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内容导读 第六章票据证券法律制度 打印 导读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0分,2004年的分值为12分。在学习本章时要注 意两方面的结合:(1)在简答题和综合题中往往将票据法律制度与合同法律制度相联系考核, 因为合同价款结算是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而合同价款结算又与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密切相 关。这方面的内容是会计师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历年考试中的重点。因此, 对票据法律制度的内容应重点把握,尤其要重点关注有关汇票的内容。(2)本教材涉及的“证 券”主要是股票,而股票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因此,应注意证券法律制度与公司法律制 度中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联系。 2005年辅导教材的主要变化: 2005年辅导教材对本章进行了较大调整,主要变化是:(1)删掉了“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等内容;(2)对“持续信息公开”(P1η2-175)进行了重大调整, 新增了“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应披露的具体内容。 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1)汇票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的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 项:(2)承兑的法律效力;(3)追索权的行使条件、追索对象、追索金额、追索权的效力和 限制:(4)支票;(5)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6)重大事件的界定;(7)公司债券的暂停 上市条件;(8)禁止的交易行为。 二、考试大纲: (一)掌握汇票的出票、汇票的记载事项、汇票的背书、汇票的承兑、汇票的保证、汇票的 付款、汇票的追索权 (二)掌握本票的记载事项、本票的付款 三)掌握支票的记载事项、支票的付款 (四)掌握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内容
2005 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中级经济法》重点内容导读 第六章 票据证券法律制度 打印 一、导读: 在最近 3 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 10 分,2004 年的分值为 12 分。在学习本章时要注 意两方面的结合:(1)在简答题和综合题中往往将票据法律制度与合同法律制度相联系考核, 因为合同价款结算是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而合同价款结算又与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密切相 关。这方面的内容是会计师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历年考试中的重点。因此, 对票据法律制度的内容应重点把握,尤其要重点关注有关汇票的内容。(2)本教材涉及的“证 券”主要是股票,而股票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因此,应注意证券法律制度与公司法律制 度中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联系。 2005 年辅导教材的主要变化: 2005 年辅导教材对本章进行了较大调整,主要变化是:(1)删掉了“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等内容;(2)对“持续信息公开”(P172—175)进行了重大调整, 新增了“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应披露的具体内容。 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1)汇票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的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 项;(2)承兑的法律效力;(3)追索权的行使条件、追索对象、追索金额、追索权的效力和 限制;(4)支票;(5)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6)重大事件的界定;(7)公司债券的暂停 上市条件;(8)禁止的交易行为。 二、考试大纲: (一) 掌握汇票的出票、汇票的记载事项、汇票的背书、汇票的承兑、汇票的保证、汇票的 付款、汇票的追索权 (二) 掌握本票的记载事项、本票的付款 (三) 掌握支票的记载事项、支票的付款 (四) 掌握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内容
(五)熟悉汇票的概念和种类、本票的概念、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六)熟悉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七)了解票据的概念和种类、证券的概念 本章重点难点 本章基本内容框架 票(绝对、相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背书(禁止背书) 承兑(承克的法律效力) 保证(保证责任) 「行使追索权的条件、程序 1.票据法丿追索权{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 追索对象、金额 授权补记的事项 支票提示付款期限 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 本章主要内容 伪造、变造 付款人拖延支付的法律责任 证券的矛销 证券业从业人员 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社会中介机构 持股5%的股东 2.证券法 仲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重大事件 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收购 禁止的交易行为(如何界定) 3.外汇管理(套汇、逃汇的界定) 票据。我国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汇票的内容相对是重点。 2.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 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汇票背书。 (1)背书记载事项。①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背书人的签章和被背书人的名称。②背 书的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背书日期如未记载,则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五) 熟悉汇票的概念和种类、本票的概念、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六) 熟悉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七) 了解票据的概念和种类、证券的概念 三、本章重点难点: 本章基本内容框架 1.票据。我国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汇票的内容相对是重点。 2.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 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汇票背书。 (1)背书记载事项。①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背书人的签章和被背书人的名称。②背 书的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背书日期如未记载,则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 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2)禁止背书。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等类似文句,以禁止票据权利的 转让,包括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和背书人的禁止背书两种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 出票人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 票据责任。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正面,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 背书人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背 书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背面。 4.汇票承兑。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有三种形式。 必须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属于必须提示承兑的汇票 无需提示承兑见票即付的汇票属于无需提示承兑的汇票 可以提示承定日付教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属于可以提示承兑的汇票.但我国 《票据法》规定,除见票即付的汇票外,其他汇票都必须提示承克。 承兑的效力:确定汇票付款人的付款责任。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 票上的金额。承兑人在到期日拒绝付款的,必须向持票人承担迟延责任,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 及其他有关费用 保证 (1)根据《票据法》规定,在办理保证手续时,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①表明“保证”的字样;②保证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主要有:①保证人名称和地址:②被保 证人的名称;③保证日期。 (2)票据法规定保证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本身仍然具有效力,保证人应向持票 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一旦成立,即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保证人必须对保证行为承担 相应的责任。保证具有从属性,这是指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是同一的。 (4)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说,在共同保证的情况下,持
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 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2)禁止背书。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等类似文句,以禁止票据权利的 转让,包括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和背书人的禁止背书两种。 4.汇票承兑。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有三种形式。 承兑的效力:确定汇票付款人的付款责任。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 票上的金额。承兑人在到期日拒绝付款的,必须向持票人承担迟延责任,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 及其他有关费用。 5.保证 (1)根据《票据法》规定,在办理保证手续时,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①表明“保证”的字样;②保证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主要有:①保证人名称和地址;②被保 证人的名称;③保证日期。 (2)票据法规定保证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本身仍然具有效力,保证人应向持票 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一旦成立,即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保证人必须对保证行为承担 相应的责任。保证具有从属性,这是指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是同一的。 (4)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说,在共同保证的情况下,持
