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斗 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2o18 第21期(总第429期) 纸
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 第21期(总第429期)
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八年第二十一期 (半月刊) (总第429期)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 二○一八年十一月五日出版 目 录 【市政府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 (3)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枪支弹药、爆炸、剧毒、 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通告 (7)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 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8)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进一步加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安全检查的通告……… (8)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9) 本市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施方案 (9)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四部门关于推进本市绿色生 态城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17) 关于推进本市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17)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加快推进家庭 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有效期的通知 (21) 【部门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1) 上海市公证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21)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31)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实施办法 (3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二○一八年第二十一期 (半月刊) (总第429期)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 二○一八年十一月五日出版 目 录 【市政府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3) 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3)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枪支弹药、爆炸、剧毒、 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通告 (7)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 “低慢小”航空 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8)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进一步加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安全检查的通告 (8)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本市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9) 本市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施方案 (9)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四部门关于推进本市绿色生 态城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17) 关于推进本市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17)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加快推进家庭 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有效期的通知 (21) 【部门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公证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1) 上海市公证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21)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31)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实施办法 (31)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8月28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应男 018年9月10日 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2018年9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地方标准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 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三条(主管部门职责) 市标准化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地方标准,对地方标准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 (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地方标准的组织起草和实施工作; (三)组织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复审和监督检查; 四)组建、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区标准化管理部门配合做好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有关部门职责 市有关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二)组织起草和实施地方标准 (三)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复审和监督检查; (四)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业务指导。 区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技术归口单位) 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可以在一定专业领域内,组建由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 构等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为该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单位,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和技 术审查工作。 未组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该领域的市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技术机构,作 (2018年第21期)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 8 号 «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8月28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应 勇 2018年9月10日 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2018年9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地方标准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 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三条 (主管部门职责) 市标准化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地方标准,对地方标准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 (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地方标准的组织起草和实施工作; (三)组织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复审和监督检查; (四)组建、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区标准化管理部门配合做好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有关部门职责) 市有关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二)组织起草和实施地方标准; (三)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复审和监督检查; (四)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业务指导. 区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技术归口单位) 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可以在一定专业领域内,组建由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 构等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为该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单位,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和技 术审查工作. 未组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该领域的市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技术机构,作 (2018年第21期) — 3 —
