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讲入世承诺与中国宏观经济
1 第十三讲 入世承诺与中国宏观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 序 言 世界贸易组织(“WTO”),按照WTO部长级会议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 组织协定》(”《WTO协定》”)第12条所作出的批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国”) 忆及中国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 注意到中国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的签署方, 注意到载于WT/ACC/CHN/49号文件的《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工作组报 告书”) 考虑到关于中国WTO成员资格的谈判结果, 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1条 总体情况 1.自加入时起,中国根据《WTO协定》第12条加入该协定,并由此成为WTO成员 2.中国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 正或修改的《WTO协定》。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 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 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 接受该协定。 4.中国可维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2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 只要此措施已记录在本议定书所附《第2条豁免清单》中,并符合GATS《关于第2条豁2 免的附件》中的条件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 ⚫ ⚫ 序 言 ⚫ 世界贸易组织(“WTO”),按照WTO部长级会议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 组织协定》(“《WTO协定》”)第12条所作出的批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国”), ⚫ 忆及中国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 ⚫ 注意到中国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的签署方, ⚫ 注意到载于WT/ACC/CHN/49号文件的《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工作组报 告书”), ⚫ 考虑到关于中国WTO成员资格的谈判结果, ⚫ 协议如下: ⚫ 第一部分 总 则 ⚫ 第1条 ⚫ 总体情况 ⚫ 1.自加入时起,中国根据《WTO协定》第12条加入该协定,并由此成为WTO成员。 ⚫ 2.中国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 正或修改的《WTO协定》。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 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 ⚫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 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 接受该协定。 ⚫ 4.中国可维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2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 只要此措施已记录在本议定书所附《第2条豁免清单》中,并符合GATS《关于第2条豁 免的附件》中的条件
第2条 贸易制度的实施 (A)统一实施 1.《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边境 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 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统称为“特殊经济区”)。 2.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 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 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统 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3.中国地方各级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应符合在《WTO协定》 和本议定书中所承担的义务 4.中国应建立一种机制,使个人和企业可据以提请国家主管机关注意贸易制 度未统一适用的情况。 (B)特殊经济区 1.中国应将所有与其特殊经济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通知WTO,列 明这些地区的名称,并指明界定这些地区的地理界线。中国应迅速,且无论如何 应在60天内,将特殊经济区的任何增加或改变通知WTO,包括与此有关的法律、 法规及其他措施。 2对于自特殊经济区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产品,包括物理结合的部 件,中国应适用通常适用于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的所有影响进 口产品的税费和措施,包括进口限制及海关税费。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对此类特殊经济区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安排时 WTO关于非歧视和国民待遇的规定应得到全面遵守。 3
