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趣的矛盾率与悖论研究 法律中的矛盾律与悖论 韩非子讲过一个耳熟能详的故事。 “楚人有鬻盾与矛者,誉之曰:‘吾盾之坚,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 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 这就是流传至今的自相矛盾的故事。 当年读到这个故事,主要是着重于做人的哲学和文字的锤炼。学习了逻辑学 课程之后,回想起这个小故事,突然有了新的理解,了解到故事中蕴涵的矛盾律法 则 结合故事,可以发现,“于物无不陷也”的矛和“莫能陷也”的盾,在同一 时间,同一关系上,是不能同时成立的。所以说,商人的矛和盾硬碰的结果, 定是一种说法真,一种说法假,绝不可能同时为真。商人这种情况是违反矛盾律 的。用逻辑语言来说,就是在同一思维的过程中,每一思想及其否定不能同时为 真,这就是矛盾律,其公式是 A不是非A” 矛盾律对人们的正确思维的要求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也就是在同一时间, 同一关系中,对互相否定的判断不能同时肯定。如果违反了这一要求,在同一思 维过程中,对一对象既予肯定,又予以否定,就会出现逻辑矛盾。人们通常所说 的“出尔反尔”、“前言不搭后语”、“自己打自己的嘴巴”,都是思维自相矛 盾的生动写照 看上去,这个叙述有些故作神秘,难以理解,也毫无必要。不过在生活中 违反矛盾律的例子还是很多见的。如我们在写文章时,喜欢用“皓月当空,繁星 满天”这样的句子。然而,曹操在《短歌行》中写道:“月明星稀,乌鹊南飞, 绕树三匝,何枝可依?”。曹操观察入微,了解了“月明”必“星稀”的自然现 象,如果我们以“月明星繁”来描写夜空,肯定是闭门造车。又如,文学作品中 有:“巍巍长城,雄伟壮观。她是中国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也是无可匹比的天 然屏障。”这样的句子。长城既然是中国人民智慧的结晶,就不可能是天然屏障。 这也显然犯上了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 由此可见,自相矛盾给我们造成的苦恼和困惑让人挠头不已。而且,更深层 次的矛盾会引发更难以理解的问题,这就是被爱因斯坦称作“我们面对的重大问 题无法在我们制造出这些问题的思考层次上解决”的悖论问题。比如罗素悖论 y={x|X不属于x},问y是不是y自己的元素?从真可以推出假,从假可以推出真, 命题的真假因而不能确定 悖论指逻辑学中的一类特殊命题。悖论产生的必要条件,是谓词逻辑的主语 与宾语同 用哲学语言说,是主体与对象同一。与矛盾不同的是,悖论在逻辑 上不能解决,而矛盾可以通过矛盾律消除。 逻辑规律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它从不同的角度保证了人们的思维具 有确定性。而矛盾律的应用领域更是广泛。在我的专业一一法学的领域,矛盾律 以及其它逻辑学的基本规律的应用更是不胜枚举
有趣的矛盾率与悖论研究 法律中的矛盾律与悖论 韩非子讲过一个耳熟能详的故事。 “ 楚 人有鬻 盾与矛者, 誉之曰: ‘ 吾 盾 之坚, 莫 能陷也。 '又誉其矛 曰 : ‘ 吾 矛之利 , 于物无 不 陷也。 '或 曰 ; ‘ 以 子 之 矛陷子 之 盾何如 ? '其 人 弗能应 也 。 ” 这就是流传至今的自相矛盾的故事。 当 年 读到这个 故事,主 要是着重 于做人的 哲学和文 字的锤炼 。学习了 逻辑学 课 程之后,回想起这 个小故事 ,突然有 了新的理 解 ,了解到 故事中蕴 涵的矛盾 律 法 则 。 结 合 故事,可 以发现, “ 于物无 不陷也 ” 的矛和 “ 莫能陷也 ” 的盾, 在同一 时间,同 一关系上 ,是不能 同时成立 的。所以 说,商人 的矛和盾 硬碰的结 果 , 一 定是一种 说法真, 一种说法 假,绝不 可能同时 为真。商 人这种情 况是违反 矛 盾 律 的。