票人可以不分先后向保证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或者全体就全部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行使票据 权利,共同保证人不得拒绝 6.付款的提示。持票人应当按下列期限提示付款:(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的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 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见栗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克 到期日起10日 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本票 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支票 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10日 7.追索权。追索权是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 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 的一种票据权利。这部分内容很重要。 追索权人包括最后持票人和已为清偿的票据债务人,偿还义务人 追索权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汇 行使追索权的原因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 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行使追索权的程序/①取得有关合法证明 ②发出追索通知的。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追索金额 ②汇票金颚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淸偿日止,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①对被追索人的效力主要有: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 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 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追索权的效力②对追索人的效力主要有: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 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 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 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票人可以不分先后向保证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或者全体就全部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行使票据 权利,共同保证人不得拒绝。 6.付款的提示。持票人应当按下列期限提示付款;(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 到期日起 10 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7.追索权。追索权是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 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 的一种票据权利。这部分内容很重要
追索权的限制是: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 8.本票。银行本票限于见票即付。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并保 证支付。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 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票的规定外适用有关汇票的规定。 9.支票。普通支票既可以转账,也可以支取现金。现金支票专门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专 门用于转账,不得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10.三种票据的记载事项。 绝对应记载事项 相对应记载事项 ①表明“×票”的字样;①付款日期 汇票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杯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②付款地 本票 收款人名称 诺); ③出票地 ⑧确定的金颚; 出票日期 ①付款地 支票 付款人名称 5出票人签章, ②出票地 11.证券交易。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 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 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12.证券上市。对证券的上市交易条件、暂停交易条件和终止交易条件应熟悉,这是考试经常 涉及的考点。 13.持续信息公开
追索权的限制是: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 索权。 8.本票。银行本票限于见票即付。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 个月,并保 证支付。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 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票的规定外适用有关汇票的规定。 9.支票。普通支票既可以转账,也可以支取现金。现金支票专门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专 门用于转账,不得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10.三种票据的记载事项。 11.证券交易。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 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 6 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 开后 5 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12.证券上市。对证券的上市交易条件、暂停交易条件和终止交易条件应熟悉,这是考试经常 涉及的考点。 13.持续信息公开
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并予公告;公司财务会 中期娱答计报告和经营潜况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的票公司债券 变动情况;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其他事项 在毎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提交并予公告:公司概况:公司财务 年度报告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 股情况,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 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临时报告(重 大事件公告) 共11项,应熟悉。 14.上市公司收购。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 司的股东以协议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 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 股票。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当投资者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 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的 书面报告,通过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上市公 司的股票 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书面报告和公 股份的%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告。在报告期限内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 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加或者减少5%时 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 股份的30%时,投资者继续进行收购的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 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 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终止上市交易 份总数的75%以上的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 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 份总额的90%以上的。 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15.禁止的交易行为
14.上市公司收购。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 司的股东以协议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 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 股票。 15.禁止的交易行为
虚假陈述公开的信息不符合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要求 内幕交身/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芳交易活动 熟悉内幕信息和知情人员的范围。 在证券市场中制造虚假繁荣、虚假价格,诱导或迫使其他投资者在不了解真 操纵市场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投资决定,从而使操纵者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 熟悉操纵市场的行为。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的各种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以及 欺诈客户其他违背投资者真实意愿、损害其利益的行为 熟悉欺诈客户的行为。 历年试题 最近几年来年题型题量分析 2002年 2003年 004年 单项选择题|1题1分2题2分3题3分 多项选择题2题4分3题6分2题4分 判断题1题1分1题1分 简答题 1题5分 综合题 2分 合计 4题6分6题11分6题12分 、单项选择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对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 再背书转让,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2001年) 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 C.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禁止背书转让的规定,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再背书 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需提示承兑的汇票是()(2001 年)
历年试题 最近几年来年题型题量分析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对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 再背书转让,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2001 年)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 C.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禁止背书转让的规定,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再背书 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需提示承兑的汇票是( )(2001 年)
