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培养法制精神1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培养法制精神 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加强法律 修养 培养学生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教学重点: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法的运行,法律权利和义务 教学难点:如何结合司法实践,真正提高学生的法学理论水平、法律意识和法制 观念 教学时间:4学时 教学方法:讲授、讨论、案例、视频 教学内容教学导入:【案例一】 个由四人组成的探险小组正在一个山洞里考察,洞口突然崩塌,还好,探险小 组可以用手机和外面联系—求援队、地质专家和生理专家马上赶来,经过测量 和研究,地质专家告诉被困在洞内的探险人员,打开洞口需要十天的时间,探险 人员问外面的生理专家,说他们没有带任何食物,能够活多少天,生物学家,最 多七天,洞里的人又问,如果杀死其中的一个人,其他三个人吃死者的肉,能够 活到洞口被打开吗?生物学家极不情愿地说是。这以后,洞里的人就再也没有和 外面联系了。第十天,洞口被打开了,有三个人还活着,原来,这四个在洞内进 行了抓阄,三个幸运者将抽到死人签的人杀死并把他的肉给吃了。这三个人身体 恢复后,被送到了法庭上,几个不同派别的法官展开激烈的争论。信奉实证法学 的法官认为,法律应严格遵循条文,不应有特例,只要是故意杀人,就应该问罪 信奉自然法学的法官则认为,探险人员被因在山洞里,与外界隔绝,不应再适用 人类社会的法律,而应根据自然界物竞天则、适者生存的法则,也就是他们吃掉 同伴和我们平时吃其他的动物一样,不应该问罪。而信奉社会法学的人则认为, 这个案子应该听听社会民众的意见,不妨搞一个民意调查,看看是大多数人的意 见怎么样? 【案例二】二战期间,德国制定了种族清洗相关的法律,二战结束后,对于一些 高级纳粹的审判,产生了两种意见,第一种,就是自然法学派,认为应当给他们 定罪,因为种族清洗的法律违反了人类的最基本的道德,所以不是法律,要惩罚 他们。第二种就是实证分析法学派,认为他们无罪,即使有罪,也不能判罚太重 因为,他们完全是按照法律所进行的。国际法庭最后判那些纳粹们有罪。 问题:什么是法?法的本质是什么?法和道德的关系是什么?对法律能做道德评 判吗? 解析:西方法学最具代表性的是自然法学、实证法学、和社会法学三大派别,他 们都从不同的角度定义并阐释法的本质,但都有局限性 自然法学认为,只有体现道德内容的法,才是具有法的品质的法(良法),否则 就是不法的法,即恶法非法,不用遵守。 实证法学则认为,法与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法律没有善恶好坏之分,只要是主 权者的意志和命就是法。即“恶法亦法”,必须遵守。 社会法学强调法律的社会效果、社会作用、社会利益和社会目的。其哲学观点多 种多样的,有主观唯心主义,也有客观唯心主义,以及与上述两种哲学相关的实 用主义。 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才真正揭示了法的本质。下面我们来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培养法制精神1 1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培养法制精神 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加强法律 修养; 培养学生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教学重点: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法的运行,法律权利和义务 教学难点:如何结合司法实践,真正提高学生的法学理论水平、法律意识和法制 观念 教学时间:4 学时 教学方法:讲授、讨论、案例、视频 教学内容教学导入:【案例一】 一个由四人组成的探险小组正在一个山洞里考察,洞口突然崩塌,还好,探险小 组可以用手机和外面联系-----求援队、地质专家和生理专家马上赶来,经过测量 和研究,地质专家告诉被困在洞内的探险人员,打开洞口需要十天的时间,探险 人员问外面的生理专家,说他们没有带任何食物,能够活多少天,生物学家,最 多七天,洞里的人又问,如果杀死其中的一个人,其他三个人吃死者的肉,能够 活到洞口被打开吗?生物学家极不情愿地说是。这以后,洞里的人就再也没有和 外面联系了。第十天,洞口被打开了,有三个人还活着,原来,这四个在洞内进 行了抓阄,三个幸运者将抽到死人签的人杀死并把他的肉给吃了。这三个人身体 恢复后,被送到了法庭上,几个不同派别的法官展开激烈的争论。信奉实证法学 的法官认为,法律应严格遵循条文,不应有特例,只要是故意杀人,就应该问罪; 信奉自然法学的法官则认为,探险人员被因在山洞里,与外界隔绝,不应再适用 人类社会的法律,而应根据自然界物竞天则、适者生存的法则,也就是他们吃掉 同伴和我们平时吃其他的动物一样,不应该问罪。而信奉社会法学的人则认为, 这个案子应该听听社会民众的意见,不妨搞一个民意调查,看看是大多数人的意 见怎么样? 【案例二】二战期间,德国制定了种族清洗相关的法律,二战结束后,对于一些 高级纳粹的审判,产生了两种意见,第一种,就是自然法学派,认为应当给他们 定罪,因为种族清洗的法律违反了人类的最基本的道德,所以不是法律,要惩罚 他们。第二种就是实证分析法学派,认为他们无罪,即使有罪,也不能判罚太重, 因为,他们完全是按照法律所进行的。国际法庭最后判那些纳粹们有罪。 问题:什么是法?法的本质是什么?法和道德的关系是什么?对法律能做道德评 判吗? 解析:西方法学最具代表性的是自然法学、实证法学、和社会法学三大派别,他 们都从不同的角度定义并阐释法的本质,但都有局限性。 自然法学认为,只有体现道德内容的法,才是具有法的品质的法(良法),否则 就是不法的法,即恶法非法,不用遵守。 实证法学则认为,法与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法律没有善恶好坏之分,只要是主 权者的意志和命就是法。即“恶法亦法”,必须遵守。 社会法学强调法律的社会效果、社会作用、社会利益和社会目的。其哲学观点多 种多样的,有主观唯心主义,也有客观唯心主义,以及与上述两种哲学相关的实 用主义。 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才真正揭示了法的本质。下面我们来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培养法制精神2 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和本质 ■内涵(特征)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创制包括制定 和认可。 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法律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原始社会没有法 律,只有氏族习惯。为了实现国家统治、维持社会秩序,统治阶级便以国家的名 义制定法律,并通过警察、监狱、军队等国家机器保证法律的实施 创制法律包括制定和认可法律两种形式。制定是主要形式,认可是辅助形式。 我国法的创制形式主要是制定,即立法机关根据社会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法 律,比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称为制定法或成文法。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 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比如,我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一规定就 是对中国传统道德“养老扶幼”在法律上的认可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任何社会要正常良序运转,就必须通过各种社会规范来调整人们的行为。法律 和道德是最主要的社会规范,它们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但法律是上升为 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属于上层 建筑范畴, 当然由经济基础决定。物质生活条件不同或发生变化,法律也会不同或随之发生 变化。当然, 法律具有一定稳定性。 ■本质: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我国法的本质是 1、从法律体现的意志来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阶级 性和人民性的统一。工人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与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根本上 是一致的。并非自发形成而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的共同意志 2、从法律的实施内容来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应,具有鲜明 的科学性和先进性。首先,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世界观和方法论。 其次,善于借鉴我国传统法和外国法的成功经验。最后,立法体制、立法程序 和立法技术,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改革与创新,使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3、从法律的社会作用看,在经济建设方面,维护经济制度,保证经济顺利进行 在政治建设方面,维护基本政治制度,保障民主政治建设顺利进行;在文化建设 方面,维护社会主义价值观和道德准则。