用逻 辑语言来 说,就是 在同一思 维的过程 中,每一 思想及其 否定不能 同 时 为 真,这就是矛盾律,其公式是: “ A不是非A ” 。 矛 盾律对人 们的正确 思维的要 求是:在 同一思维 过程中,也就是在 同一时 间 , 同一关系 中,对互 相否定的 判断不能 同时肯定 。如果违 反了这一 要求,在 同 一 思 维过程中 ,对一对 象既予肯 定,又予 以否定, 就会出现 逻辑矛盾 。人们通 常 所 说 的 “ 出尔反尔 ” 、 “ 前言不搭后语 ” 、 “ 自己打自己的 嘴 巴 ” ,都是思维 自 相 矛 盾的生动写照。 看 上 去,这个 叙述有些 故作神秘 ,难以理 解,也毫 无必要。 不过在生 活中, 违反矛盾 律的例子 还是很多 见的。如 我们在写 文章时, 喜欢用“ 皓月当空 , 繁 星 满天”这 样的句子 。然而, 曹操在《 短歌行》 中写道: “ 月明星稀,乌鹊 南 飞 , 绕树三匝 ,何枝可 依 ? ” 。曹操观察 入微,了 解 了 “ 月 明 ” 必 “ 星 稀 ” 的自然现 象,如果 我们以 “ 月明星繁 ” 来描写夜空,肯 定是闭门 造车。又 如,文学 作 品 中 有 : “ 巍巍长城, 雄伟壮观 。她是中 国劳动人 民智慧的 结晶,也 是无可匹 比 的 天 然 屏 障 。” 这 样的句 子 。长 城 既然是中 国人民智 慧的结晶 ,就 不 可 能是天然 屏障。 这也显然犯上了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 由 此 可见,自 相矛盾给 我们造成 的苦恼和 困惑让人 挠头不已 。而且, 更深层 次的矛盾 会引发更 难以理解 的问题, 这就是被 爱因斯坦 称作“我 们面对的 重 大 问 题无法在 我们制造 出这些问 题的思考 层次上解 决”的悖 论问题。 比如罗素 悖 论 : y={x|x 不 属 于 x},问 y 是不是 y 自己的 元素?从 真可以推 出假,从 假 可以推出 真 , 命题的真假因而不能确定。 悖 论 指逻辑学 中的一类 特殊命题 。悖论产 生的必要 条件,是 谓词逻辑 的主语 与宾语同 一,用哲 学语言说 ,是主体 与对象同 一。与矛 盾不同的 是,悖论 在 逻 辑 上不能解决,而矛盾可以通过矛盾律消除 。 逻 辑 规律是我 们每个人 都必须遵 守的,它 从不同的 角度保证 了人们的 思维具 有确定性 。而矛盾 律的应用 领域更是 广泛。在 我的专业 ——法学 的领域, 矛 盾 律 以及其它逻辑学的基本规律的应用更是不胜枚举。 1
有趣的矛盾率与悖论研究 法学研究中一个典型的违背矛盾律的例子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职业律师马 歇尔根据《一七八九年司法条例》接受此案,又以它与宪法相冲突为由宣布它违 宪。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马歇尔的做法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如果《司法条 例》有效力,由马歇尔按此管辖的效力进行的司法行为可以推出它无效力:;如果 它无效力,根本就不会有马歇尔的司法行为,则它有效力。这更像是一个“悖论” 但这个“悖论”是虚假的,《司法条例》在进入司法审查之前“有效力”是假定 的(假定的合理性在于它具备相应的形式要件),《司法条例》“无效力”是司 法审查之后的一种确认。抽掉时间的结果是司法审查作为一个过程不存在了,《司 法条例》从“有效力”到“无效力”的过程似乎是可逆的。至于“自相矛盾 其实《司法条例》“有效力”与“无效力”的假定和判定并不同时存在,因而不 与矛盾律相抵触。 马歇尔式的“悖论”在法律中大量存在。比如无效合同的认定,在认定它无 效之前肯定得假定它是有效的(因为它具备假定的形式要件)。其实,所有法律 的效力在经司法审查之前都是假定的,与合同的效力是假定的一样。当然,我们 可以避免马歇尔式的“悖论”,但那一定得取消司法审查,不过随之而来的则是 法律自相矛盾的无“法”解决 现在,法学中的“悖论”一词应用的更为广泛。比如,我们可以构造如下悖 论:一个人的信念是,他有能力制定对自己产生约東力的规则。