为该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单位,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 第六条(推动区域协同) 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和国内其他中心城市相关部门的协作交流,在旅游、交 通、环境保护等领域,通过地方标准的联合制定、共同实施等方式,推动区域协同发展, 第七条(加强国际交流) 本市积极推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引导地方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提升“上海标准”的国际影响力 第二章地方标准的制定 第八条(标准性质)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授权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制定要求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标准制定规则的要求 (二)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本市其他地方标准相协调,并借鉴、参考科学先进的国际标准; (三)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技成果,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四)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为提升上海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条(项目征集) 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发布地方标准立项指南,每年第一季度公开征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地方标准立项 指南的要求,向市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者市有关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向市标准化管理部门提出 立项建议的,由市标准化管理部门根据建议内容,及时转交市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一条(立项申请) 市有关部门在汇总、研究立项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本部门、本行业实际需求,向市标准化管理部门提 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立项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地方标准制定范围和主要技术指标说明; (三)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说明; 四)技术归口单位等方面意见; (五)地方标准草案。 第十二条(立项论证) 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公示立项申请,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重大异议的,应当开展立项论证;必要时,可以委托标准化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论证。 经立项论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标准化管理部门不予立项 (一)不属于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 (二)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不充分的; (三)项目的制定时机尚不成熟的; (四)其他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的情形 第十三条(编制项目计划) 在立项论证的基础上,市标准化管理部门经统筹考虑,制定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技术归口单位和完成时限等。项目完成时限不得 超过2年 第十四条(快速立项) 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出台相关地方标准的,市有关部门可以提出快速 立项申请。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简化立项程序,及时予以立项 (2018年第21期)
为该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单位,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 第六条 (推动区域协同) 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和国内其他中心城市相关部门的协作交流,在旅游、交 通、环境保护等领域,通过地方标准的联合制定、共同实施等方式,推动区域协同发展. 第七条 (加强国际交流) 本市积极推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引导地方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提升“上海标准”的国际影响力. 第二章 地方标准的制定 第八条 (标准性质)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授权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制定要求)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标准制定规则的要求; (二)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本市其他地方标准相协调,并借鉴、参考科学先进的国际标准; (三)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技成果,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四)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为提升上海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条 (项目征集) 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发布地方标准立项指南,每年第一季度公开征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地方标准立项 指南的要求,向市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者市有关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向市标准化管理部门提出 立项建议的,由市标准化管理部门根据建议内容,及时转交市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一条 (立项申请) 市有关部门在汇总、研究立项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本部门、本行业实际需求,向市标准化管理部门提 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立项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地方标准制定范围和主要技术指标说明; (三)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说明; (四)技术归口单位等方面意见; (五)地方标准草案. 第十二条 (立项论证) 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公示立项申请,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重大异议的,应当开展立项论证;必要时,可以委托标准化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论证. 经立项论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标准化管理部门不予立项: (一)不属于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 (二)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不充分的; (三)项目的制定时机尚不成熟的; (四)其他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的情形. 第十三条 (编制项目计划) 在立项论证的基础上,市标准化管理部门经统筹考虑,制定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技术归口单位和完成时限等.项目完成时限不得 超过2年. 第十四条 (快速立项) 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出台相关地方标准的,市有关部门可以提出快速 立项申请.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简化立项程序,及时予以立项. — 4 — (2018年第21期)