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标准和原则划分为 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一国法律体系不包括国际法和未生效的法律 简单了解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各个法律部门,下一章将具体讲解宪法、民法、刑法 等法律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内容最根本,效力最高,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通常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培养法制精神2 2 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和本质 ■内涵(特征):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创制包括制定 和认可。 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法律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原始社会没有法 律,只有氏族习惯。为了实现国家统治、维持社会秩序,统治阶级便以国家的名 义制定法律,并通过警察、监狱、军队等国家机器保证法律的实施。 创制法律包括制定和认可法律两种形式。制定是主要形式,认可是辅助形式。 我国法的创制形式主要是制定,即立法机关根据社会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法 律,比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称为制定法或成文法。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 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比如,我国婚姻法第 15 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一规定就 是对中国传统道德“养老扶幼”在法律上的认可。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任何社会要正常良序运转,就必须通过各种社会规范来调整人们的行为。法律 和道德是最主要的社会规范,它们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但法律是上升为 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属于上层 建筑范畴, 当然由经济基础决定。物质生活条件不同或发生变化,法律也会不同或随之发生 变化。当然, 法律具有一定稳定性。 ■本质: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我国法的本质是: 1、从法律体现的意志来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阶级 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工人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与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根本上 是一致的。并非自发形成而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的共同意志 。 2、从法律的实施内容来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应,具有鲜明 的科学性和先进性。首先,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世界观和方法论。 其次, 善于借鉴我国传统法和外国法的成功经验。最后,立法体制、立法程序 和立法技术,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改革与创新,使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3、从法律的社会作用看,在经济建设方面,维护经济制度,保证经济顺利进行; 在政治建设方面,维护基本政治制度,保障民主政治建设顺利进行;在文化建设 方面,维护社会主义价值观和道德准则。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标准和原则划分为 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一国法律体系不包括国际法和未生效的法律。 简单了解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各个法律部门,下一章将具体讲解宪法、民法、刑法 等法律。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内容最根本,效力最高,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通常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培养法制精神3 宪法部门除了宪法典外,还包括一些宪法性法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域基本法》 《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 (二)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系,对行政活动过程,特别是行政权力运行 过程,加以规范,监督与救济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的总称。可分为一般行政 法与特别行政法。 (三)民商法法律部门 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 法典,而是以《民法通则》为核心法律,辅之以其他单行民事法律。民法典正 在制定过程中,其中《物权法》已经出台 (四)经济法法律部门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预算法》, 《审计法》,《价格法》银行法》等。 (五)社会法法律部门 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以《劳 动法》为基础。 (六)刑法法律部门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基础。 (七)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 主要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 小结 1、与道德相比,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具 有国家强制性,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以国家机器为后盾、通过法律制裁来保证实 施。道德自原始社会开始存在,主要通过人们的良知、社会舆论来起作用 2、道德与法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比如包二奶现象原来是道德领域的问题,结 果问题很严重,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对这一问题就有新规定:禁止重婚,禁止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道德转化为法律的经 典例子 3、法律旨在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也是传播道德的重要手段,但法律的作用不 是万能的,国家要加强道德建设,德法并重。大学生要学法、知法、懂法,也要 加强道德修养,培养良好道德品质 教师评析:任何社会的法律都体现着当时的公平观。在现代,法律所体现的社会 公平不仅要维护个人的利益,而且还要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公平偏重的是社会 正义,而不是个体正义。公平作为一种价值观念,首先是一种道德原则,是人们 评价其行为价值的道德标准,法律与道德的价值目标具有一致性。我们可以在我 国法律中找到许多社会道义观和民族传统美德,道德正义对法律的补充与修缮。 法律中必然的隐藏着公共利益与道德因素,当法律规定岀现漏泂或疑乂时,从道 义角度出发运用法律理论,对法律做出公平、公正、合乎公共利益的解释是可行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培养法制精神3 3 宪法部门除了宪法典外,还包括一些宪法性法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域基本法》、 《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 (二)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系,对行政活动过程,特别是行政权力运行 过程,加以规范,监督与救济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的总称。 可分为一般行政 法与特别行政法。 (三)民商法法律部门 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 法典,而是以《民法通则》为核心法律,辅之以其他单行民事法律 。民法典正 在制定过程中,其中《物权法》已经出台。 (四)经济法法律部门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预算法》, 《审计法》,《价格法》银行法》等。 (五)社会法法律部门 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以《劳 动法》为基础。 (六)刑法法律部门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基础。 (七)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 主要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 小结: 1、与道德相比,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具 有国家强制性,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以国家机器为后盾、通过法律制裁来保证实 施。道德自原始社会开始存在,主要通过人们的良知、社会舆论来起作用。 