如果该信念为真 (有能力),则已经制定的规则就不能更改(否则无约柬力),缺乏更改规则的 能力证明该信念为假(无能力);如果该信念为假,则已经制定的规则可以更改, 更改规则的能力证明该信念为真。个人是如此,社会亦然。一个社会是否有能力 为自己制定有约東力的规则?—一它的真假是不能确定的。因为制定规则的能力 与规则的约東力是相互抵触的。说到底,悖论产生于主体与对象同一,要为自己 制定有约東力的规则的社会也是这种同一,因此难免产生悖论。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法学里面引入时间因素,这样可以将制定规则的能力与 规则的约柬力分开, 这就是司法审查过程。毕竟,以时间为内生变量的两个 命题(制定规则的能力与规则的约東力)是不会矛盾的,时间的不可逆性也不会 让之成为悖论。但司法审查未必能避免经审查过的法律不自相矛盾,而且除非诉 诸一个统一的标准,这种情况会时时发生。这个“统一的标准”可能是宪法、自 然法、上帝等等,总之,是社会制定规则的能力不可轻易变更的东西。看来,引 入法的时间内生变量一—司法审查过程一一以解决法律中的悖论,社会制定规则 的能力就一定会受到约束。 在法律中,一个很著名的矛盾律争论便是关于死刑存废的话题。支持死刑的 人认为,人权的内容相当丰富,它是有层次、有位阶的,譬如生命权、自由权 财产权等等。生命权当然最高,生命权若被剥夺,其它的权利自然都“皮之不存”, 更无从谈起。根据这项理念和准则,多年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解释,死刑是违 反美国宪法的。也就是说,美国不准有死刑。可是自此之后,美国的犯罪率节节 升高,很多无辜的人受到杀害,大家对废死刑的合适性有了怀疑,最高法院遂后 又解释,死刑并不违宪,于是恢复了死刑。可是美国是一联邦国,各州有自己的 法律,最高法院虽容许死刑,但并不能强制各州执行死刑,于是死刑在美国各州
有趣的矛盾率与悖论研究 法 学 研究中一 个典型的 违背矛盾 律的例子 是马伯里 诉麦迪逊 案。职业 律师马 歇尔根据 《一七八 九年司法 条例》接 受此案, 又以它与 宪法相冲 突为由宣 布 它 违 宪。由此 ,我们可 以看出, 马歇尔的 做法是 “ 自相矛盾 ” 的,因为如果《 司 法 条 例》有效 力,由马 歇尔按此 管辖的效 力进行的 司法行为 可以推出 它无效力 ; 如 果 它 无效力 ,根 本就不会 有马歇尔 的司法行 为 ,则 它 有 效 力 。这 更 像是一个 “ 悖 论 ” 。 但这个 “ 悖 论 ” 是虚假的, 《司法条 例》在进 入司法审 查之前 “ 有效力 ” 是假定 的(假定 的合理性 在于它具 备相应的 形式要件 ),《司 法条例》 “ 无效力 ” 是 司 法 审查之后 的一种确 认 。抽掉时 间的结果 是司法审 查作为一 个过程不 存在了,《 司 法条例》 从 “ 有效力 ” 到 “ 无效力 ” 的过程似 乎是可逆 的。至于 “ 自相矛 盾 ” , 其实《司 法条例》 “ 有效力 ” 与 “ 无效力 ” 的假定和判 定并不同 时存在, 因 而 不 与矛盾律相抵触。 马 歇 尔式的 “ 悖 论 ” 在 法律中大 量存在。 比如无效 合同的认 定,在认 定它无 效之前肯 定得假定 它是有效 的(因为 它具备假 定的形式 要件)。 其实,所 有 法 律 的效力在 经司法审 查之前都 是假定的 ,与合同 的效力是 假定的一 样。当然 , 我 们 可以避免 马歇尔式 的 “ 悖 论 ” ,但那一定得取 消司法审 查,不过 随之而来 的 则 是 法律自相矛盾的无 “ 法 ” 解决。 现 在 ,法学中 的 “ 悖 论 ” 一词应 用的更为 广泛。比 如,我们 可以构造 如下悖 论:一个 人的信念 是,他有 能力制定 对自己产 生约束力 的规则。 如果该信 念 为 真 (有能力 ),则已 经制定的 规则就不 能更改( 否则无约 束力), 缺乏更改 规 则 的 能 力证明该 信念为假( 无能力);如 果 该信念为 假 ,则 已 经制定的 规则可以 更 改 , 更改规则 的能力证 明该信念 为真。个 人是如此 ,社会亦 然。