第十五条(起草和征求意见) 技术归口单位应当在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开展调查研究、综合分析 和试验验证,并在广泛征求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地方标准草案、编制说明等材料 第十六条(编制说明) 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背景情况和起草过程; (二)主要条款说明 (三)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及理由 (四)实施地方标准的措施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七条(技术审查) 技术归口单位应当建立技术审查机制,在完成起草工作后,对地方标准草案中的技术内容开展技术 审查,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并根据该意见对地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 第十八条(主管部门审查) 技术归口单位应当将地方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技术审查意见、市有关部门意见等材料,报送市标 准化管理部门审查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地方标准送审稿是否符合本办法第 九条规定的制定要求开展专家审查。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独立性和专业性 专家组成员应当进行充分协商,并且经专家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视为通过。专家审查意见应 当如实、客观记录,并由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名 第十九条(审查时限) 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审查中要求技术归口单位补充材料、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或者因重大复杂问题需要专业鉴 定和复核的,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查时限。 第二十条(批准发布) 通过专家审査的,技术归口单位应当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等材料,报送市标准化管理部门;未通过 专家审查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地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提请审查。 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地方标准报批稿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 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进行统一编号并公开发布;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标准公开) 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地方标准文本、编制说明等信息,供社会 公众免费查阅。 第二十二条(标准备案) 地方标准发布后,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报送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地方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标准过渡期) 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定地方标准的实施过渡期。过渡期一般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四条(实施主体)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把地方标准作为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的 依据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采用地方标准作为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依据 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公示地方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凡公示执行地方标准的,应当完整执 行现行有效的地方标准,不得降低执行要求,不得执行已经废止的地方标准 (2018年第21期)
第十五条 (起草和征求意见) 技术归口单位应当在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开展调查研究、综合分析 和试验验证,并在广泛征求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地方标准草案、编制说明等材料. 第十六条 (编制说明) 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背景情况和起草过程; (二)主要条款说明; (三)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及理由; (四)实施地方标准的措施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七条 (技术审查) 技术归口单位应当建立技术审查机制,在完成起草工作后,对地方标准草案中的技术内容开展技术 审查,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并根据该意见对地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审查) 技术归口单位应当将地方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技术审查意见、市有关部门意见等材料,报送市标 准化管理部门审查.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地方标准送审稿是否符合本办法第 九条规定的制定要求开展专家审查.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独立性和专业性. 专家组成员应当进行充分协商,并且经专家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视为通过.专家审查意见应 当如实、客观记录,并由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名. 第十九条 (审查时限) 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审查中要求技术归口单位补充材料、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或者因重大复杂问题需要专业鉴 定和复核的,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查时限. 第二十条 (批准发布) 通过专家审查的,技术归口单位应当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等材料,报送市标准化管理部门;未通过 专家审查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地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提请审查. 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地方标准报批稿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 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进行统一编号并公开发布;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标准公开) 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地方标准文本、编制说明等信息,供社会 公众免费查阅. 第二十二条 (标准备案) 地方标准发布后,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报送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地方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标准过渡期) 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定地方标准的实施过渡期.过渡期一般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四条 (实施主体)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把地方标准作为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的 依据.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采用地方标准作为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依据 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公示地方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凡公示执行地方标准的,应当完整执 行现行有效的地方标准,不得降低执行要求,不得执行已经废止的地方标准. (2018年第21期) — 5 —
