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竞争法的体系教学辅导 一、本章内容及重、难点问题 (一》重点拿罪,竟争法的基本内容,意争法体系的结构:世界各国主要竟争立法模式: 中国竞争立法根式的选择:竞争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二)拿握克争法立法模式的相同点和差异点:克争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二、本章重、难点问题辅导 本章从竞争法的结构、立法模式和地位三方面入手,对竟争法的体系进行概括描述, 以实现对竟争法的坐标定位。通过竟争法结构的学习,我们应当了解意争法本身是由愿些部 分组成的:通过竞争法立法模式的学习,我们应当了解竟争法体系的这些内容是以什么形式 表现出来的:通过意争法地位的学习,我们应当了解具有这线内容和形式的竟争法在一国法 律体系中的位置、重要性以及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等。现将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一)竞争法体系的结构 克争法体系的结构取决于其调整的内容与范围,一取认为竞争法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禁 止紫断行为、禁止限制意争行为、禁止不正当意争行为、确定竟争管理制度,确定竟争规制 程序制度等。因此,竟争法的体系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反等断实体法 反垄断实体法是指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克争行为米调整企业和企业联合组织相互间 竟争关系的实体法律规范的决和。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反垄断法的来日,原侧与调整范围 确认垄斯与拿整斯的标准:明确垄斯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和构成要作:确定非法 装断与限制竟争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反袭断法适用的豫外制度等。 2.反不正当竞争实体法 反不正当竞争实体法是指通过控不正当竞争行为来调整竞争关系的各种实体法律 规范的总称。主要内容包括:确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宗旨、原则和范围:确认正当克争与不 正当竞争的标准:明确不正当竟争的表现形式和构成要件:确立不正当竟争的法律责任等。 3.竞争管理实体法 意争管理实体法是指规定国家管理机关与市场主体在意争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及法 律责任的实体法规范的总称。主要内容包括:确立竞争监督管理体制,赋子竞争管理部门管 理职权,明确各级各地竞争管理都门的眼责与分工:规定竞争监督管理的对象,荒围及方式: 明确克争管理的具体法律依据:确认市场主体在竞争管理体制中的文务及应享有的权利:规 定违反意争管理法的法律责任等。 4。竞争规制程序法 意争规制程序法是指为保证意争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美系的实呢而制定的各种
第三章 竞争法的体系 教学辅导 一、本章内容及重、难点问题 (一)重点掌握:竞争法的基本内容;竞争法体系的结构;世界各国主要竞争立法模式; 中国竞争立法模式的选择;竞争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二)掌握竞争法立法模式的相同点和差异点;竞争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二、本章重、难点问题辅导 本章从竞争法的结构、立法模式和地位三方面入手,对竞争法的体系进行概括描述, 以实现对竞争法的坐标定位。通过竞争法结构的学习,我们应当了解竞争法本身是由哪些部 分组成的;通过竞争法立法模式的学习,我们应当了解竞争法体系的这些内容是以什么形式 表现出来的;通过竞争法地位的学习,我们应当了解具有这些内容和形式的竞争法在一国法 律体系中的位置、重要性以及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等。现将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一)竞争法体系的结构 竞争法体系的结构取决于其调整的内容与范围。一般认为竞争法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禁 止垄断行为、禁止限制竞争行为、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确定竞争管理制度、确定竞争规制 程序制度等。因此,竞争法的体系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反垄断实体法 反垄断实体法是指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企业和企业联合组织相互间 竞争关系的实体法律规范的决和。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反垄断法的宗旨、原则与调整范围; 确认垄断与非垄断的标准;明确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和构成要件;确定非法 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反垄断法适用的除外制度等。 2.反不正当竞争实体法 反不正当竞争实体法是指通过控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来调整竞争关系的各种实体法律 规范的总称。主要内容包括:确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宗旨、原则和范围;确认正当竞争与不 正当竞争的标准;明确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和构成要件;确立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等。 3.竞争管理实体法 竞争管理实体法是指规定国家管理机关与市场主体在竞争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及法 律责任的实体法规范的总称。主要内容包括:确立竞争监督管理体制,赋予竞争管理部门管 理职权,明确各级各地竞争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分工;规定竞争监督管理的对象、范围及方式; 明确竞争管理的具体法律依据;确认市场主体在竞争管理体制中的义务及应享有的权利;规 定违反竞争管理法的法律责任等。 4.竞争规制程序法 竞争规制程序法是指为保证竞争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的各种