A.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见票即付的汇票 C.定日付款的汇票 D.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汇票承兑的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是银行汇票,无需承兑,定日付款的汇票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是商业汇票,在付款前应予以承兑。 3.在要约收购上市公司方式下,收购人在依照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公告收购要约 后,即可在收购要约的期限内实施收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收购要约的 期限为()(2001年) A.不得少于15日,并不得超过30日 不得少于15日,并不得超过60日 C.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D.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90日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收购要约的期限,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4.上市公司对于其发生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 的重大事件,应当根据《证券法》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予公告。下列各项中,属于上市公司 重大事件的是()(2002年) A.公司遭受的损失达到净资产的8% B.公司20%的董事发生变动 C.持有公司4%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发生变动 D.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上市公司重大事件的确定。(1)公司遭受的损失达到净资产的10%以上, 属重大事件;(2)1/3以上董事发生变动,属重大事件;(3)持有公司5%股份的股东持股情
A.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B.见票即付的汇票 C.定日付款的汇票 D.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汇票承兑的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是银行汇票,无需承兑,定日付款的汇票、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是商业汇票,在付款前应予以承兑。 3.在要约收购上市公司方式下,收购人在依照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公告收购要约 后,即可在收购要约的期限内实施收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收购要约的 期限为( )(2001 年) A.不得少于 15 日,并不得超过 30 日 B.不得少于 15 日,并不得超过 60 日 C.不得少于 30 日,并不得超过 60 日 D.不得少于 30 日,并不得超过 90 日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收购要约的期限,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并不得超过 60 日。 4.上市公司对于其发生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 的重大事件,应当根据《证券法》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予公告。下列各项中,属于上市公司 重大事件的是( )(2002 年) A.公司遭受的损失达到净资产的 8% B.公司 20%的董事发生变动 C.持有公司 4%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发生变动 D.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上市公司重大事件的确定。(1)公司遭受的损失达到净资产的 10%以上, 属重大事件;(2)1/3 以上董事发生变动,属重大事件;(3)持有公司 5%股份的股东持股情
况发生变动,属重大事件:(4)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属重大事件 5.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是()(2003年) 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B.付款人名称 出票地 D.出票日期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的内容。出票地属于支票相对应记载事项。 6.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4年) A.汇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B.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0日付款 C.汇票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 D.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营居住地为付款地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汇票的记载事项。(1)收款人名称为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 该票据无效。(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3)出票日期为汇票的绝对应 记载事项,未记载的,该票据无效。故选项C是正确的。(4)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 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得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7.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2004年) A.到期日是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C.本票无须承兑 D.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本票的规定。本票是见票即付的自付票据。其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 人,无需承兑。因此选项A是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
况发生变动,属重大事件;(4)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属重大事件。 5.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是( )(2003 年) 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B.付款人名称 C.出票地 D.出票日期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的内容。出票地属于支票相对应记载事项。 6.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4 年) A.汇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B.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 10 日付款 C.汇票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 D.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营居住地为付款地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汇票的记载事项。(1)收款人名称为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 该票据无效。(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3)出票日期为汇票的绝对应 记载事项,未记载的,该票据无效。故选项 C 是正确的。(4)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 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得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7.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04 年) A.到期日是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C.本票无须承兑 D.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本票的规定。本票是见票即付的自付票据。其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 人,无需承兑。因此选项 A 是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
8.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其中公司债券实际 发行额应不少于()万元。(2004年) A.1000 B.3000 D.6000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时,其中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 应不少于5000万元 、多项选择题 1.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汇票上记载有收款人乙、保证人丙等事项。乙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 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戊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不获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承担该汇票债务责任的有()(2001 年)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汇票追索杈中行使被追索人的确定,持票人在确定追索对象时,可以不按照 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 使追索权,本题甲、乙、丙、丁均为持票人戊的前手,均应承担该汇票的债务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支票上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的事项有()(2001年) A.金额 B.收款人名称
8.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其中公司债券实际 发行额应不少于( )万元。(2004 年) A.1000 B.3000 C.5000 D.6000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时,其中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 应不少于 5000 万元。 二、多项选择题 1.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汇票上记载有收款人乙、保证人丙等事项。乙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 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戊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不获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承担该汇票债务责任的有( )(2001 年)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汇票追索权中行使被追索人的确定,持票人在确定追索对象时,可以不按照 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 使追索权,本题甲、乙、丙、丁均为持票人戊的前手,均应承担该汇票的债务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支票上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的事项有( )(2001 年) A.金额 B.收款人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