第二十五条(政府应用) 鼓励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在制定政策措施时,积极引用地方标准开展宏观调控、社会治理、产业 推进和行业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社会参与)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开展地方标准的宣传、咨询、培训、评估 等技术服务和地方标准符合性评价,推动地方标准实施。 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地方标准制定认证规则,依法开展认证活动。 第二十七条(信息反馈) 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方便快捷的信息反馈机制,主动收集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地方标准的过程中,及时反馈问题和 建议。 第二十八条(定期复审) 地方标准实施后,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3年 复审周期届满6个月前,市有关部门应当对该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形成地方标准继续有 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建议,并报送市标准化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即时复审) 地方标准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有关部门应当即时开展评估,并向市标准化管理部 门报送复审建议 (一)地方标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市其他地方标准制定或者修订对该地方标准产生影响的 (三)地方标准涉及的关键技术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其他新的情形需要复审的 第三十条(复审结论) 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对复审建议进行研究论证,得出复审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标准化专业技 术机构进行论证。复审结论包括: (一)不需要修订的,确认继续有效; (二)需要修订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制定程序,纳入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 (三)需要废止的,及时予以废止 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将复审结论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 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地方标准 的评估和复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标准化管理部门和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对技术归口单位的监督管理 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技术归口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完成地方标准起草、技术审查等工 作。发现技术归口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相关工作的,应当通过约谈、发送警示函等方式,督促其及时履行 经督促仍未及时履职的,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可以取消该地方标准制定项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 为技术归口单位的,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可以调整或者撤销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对复审的监督管理) 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发现市有关部门未按照要求报送复审建议的,应当督促其及时开展评估,提出复 审建议。经督促仍未报送的,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可以将复审建议视作废止处理。 (2018年第21期)
第二十五条 (政府应用) 鼓励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在制定政策措施时,积极引用地方标准开展宏观调控、社会治理、产业 推进和行业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社会参与)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开展地方标准的宣传、咨询、培训、评估 等技术服务和地方标准符合性评价,推动地方标准实施. 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地方标准制定认证规则,依法开展认证活动. 第二十七条 (信息反馈) 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方便快捷的信息反馈机制,主动收集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地方标准的过程中,及时反馈问题和 建议. 第二十八条 (定期复审) 地方标准实施后,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3年. 复审周期届满6个月前,市有关部门应当对该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形成地方标准继续有 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建议,并报送市标准化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即时复审) 地方标准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有关部门应当即时开展评估,并向市标准化管理部 门报送复审建议: (一)地方标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市其他地方标准制定或者修订对该地方标准产生影响的; (三)地方标准涉及的关键技术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其他新的情形需要复审的. 第三十条 (复审结论) 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对复审建议进行研究论证,得出复审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标准化专业技 术机构进行论证.复审结论包括: (一)不需要修订的,确认继续有效; (二)需要修订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制定程序,纳入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 (三)需要废止的,及时予以废止. 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将复审结论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 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地方标准 的评估和复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标准化管理部门和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对技术归口单位的监督管理) 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技术归口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完成地方标准起草、技术审查等工 作.发现技术归口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相关工作的,应当通过约谈、发送警示函等方式,督促其及时履行 职责. 经督促仍未及时履职的,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可以取消该地方标准制定项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 为技术归口单位的,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可以调整或者撤销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对复审的监督管理) 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发现市有关部门未按照要求报送复审建议的,应当督促其及时开展评估,提出复 审建议.经督促仍未报送的,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可以将复审建议视作废止处理. — 6 — (2018年第21期)
第三十四条(争议解决) 市有关部门在地方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争议的,由市标准化管理部门组织协商;经协商 无法达成一致的,提请本市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解决 第三十五条(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区标准化管理部门举报 市、区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依法受理举报,并及时予以 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鼓励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标准化 指导性技术文件,并向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备案;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发现不属于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 件的,应当退回,并书面告知理由 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经过实施需要上升为地方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制定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供 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人员参考使用的文件,内容不得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义务。