2、道德与法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比如包二奶现象原来是道德领域的问题,结 果问题很严重,2001 年修订的婚姻法对这一问题就有新规定:禁止重婚,禁止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道德转化为法律的经 典例子。 3、法律旨在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也是传播道德的重要手段,但法律的作用不 是万能的,国家要加强道德建设,德法并重。大学生要学法、知法、懂法,也要 加强道德修养,培养良好道德品质。 教师评析:任何社会的法律都体现着当时的公平观。在现代,法律所体现的社会 公平不仅要维护个人的利益,而且还要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公平偏重的是社会 正义,而不是个体正义。公平作为一种价值观念,首先是一种道德原则,是人们 评价其行为价值的道德标准,法律与道德的价值目标具有一致性。我们可以在我 国法律中找到许多社会道义观和民族传统美德,道德正义对法律的补充与修缮。 法律中必然的隐藏着公共利益与道德因素,当法律规定出现漏洞或疑义时,从道 义角度出发运用法律理论,对法律做出公平、公正、合乎公共利益的解释是可行 的。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培养法制精神4 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 (一)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 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环节 制定环节或程序: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 我国法律制定情况: 据统计,从1979年到现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440多件法律、法律解 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现行有效的法律200多件,国务院制定了960 多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 制定了48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补充知识】 《立法法》对我过法律的制定机关、制定程序等有详细规定,这里简单做一 下总结: 1、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如民法、刑法、民事诉讼 法、刑事诉讼法、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2、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 国家赔偿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髙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等 3、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有关行政机关的活动准则、行政权限以及工作制 度和各种行政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法规(注意不是“法律”),如行政复议法实施条 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 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但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 规相违背。 5、国务院各部门可以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 府可以制定地方行政规章。 6、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法律遵守 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和义务的 活动。《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 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犯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 予以追究 大学生要培养和提高遵守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意识。 (三)法律执行 又称作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职权和法定程序,在国 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执法主体有两类:一是行政机关及 其公职人员;二是法律授权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社会组织 (四)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 活动 在我国,国家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就是检察院和法院。公安 机关是行政机关,但履行一定司法职能,比如对刑事案件的立案侦察权。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教学导入【案例一】佘祥林案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堰塘发现一具尸身高度腐烂的 无名女尸,当天下午京山县公安局法医出具法医鉴定书确认该无名女尸为张在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培养法制精神4 4 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 (一)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 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环节。 制定环节或程序: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 我国法律制定情况: 据统计,从 1979 年到现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 440 多件法律、法律解 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现行有效的法律 200 多件,国务院制定了 960 多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 8000 多件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 制定了 480 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补充知识】 《立法法》对我过法律的制定机关、制定程序等有详细规定,这里简单做一 下总结: 1、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如民法、刑法、民事诉讼 法、刑事诉讼法、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2、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 国家赔偿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等。 3、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有关行政机关的活动准则、行政权限以及工作制 度和各种行政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法规(注意不是“法律”),如行政复议法实施条 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 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但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 规相违背。 5、国务院各部门可以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 府可以制定地方行政规章。 6、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法律遵守 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和义务的 活动。《宪法》第 5 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 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犯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 予以追究。” 大学生要培养和提高遵守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意识。 (三)法律执行 ——又称作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职权和法定程序,在国 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执法主体有两类:一是行政机关及 其公职人员;二是法律授权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社会组织。 (四)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 活动。 在我国,国家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就是检察院和法院。公安 机关是行政机关,但履行一定司法职能,比如对刑事案件的立案侦察权。