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编人身权 第土章人身权概述 第土一章人格权 送私私
第二编 人身权 第十章 人身权概述 第十一章 人 格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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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土章人身权概述 P177-183→3引例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 三、人身权的分类 关键术语
第十章 人身权概述 P177-183 →引例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 三、人身权的分类 关键术语

[例1原告王发英因揭发单位领导的不正之风受 到打击,得到了某报的支持。被告作家刘真根 据一些人的反映,认为某报刊载的文章内容失实, 遂及时撰写“纪实小说”《好一朵“蔷薇 花”》,声称“为正视听”,“要展览一下王发 英”,文中使用了“小妖精”、“大妖怪”、 “流氓”、“江西出产的特号产品”、“南方 怪味鸡”、“专门的营私者”等14种侮辱性的语 言。文章写好后,刘送往《女子文学》、《文 学月刊》、《法制文学选刊》等刊物 上分表 王发英诉至法院
[例] 原告王发英因揭发单位领导的不正之风受 到打击,得 到了某报的支持。被告作家刘真根 据一些人的反映,认为某报刊载的文章内容失实, 遂及时撰写“纪实小说”《好一朵“蔷薇 花”》,声称“为正视听”,“要展览一下王发 英”,文中使用了 “小妖精”、“大妖怪”、 “流氓”、“江西出产的特号产品”、“南方 怪味鸡”、“专门的营私者”等14种侮辱性的语 言。文章写好 后,刘送往《女子文学》、《文 学月刊》、《法制文学选刊》等刊物 上发表。 王发英诉至法院

「例析1法院经审理,确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王发 英的名誉权,判决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 在本案例中,被告并非就有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直 接故意,但是她在文章中所使用的语言,是对原告 人格的诽谤,使原告的名誉受到损害,构成侵害名 誉权。名誉权的性质是人格权,人格权是公民的固 有权、专属权、必备权。权利人对人格权享有控制 权、利用权、有限转让权和适当处分权,可以按照 自己的意志,对人格权进行支配。由于人格权具有 上述特征,因而是民事主体不可须臾缺少的,也是 不得侵害的,法律予以严格保护。任何侵害他人人 格权包括名誉权在内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院确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被告承担精神 损害赔偿
[例析]法院经审理,确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 王发 英的名誉权,判决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 在本案例中,被告并非就有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直 接故意,但是她在文章中所使用的语言,是对原告 人格的诽谤,使原告的名誉受到损害,构成侵害名 誉权。名誉权的性质是人格 权,人格权是公民的固 有权、专属权、必备权。权利人对人格权 享有控制 权、利用权、有限转让权和适当处分权,可以按照 自己的意志,对人格权进行支配。由于人格权具有 上述特征,因而是民事主体不可须臾缺少的,也是 不得侵害的,法律予以严格保护。任何侵害他人人 格权包括名誉权在内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院确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被告承担精神 损害赔偿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P178-179 (一)概念 P178 乃人格权和身防权的合称,又称人身华财产 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 离亦不可转业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 利 (巴)特位(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旋) P178-179 1.非财产性 2.不可转丝性 3.不可故车性 4.法定性 5.绝对性和支配维 6.主体不包括死者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P178-179 ㈠概念 P178 乃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 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 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 利。 ㈡特征(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较) P178-179 ⒈非财产性 ⒉不可转让性 ⒊不可放弃性 ⒋法定性 ⒌绝对性和支配性 ⒍主体不包括死者

1.非财产性:因为人身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 益和特定的身份为客体。但与财产权又存在一定 的联系,表现为: (1)它是某些财产权取得的前提。 (2)它可以转化为财产权。 (3)受到损害时的财产性补偿 2.不可转让性:因为其与民事主体的不可分离。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它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赠 与和继承。但也存在例外,即某些人身权脱离民 事主体本身仍具有法律意义或者经济价值。 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决定其行使方式的局限性 和不可剥夺性。 →3、4、5、6
⒈非财产性:因为人身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 益和特定的身份为客体。但与财产权又存在一定 的联系,表现为: ⑴它是某些财产权取得的前提。 ⑵它可以转化为财产权。 ⑶受到损害时的财产性补偿。 ⒉不可转让性:因为其与民事主体的不可分离。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它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赠 与和继承。但也存在例外,即某些人身权脱离民 事主体本身仍具有法律意义或者经济价值。 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决定其行使方式的局限性 和不可剥夺性。 →3、4、5、6

3.不可放弃性:因为个人作为存在于社会的 个体,个人利益必然隐含和体现了社会利盏。 4.法定性:因其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而无须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别约定。 5.绝对性和支配性:人身权人可向任何人主 张人身权,并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民事主体可 以基于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份,而 无领对方当事人为特定行为。 6.主体不包括死者:因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不 可分离。 →二、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
⒊不可放弃性:因为个人作为存在于社会的 个体,个人利益必然隐含和体现了社会利益。 ⒋法定性:因其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而无须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别约定。 ⒌绝对性和支配性:人身权人可向任何人主 张人身权,并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民事主体可 以基于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份,而 无须对方当事人为特定行为。 ⒍主体不包括死者:因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不 可分离。 →二、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

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P179-180 (曰(自生物物种角度而言,人身权制度保护、确 立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为人类的繁衍和延 续提供了前提条件 仔保护基本人权的需要(各项具体人身权是人所 共享的基本人权在民法领域的体现) 保护人格尊严的需要:《完法》第38条宣称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 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因而需要建立人身权法 律制度,特别是建立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制度, 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 网建立和维护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的需要 ·三、人身权的分类
二、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 P179-180 ㈠(自生物物种角度而言,人身权制度保护、确 立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为人类的繁衍和延 续提供了前提条件 ㈡保护基本人权的需要(各项具体人身权是人所 共享的基本人权在民法领域的体现) ㈢保护人格尊严的需要:《宪法》第38条宣称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 “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因而需要建立人身权法 律制度,特别是建立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制度, 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 ㈣建立和维护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的需要 →三、人身权的分类

三、人身权的分类 P180-183 一自然人人身权和非自然人人身权:以枚利主 体是舌为自然人为标撞。此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有 些人身枚专属于自然人,非自然人的法人、非法 人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不能 享有,如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份权。 (一)物质性人身权利和精神性人身权利:以人身 要素的组成部为标撞。 以人格权和身份权:以人身权的客体是人格利 益还是身仔利益为标撞,这是人身权最基本也是 最具意义的分类。 →1.人格权→ →2.身份格→→
三、人身权的分类 P180-183 ㈠自然人人身权和非自然人人身权:以权利主 体是否为自然人为标准。此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有 些人身权专属于自然人,非自然人的法人、非法 人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不能 享有,如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份权。 ㈡物质性人身权利和精神性人身权利:以人身 要素的组成部分为标准。 ㈢人格权和身份权:以人身权的客体是人格利 益还是身份利益为标准,这是人身权最基本也是 最具意义的分类。 →⒈人格权→ →⒉身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