3 ⚫ 第2条 ⚫ 贸易制度的实施 ⚫ (A)统一实施 ⚫ 1.《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边境 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 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统称为“特殊经济区”)。 ⚫ 2.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 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 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统 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 3.中国地方各级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应符合在《WTO协定》 和本议定书中所承担的义务。 ⚫ 4.中国应建立一种机制,使个人和企业可据以提请国家主管机关注意贸易制 度未统一适用的情况。 ⚫ (B)特殊经济区 ⚫ 1.中国应将所有与其特殊经济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通知WTO,列 明这些地区的名称,并指明界定这些地区的地理界线。中国应迅速,且无论如何 应在60天内,将特殊经济区的任何增加或改变通知WTO,包括与此有关的法律、 法规及其他措施。 ⚫ 2.对于自特殊经济区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产品,包括物理结合的部 件,中国应适用通常适用于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的所有影响进 口产品的税费和措施,包括进口限制及海关税费。 ⚫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对此类特殊经济区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安排时, WTO关于非歧视和国民待遇的规定应得到全面遵守。 ⚫
(C)透明度 1.中国承诺只执行已公布的、且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的有关或 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此外,在所有 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实施或执 行前,应请求,中国应使WTO成员可获得此类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应使法律、法规 及其他措施最迟在实施或执行之时可获得。 2.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于公布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 T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并且在其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在该刊物 上公布之后,应在此类措施实施之前提供一段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的合理时间, 但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确定外汇汇率或货币政策的特定措施以及一 旦公布则会妨碍法律实施的其他措施除外。中国应定期出版该刊物,并使个人和企业可 容易获得该刊物各期。 3.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咨询点,应任何个人、企业或WTO成员的请求,在咨询点 可获得根据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1款要求予以公布的措施有关的所有信息。对此类 提供信息请求的答复一般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作出。在例外情况下,可在收到请求 后45天内作出答复。延迟的通知及其原因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当事人提供。向WTO成 员作出的答复应全面,并应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应向个人和企业提供准确和可靠 的信息。 (D)司法审查 1.中国应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0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 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 为。此类审查庭应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审查事项 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 2.审查程序应包括给予受须经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进行上诉的机 会,且不因上诉而受到收处罚。如初始上诉权需向行政机关提出,则在所有情况下应有选 择向司法机关对决定提出上诉的机会。关于上诉的决定应通知上诉人,作出该决定的理 后人不市由士左T =s二h与TT7年I
4 ⚫ (C)透明度 ⚫ 1.中国承诺只执行已公布的、且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的有关或 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此外,在所有 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实施或执 行前,应请求,中国应使WTO成员可获得此类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应使法律、法规 及其他措施最迟在实施或执行之时可获得。 ⚫ 2.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于公布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 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并且在其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在该刊物 上公布之后,应在此类措施实施之前提供一段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的合理时间, 但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确定外汇汇率或货币政策的特定措施以及一 旦公布则会妨碍法律实施的其他措施除外。中国应定期出版该刊物,并使个人和企业可 容易获得该刊物各期。 ⚫ 3.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咨询点,应任何个人、企业或WTO成员的请求,在咨询点 可获得根据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1款要求予以公布的措施有关的所有信息。对此类 提供信息请求的答复一般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作出。