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教学导入【案例一】佘祥林案 1994 年 4 月 11 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堰塘发现一具尸身高度腐烂的 无名女尸,当天下午京山县公安局法医出具法医鉴定书确认该无名女尸为张在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培养法制精神5 玉。县公安局经过排除认为死者为钝器致死,张在玉丈夫佘祥林具有杀人嫌疑。 4月22日,佘祥林被刑事拘留,4月28日被正式逮捕。同年10月,佘祥林被原 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佘祥林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高院认为 此案疑点重重,发回重审。1998年6月15日,经市、县两级政法委协调,京山 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佘祥林上诉,维持原判。 05年3月28日,十一年前“被杀”的张在玉突然返回家乡,而此时佘祥林已被 羁押了11年之久。在公安机关通过DNA鉴定证实其身份后,确认当年的女尸 不是张在玉,佘祥林“杀妻”冤案终于天下大白。与此同时在05年3月30日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该院(1998)荆刑终字刑事裁定和京山县人民 法院(1998)京刑初字第046号刑事判决,并将该案发回重审。4月13日,京山县 人民法院当庭审判佘祥林无罪并告知其可请求国家赔偿。至此这件令国人震惊的 冤案告一段落。 佘祥林最终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 【案例二】黄静案 2003年2月24日上午,黄静,这个21岁的小学女教师,被发现死在了她自 己单位宿舍的床上,并且全身赤裸。黄静的家人认为,黄静的男朋友姜俊武是害 人的凶手。在案发现场警方发现数团卫生纸,其中一些留有姜俊武的精斑,此 外警方还发现,在黄静的下肢左右胭窝处有两处挫伤伤痕。根据以上证据,犯罪 嫌疑人姜俊武于2003年6月2日,被警方刑事拘留。2003年7月8日,姜俊武 被批准逮捕,罪名是涉嫌强奸(中止)。2006年10月18日,法院最后采信了2003 年公安部对黄静死亡的复核鉴定意见书,判决姜俊武无罪。 本案经过不同机构的多次鉴定,鉴定结果相互矛盾,如下 203年3月6日湘潭市公安局204号公安法医鉴定,黄静因风心病、冠心病急 性发作猝死 2003年5月7日湖南省公安厅093号公安法医鉴定,黄静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 力衰竭和呼 吸衰竭死亡 2003年6月8日公安部专家闵健雄参与的湖南省公安厅210号复核鉴定意见书 黄静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和呼吸衰竭死亡 2003年7月3日南京医科大学16号书证审查意见,黄静因风心病、冠心病或者 肺梗死猝死的根据不足 203年8月14日中山大学陈玉川教授3029号法医鉴定,黄静因风心病、冠心 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 2004年3月,司法部组织的专家鉴定,因黄静尸体的器官标本灭失,鉴定取消; 200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委托五位专家对黄静进行第 五次尸检,鉴定结论是:黄静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姜俊 武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黄静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 解析:以上案例反映出我国法律并不完善,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还 存在问题: 1、刑讯逼供,指供诱供 2、有罪推定,片面取证 3、程序违法,缺乏监督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培养法制精神5 5 玉。县公安局经过排除认为死者为钝器致死,张在玉丈夫佘祥林具有杀人嫌疑。 4 月 22 日,佘祥林被刑事拘留,4 月 28 日被正式逮捕。同年 10 月,佘祥林被原 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佘祥林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高院认为 此案疑点重重,发回重审。1998 年 6 月 15 日,经市、县两级政法委协调,京山 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 15 年,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佘祥林上诉,维持原判。 05 年 3 月 28 日,十一年前“被杀”的张在玉突然返回家乡,而此时佘祥林已被 羁押了 11 年之久。在公安机关通过 DNA 鉴定证实其身份后,确认当年的女尸 不是张在玉,佘祥林“杀妻”冤案终于天下大白。与此同时在 05 年 3 月 30 日,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该院(1998)荆刑终字刑事裁定和京山县人民 法院(1998)京刑初字第 046 号刑事判决,并将该案发回重审。4 月 13 日,京山县 人民法院当庭审判佘祥林无罪并告知其可请求国家赔偿。至此这件令国人震惊的 冤案告一段落。 佘祥林最终获得 70 余万元国家赔偿。 【案例二】黄静案 2003 年 2 月 24 日上午,黄静,这个 21 岁的小学女教师,被发现死在了她自 己单位宿舍的床上,并且全身赤裸。黄静的家人认为,黄静的男朋友姜俊武是害 人的凶手。在案发现场,警方发现数团卫生纸,其中一些留有姜俊武的精斑,此 外警方还发现,在黄静的下肢左右腘窝处有两处挫伤伤痕。根据以上证据,犯罪 嫌疑人姜俊武于 2003 年 6 月 2 日,被警方刑事拘留。2003 年 7 月 8 日,姜俊武 被批准逮捕,罪名是涉嫌强奸(中止)。2006 年 10 月 18 日,法院最后采信了 2003 年公安部对黄静死亡的复核鉴定意见书,判决姜俊武无罪。 本案经过不同机构的多次鉴定,鉴定结果相互矛盾,如下: 2003 年 3 月 6 日湘潭市公安局 204 号公安法医鉴定,黄静因风心病、冠心病急 性发作猝死; 2003 年 5 月 7 日湖南省公安厅 093 号公安法医鉴定,黄静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 力衰竭和呼 吸衰竭死亡; 2003 年 6 月 8 日公安部专家闵健雄参与的湖南省公安厅 210 号复核鉴定意见书, 黄静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和呼吸衰竭死亡; 2003 年 7 月 3 日南京医科大学 16 号书证审查意见,黄静因风心病、冠心病或者 肺梗死猝死的根据不足; 2003 年 8 月 14 日中山大学陈玉川教授 3029 号法医鉴定,黄静因风心病、冠心 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 2004 年 3 月,司法部组织的专家鉴定,因黄静尸体的器官标本灭失,鉴定取消; 2004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委托五位专家对黄静进行第 五次尸检,鉴定结论是:黄静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姜俊 武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黄静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 解析:以上案例反映出我国法律并不完善,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还 存在问题 : 1、刑讯逼供,指供诱供 2、有罪推定,片面取证 3、程序违法,缺乏监督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培养法制精神6 4、司法鉴定,谁说了算 启示:上述案件折射出人治对法治的强暴,公平的失衡,有关职能部门司法价值 的混乱,有关人员的失职腐败与滥权无度。 中央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顺应历史潮流,我们认同并拥护它。而和谐是以“依 法治国”和“以人为本”相依托的。上述案件事实反复证明:没有法治,法律的 天平就会向强权和金钱倾斜,公正就会被邪恶所扼杀。 佘祥林最终被昭雪,同时获得国家赔偿;黄静案中,姜俊武一审时就被判无罪。 这让我们对中国法制的进程充满信心和期待。 结合以上案例材料讲解教材内容 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主要任务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三)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四)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 (五)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六)培养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背景材料】中西方法治的发展脉络 ■西方法治的发展 法治思想的提出与阐述来源于两千年前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明确指 出:“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不能实现法治。” 并明确提出前文所述的法治的两种含义。此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被各个时 代的思想家和政治理论家们所普遍接受。法治内涵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法 治的形成要由生活在具体社会场合和背景下的人们通过他们的信念、制度和活动 来赋予其含义。从古罗马的西塞罗、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到文艺复兴时期 的格老秀斯,再到美国独立战争的杰斐逊等,都沿着亚里士多德这一法治公式在 构建法治国。 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可以看出,西方法治从源头起,至少注意到了从人性 论和认识论两个角度论述法治问题。西方法治此时就在人性论和认识论基础上直 接提出了法治与人治的尖锐对立问题。