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首届中国国际进口 博览会期间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放射性 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8年9月29日) 沪府规〔201816号 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确保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顺利举行,现就加强进博 会期间本市范围内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四类危险物品安全管理通告 如下: 2018年10月23日0时至2018年11月12日24时,停止民用枪支弹药配售、配购(含行政审 批)。11月4日0时至11月12日24时,停止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营业性射击场等民用枪支使用单 位实弹射击训练、经营活动,停止影视制作单位道具枪拍摄活动,所有民用枪支弹药入库封存 、2018年11月2日8时至2018年11月11日24时,运输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 放射性同位素四类危险物品的车辆禁止在本市道路通行,但涉及国计民生的剧毒化学品及医疗用短寿 命放射性药品除外 剧毒化学品确因涉及国计民生或有特殊情况需要,于2018年11月2日8时至2018年11月11 日24时在本市道口运输通行的,应当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供剧毒化学品使用、运输单位名单,经本市公 安机关批准后,于每日22时至次日6时,从14个危险物品指定道口(洋桥公安检查站、G15朱桥公安检 査站、葛隆公安检査站、安亭公安检査站、G2京沪公安检査站、大盈公安检査站、西岑公安检査站、G50 沪渝公安检査站、G60沪昆公安检査站、枫泾公安检査站、亭枫公安检査站、G15沪浙公安检査站、新联 公安检査站、东海大桥公安检査站)通行。医疗用短寿命放射性药品道路运输,参照本条管控措施执行。 (2018年第21期)
第三十四条 (争议解决) 市有关部门在地方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争议的,由市标准化管理部门组织协商;经协商 无法达成一致的,提请本市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解决. 第三十五条 (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区标准化管理部门举报. 市、区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依法受理举报,并及时予以 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鼓励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标准化 指导性技术文件,并向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备案;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发现不属于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 件的,应当退回,并书面告知理由. 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经过实施需要上升为地方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制定.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供 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人员参考使用的文件,内容不得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义务. 第三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首届中国国际进口 博览会期间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放射性 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8年9月29日) 沪府规〔2018〕16号 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确保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顺利举行,现就加强进博 会期间本市范围内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四类危险物品安全管理通告 如下: 一、2018年10月23日0时至2018年11月12日24时,停止民用枪支弹药配售、配购(含行政审 批).11月4日0时至11月12日24时,停止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营业性射击场等民用枪支使用单 位实弹射击训练、经营活动,停止影视制作单位道具枪拍摄活动,所有民用枪支弹药入库封存. 二、2018年11月2日8时至2018年11月11日24时,运输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 放射性同位素四类危险物品的车辆禁止在本市道路通行,但涉及国计民生的剧毒化学品及医疗用短寿 命放射性药品除外. 三、剧毒化学品确因涉及国计民生或有特殊情况需要,于2018年11月2日8时至2018年11月11 日24时在本市道口运输通行的,应当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供剧毒化学品使用、运输单位名单,经本市公 安机关批准后,于每日22时至次日6时,从14个危险物品指定道口(洋桥公安检查站、G15朱桥公安检 查站、葛隆公安检查站、安亭公安检查站、G2京沪公安检查站、大盈公安检查站、西岑公安检查站、G50 沪渝公安检查站、G60沪昆公安检查站、枫泾公安检查站、亭枫公安检查站、G15沪浙公安检查站、新联 公安检查站、东海大桥公安检查站)通行.医疗用短寿命放射性药品道路运输,参照本条管控措施执行. (2018年第21期) — 7 —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予 以处罚。 本通告自2018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2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 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8年9月29日) 沪府规〔2018117号 为维护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上海地区的空中安全,杜绝各类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发生,现就 加强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本通告所称的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是指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 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无人机、模型航空器(包括航空模型和航天模型)、空飘气球 系留气球等13类。 、2018年10月23日0时至2018年11月12日24时期间,在本市禁止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 飞行、施放,但经依法批准用于电视转播、航拍、警务、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活动的除外。 由公安机关会同民航、气象、体育等部门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进行信息登记,其中,最大 起飞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民用无人机拥有者须在上海公安机关的“智能无人机管控系统” (https://wrj.police.sh.cn)上进行实名登记;其他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由属地公安机关(公安派出 所)负责信息登记。 四、单位或个人开展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必须依法预先向空军或民航空中管制部门 或气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18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2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 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 进一步加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检查的通告 (2018年9月29日) 沪府规〔201818号 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确保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举行,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本市 进一步加强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客及其随身物品的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检査揹施,在常态安检的基础上,进 步加强临査抽检,对可疑的人员和物品做到必问、必査,防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 物品以及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二、市民乘坐轨道交通、公交车、长途客运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主动配合接 8 (2018年第21期)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予 以处罚. 