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法案例1 鱼塘承包人诉红星化肥厂 环境污染损害培偿案
环境法案例1 鱼塘承包人诉红星化肥厂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红星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 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 塘.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 水使江水猛张堤外水面逐渐接近堤内地面致 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 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 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化肥厂对此清求并未予 理睬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
红星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 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 塘.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 水使江水猛张,堤外水面逐渐接近堤内地面,致 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 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 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 理睬.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

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 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门报告,要 求处理此污染纠纷.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 后,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 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 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 渠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 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 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 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 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要 求处理此污染纠纷.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 后,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 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 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 渠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 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 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 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讨论 ■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 包括那些损失? 2。化肥厂能否认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为什么?
◼ 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 包括那些损失? 2。化肥厂能否认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为什么?

分析提要 (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购买鱼 苗费用、鱼塘经营费用、鱼塘承包费用、污染清除费用和出售 鱼产品预期收入。 (2)化肥厂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全部损失。对因 “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造成的财产损失 应予赔偿。对因“当地连隆暴雨,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 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不承 担赔偿责任。 (3)我国《环境保护法》对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害的责任作 出了如下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 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责任
(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购买鱼 苗费用、鱼塘经营费用、鱼塘承包费用、污染清除费用和出售 鱼产品预期收入。 (2)化肥厂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全部损失。对因 “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造成的财产损失 应予赔偿。对因“当地连降暴雨,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 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不承 担赔偿责任。 (3)我国《环境保护法》对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害的责任作 出了如下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 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责任

环境法案例2 南京市一中学生李某诉金陵石化炼油 厂环境污染侵权案 (如何认定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
环 境 法 案 例 2 南京市一中学生李某诉金陵石化炼油 厂环境污染侵权案 (如何认定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

晴 江苏省南京市一中学生李某从出生到1989年10月间居住在金陵 石化炼油广西生洁区。居住地南边是液化气罐装站,该站经常漏 气;东边是制造压力容器的工程队,该队主要是就地进行射线探 伤,对容器喷漆;北边是炼油厂的生产装置:西北边是炼油厂火 炬,排放出的火炬气含有害物质。1989年11月至1997年7月 李某一家住在南京炼油厂东生活区。住处的东边是炼油厂排污未 封闭地带,北边是焦化装置。 2004年除夕夜,李某被诊断出患了急性混合型白血病,其家人 认为是周围环境污染造成的。但金陵石化炼油厂认为:该厂一直 进行密闭生产,环保部门还对排污进行了非常严格的监控,排放 完全达标;生活区居住了很多人,与李某同龄的人中只有她一个 不幸患病,具体致病原因可能有多种
◼ 江苏省南京市一中学生李某从出生到1989年10月间居住在金陵 石化炼油厂西生活区。居住地南边是液化气罐装站,该站经常漏 气;东边是制造压力容器的工程队,该队主要是就地进行射线探 伤,对容器喷漆;北边是炼油厂的生产装置;西北边是炼油厂火 炬,排放出的火炬气含有害物质。1989年11月至1997年7月, 李某一家住在南京炼油厂东生活区。住处的东边是炼油厂排污未 封闭地带,北边是焦化装置。 ◼ 2004年除夕夜,李某被诊断出患了急性混合型白血病,其家人 认为是周围环境污染造成的。但金陵石化炼油厂认为:该厂一直 进行密闭生产,环保部门还对排污进行了非常严格的监控,排放 完全达标;生活区居住了很多人,与李某同龄的人中只有她一个 不幸患病,具体致病原因可能有多种

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将 金陵石化炼油厂告上了法庭。李某在起诉 状中表示 金陵石化炼油厂应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赔 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该单位赔偿已花费 的医疗费用54万元,后续医疗费15万元 精神抚慰金26万元,交通费、住宿费、住 院伙食补助费5万元,共计人民币100万 元
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将 金陵石化炼油厂告上了法庭。李某在起诉 状中表示: 金陵石化炼油厂应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赔 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该单位赔偿已花费 的医疗费用54万元,后续医疗费15万元, 精神抚慰金26万元,交通费、住宿费、住 院伙食补助费5万元,共计人民币100万 元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能否成立; 二、 被告(金陵石化炼油厂)的抗辩 是否有道理; 三、原告(李某)提出的赔偿请求可 否被支持
一、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能否成立; 二、被告(金陵石化炼油厂)的抗辩 是否有道理; 三、原告(李某)提出的赔偿请求可 否被支持

本案中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可以成立。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即 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环境保 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 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 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这里没有要求存 在过错
一、 本案中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可以成立。 ◼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即 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环境保 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 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 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这里没有要求存 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