其中蕴涵的核心价值为:高扬法的神圣性。 其实,纵观继亚里士多德之后的西塞罗、托马斯·阿奎那等人,他们无不是神学 派代表。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法律的统治乃是上帝的道德秩序和为确保这个道 德秩序,能够通过理性而为人类所理解的神灵启示的一个自然映现。这与当时的 历史背景是分不开的。中世纪的欧洲统治是王权和教权共同进行的。公元313 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颁布“米兰赦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公元194年盖 拉西发表“双剑论”表明教皇和王权之间的平等。之后的欧洲,就开始了教会与 世俗王权之间漫长的争斗。教会在这期间经历了盛行一一衰落一一继续盛行的过 程,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当时用来约束教徒的规则)。其中教令法的渊源有 《圣经》、公教会会议、地区性宗教会议的决议和教皇的命令等。教会颁布的这 些法律已经渗透到了生活的方方面面。那种背景下教会基督教世界的每一个人都 生活在教令法和一种或多种世俗法律体系的多重管辖之下。在教会与世俗王权争 斗的同时,法律的至上观已在悄悄的树立。当两者相争时,必然要找到一个更合 适的尺度来解决问题,这个合适的尺度就是法律,可谓渔翁得利啊!按照当时的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培养法制精神6 6 4、司法鉴定,谁说了算 启示:上述案件折射出人治对法治的强暴,公平的失衡,有关职能部门司法价值 的混乱,有关人员的失职腐败与滥权无度。 中央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顺应历史潮流,我们认同并拥护它。而和谐是以“依 法治国”和“以人为本”相依托的。上述案件事实反复证明:没有法治,法律的 天平就会向强权和金钱倾斜,公正就会被邪恶所扼杀。 佘祥林最终被昭雪,同时获得国家赔偿;黄静案中,姜俊武一审时就被判无罪。 这让我们对中国法制的进程充满信心和期待。 结合以上案例材料讲解教材内容: 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主要任务: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三)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四)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 (五)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六)培养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背景材料】中西方法治的发展脉络 ■西方法治的发展 法治思想的提出与阐述来源于两千年前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明确指 出:“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不能实现法治。” 并明确提出前文所述的法治的两种含义。此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被各个时 代的思想家和政治理论家们所普遍接受。法治内涵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法 治的形成要由生活在具体社会场合和背景下的人们通过他们的信念、制度和活动 来赋予其含义。从古罗马的西塞罗、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到文艺复兴时期 的格老秀斯,再到美国独立战争的杰斐逊等,都沿着亚里士多德这一法治公式在 构建法治国。 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可以看出,西方法治从源头起,至少注意到了从人性 论和认识论两个角度论述法治问题。西方法治此时就在人性论和认识论基础上直 接提出了法治与人治的尖锐对立问题。其中蕴涵的核心价值为:高扬法的神圣性。 其实,纵观继亚里士多德之后的西塞罗、托马斯·阿奎那等人,他们无不是神学 派代表。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法律的统治乃是上帝的道德秩序和为确保这个道 德秩序,能够通过理性而为人类所理解的神灵启示的一个自然映现。这与当时的 历史背景是分不开的。中世纪的欧洲统治是王权和教权共同进行的。公元 313 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颁布“米兰赦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公元 194 年盖 拉西发表“双剑论”表明教皇和王权之间的平等。之后的欧洲,就开始了教会与 世俗王权之间漫长的争斗。教会在这期间经历了盛行——衰落——继续盛行的过 程,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当时用来约束教徒的规则)。其中教令法的渊源有 《圣经》、公教会会议、地区性宗教会议的决议和教皇的命令等。教会颁布的这 些法律已经渗透到了生活的方方面面。那种背景下教会基督教世界的每一个人都 生活在教令法和一种或多种世俗法律体系的多重管辖之下。在教会与世俗王权争 斗的同时,法律的至上观已在悄悄的树立。当两者相争时,必然要找到一个更合 适的尺度来解决问题,这个合适的尺度就是法律,可谓渔翁得利啊!按照当时的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培养法制精神7 政治法律实践,倘若教会应该享有一些不可侵犯的权利,那么,世俗王权就必须 把这些权力作为对自己的最高权力的合法的限制来接受,同样,世俗王权的一些 权力也构成了对教会最高权力的一种合法限制。在法律的最高统治下,世俗王权 和教会和平共处。 在基督教徒眼中,教皇是上帝的代表,此时的法律已被当作上帝的意志。因 此,教会制定的一系列教条都被认为是神圣的、至高无上的,同时也被无条件的 遵守。正因为此,经过历史的渗透与沉淀,宗教以把西方的法律抬高到了神圣的 地位,将法治深入人心,让人民从内心里接受法律、服从法律。在这个时期,法 律至上观已被确立起来,这为西方法治的发展极为有利,甚至可以说是关键性的。 ■中国法治溯源 春秋后期,郑子产铸刑书,是中国成文法诞生的标志。之后成文法在诸侯各 国普遍化。到秦国时,受法家思想支配的秦王朝采用酷刑,并有了“焚书坑儒 的一幕 其实中国古代先秦时期在治国方略上,就存在是依靠法律行政即法治,还是 依靠道德教化即德治两种主张的论争。在秦朝时,采用的“法治”,到了汉代, 就改头换面的全部用儒家思想来武装了。汉代的法律为中国封建法律的主干,在 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汉武帝推行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同 时,也将中国古代散发着思想光芒的充满人文气息的道家、崇尚“依法治国”的 法家一同埋葬。从那时起,中国人民时刻生存在儒家思想的氛围中,历代不但礼 法、礼率并称,礼书和法典并列,礼教与法律关系密切,而且在审判决狱上,更 受汉代的春秋决狱的影响。儒家思想无论从年代的久远(从汉武帝时到清末)、 从实施手段上(作为历代治国方略)、从群众基础上(举国上下)等方面看,儒 家思想在古代的思想领域有绝对的发言权,它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甚 至外交,在当时的地位不亚于当今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在现在的地位。 作为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孔子总体思想特征有四:一是崇礼;二是纳仁入 礼;三是德主刑辅:四是重视教化。孔子在法律方面推崇德治和人治。他曾提出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国格”。 在先秦的各学派争论中,儒家的德治与法家的法治形成了对立。儒家坚持“德 治”,他们的主张为后代思想家和政治家们所继承和发展,形成了以道德教化即 德治治国根本的传统观念。儒家学派重德轻刑,孔子之后的思想家和政治家都承 继了孔子的德治思想,以德治作为理想的治国手段,中国历史上所形成的以德治 国和政治传统实践,与儒家思想是密不可分的。那么如何理解德治呢?孔子从人 性善论出发,认为人皆有仁心,此心是与天地之大德相通的,故良好的治理应该 是仁心的运用,是仁政。他认为德治强调教化优先,刑威于后,把人看作自主自 为的道德主体,而非国家暴力强制的对象 那么儒家思想中的“人治”作何理解呢?在古罗马时代,柏拉图在早年时认 为,一个最理想的国家就是“哲学王”统治的国家。一个最符合正义的国家,当 然只能是由哲学王来统治。这是典型的“人治”观。他一生的大部分时间用于寻 找他理想中的哲学王,遗憾的是,他终生没有找到。在他晚年时,他退而求其次 认为如果统治者不是哲学家,而且在短时间内又无法使统治者变成哲学家,那么 就应该实行以法治国。柏拉图的终点正是西方法的起点 儒家思想同样也推崇人治。孔子提出为政在人,孟子提出“徒善不足以为政, 徒法不足以自行”。至于儒家思想中的人治,存在着争议。综观几前年的封建统 治,笔者认为儒家所提倡的人治应是君主专制。他与柏拉图不同,柏拉图始终站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培养法制精神7 7 政治法律实践,倘若教会应该享有一些不可侵犯的权利,那么,世俗王权就必须 把这些权力作为对自己的最高权力的合法的限制来接受,同样,世俗王权的一些 权力也构成了对教会最高权力的一种合法限制。在法律的最高统治下,世俗王权 和教会和平共处。 在基督教徒眼中,教皇是上帝的代表,此时的法律已被当作上帝的意志。因 此,教会制定的一系列教条都被认为是神圣的、至高无上的,同时也被无条件的 遵守。正因为此,经过历史的渗透与沉淀,宗教以把西方的法律抬高到了神圣的 地位,将法治深入人心,让人民从内心里接受法律、服从法律。在这个时期,法 律至上观已被确立起来,这为西方法治的发展极为有利,甚至可以说是关键性的。 ■中国法治溯源 春秋后期,郑子产铸刑书,是中国成文法诞生的标志。之后成文法在诸侯各 国普遍化。到秦国时,受法家思想支配的秦王朝采用酷刑,并有了“焚书坑儒” 的一幕。 其实中国古代先秦时期在治国方略上,就存在是依靠法律行政即法治,还是 依靠道德教化即德治两种主张的论争。在秦朝时,采用的“法治”,到了汉代, 就改头换面的全部用儒家思想来武装了。