在例外情况下,可在收到请求 后45天内作出答复。延迟的通知及其原因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当事人提供。向WTO成 员作出的答复应全面,并应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应向个人和企业提供准确和可靠 的信息。 ⚫ (D)司法审查 ⚫ 1.中国应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0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 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 为。此类审查庭应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审查事项 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 ⚫ 2.审查程序应包括给予受须经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进行上诉的机 会,且不因上诉而受到处罚。如初始上诉权需向行政机关提出,则在所有情况下应有选 择向司法机关对决定提出上诉的机会。关于上诉的决定应通知上诉人,作出该决定的理 由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上诉人还应被告知可进一步上诉的任何权利
第3条 非歧视 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下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 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a)生产所需投入物、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及其货物据以在国内市场或供出 口而生产、营销或销售的条件;及 (b)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在包括运输、能源、基础 电信、其他生产设施和要素等领域所供应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和可用性。 第4条 特殊贸易安排 自加入时起,中国应取消与第三国和单独关税区之间的、与《WTO协定》不 符的所有特殊贸易安排,包括易货贸易安排,或使其符合《WTO协定》。 第5条 贸易权 1在不损害中国以与符合《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的情况下,中 国应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其范围,以便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 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但附件2A所列依照本议定 书继续实行国营贸易的货物除外。此种贸易权应为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权利。对于 所有此类货物,均应根据GATT1994第3条,特别是其中第4款的规定,在国内销 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方面,包括直接接触最终用户方面,给 予国民待遇。对于附件2B所列货物,中国应根据该附件中所列时间表逐步取消在 给予贸易权方面的限制。中国应在过渡期内完成执行这些规定所必需的立法程序 2.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对于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包括未在中国投资或 注册的外国个人和企业,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其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
5 ⚫ 第3条 ⚫ 非歧视 ⚫ 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下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 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 (a)生产所需投入物、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及其货物据以在国内市场或供出 口而生产、营销或销售的条件;及 ⚫ (b)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在包括运输、能源、基础 电信、其他生产设施和要素等领域所供应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和可用性。 ⚫ 第4条 ⚫ 特殊贸易安排 ⚫ 自加入时起,中国应取消与第三国和单独关税区之间的、与《WTO协定》不 符的所有特殊贸易安排,包括易货贸易安排,或使其符合《WTO协定》。 ⚫ 第5条 ⚫ 贸易权 ⚫ 1.在不损害中国以与符合《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的情况下,中 国应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其范围,以便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 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但附件2A所列依照本议定 书继续实行国营贸易的货物除外。此种贸易权应为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权利。对于 所有此类货物,均应根据GATT1994第3条,特别是其中第4款的规定,在国内销 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方面,包括直接接触最终用户方面,给 予国民待遇。对于附件2B所列货物,中国应根据该附件中所列时间表逐步取消在 给予贸易权方面的限制。中国应在过渡期内完成执行这些规定所必需的立法程序。 ⚫ 2.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对于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包括未在中国投资或 注册的外国个人和企业,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其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