一个 社会是否 有 能 力 为自己制 定有约束 力的规则 ? — — 它 的真假是 不能确定 的。因为 制定规则 的能力 与规则的 约束力是 相互抵触 的。说到 底,悖论 产生于主 体与对象 同一,要 为 自 己 制定有约束力的规则的社会也是这种同一,因此难免产生悖论。 为 了 解决这个 问题,法 学里面引 入时间因 素,这样 可以将制 定规则的 能力与 规则的约 束力分开 , — — 这 就是司法 审查过程 。毕竟, 以时间为 内生变量 的两个 命题(制 定规则的 能力与规 则的约束 力)是不 会矛盾的 ,时间的 不可逆性 也 不 会 让之成为 悖论。但 司法审查 未必能避 免经审查 过的法律 不自相矛 盾,而且 除 非 诉 诸一个统 一的标准 ,这种情 况会时时 发生。这 个 “ 统一的标准 ” 可能是宪 法 、 自 然法、上 帝等等, 总之,是 社会制定 规则的能 力不可轻 易变更的 东西。看 来 , 引 入法的时 间内生变 量 — — 司法审查过 程 — — 以解决法律 中的悖论 ,社会制 定规则 的能力就一定会受到约束。 在法律中 ,一个很 著名的矛 盾律争论 便是关于 死刑存废 的话题。 支持死刑 的 人认为, 人权的内 容相当丰 富,它是 有层次、 有位阶的 ,譬如生 命权、自 由 权 、 财 产权等等 。生 命权当 然最高,生 命权若被 剥夺,其 它 的权利自 然 都“皮之 不存”, 更无从谈 起。根据 这项理念 和准则, 多年前美 国联邦最 高法院曾 解释,死 刑 是 违 反美国宪 法的。也 就是说, 美国不准 有死刑。 可是自此 之后,美 国的犯罪 率 节 节 升高,很 多无辜的 人受到杀 害,大家 对废死刑 的合适性 有了怀疑 ,最高法 院 遂 后 又解释, 死刑并不 违宪,于 是恢复了 死刑。可 是美国是 一联邦国 ,各州有 自 己 的 法律,最 高法院虽 容许死刑 ,但并不 能强制各 州执行死 刑,于是 死刑在美 国 各 州 2
有趣的矛盾率与悖论研究 有存有废,成了“一国两制” 而反对死刑的人认为,人的生命为上天所赐,除了造物者,没有任何人有权 剥夺另一人的生命。判死刑的人,多半是杀人犯,所以赞成死刑的人就运用“矛 盾律”来反驳;既然人不可剥夺另一人的生命,则杀人犯显然先犯了此一重罪, 如何能不受惩罚?不论两种辩论理由如何,我们都可以看得出来:矛盾律在法律 推理中的重要性了 从古希腊到今天,逻辑矛盾律与悖论一直给人们带来很大的乐趣。通过学习 逻辑学教程,我逐渐发现,逻辑学并不像我们以前所想像的那样枯燥无味,而是 个充满着许多重要的、生动有趣的问题,和许多专业研究相关的领域。在现代 逻辑的发展中,一些巨大的选展正是努力解决经典逻辑悖论的直接结果,同时也 带动了其它学科的进步。我想,逻辑学能够历经3000年而长生不衰,可能也源于 逻辑学本身所蕴涵的无穷乐趣和强大吸引力吧。 竺可桢学院 文科一班 3013002011
有趣的矛盾率与悖论研究 有存有废,成了“一国两制”。 而反对死 刑的人认 为,人的 生命为上 天所赐, 除了造物 者,没有 任何人有 权 剥夺另一 人的生命 。判死刑 的人,多 半是杀人 犯,所以 赞成死刑 的人就运 用 “ 矛 盾律”来 反驳;既 然人不可 剥夺另一 人的生命 ,则杀人 犯显然先 犯了此一 重 罪 , 如何能不 受惩罚? 不论两种 辩论理由 如何,我 们都可以 看得出来 :矛盾律 在 法 律 推理中的重要性了。 从古希腊 到今天, 逻辑矛盾 律与悖论 一直给人 们带来很 大的乐趣 。通过学 习 逻辑学教 程,我逐 渐发现, 逻辑学并 不像我们 以前所想 像的那样 枯燥无味 , 而 是 一个充满 着许多重 要的、生 动有趣的 问题,和 许多专业 研究相关 的领域。 在 现 代 逻辑的发 展中,一 些巨大的 进展正是 努力解决 经典逻辑 悖论的直 接结果, 同 时 也 带 动了其它 学科的进 步 。我 想 ,逻 辑 学 能够历经 3000 年 而 长生不衰 ,可 能 也 源 于 逻辑学本身所蕴涵的无穷乐趣和强大吸引力吧。 竺可桢学院 文科一班 程 敏 301300201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