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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七章 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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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为本课程重点章之一,也是历年考试的重点内容,考试中所占的分值也较大,在历年考试 中均有1道综合题出自本章,甚至将本章内容与其他内容结合出跨章的综合题,因此,要求考 生对本章的内容予以重点关注,做到融会贯通,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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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内容导读 第七章合同法律制度 打印 导读: 本章为本课程重点章之一,也是历年考试的重点内容,考试中所占的分值也较大,在历年考试 中均有1道综合题出自本章,甚至将本章内容与其他内容结合出跨章的综合题,因此,要求考 生对本章的内容予以重点关注,做到融会贯通,灵活运用 考试大纲: (一)掌握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订立的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 (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 (四)掌握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 (五)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 (六)掌握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法律后果 (七)掌握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责任的免除 (八)熟悉合同订立的概念与形式、合同的格式条款 (九)熟悉合同履行、合同担保、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的概念 (十)熟悉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 (十一)了解合同的概念 (十二)了解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委托合同 重点难点分析: 本章主要学习内容是:掌握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订立的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 过失责任,掌握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掌握合同履

2005 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中级经济法》重点内容导读 第七章 合同法律制度 打印 导读: 本章为本课程重点章之一,也是历年考试的重点内容,考试中所占的分值也较大,在历年考试 中均有 1 道综合题出自本章,甚至将本章内容与其他内容结合出跨章的综合题,因此,要求考 生对本章的内容予以重点关注,做到融会贯通,灵活运用。 考试大纲: (一)掌握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订立的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 (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 (四)掌握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 (五)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 (六)掌握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法律后果 (七)掌握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责任的免除 (八)熟悉合同订立的概念与形式、合同的格式条款 (九)熟悉合同履行、合同担保、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的概念 (十)熟悉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 (十一)了解合同的概念 (十二)了解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委托合同 重点难点分析: 本章主要学习内容是:掌握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订立的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 过失责任,掌握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掌握合同履

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掌握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 让,掌握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法律后果:掌握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责 任的免除:熟悉合同订立的要领与形式、合同的格式条款:熟悉合同履行、合同担保、合同权 利和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的概念:熟悉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了解合同的概念:了 解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委托合同。 最近3年客观题的主要考点包括:(1)合同的订立程序;(2)无效合同的界定;(3)表见 代理;(4)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5)买卖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 最近3年综合题的主要考点包括:(1)实际履行原则;(2)约定不明的处理;(3)不安抗 辩权:(4)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5)债权人转让权利:(6)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7)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等。 2005辅导教材的主要变化 2005年辅导教材对本章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变化是:(1)在“合同的效力”中,删掉了“表 见代理”、“表见代表”的内容:(2)调整了“代位权”(原教材新旧规定并存,新教材只 保留了最新规定)(P211):(3)新增了“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的清偿顺序”(P217); (4)新增了“定金的适用情形”(P20);(5)调整了“租赁合同”的内容(P237-238) (6)调整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P239-240):(7)新增了“承揽合同、技术转让合 同和委托合同”(P240-244) 针对2005年的考试,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1)合同的订立程序:(2)实际履行原则:(3) 不安抗辩权;(4)代位权与撤销权:(5)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6)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7)合同的担保:(8)买卖合同;(9)借款合同:(10)租赁合同。在买卖合同或借款合 同的综合题中,考生应注意《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结合 合同的订立程序 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2)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掌握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 让,掌握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法律后果;掌握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责 任的免除;熟悉合同订立的要领与形式、合同的格式条款;熟悉合同履行、合同担保、合同权 利和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的概念;熟悉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了解合同的概念;了 解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委托合同。 最近 3 年客观题的主要考点包括:(1)合同的订立程序;(2)无效合同的界定;(3)表见 代理;(4)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5)买卖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 最近 3 年综合题的主要考点包括:(1)实际履行原则;(2)约定不明的处理;(3)不安抗 辩权;(4)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5)债权人转让权利;(6)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7)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等。 2005 辅导教材的主要变化 2005 年辅导教材对本章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变化是:(1)在“合同的效力”中,删掉了“表 见代理”、“表见代表”的内容;(2)调整了“代位权”(原教材新旧规定并存,新教材只 保留了最新规定)(P211);(3)新增了“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的清偿顺序”(P217); (4)新增了“定金的适用情形”(P20);(5)调整了“租赁合同”的内容(P237—238); (6)调整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P239—240);(7)新增了“承揽合同、技术转让合 同和委托合同”(P240—244) 针对 2005 年的考试,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1)合同的订立程序;(2)实际履行原则:(3) 不安抗辩权;(4)代位权与撤销权;(5)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6)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7)合同的担保;(8)买卖合同;(9)借款合同;(10)租赁合同。在买卖合同或借款合 同的综合题中,考生应注意《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结合。 一、合同的订立程序 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2)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解释1】(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 为到达时间:(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达 到时间 【解释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 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 (2)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3)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 要约不得撤销(注意多选题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注意多选题) 3、承诺期限 (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 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 计算。 (2)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 约(注意判断题) 4、承诺内容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的,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 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实际履行原则 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解释 1】(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 为到达时间;(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达 到时间。 【解释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 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 (2)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3)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 要约不得撤销(注意多选题):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注意多选题) 3、承诺期限 (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 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 计算。 (2)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 约(注意判断题) 4、承诺内容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的,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 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二、实际履行原则 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 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不同合同的界定: 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注意:限袆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 有效合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 ②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无效合同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显失公平的合同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可撒销合被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撤销权消灭 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 行使撤销权。 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不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 撒销权。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但如果是获纯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 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相对人也可催告法定代 效力待定理人在一个月内子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 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子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 为拒绝追认 四、合同的履行 1.约定不明的处理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费用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成达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 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 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不同合同的界定: 四、合同的履行 1.约定不明的处理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费用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成达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 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2)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 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3)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4)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 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 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五、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 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时,享有不履行的权利 2.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 3.不安抗辩权(重点) (1)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 止合同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 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 方在合同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六、保全措施(重点) (一)代位权(2005年调整)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 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解释】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