第6条 国营贸易 1.中国应保证国营贸易企业的进口购买程序完全透明,并符合《WTO协定》,且应避免 采取任何措施对国营贸易企业购买或销售货物的数量、价值或原产国施加影响或指导,但依 照《WTO协定》进行的除外 2.作为根据GATT1994和《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所作通知 的一部分,中国还应提供有关其国营贸易企业出口货物定价机制的全部信息。 第7条 非关税措施 1,中国应执行附件3包含的非关税措施取消时间表。在附件3中所列期那限内,对该附件中 所列措施所提供的保护在规模、范围或期那限方面不得增加或扩大,且不得实施任何新的措施, 除非符合《WTO协定》的规定 2.在实施GATT1994第3条、第11条和《农业协定》的规定时,中国应取消且不得采取 重新采取或实施不能根据《WTO协定》的规定证明为合理的非关税措施。对于在加入之日以 后实施的、与本议定书或《WTO协定》相一致的非关税措施,无论附件3是否提及,中国均 应严格遵守《WTO协定》的规定,包括GATT1994及其第13条以及《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 规定,包括通知要求,对此类措施进行分配或管理 3.自加入时起,中国应遵守《TRIMs协定》,但不援用《TRIMs协定》第5条的规定。中 国应取消并停止执行通过法律、法规成其他措施实施的贸易平衡要求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 含量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此外,中国将不执行设置此类要求的合同条款。在不损害本议定 书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中国应保证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对进口许可证、配额、关税配额 的分配或对进口、进口权或投资权的任何其他批准方式,不以下列内容为条件:此类产品是 否存在与之竞争的国内供应者;任何类型的实绩要求,例如当地含量、补偿、技术转让、出 口实绩或在中国进行研究与开发等。 4.进出口禁止和限制以及影响进出口的许可程序要求只能由国家主管机关或油国家主管 机关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行和执行。不得实施或执行不属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 机关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行的措施。 6
6 ⚫ 第6条 ⚫ 国营贸易 ⚫ 1.中国应保证国营贸易企业的进口购买程序完全透明,并符合《WTO协定》,且应避免 采取任何措施对国营贸易企业购买或销售货物的数量、价值或原产国施加影响或指导,但依 照《WTO协定》进行的除外。 ⚫ 2.作为根据GATT1994和《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所作通知 的一部分,中国还应提供有关其国营贸易企业出口货物定价机制的全部信息。 ⚫ 第7条 ⚫ 非关税措施 ⚫ 1.中国应执行附件3包含的非关税措施取消时间表。在附件3中所列期限内,对该附件中 所列措施所提供的保护在规模、范围或期限方面不得增加或扩大,且不得实施任何新的措施, 除非符合《WTO协定》的规定。 ⚫ 2.在实施GATT1994第3条、第11条和《农业协定》的规定时,中国应取消且不得采取、 重新采取或实施不能根据《WTO协定》的规定证明为合理的非关税措施。对于在加入之日以 后实施的、与本议定书或《WTO协定》相一致的非关税措施,无论附件3是否提及,中国均 应严格遵守《WTO协定》的规定,包括GATT1994及其第13条以及《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 规定,包括通知要求,对此类措施进行分配或管理。 ⚫ 3.自加入时起,中国应遵守《TRIMs协定》,但不援用《TRIMs协定》第5条的规定。中 国应取消并停止执行通过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实施的贸易平衡要求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 含量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此外,中国将不执行设置此类要求的合同条款。在不损害本议定 书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中国应保证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对进口许可证、配额、关税配额 的分配或对进口、进口权或投资权的任何其他批准方式,不以下列内容为条件:此类产品是 否存在与之竞争的国内供应者;任何类型的实绩要求,例如当地含量、补偿、技术转让、出 口实绩或在中国进行研究与开发等。 ⚫ 4.进出口禁止和限制以及影响进出口的许可程序要求只能由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 机关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行和执行。不得实施或执行不属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 机关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行的措施
第8条 进出口许可程序 1.在实施《WTO协定》和《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时,中国应采取以下措施, 以便遵守这些协定 (ā)中国应定期在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2款所指的官方刊物中公布下列内容 按产品排列的所有负责授权或批准进出口的组织的清单,包括由国家主管机 关授权的组织,无论是通过发放许可证还是其他批准: 获得此类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批准的程序和标准,以及决定是否发放进出口 许可证或其他批准的条件; 按照《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按税号排列的实行招标要求管理的全部产品清 单;包括关于实行此类招标要求管理产品的信息及任何变更; 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所有货物和技术的清单;这些货物也应通知进口许可程 序委员会; 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清单的任何变更;用一种或多种WTO正式 语文提交的这些文件的副本应在每次公布后75天内送交WTO,供散发WTO成员并提交 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 (b)中国应将加入后仍然有效的所有许可程序和配额要求通知WTO,这些要求应 按协调制度税号分别排列,并附与此种限制有关的数量(如有数量),以及保留此种限 制的理由或预定的终止日期。 (C)中国应向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提交其关于进口许可程序的通知。中国应每年 向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报告其自动进口许可程序的情况,说明产生这些要求的情况,并 证明继续实行的需要。