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例 案情: 科华公司于1992年向城西危房办购买 了胡家竹园商办楼 六层,共支 付房款181万元。1993年8月,科华公司 与通亿公司商定,以110万元的价格将商 办楼 层卖给通亿公司。通亿公司 于1993年9月至1995年12月分四次将购房 款全部付清
案例一 案情: 科华公司于1992年向城西危房办购买 了胡家竹园商办楼一、二、六层,共支 付房款181万元。1993年8月,科华公司 与通亿公司商定,以110万元的价格将商 办楼一、二层卖给通亿公司。通亿公司 于1993年9月至1995年12月分四次将购房 款全部付清
癱1993年11月30日,城西危房办开出购房 时间为1993年9月25日、购房单位为通亿 公司的第04号房屋销售发票 1994年5月6日,科华公司以第04号房屋 销售发票遗失为由,要求城西危房办重 新开出第07号发票,将购房单位改为科 华公司。1994年10月12日,科华公司藉 此销售发票取得N市房管局核发的胡家竹 园商办楼 、六层第312512号房屋 所有权证
1993年11月30日,城西危房办开出购房 时间为1993年9月25日、购房单位为通亿 公司的第04号房屋销售发票。 1994年5月6日,科华公司以第04号房屋 销售发票遗失为由,要求城西危房办重 新开出第07号发票,将购房单位改为科 华公司。 1994年10月12日,科华公司藉 此销售发票取得N市房管局核发的胡家竹 园商办楼一、二、六层第312512号房屋 所有权证
1996年1月15日,科华公司因经营需要, 向中国银行N市分行借款169万元人民币, 科华公司以其胡家竹园商办楼第 六层设定抵押,并到N市房产管理局产权 监理处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后因科华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 本息,N市中行遂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科华公司 归还借款本息,并主张对胡家竹园商办 楼 六层行使抵押权
1996年1月15日,科华公司因经营需要, 向中国银行N市分行借款169万元人民币, 科华公司以其胡家竹园商办楼第一、二、 六层设定抵押,并到N市房产管理局产权 监理处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后因科华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 本息,N市中行遂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科华公司 归还借款本息,并主张对胡家竹园商办 楼一、二、六层行使抵押权
法理分析: 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物权制度的基本原 则—公示、公信原则以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 基本理念。 本案中,N市中行应当受到登记公信力的保 护。对抵押权人N市中行来说,既不知登记有 错误,也不应知登记有误,其对登记的信赖是 有理由的。因此N市中行应当受到登记公信力 的保护,其抵押权合法有效
法理分析: 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物权制度的基本原 则——公示、公信原则以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 基本理念。 本案中,N市中行应当受到登记公信力的保 护。对抵押权人N市中行来说,既不知登记有 错误,也不应知登记有误,其对登记的信赖是 有理由的。因此N市中行应当受到登记公信力 的保护,其抵押权合法有效
法律赋予登记以以公信力,是为了保护善 意第三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置真正权利人 的利益于不顾。 这一制度只是在善意第三人与真正权利人 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以 维护交易秩序,真正权利人虽然丧失了物权, 但他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真正权利人有权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如 登记机关对登记错误有过失时,还有权要求登 记机关赔偿损失
法律赋予登记以以公信力,是为了保护善 意第三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置真正权利人 的利益于不顾。 这一制度只是在善意第三人与真正权利人 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以 维护交易秩序,真正权利人虽然丧失了物权, 但他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真正权利人有权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如 登记机关对登记错误有过失时,还有权要求登 记机关赔偿损失。
案例二 案情: 1999年11月16日,甲公司与 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公 司卖给甲公司某型号装载机一台,总价 款33.9万元;甲公司履行了合同义 务后,乙公司交给甲公司提车证明一份 及装载机合格证、钥匙
案例二 案情 : 1999年11月16日,甲公司与 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公 司卖给甲公司某型号装载机一台,总价 款33.9万元;甲公司履行了合同义 务后,乙公司交给甲公司提车证明一份 及装载机合格证、钥匙
同时双方又约定该车寄存于丙公司, 由甲公司找到装载机用户后由用户凭提 车证明提车,双方未约定提车期限;乙 公司作为卖方为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 同年11月17日,甲公司与丁公司 达成协议,甲公司将该装载机转让给了 丁公司。24日,丁公司与戊公司达成 协议,丁公司以上述装载机作价3 4.1万元抵顶其所欠货款
同时双方又约定该车寄存于丙公司, 由甲公司找到装载机用户后由用户凭提 车证明提车,双方未约定提车期限;乙 公司作为卖方为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 票。 同年11月17日,甲公司与丁公司 达成协议,甲公司将该装载机转让给了 丁公司。24日,丁公司与戊公司达成 协议,丁公司以上述装载机作价3 4.1万元抵顶其所欠货款
当戊公司派用户持提车证明等手续到 丙公司提取装载机时,发现该装载机已 被某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 8日查封,后又于2000年1月20 日将该车扣押。戊公司迅速将上述情况 分别通报给了丁公司、甲公司 司 同时,戊公司通过丁公司、甲公司向乙 公司交涉,希望他们再提供一台相同型 号的装载机替代履行
当戊公司派用户持提车证明等手续到 丙公司提取装载机时,发现该装载机已 被某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 8日查封,后又于2000年1月20 日将该车扣押。戊公司迅速将上述情况 分别通报给了丁公司、甲公司、乙公司。 同时,戊公司通过丁公司、甲公司向乙 公司交涉,希望他们再提供一台相同型 号的装载机替代履行
2000年8月8日,乙公司回函以 与甲公司办完转账手续、交付提车证明 指定交货地点后,该装载机财产所有权 即已转移为由拒绝了戊公司和甲公司的 要求。2002年11月20日,戊公 司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要求判决第三人 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被告丁公司、甲 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0年8月8日,乙公司回函以 与甲公司办完转账手续、交付提车证明、 指定交货地点后,该装载机财产所有权 即已转移为由拒绝了戊公司和甲公司的 要求。2002年11月20日,戊公 司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要求判决第三人 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被告丁公司、甲 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