程序性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反馨斯程序法、反不正当竞争程序法和竞争管理程序法三方面内 容。 (二)竟争法的立法模式 世界各国竞争立法根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分立式立法模式。即将反馨断和反不 正当竞争分别单独立法。这种立法模式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二是统一式立法模式。即将反 垄断和反不正当克争合并统一立法。选择这种克争立法模式的有阀牙利、澳大利亚、前南斯 拉夫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三是综合式立法颅式。即将反丝新法和反不正当竟争法分别钠入 若干单行法律、法规之中进行综合调整。美国和美国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 竟争立法树式具有共同点。主要表现在:对莹断与不正当竟争均持反对志度:实体法与 程序法相结合:专门立法与相关立法相结合: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利事责任并用:普游禁 止、烈制与适用中的除规定相结合。 竟争立法模式具有差异点。主要表现在:克争立法的形式灵活、各几特色:竞争立法重 心不同:竟争立法内容不月。 中国竟争立法模式的选择,在理论上曾有分立式、统一式和嫁合调整式三种主张:立法 实践中也分别就三种模式进行过不同程序的尝试,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反不正当竟争法》 正在施行,而《反室断法大钢》作为征求意见篇已经形成,反垄断立法正在不断向前推进, 我国竞争立法采取分立棱式己是大势所趋。 (三)竞争法的地位 1,竟争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位置 凳争法属经济法的蔻睛,是经济法的组成都分之一。主要理由为:现代经济法起源于国 家对竞争的烧则,竟争法从一开始便作为经济法的一个组咸部分而存在和发展:竞争法具有 经济法的典型特任:竞争法从主首和整体上看,不应白于传统民法或商法,面应归于经济法。 2。竞争法在经济法中的地位 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构成部分,在整个经济法体系中占有基础性的、重要的地位,是 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市场结构,规制市场行为,促进和保护竟争的基本法。 3。竞争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竞争法与其相关的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联系和区别两个方面,这种联系可能 是直核的,也可能是间接的:这种区别或多或少:这些相关的法律部门主要有宏观调控法、 清费春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企业法、价格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 三、本章重、难点问题练习题 (一》名问解释 1。竞争法体系 2.茎斯行为 3.限制竞争行为
程序性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反垄断程序法、反不正当竞争程序法和竞争管理程序法三方面内 容。 (二) 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世界各国竞争立法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分立式立法模式。即将反垄断和反不 正当竞争分别单独立法。这种立法模式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二是统一式立法模式。即将反 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合并统一立法。选择这种竞争立法模式的有匈牙利、澳大利亚、前南斯 拉夫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三是综合式立法模式。即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纳入 若干单行法律、法规之中进行综合调整。美国和英国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 竞争立法模式具有共同点。主要表现在:对垄断与不正当竞争均持反对态度;实体法与 程序法相结合;专门立法与相关立法相结合;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并用;普遍禁 止、限制与适用中的除规定相结合。 竞争立法模式具有差异点。主要表现在:竞争立法的形式灵活、各具特色;竞争立法重 心不同;竞争立法内容不同。 中国竞争立法模式的选择,在理论上曾有分立式、统一式和综合调整式三种主张;立法 实践中也分别就三种模式进行过不同程序的尝试。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正在施行,而《反垄断法大纲》作为征求意见稿已经形成 ,反垄断立法正在不断向前推进, 我国竞争立法采取分立模式已是大势所趋。 (三) 竞争法的地位 1.竞争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位置 竞争法属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之一。主要理由为:现代经济法起源于国 家对竞争的规则,竞争法从一开始便作为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存在和发展;竞争法具有 经济法的典型特征;竞争法从主旨和整体上看,不应归于传统民法或商法,而应归于经济法。 2.竞争法在经济法中的地位 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构成部分,在整个经济法体系中占有基础性的、重要的地位,是 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市场结构,规制市场行为,促进和保护竞争的基本法。 3.竞争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竞争法与其相关的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联系和区别两个方面。这种联系可能 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这种区别或多或少;这些相关的法律部门主要有宏观调控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企业法、价格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 三、本章重、难点问题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 1.竞争法体系 2.垄断行为 3.限制竞争行为

4.不正当竞争行为 5.竞争立法模式 6.反不正当克争实体法 (二》荷答题 1。竞争法所规制的内容有厚些: 2.竟争法体系的结构由哪几部分组成? 3.世界各国竞争立法模式有哪些? (三)思考题 如何理解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
4.不正当竞争行为 5.竞争立法模式 6.反不正当竞争实体法 (二)简答题 1.竞争法所规制的内容有哪些? 2.竞争法体系的结构由哪几部分组成? 3.世界各国竞争立法模式有哪些? (三)思考题 如何理解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