汉代的法律为中国封建法律的主干,在 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汉武帝推行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同 时,也将中国古代散发着思想光芒的充满人文气息的道家、崇尚“依法治国”的 法家一同埋葬。从那时起,中国人民时刻生存在儒家思想的氛围中,历代不但礼 法、礼率并称,礼书和法典并列,礼教与法律关系密切,而且在审判决狱上,更 受汉代的春秋决狱的影响。儒家思想无论从年代的久远(从汉武帝时到清末)、 从实施手段上(作为历代治国方略)、从群众基础上(举国上下)等方面看,儒 家思想在古代的思想领域有绝对的发言权,它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甚 至外交,在当时的地位不亚于当今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在现在的地位。 作为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孔子总体思想特征有四:一是崇礼;二是纳仁入 礼;三是德主刑辅;四是重视教化。孔子在法律方面推崇德治和人治。他曾提出: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国格”。 在先秦的各学派争论中,儒家的德治与法家的法治形成了对立。儒家坚持“德 治”,他们的主张为后代思想家和政治家们所继承和发展,形成了以道德教化即 德治治国根本的传统观念。儒家学派重德轻刑,孔子之后的思想家和政治家都承 继了孔子的德治思想,以德治作为理想的治国手段,中国历史上所形成的以德治 国和政治传统实践,与儒家思想是密不可分的。那么如何理解德治呢?孔子从人 性善论出发,认为人皆有仁心,此心是与天地之大德相通的,故良好的治理应该 是仁心的运用,是仁政。他认为德治强调教化优先,刑威于后,把人看作自主自 为的道德主体,而非国家暴力强制的对象。 那么儒家思想中的“人治”作何理解呢?在古罗马时代,柏拉图在早年时认 为,一个最理想的国家就是“哲学王”统治的国家。一个最符合正义的国家,当 然只能是由哲学王来统治。这是典型的“人治”观。他一生的大部分时间用于寻 找他理想中的哲学王,遗憾的是,他终生没有找到。在他晚年时,他退而求其次, 认为如果统治者不是哲学家,而且在短时间内又无法使统治者变成哲学家,那么 就应该实行以法治国。柏拉图的终点正是西方法的起点。 儒家思想同样也推崇人治。孔子提出为政在人,孟子提出“徒善不足以为政, 徒法不足以自行”。至于儒家思想中的人治,存在着争议。综观几前年的封建统 治,笔者认为儒家所提倡的人治应是君主专制。他与柏拉图不同,柏拉图始终站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培养法制精神8 在一个理性的构架上,并最终实现了法治的回归,使法治走入正轨;而孔子以人 本善为根基,始终认为个人的权力和力量是无穷的,在这个框架下,将中国的法 治引入偏离的轨道,并使之越走越远 无论是德治还是人治,儒家不重视法律的作用,这是法治发展致命的。它 只是将法治作为后补手段,一种惩罚措施,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儒家伦理 影响下的社会规范,基本上有很强的一致性:情、理、法皆不外起规矩节度,法 律列于最末。布莲克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法律的维系社会功能远比道德、风俗、教 化等小,相对于其他社会,其运作功能也来的微小,这种规范的一致性,并未使 中国传统法律维系社会秩序的被害人无处申诉,只能诉诸形式上的力量,往非理 性的路上求出路。在人们传统思想里,法律的威慑力远远大于法律的对自身的保 护性,也就是在常人看来,法律是恐惧的。这种思想下只能培养人民对法律的反 抗情绪,遵守很难做到,更别提服从了。这与西方的法治思想是根本背离的。瞿 同祖先生说:“儒家为官既有司法的责任,可是它常于法律条文之外,更取决于 儒家的思想。中国法律原无律无政不得为罪的规定,取自由裁定主义,伸缩性极 大,这样,儒家思想在法律上一跃成为最高的原则,与法理无异”。 【视频录像】《法治的力量》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问题讨论:根据以上文字材料和视频录像,谈谈你对法治的理解。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资料】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倡言法治,反对人治,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的命题,认为法治比人治理智、公正,比人治正确、髙明,比人治稳定、可靠, 并给法治下了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 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法制与法治的概念和区别。所谓法制,就是“用法统治”ule by law),所谓法治,就是“由法统治”( rule of law),与“人治”对立。两者的区 别: (1)法制既指一国的法律和制度或法律制度,也可指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方式、 制度。而法治概念的含义则主要在于主张执政者严格依法治理国家, (2)当法制作为法律和制度或法律制度的简称时,它指的是具有实体性的法律、 制度,属于制度的范畴,强调加强法制是强调要有治国的工具。而法治是一种治 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相对人治而言,强调法治就是强调法律、制度这种工具 在治理国家中具有极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一国执政者特别看重法律、制度的作用。 (3)法制既强调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也强调每个公 民守法。而法治强调的主要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法 律,依法办事。 4)在近现代,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和制度,亦即都有某种意义上的法制。 但并不是每个国家都以法治国,都有法治 其次,我们要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制的内涵: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法 律制度的简称,内容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诸方面的法律制度 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即依法治国,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 当代大学生应当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性质和特 征,树立符合时代精神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有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培养法制精神8 8 在一个理性的构架上,并最终实现了法治的回归,使法治走入正轨;而孔子以人 本善为根基,始终认为个人的权力和力量是无穷的,在这个框架下,将中国的法 治引入偏离的轨道,并使之越走越远。 无论是德治还是人治,儒家不重视法律的作用,这是法治发展致命的。它 只是将法治作为后补手段,一种惩罚措施,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儒家伦理 影响下的社会规范,基本上有很强的一致性:情、理、法皆不外起规矩节度,法 律列于最末。布莲克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法律的维系社会功能远比道德、风俗、教 化等小,相对于其他社会,其运作功能也来的微小,这种规范的一致性,并未使 中国传统法律维系社会秩序的被害人无处申诉,只能诉诸形式上的力量,往非理 性的路上求出路。在人们传统思想里,法律的威慑力远远大于法律的对自身的保 护性,也就是在常人看来,法律是恐惧的。这种思想下只能培养人民对法律的反 抗情绪,遵守很难做到,更别提服从了。这与西方的法治思想是根本背离的。瞿 同祖先生说:“儒家为官既有司法的责任,可是它常于法律条文之外,更取决于 儒家的思想。中国法律原无律无政不得为罪的规定,取自由裁定主义,伸缩性极 大,这样,儒家思想在法律上一跃成为最高的原则,与法理无异”。 【视频录像】《法治的力量》中央电视台 《今日说法》 问题讨论:根据以上文字材料和视频录像,谈谈你对法治的理解。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资料】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倡言法治,反对人治,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的命题,认为法治比人治理智、公正,比人治正确、高明,比人治稳定、可靠, 并给法治下了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 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法制与法治的概念和区别。所谓法制,就是“用法统治”(rule by law),所谓法治,就是“由法统治”(rule of law),与“人治”对立。两者的区 别: (1)法制既指一国的法律和制度或法律制度,也可指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方式、 制度。而法治概念的含义则主要在于主张执政者严格依法治理国家。 (2)当法制作为法律和制度或法律制度的简称时,它指的是具有实体性的法律、 制度,属于制度的范畴,强调加强法制是强调要有治国的工具。而法治是一种治 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相对人治而言,强调法治就是强调法律、制度这种工具 在治理国家中具有极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一国执政者特别看重法律、制度的作用。 (3)法制既强调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也强调每个公 民守法。而法治强调的主要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法 律,依法办事。 (4)在近现代,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和制度,亦即都有某种意义上的法制。 但并不是每个国家都以法治国,都有法治。 其次,我们要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制的内涵: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法 律制度的简称,内容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诸方面的法律制度。 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即依法治国,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 当代大学生应当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性质和特 征,树立符合时代精神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有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培养法制精神9 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领导力量,是维护和发展民主、实 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强保证。但要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 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 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性 质和内容,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是社会主义 民主的重要实现途径。社会主义民主只有制度化、法制化,才能持续、稳定、有 序地推进,人民当家作主才能有切实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某种权能。法律义务是 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义务主体)所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 (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对立统一。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 利的义务。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总量上是等值或等额的。权利范 围就是义务的界限,义务范围就是权利界限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秩序和自由都是社会的基本价值目标,法律义务实现秩 序,法律权利实现人的自由。 问题讨论 1、作为一个中国公民,请说说你享有哪些法律权利?应当承担哪些法律义务? 2、有些大学生只强调自己的权利、自由和获取,对义务、责任和付出却很淡漠, 结合实际,谈谈你的看法。 教师总结延伸: 权利和义务是一对具有丰富内涵的概念,可以从多个要素或层面来理解。但无论 从法理上如何诠释,都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义务可以理 解为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手段,法律通过规定,使义务主体承受某种约束或 负担。也就是说,权利是主张,意味着自由、获取和保护;义务是被主张,意味 着约束、付出和强制。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相互对应、相互依存、 相互转化、密不可分。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 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法律关系中的 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 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的权利,但是如果缺乏义务性规 范的支持,权利就形同虚设,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权利的实现取决于义务的 履行,不自觉履行义务就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权利的实现,一部分以他人履行 义务而获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复存在。也 就是说,在权利和义务这一对矛盾统一体中,义务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支配地 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权利的存在和实现。 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 定的义务。”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 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有维护国家 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等等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培养法制精神9 9 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领导力量,是维护和发展民主、实 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强保证。但要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 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 (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性 质和内容,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是社会主义 民主的重要实现途径。社会主义民主只有制度化、法制化,才能持续、稳定、有 序地推进,人民当家作主才能有切实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某种权能。法律义务是 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义务主体)所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 (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对立统一。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 利的义务。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总量上是等值或等额的。权利范 围就是义务的界限,义务范围就是权利界限。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秩序和自由都是社会的基本价值目标,法律义务实现秩 序,法律权利实现人的自由。 问题讨论: 1、作为一个中国公民,请说说你享有哪些法律权利?应当承担哪些法律义务? 2、有些大学生只强调自己的权利、自由和获取,对义务、责任和付出却很淡漠, 结合实际,谈谈你的看法。 教师总结延伸: 权利和义务是一对具有丰富内涵的概念,可以从多个要素或层面来理解。但无论 从法理上如何诠释,都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义务可以理 解为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手段,法律通过规定,使义务主体承受某种约束或 负担。也就是说,权利是主张,意味着自由、获取和保护;义务是被主张,意味 着约束、付出和强制。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相互对应、相互依存、 相互转化、密不可分。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 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法律关系中的 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 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的权利,但是如果缺乏义务性规 范的支持,权利就形同虚设,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权利的实现取决于义务的 履行,不自觉履行义务就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权利的实现,一部分以他人履行 义务而获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复存在。也 就是说,在权利和义务这一对矛盾统一体中,义务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支配地 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权利的存在和实现。 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 定的义务。”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 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有维护国家 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等等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培养法制精神10 这些都是宪法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也是每一个大学生必须自觉遵循的人生准则。 