本通告自2018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2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 “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8年9月29日) 沪府规〔2018〕17号 为维护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上海地区的空中安全,杜绝各类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发生,现就 加强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是指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 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无人机、模型航空器(包括航空模型和航天模型)、空飘气球、 系留气球等13类. 二、2018年10月23日0时至2018年11月12日24时期间,在本市禁止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 飞行、施放,但经依法批准用于电视转播、航拍、警务、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活动的除外. 三、由公安机关会同民航、气象、体育等部门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进行信息登记,其中,最大 起飞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民用无人机拥有者须在上海公安机关的“智能无人机管控系统” (https://wrj.police.sh.cn)上进行实名登记;其他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由属地公安机关(公安派出 所)负责信息登记. 四、单位或个人开展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必须依法预先向空军或民航空中管制部门 或气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18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2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 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 进一步加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检查的通告 (2018年9月29日) 沪府规〔2018〕18号 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确保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举行,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本市 进一步加强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客及其随身物品的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检查措施,在常态安检的基础上,进一 步加强临查抽检,对可疑的人员和物品做到必问、必查,防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 物品以及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二、市民乘坐轨道交通、公交车、长途客运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主动配合接 — 8 — (2018年第21期)
受安全检査。发现他人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积极劝阻;经劝阻不听的,应当立即向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乘客携带危险物品或者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乘坐 公共交通工具;对坚持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拒不接受安全检査扰乱公共秩序,以 及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18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2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本市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年9月27日) 沪府办发〔20181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 实施。 本市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加快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精简各类办事材料,提升企业和群众 获得感,根据国家“互联网十政务服务”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全面推进“一网 通办”加快建设智慧政府工作方案》(沪委办发〔201814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基本原则 一是减证便民。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将电子证照工作与 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有机结合,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从源头上缩减证照规模,最大程度支 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是应用导向。统筹开展电子证照建设与应用工作,注重每一类电子证照的完整归集和实时更新, 建好一类、应用一类,以应用促完善,第一时间发挥电子证照对于减材料、减跑动次数的作用,最大程度 便企利民 是突出重点。围绕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最密切的领域以及反映最强烈的堵点问题,优先梳理 批高频证照,先易后难、以点带面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形成高效有序的工作局面。 四是安全可靠。全面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要求,积极运用国产化安全可靠技术产品,强化电子证照全 生命周期安全管控,确保电子证照真实性和有效性,保障信息安全、应用安全,保护企业和个人隐私。 五是制度保障。建立健全电子证照配套管理机制、技术规范和业务规定,促进电子证照各项工作制 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明确电子证照管理部门、制发部门、应用部门责任边界,发挥各方积极性,提升工 作合力。 总体目标 统一电子证照库服务于本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围绕办事申请、受理、出证等环节,对行政机关制 发的各类证照,进行电子化应用,减少纸质材料使用。本市电子证照库由市级统建,各区、各部门不再重 复建设,并根据标准规范,向统一电子证照库归集数据,依托统一电子证照库开展政务服务应用。统 (2018年第21期)
受安全检查.发现他人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积极劝阻;经劝阻不听的,应当立即向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三、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乘客携带危险物品或者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乘坐 公共交通工具;对坚持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扰乱公共秩序,以 及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18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2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本市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年9月27日) 沪府办发〔2018〕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 实施. 本市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加快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精简各类办事材料,提升企业和群众 获得感,根据国家“互联网+政务服务”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全面推进“一网 通办” 加快建设智慧政府工作方案»(沪委办发〔2018〕14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是减证便民.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将电子证照工作与 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有机结合,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从源头上缩减证照规模,最大程度支 撑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二是应用导向.统筹开展电子证照建设与应用工作,注重每一类电子证照的完整归集和实时更新, 建好一类、应用一类,以应用促完善,第一时间发挥电子证照对于减材料、减跑动次数的作用,最大程度 便企利民. 三是突出重点.围绕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最密切的领域以及反映最强烈的堵点问题,优先梳理一 批高频证照,先易后难、以点带面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形成高效有序的工作局面. 四是安全可靠.全面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要求,积极运用国产化安全可靠技术产品,强化电子证照全 生命周期安全管控,确保电子证照真实性和有效性,保障信息安全、应用安全,保护企业和个人隐私. 五是制度保障.建立健全电子证照配套管理机制、技术规范和业务规定,促进电子证照各项工作制 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明确电子证照管理部门、制发部门、应用部门责任边界,发挥各方积极性,提升工 作合力. 二、总体目标 统一电子证照库服务于本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围绕办事申请、受理、出证等环节,对行政机关制 发的各类证照,进行电子化应用,减少纸质材料使用.本市电子证照库由市级统建,各区、各部门不再重 复建设,并根据标准规范,向统一电子证照库归集数据,依托统一电子证照库开展政务服务应用.统一 (2018年第21期) — 9 —