(2)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 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3)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4)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 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 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五、抗辩权 1.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 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时,享有不履行的权利。 2. 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 求。 3. 不安抗辩权(重点) (1)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 止合同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 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 方在合同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六、保全措施(重点) (一)代位权(2005 年调整)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 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解释】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

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 偿请求权等权利。例如,退休工人王某向领居张某借款1000元,到期不还钱,同时王某怠于 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不去领退休金),则张某不能行使代位权,因为王某的退休金是专属于 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注意综合题中的小简答题)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重点) 3.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债务人与次 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4.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重 点) (二)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可撤销的行为 (1)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 可撤销。 (2)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如 果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善意取得的行为。 【解释】判断第三人是否善意的标准为“是否知道” (3)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 2.撤销权的时效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 偿请求权等权利。例如,退休工人王某向领居张某借款 1000 元,到期不还钱,同时王某怠于 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不去领退休金),则张某不能行使代位权,因为王某的退休金是专属于 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1.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注意综合题中的小简答题) 2.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重点) 3.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债务人与次 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4.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重 点) (二)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可撤销的行为 (1)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 可撤销。 (2)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如 果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善意取得的行为。 【解释】判断第三人是否善意的标准为“是否知道” (3)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 2.撤销权的时效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代位权 撤销权 债权人就行使代位权 撤销权的结果是否享享有优先受偿权无优先受偿权 有优先偿的权利 债权人胜诉的,债权人行使撒销 费用由谁负担 诉讼费用由债|权的心要费用,由 务人负担 债务人负担 七、担保法 (一)保证(重点) 保证人的资格 (1)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绝对不得作为保证人 (2)国家机关在特定情况下(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 可以作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绝对不得作为保证人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可能作为保证人 2.保证方式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 任 (1)一般保证 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 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 债务人在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 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注意多选题)。 4.保证期间(重点掌握) 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可以约定保证期间,对保证人而言,保证期间越短风险越小。如

七、担保法 (一)保证(重点) 1.保证人的资格 (1)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绝对不得作为保证人。 (2)国家机关在特定情况下(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 可以作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绝对不得作为保证人。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可能作为保证人。 2.保证方式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 任。 (1)一般保证 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 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 债务人在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 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注意多选题)。 4.保证期间(重点掌握) 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可以约定保证期间,对保证人而言,保证期间越短风险越小。如

果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1)一般保证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6个月),如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 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人免除保证责任。 5.保证责任 (1)债权人转让债权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 责任。 (2)债务人转让债务 保证期间内债务人转让债务的,首先应取得债权人同意,并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 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变更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 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人保与物保并存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人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 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5)多个保证人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 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抵押 抵押物 (1)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哪些财产不能抵押

果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1)一般保证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6 个月),如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 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人免除保证责任。 5.保证责任 (1)债权人转让债权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 责任。 (2)债务人转让债务 保证期间内债务人转让债务的,首先应取得债权人同意,并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 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变更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 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人保与物保并存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人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 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5)多个保证人、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 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抵押 1.抵押物 (1)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哪些财产不能抵押

(2)房与地同时抵押的原则(注意判断题) 2.抵押担保的范围 3.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重点) (1)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运输工具、机器设备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 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但不管是否登记,抵押合同均自 签订之日起生效。 4.抵押物的转让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 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5.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P2005年新增)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三)质押 1.质押担保的范围(注意多选题) 2.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重点)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 日起生效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出质的,应当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 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注意判断题) (四)留置 1.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注意多选题)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 权人有留置权

(2)房与地同时抵押的原则(注意判断题) 2.抵押担保的范围 3.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重点) (1)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运输工具、机器设备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 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但不管是否登记,抵押合同均自 签订之日起生效。 4.抵押物的转让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 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5.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P2005 年新增)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三)质押 1.质押担保的范围(注意多选题) 2.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重点)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 日起生效。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出质的,应当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 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注意判断题)。 (四)留置 1.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注意多选题)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 权人有留置权

2.留置担保的范围(注意多选题) 3.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注 意单选题)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五)定金 1.定金合同从“实际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3.(2005年新增)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 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八、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转让(重点) 1.合同权利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 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行为生效。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 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 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2003年综合题 (3)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注意多 选题)债权人不得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九、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一)合同的法定解除 1.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合同解除的程序

2.留置担保的范围(注意多选题) 3.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 2 个月(注 意单选题)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五)定金 1.定金合同从“实际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3.(2005 年新增)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 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八、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转让(重点) 1.合同权利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 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行为生效。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 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 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2003 年综合题)。 (3)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注意多 选题)债权人不得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九、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一)合同的法定解除 1.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合同解除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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