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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第六编 国际知识产权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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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产生和宗旨 (1)通过国家间的合作,并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 的协作,促进国际范围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2)保证依知识产权公约建立的知识产权联盟国 的行政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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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魏纪林

国 际 知 识 产 权 公 约 主讲人:魏纪林

第一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员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产生和宗旨 )通过国家间的合作,并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 协作,促进国际范围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2)保证依知识产权公约建立的知识产权联盟国的 行政合作 主研:魏纪林 武理求紧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第一章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第一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 产生、宗旨及职责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产生和宗旨 (1)通过国家间的合作, 并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 协作, 促进国际范围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2)保证依知识产权公约建立的知识产权联盟国的 行政合作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职责 促进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及协 调各国于此方面的立法; 2、鼓励缔结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新国 际协定; 3、收集并传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情报, 从事并促进这方面的研究和及时公布这些研 究成果 主研:魏纪林 武理求紧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职责 1、促进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及协 调各国于此方面的立法; 2、鼓励缔结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新国 际协定; 3、收集并传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情报, 从事并促进这方面的研究和及时公布这些研 究成果;

4、保证并执行巴黎联盟包括与该联盟 有关的其他联盟)及伯尔尼联盟的合作; 5、给予请求法律与技术援助的国家之帮 助,促进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 法律与技术上的合作; 6、担任或参加旨在促进保护知识产权的 国际协定的行政事务; 7、积极采取一切有利于知识产权国际保 护的合法行动。 主研:魏纪林 武理求紧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4、保证并执行巴黎联盟(包括与该联盟 有关的其他联盟)及伯尔尼联盟的合作; 5、给予请求法律与技术援助的国家之帮 助, 促进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 法律与技术上的合作; 6、担任或参加旨在促进保护知识产权的 国际协定的行政事务; 7、积极采取一切有利于知识产权国际保 护的合法行动

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资格巴 1、依《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过 渡条款”规定:于巴黎联盟与伯尔尼联盟成员国全 部成为该组织成员国后,两个联盟的事务局应予取 消,而该局的全部权利、义务及财产均应收入世界 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主研:魏纪林 武理求紧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资格 1、依《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过 渡条款”规定:于巴黎联盟与伯尔尼联盟成员国全 部成为该组织成员国后, 两个联盟的事务局应予取 消, 而该局的全部权利、义务及财产均应收入世界 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非上述所属两联盟之国家,基于系联合国 成员国与联合国有关系之任何专门机构的成员国、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或国际法院规约之当事国 也可以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3、基于特别情况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大会 之邀请,亦可成为该公约之成员国 主研:魏纪林 武理求紧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2、非上述所属两联盟之国家, 基于系联合国 成员国与联合国有关系之任何专门机构的成员国、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或国际法院规约之当事国 也可以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3、基于特别情况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大会 之邀请, 亦可成为该公约之成员国

识 机洶及祝阼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机构 1、大会( Genera| Assent ly) 2、成员国会议( The Conference) 3、协调委员会 4、国际局 主研:魏纪林 武理求紧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第二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机构及权限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机构 1、大会(General Assenbly) 2、成员国会议(The Conference) 3、协调委员会 4、国际局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权限 (1)本组织在各成员国领土上,在符合 各该国家的法律条件睛,应享有为完成本 组织宗旨和行使其职权所必需的权利能力。 (2)本组织应与瑞士联邦,以及与总部 今后可能设在的其他国缔结一项总部规定。 主研:魏纪林 武理求紧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权限 (1)本组织在各成员国领土上, 在符合 各该国家的法律条件睛, 应享有为完成本 组织宗旨和行使其职权所必需的权利能力。 (2)本组织应与瑞士联邦, 以及与总部 今后可能设在的其他国缔结一项总部规定

(3)本组织可与其他成员国缔结双边或 多边协定,使本组织、其官员以及一切成 员国的代表享有为完成本组织宗旨和行使 其职权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 (4)总干事可以谈判上述第(1)、(3)款 所指的协定,并经协调委员会批准后代表 本组织缔结和签订这种协定 主研:魏纪林 武理求紧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3)本组织可与其他成员国缔结双边或 多边协定, 使本组织、其官员以及一切成 员国的代表享有为完成本组织宗旨和行使 其职权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 (4)总干事可以谈判上述第(1)、(3)款 所指的协定, 并经协调委员会批准后代表 本组织缔结和签订这种协定

识产视国际保护的 、世界性条约或公约保护 地区性公约保护 、因国际贸易产生的知识产权国际保 护的协定 主研:魏纪林 武理求紧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第三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情况 一、世界性条约或公约保护 二、地区性公约保护 三、因国际贸易产生的知识产权国际保 护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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