电子证照库建设范围主要包括,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 依法履职过程中制发的各类证件、执(牌)照、批文、鉴定报告、证明材料等 本市电子证照建设与应用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目标如下: 试点阶段(到2018年底)。完成顶层设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形成全市证照 目录体系,建成和完善统一电子证照库,重点完成不少于15类高频电子证照归集入库。在社区事务受 理中心,开展身份证、居住证、出生医学证明的电子证照应用;在“一网通办”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平 台、线下实体大厅,开展身份证、营业执照等4类电子证照应用。 全面推进阶段(到2019年底)。完成50%电子证照归集人库,能够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实现证照 共享,替代纸质材料提交。 完善阶段(到2020年底)。对于可实现电子化的、有应用需求的证照,实现100%归集入库,电子证 照应用与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深度融合,逐步推进电子证照向社会化应用领域延伸,企业群众办事所需提 的纸质材料明显减少, 三、工作任务 (一)电子证照应用服务 1线上办事材料免交。实名用户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市民云APP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如 申请材料已归集至统一电子证照库,用户无需上传或提交。(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 各区、各相关部门。试点时间:2018年12月) 2.社区事务受理材料免交。个人至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事,如申请材料已归集至统一电子证照库, 工作人员通过“一网通办”社区事务受理子平台直接调取,申请人无需提交相应纸质材料。(责任部门 市民政局、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各相关部门。试点时间:2018年12月 3.实体大厅办事材料免交。申请人在市级部门办事大厅、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机关服务窗口办 理事项时,如申请材料已归集至统一电子证照库,工作人员通过统一受理平台或现场服务系统直接调 取,申请人无需提交相应纸质材料。(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区、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试点 时间:2018年12月) 1.现场电子亮证。行政相对人在特定的现场执法、检查或办事过程中,可通过市民云APP出示相 关电子证照,向工作人员表明身份、资质,工作人员在线上进行验证,替代纸质证照核验。相关职能部门 就电子亮证应用场景,明确电子亮证行为的合规性。(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各相关 部门。试点时间:2018年10月) 证照到期提醒。为实名用户提供证照到期主动提醒服务,通过市民云APP、“一网通办”总门户 手机短信等途径推送。(责任部门:市大数据中心、各相关部门、各区。试点时间:2018年10月) 证照自助打印。市级部门办事大厅、区行政服务中心等实体大厅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全市统一标 准的自助打印设备,办事人员通过身份认证后,可自行打印名下电子证照,供窗口办事等场景使用。(责 任单位:各区、各相关部门、市大数据中心。试点时间:2018年12月) 7.证照社会化应用。在确保应用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推进电子证照在企业招投标、检验评测、第三 方审计、社会化认证等领域的社会化应用。(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大数据中心 各相关部门、各区。完成时间:2020年12月) (二)电子证照库功能建设与数据归集 1.建立全市证照类型目录库和照面信息库。各区、各部门根据统一要求,全面梳理本单位制发的证 照,以及每一类证照的底图模板、标签项、数据项、印章图片等照面信息,并向市大数据中心报送(区级部 门经区政府统一汇总后报市大数据中心)。市大数据中心进行汇总、对比、确认、整理后,形成全市证照 类型目录库和照面信息库,由市大数据中心和各单位动态更新维护。(责任单位:各区、各部门、市大数 据中心。完成时间:2018年12月) 2.建立“证照一事项”清单。各区、各部门针对证照类型目录库中的每一类证照,梳理使用该类证照 的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建立“证照一事项”清单,向市大数据中心报备,并进行动态维护,作为电子证照替 (2018年第21期)
电子证照库建设范围主要包括,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 依法履职过程中制发的各类证件、执(牌)照、批文、鉴定报告、证明材料等. 本市电子证照建设与应用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目标如下: 试点阶段(到2018年底).完成顶层设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形成全市证照 目录体系,建成和完善统一电子证照库,重点完成不少于15类高频电子证照归集入库.在社区事务受 理中心,开展身份证、居住证、出生医学证明的电子证照应用;在“一网通办”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平 台、线下实体大厅,开展身份证、营业执照等4类电子证照应用. 全面推进阶段(到2019年底).完成50%电子证照归集入库,能够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实现证照 共享,替代纸质材料提交. 完善阶段(到2020年底).对于可实现电子化的、有应用需求的证照,实现100%归集入库,电子证 照应用与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深度融合,逐步推进电子证照向社会化应用领域延伸,企业群众办事所需提 供的纸质材料明显减少. 三、工作任务 (一)电子证照应用服务 1.线上办事材料免交.实名用户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市民云 APP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如 申请材料已归集至统一电子证照库,用户无需上传或提交.(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 各区、各相关部门.试点时间:2018年12月) 2.社区事务受理材料免交.个人至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事,如申请材料已归集至统一电子证照库, 工作人员通过“一网通办”社区事务受理子平台直接调取,申请人无需提交相应纸质材料.(责任部门: 市民政局、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各相关部门.试点时间:2018年12月) 3.实体大厅办事材料免交.申请人在市级部门办事大厅、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机关服务窗口办 理事项时,如申请材料已归集至统一电子证照库,工作人员通过统一受理平台或现场服务系统直接调 取,申请人无需提交相应纸质材料.(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区、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试点 时间:2018年12月) 4.现场电子亮证.行政相对人在特定的现场执法、检查或办事过程中,可通过市民云 APP出示相 关电子证照,向工作人员表明身份、资质,工作人员在线上进行验证,替代纸质证照核验.相关职能部门 就电子亮证应用场景,明确电子亮证行为的合规性.(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各相关 部门.试点时间:2018年10月) 5.证照到期提醒.为实名用户提供证照到期主动提醒服务,通过市民云 APP、“一网通办”总门户、 手机短信等途径推送.(责任部门:市大数据中心、各相关部门、各区.试点时间:2018年10月) 6.证照自助打印.市级部门办事大厅、区行政服务中心等实体大厅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全市统一标 准的自助打印设备,办事人员通过身份认证后,可自行打印名下电子证照,供窗口办事等场景使用.(责 任单位:各区、各相关部门、市大数据中心.试点时间:2018年12月) 7.证照社会化应用.在确保应用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推进电子证照在企业招投标、检验评测、第三 方审计、社会化认证等领域的社会化应用.(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大数据中心、 各相关部门、各区.完成时间:2020年12月) (二)电子证照库功能建设与数据归集 1.建立全市证照类型目录库和照面信息库.各区、各部门根据统一要求,全面梳理本单位制发的证 照,以及每一类证照的底图模板、标签项、数据项、印章图片等照面信息,并向市大数据中心报送(区级部 门经区政府统一汇总后报市大数据中心).市大数据中心进行汇总、对比、确认、整理后,形成全市证照 类型目录库和照面信息库,由市大数据中心和各单位动态更新维护.(责任单位:各区、各部门、市大数 据中心.完成时间:2018年12月) 2.建立“证照—事项”清单.各区、各部门针对证照类型目录库中的每一类证照,梳理使用该类证照 的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建立“证照—事项”清单,向市大数据中心报备,并进行动态维护,作为电子证照替 — 10 — (2018年第2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