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论文的作者署名与志谢 我国著作权法公布以来,已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作为医学科技期刊必须不折不 扣地执行著作权法。为此将本刊对作者署名和志谢的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作者暑名的意义和应具备的条件 1.署名的意义 (1)标明论文的责任人,文责自负 (2)医学论文是医学科技成果的总结和记录,是作者辛勤劳动的成果和创造智慧的结晶 也是作者对医学事业做出的贡献,并以此获得社会的尊重和承认的客观指标,是应得的荣誉 也是论文版权归作者的一个声明 (3)作者署名便于编辑、读者与作者联系,沟通信息,互相探讨,共同提高。作者姓名 在文题下按序排列; (4)其署名必须与授权书一致 (5)作者单位名称及邮政编码脚注于同页左下方 2.作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选题和设计,或参与资料的分析和解释者; (2)起草或修改论文中关键性理论或其他主要内容者; (3)能对编辑部的修改意见进行核修,在学术界进行答辩,并最终同意该文发表者。以 上3条均需具备 仅参与获得资金或收集资料者不能列为作者,仅对科研小组进行一般管理者也不宜列 为作者。其他对该研究有贡献者应列入志谢部分。对文章中的各主要结论,均必须至少有 1位作者负责 3几项具体规定: 通信作者应在投稿时确定。通信作者只列1位,由投稿者决定; 第一作者与通信作者为同一人时,不必标注为通信作者 在论文首页以脚注的形式标注通信作者姓名与E-mail 外籍作者,应附本人亲笔签名同意在本刊发表的函件; 集体署名的论文于文题下列署名单位,于文末列整理者姓名 集体署名的文章须将对该文负责的关键人物列为通信作者 多中心研究的论文,其各单位的第一作者,均为该文的并列第一作者。 二、志谢 在文后志谢是表示感谢并记录在案的意思。对给予过实质性帮助而又不能列为作者的 单位或个人应在文后给予志谢。但必须征得被志谢人的书面同意。志谢应避免以下倾向 1.被致谢者包括 (1)对研究提供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合作单位 (2)协助完成研究工作和提供便利条件的组织和个人 (3)出于某种考虑,将应被志谢人放在作者的位置上,混淆了作者和被志谢者的权利和义 务 (4)名人、知名专家包装自己的论文,抬高论文的身份,将未曾参与工作的,也未阅读过 该论文的知名专家写在志谢中。 (5)助诊断和提出重要建议的人
关于论文的作者署名与志谢 我国著作权法公布以来,已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作为医学科技期刊必须不折不 扣地执行著作权法。为此将本刊对作者署名和志谢的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作者署名的意义和应具备的条件 1. 署名的意义: (1)标明论文的责任人,文责自负; (2)医学论文是医学科技成果的总结和记录,是作者辛勤劳动的成果和创造智慧的结晶, 也是作者对医学事业做出的贡献,并以此获得社会的尊重和承认的客观指标,是应得的荣誉, 也是论文版权归作者的一个声明; (3)作者署名便于编辑、读者与作者联系,沟通信息,互相探讨,共同提高。作者姓名 在文题下按序排列; (4)其署名必须与授权书一致; (5)作者单位名称及邮政编码脚注于同页左下方。 2. 作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选题和设计,或参与资料的分析和解释者; (2)起草或修改论文中关键性理论或其他主要内容者; (3)能对编辑部的修改意见进行核修,在学术界进行答辩,并最终同意该文发表者。以 上 3 条均需具备。 仅参与获得资金或收集资料者不能列为作者,仅对科研小组进行一般管理者也不宜列 为作者。其他对该研究有贡献者应列入志谢部分。对文章中的各主要结论,均必须至少有 1 位作者负责。 3.几项具体规定: 通信作者应在投稿时确定。通信作者只列 1 位,由投稿者决定; 第一作者与通信作者为同一人时,不必标注为通信作者; 在论文首页以脚注的形式标注通信作者姓名与 E-mail; 外籍作者,应附本人亲笔签名同意在本刊发表的函件; 集体署名的论文于文题下列署名单位,于文末列整理者姓名; 集体署名的文章须将对该文负责的关键人物列为通信作者; 多中心研究的论文,其各单位的第一作者,均为该文的并列第一作者。 二、志谢 在文后志谢是表示感谢并记录在案的意思。对给予过实质性帮助而又不能列为作者的 单位或个人应在文后给予志谢。但必须征得被志谢人的书面同意。志谢应避免以下倾向: 1.被致谢者包括: (1)对研究提供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合作单位; (2)协助完成研究 工作和提供便利条件的组织和个人; (3)出于某种考虑,将应被志谢人放在作者的位置上,混淆了作者和被志谢者的权利和义 务; (4)名人、知名专家包装自己的论文,抬高论文的身份,将未曾参与工作的,也未阅读过 该论文的知名专家写在志谢中。 (5)助诊断和提出重要建议的人;
(6)予转载和引用权的资料、图片、文献、研究思想和设想的所有者 ⑦)出贡献又不能成为作者的人,如提供技术帮助和给予财力、物力支持的人,阐明其 支援的性质; 8)其他需志谢者
(6)予转载和引用权的资料、图片、文献、研究思想和设想的所有者; (7)出贡献又不能成为作者的人,如提供技术帮助和给予财力、物力支持的人,阐明其 支援的性质; (8)其他需志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