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非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是指宪法或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义 务,如果不履行这样的义务将触犯法律,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的义务为非法定义务。非法定义务与习俗、道德相联系,履行非法定义务更需要 奉献精神。加强对非法定义务的学习和认识,把道德要求自觉上升为义务要求, 是我们每一个大学生的重要学习任务。只有完成好这一学习任务,我们才能更深 刻地懂得,一个人想要享受权利就必须先履行义务,只有履行义务才能保证别人 和自己权利的实现,从而不断提高履行强制力约束的法律义务和非强制力约束的 道德义务的自觉性,使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成为我们大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取 向 名人名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 ●不要过分的醉心于放任自由,一点也不加以限制的自由,它的害处与危险实在不 少。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背景资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最早是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等人提出来的, 清末民初传入中国。1954年,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从字面上看 平”就是没有高下之分,“等”就是没有大小之别。而法律平等就是在法律上 没有差别。笔者认为,所谓法律平等,就是指法律地位的平等,包括四个方面的 内容,即法律人格的平等、法律权利的平等、法律义务的平等和法律对待的平等。 法律人格的平等,指每个人作为人都享有同样的人格尊严,法律应该承认并保护 这种尊严。我国的宪法、刑法以及民法通则都承认并保护公民的人格平等 法律权利的平等,指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权利是法 律平等的中心内容。法律权利的平等,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权利能力的平等,在同 等条件下公民具有获得相同权利的资格,在具体进入权利领域的时候,公民能否 依据自已的能力获得所需要的权利,是权利主体自身行为能力的不平等。 法律义务的平等,指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权 利的实现,都需要以相应的义务的履行为条件。因此,平等的义务是平等的权利 实现的条件。如果公民不履行平等的义务,则其平等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平 等的义务,应把平等的责任包括在内,法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义务,即不履 行法律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法律对待的平等,是指法律对所有的人都一视同仁,不管是保护还是惩罚都是平 等的,不得因人而异。一方面,所有的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 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等,其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 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所有的人不论其地位有多高,权利有多大 身份有多特殊(除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享有的特权),一旦违法犯罪都毫无例外地 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平等对待是相对的,合理的差别对待恰恰是平等原 则所允许的。 根据教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两层含义: (一)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法律,平等地享有和 行使法律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法律义务。任何人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 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都要 给予平等对待。 教师总结延伸: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培养法制精神10 10 这些都是宪法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也是每一个大学生必须自觉遵循的人生准则。 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非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是指宪法或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义 务,如果不履行这样的义务将触犯法律,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的义务为非法定义务。非法定义务与习俗、道德相联系,履行非法定义务更需要 奉献精神。加强对非法定义务的学习和认识,把道德要求自觉上升为义务要求, 是我们每一个大学生的重要学习任务。只有完成好这一学习任务,我们才能更深 刻地懂得,一个人想要享受权利就必须先履行义务,只有履行义务才能保证别人 和自己权利的实现,从而不断提高履行强制力约束的法律义务和非强制力约束的 道德义务的自觉性,使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成为我们大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取 向。 名人名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 ●不要过分的醉心于放任自由,一点也不加以限制的自由,它的害处与危险实在不 少。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背景资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最早是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等人提出来的, 清末民初传入中国。1954 年,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从字面上看, “平”就是没有高下之分,“等”就是没有大小之别。而法律平等就是在法律上 没有差别。笔者认为,所谓法律平等,就是指法律地位的平等,包括四个方面的 内容,即法律人格的平等、法律权利的平等、法律义务的平等和法律对待的平等。 法律人格的平等,指每个人作为人都享有同样的人格尊严,法律应该承认并保护 这种尊严。我国的宪法、刑法以及民法通则都承认并保护公民的人格平等。 法律权利的平等,指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权利是法 律平等的中心内容。法律权利的平等,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权利能力的平等,在同 等条件下公民具有获得相同权利的资格,在具体进入权利领域的时候,公民能否 依据自已的能力获得所需要的权利,是权利主体自身行为能力的不平等。 法律义务的平等,指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权 利的实现,都需要以相应的义务的履行为条件。因此,平等的义务是平等的权利 实现的条件。如果公民不履行平等的义务,则其平等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平 等的义务,应把平等的责任包括在内,法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义务,即不履 行法律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法律对待的平等,是指法律对所有的人都一视同仁,不管是保护还是惩罚都是平 等的,不得因人而异。一方面,所有的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 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等,其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 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所有的人不论其地位有多高,权利有多大, 身份有多特殊(除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享有的特权),一旦违法犯罪都毫无例外地 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平等对待是相对的,合理的差别对待恰恰是平等原 则所允许的。 根据教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两层含义: (一)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法律,平等地享有和 行使法律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法律义务。任何人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 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都要 给予平等对待。 教师总结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