该报告还应提供《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第3条中所列信息。 (d)中国发放的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至少应为6个月,除非例外情况使此点无法 做到。在此类情况下,中国应将要求缩短许可证有效期的例外情况迅速通知进口许可程 序委员会。 2.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对于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进出口许可证和 配额分配方面,应给予不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7 ⚫ 第8条 ⚫ 进出口许可程序 ⚫ 1.在实施《WTO协定》和《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时,中国应采取以下措施, 以便遵守这些协定: ⚫ (a)中国应定期在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2款所指的官方刊物中公布下列内容: ⚫ ———按产品排列的所有负责授权或批准进出口的组织的清单,包括由国家主管机 关授权的组织,无论是通过发放许可证还是其他批准; ⚫ ———获得此类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批准的程序和标准,以及决定是否发放进出口 许可证或其他批准的条件; ⚫ ———按照《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按税号排列的实行招标要求管理的全部产品清 单;包括关于实行此类招标要求管理产品的信息及任何变更; ⚫ ———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所有货物和技术的清单;这些货物也应通知进口许可程 序委员会; ⚫ ———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清单的任何变更;用一种或多种WTO正式 语文提交的这些文件的副本应在每次公布后75天内送交WTO,供散发WTO成员并提交 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 ⚫ (b)中国应将加入后仍然有效的所有许可程序和配额要求通知WTO,这些要求应 按协调制度税号分别排列,并附与此种限制有关的数量(如有数量),以及保留此种限 制的理由或预定的终止日期。 ⚫ (c)中国应向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提交其关于进口许可程序的通知。中国应每年 向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报告其自动进口许可程序的情况,说明产生这些要求的情况,并 证明继续实行的需要。该报告还应提供《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第3条中所列信息。 ⚫ (d)中国发放的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至少应为6个月,除非例外情况使此点无法 做到。在此类情况下,中国应将要求缩短许可证有效期的例外情况迅速通知进口许可程 序委员会。 ⚫ 2.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对于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进出口许可证和 配额分配方面,应给予不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第9条 价格控制 1.在遵守以下第2款的前提下,中国应允许每一部门交易的货物和服 务的价格由市场力量决定,且应取消对此类货物和服务的多重定价做法。 2.在符合《WTO协定》,特别是GATT1994第3条和《农业协定》附 件2第3、4款的情况下,可对附件4所列货物和服务实行价格控制。除非 在特殊情况下,并须通知WTO,否则不得对附件4所列货物或服务以外 的货物或服务实行价格控制,且中国应尽最大努力减少和取消这些控制。 3.中国应在官方刊物上公布实行国家定价的货物和服务的清单及其 变更情况。 第10条 补贴 1.中国应通知WT○在其领土内给予或维持的、属《补贴与反补贴措 施协定》(” 《SCM协定》") 第1条含义内的、按具体产品划分的任 何补贴,包括《SCM协定》 第3条界定的补贴。所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 具体,并遵循《SCM协定》第25条所提及的关于补贴问卷的要求。 2.就实施《SCM协定》第1条第2款和第2条而言,对国有企业提供 的补贴将被视为专向性补贴,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是此类补贴的主要接受 者或国有企业接受此类补贴的数量异常之大的情况下。 3.中国应自加入时起取消属《SCM协定》第3条范围内的所有补贴。 8
8 ⚫ 第9条 ⚫ 价格控制 ⚫ 1.在遵守以下第2款的前提下,中国应允许每一部门交易的货物和服 务的价格由市场力量决定,且应取消对此类货物和服务的多重定价做法。 ⚫ 2.在符合《WTO协定》,特别是GATT1994第3条和《农业协定》附 件2第3、4款的情况下,可对附件4所列货物和服务实行价格控制。除非 在特殊情况下,并须通知WTO,否则不得对附件4所列货物或服务以外 的货物或服务实行价格控制,且中国应尽最大努力减少和取消这些控制。 ⚫ 3.中国应在官方刊物上公布实行国家定价的货物和服务的清单及其 变更情况。 ⚫ 第10条 ⚫ 补贴 ⚫ 1.中国应通知WTO在其领土内给予或维持的、属《补贴与反补贴措 施协定》(“《SCM协定》”)第1条含义内的、按具体产品划分的任 何补贴,包括《SCM协定》第3条界定的补贴。所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 具体,并遵循《SCM协定》第25条所提及的关于补贴问卷的要求。 ⚫ 2.就实施《SCM协定》第1条第2款和第2条而言,对国有企业提供 的补贴将被视为专向性补贴,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是此类补贴的主要接受 者或国有企业接受此类补贴的数量异常之大的情况下。 ⚫ 3.中国应自加入时起取消属《SCM协定》第3条范围内的所有补贴
第11条 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的税费 1.中国应保证国家主管机关或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施或管理的海关 规费或费用符合GATT1994。 2.中国应保证国家主管机关或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施或管理的国内 税费,包括增值税,符合GATT1994。 3.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除非本议定书附件6中有 明确规定或按照GATT1994第8条的规定适用。 4在进行边境税的调整方面,对于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自加入时起应被给予不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第12条 农业 1.中国应实施中国货物贸易承诺和减让表中包含的规定,以及本议 定书具体规定的《农业协定》的条款。在这方面,中国不得对农产品维 持或采取任何出口补贴。 2.中国应在过渡性审议机制中,就农业领域的国营贸易企业(无论 是国家还是地方)与在农业领域按国营贸易企业经营的其他企业之间或 在上述任何企业之间进行的财政和其他转移作出通知
9 ⚫ 第11条 ⚫ 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的税费 ⚫ 1.中国应保证国家主管机关或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施或管理的海关 规费或费用符合GATT1994。 ⚫ 2.中国应保证国家主管机关或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施或管理的国内 税费,包括增值税,符合GATT1994。 ⚫ 3.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除非本议定书附件6中有 明确规定或按照GATT1994第8条的规定适用。 ⚫ 4.在进行边境税的调整方面,对于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自加入时起应被给予不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 第12条 ⚫ 农业 ⚫ 1.中国应实施中国货物贸易承诺和减让表中包含的规定,以及本议 定书具体规定的《农业协定》的条款。在这方面,中国不得对农产品维 持或采取任何出口补贴。 ⚫ 2.中国应在过渡性审议机制中,就农业领域的国营贸易企业(无论 是国家还是地方)与在农业领域按国营贸易企业经营的其他企业之间或 在上述任何企业之间进行的财政和其他转移作出通知
第13条 技术性贸易壁垒 1.中国应在官方刊物上公布作为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依据的所有正式的 或非正式的标准 2.中国应自加入时起,使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符合《TBT协定》 。 3.中国对进口产品实施合格评定程序的目的应仅为确定其是否符合与本议定书和 《WT○协定》规定相一致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只有在合同各方授权的情况下,合格评 定机构方可对进口产品是否符合该合同的商业条款进行合格评定。中国应保证此种针对 产品是否符合合同商业条款的检验不影响此类产品通关或进口许可证的发放。 4.(ā)自加,入时起,中国应保证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适用相同的技术法规、标准 和合格评定程序。为保证从现行体制的顺利过渡,中国应保证自加入时起,所有认证 安全许可和质量许可机构和部门获得既对进口产品又对国产品进行此类活动的授权,加 入1年后,所有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获得既对进口产品又对国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授权 对机构或部门的选择应由申请人决定。对于进口产品和国产品,所有机构和部门应颁发 相同的标志,收取相同的费用。它们还应提供相同的处理时间和申诉程序。进口产品不 得实行一种以上的合格评定程序。中国应公布并使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获得 有关其各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相应职责的全部信息。 (b)不迟于加入后18个月,中国应仅依据工作范围和产品种类,指定其各合格评 定机构的相应职责,而不考虑产品的原产地。指定给中国各合格评定机构的相应职责将 在加入后12个月通知TBT委员会。 第14条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中国应在加入后30天内,向WTO通知其所有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法律、法 规及其他措施,包括产品范围及相关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 10
10 ⚫ 第13条 ⚫ 技术性贸易壁垒 ⚫ 1.中国应在官方刊物上公布作为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依据的所有正式的 或非正式的标准。 ⚫ 2.中国应自加入时起,使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符合《TBT协定》。 ⚫ 3.中国对进口产品实施合格评定程序的目的应仅为确定其是否符合与本议定书和 《WTO协定》规定相一致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只有在合同各方授权的情况下,合格评 定机构方可对进口产品是否符合该合同的商业条款进行合格评定。中国应保证此种针对 产品是否符合合同商业条款的检验不影响此类产品通关或进口许可证的发放。 ⚫ 4.(a)自加入时起,中国应保证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适用相同的技术法规、标准 和合格评定程序。为保证从现行体制的顺利过渡,中国应保证自加入时起,所有认证、 安全许可和质量许可机构和部门获得既对进口产品又对国产品进行此类活动的授权;加 入1年后,所有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获得既对进口产品又对国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授权。 对机构或部门的选择应由申请人决定。对于进口产品和国产品,所有机构和部门应颁发 相同的标志,收取相同的费用。它们还应提供相同的处理时间和申诉程序。进口产品不 得实行一种以上的合格评定程序。中国应公布并使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获得 有关其各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相应职责的全部信息。 ⚫ (b)不迟于加入后18个月,中国应仅依据工作范围和产品种类,指定其各合格评 定机构的相应职责,而不考虑产品的原产地。指定给中国各合格评定机构的相应职责将 在加入后12个月通知TBT委员会。 ⚫ 第14条 ⚫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 中国应在加入后30天内,向WTO通知其所有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法律、法 规及其他措施,包括产品范围及相关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