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教制度的伦理反思 组员:马有健12300270015 黄虞12300270087 白容凡12300270092 向昕12307090162 严诗菱12307090173 组长:陆嘉玮12300270048 2013/5/1
我国劳教制度的伦理反思 组员:马有健 12300270015 黄虞 12300270087 白容凡 12300270092 向昕 12307090162 严诗菱 12307090173 组长:陆嘉玮 12300270048 2013/5/1
1课题缘起 2003年,青年孙志刚被收容打死一案,引发了民众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热 烈讨论,最后以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而告终。但同样性质的劳动教养制度,受到 了同样的批评,却依然保留了下来,并且得到了更新的运用。例如上访妈妈唐慧 因多次上访而获劳教处罚,轻微违法的进城务工者、上访者、持不同政见者等, 成为劳动教养最新的适用对象。不得不承认中国的法制建设较之三十年前有了很 大的进步,但是明显违法的劳教制度却仍在执行,这不仅涉及到法律的问题,更 多还牵涉到伦理的问题,多少人因为他失去自由,但是劳动教养对于许多人来说 也许仅仅是一个出现在新闻中的名词。它剥夺某人的自由,却又不是坐牢;它宣 布某人行为不端,却也没有说此人犯了罪。我们这次课题所研究得出的关于劳教 制度的问题只是冰山一角。若能使看的人多一点对劳教的理解与关注便是最大的 慰藉。最后以一句话结尾,说这句话的人因为代替农民工要求土地赔偿而被判劳 教两年,他说“我不相信法律,我信仰法律。我想要宪法赋予我的那个世界。 2案例回顾 2.1河北常志相案 河北常志相,因到省人大、省政府、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资 委和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中南海地区、朝外使领馆、 美国大使馆,东交民巷17号(国家领导人住地)进行无理上访要人权,被认为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而处以劳教三年。而按《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 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硏无法进行,造成严重
1 课题缘起 2003 年,青年孙志刚被收容打死一案,引发了民众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热 烈讨论,最后以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而告终。但同样性质的劳动教养制度,受到 了同样的批评,却依然保留了下来,并且得到了更新的运用。例如上访妈妈唐慧 因多次上访而获劳教处罚,轻微违法的进城务工者、上访者、持不同政见者等, 成为劳动教养最新的适用对象。不得不承认中国的法制建设较之三十年前有了很 大的进步,但是明显违法的劳教制度却仍在执行,这不仅涉及到法律的问题,更 多还牵涉到伦理的问题,多少人因为他失去自由,但是劳动教养对于许多人来说 也许仅仅是一个出现在新闻中的名词。它剥夺某人的自由,却又不是坐牢;它宣 布某人行为不端,却也没有说此人犯了罪。我们这次课题所研究得出的关于劳教 制度的问题只是冰山一角。若能使看的人多一点对劳教的理解与关注便是最大的 慰藉。最后以一句话结尾,说这句话的人因为代替农民工要求土地赔偿而被判劳 教两年,他说“我不相信法律,我信仰法律。我想要宪法赋予我的那个世界。” 2 案例回顾 2.1 河北常志相案 河北常志相,因到省人大、省政府、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资 委和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中南海地区、朝外使领馆、 美国大使馆,东交民巷 17 号(国家领导人住地)进行无理上访要人权,被认为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而处以劳教三年。而按《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 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
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2河北王秀芝案 河北的王秀芝因两起刑事案件反映公安机关违法渎职问题被迫无奈长期在 地方和北京依法上访,她没有得到任何结果,却多次遭到地方公安机关的打击报 复和迫害,共被劳教三次,总计达4年零6个月。 2.3盐津县三上访人案 云南盐津的肖义雄、李浩、李昌杰原系该县烟草公司职工,2004年3月作 为富余人员被分流。自2006年起,其先后多次到县、市、省和国家烟草部门及 相关部门上访,要求回单位上班或执行与其他县区相同的补偿标准。2008年7 月8日至9日期间,三人与他人在昭通市烟草公司聚集,涌进其办公大楼,堵 塞办公楼通道、上下过道、占据领导办公室睡觉、打扑克、随意翻动、撕毁墙上 画报,导致市烟草公司无法开展工作。2008年7月14日至18日,每到上班时 间,三人和其他上访人员聚集在云南省烟草公司大厅,迫使省烟草公司作出书面 答复。7月17日11时许,昆明市公安局民警找肖义雄在公司一房间内询问情 况时,李浩带领数名上访人员将门敲开强行进入室内,质问、威胁、围堵民警, 个别人甚至进行言语辱骂。后肖义雄、李浩三人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有 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李昌杰获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4资料补充 2.41山东省青岛市的能健的《控告书》节选:"2008年3月初,我再次 到北京国家信访部门递交上访材料,又一次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区分局永清路派
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2 河北王秀芝案 河北的王秀芝因两起刑事案件反映公安机关违法渎职问题,被迫无奈长期在 地方和北京依法上访,她没有得到任何结果,却多次遭到地方公安机关的打击报 复和迫害,共被劳教三次,总计达 4 年零 6 个月。 2.3 盐津县三上访人案 云南盐津的肖义雄、李浩、李昌杰原系该县烟草公司职工,2004 年 3 月作 为富余人员被分流。自 2006 年起,其先后多次到县、市、省和国家烟草部门及 相关部门上访,要求回单位上班或执行与其他县区相同的补偿标准。2008 年 7 月 8 日至 9 日期间,三人与他人在昭通市烟草公司聚集,涌进其办公大楼,堵 塞办公楼通道、上下过道、占据领导办公室睡觉、打扑克、随意翻动、撕毁墙上 画报,导致市烟草公司无法开展工作。2008 年 7 月 14 日至 18 日,每到上班时 间,三人和其他上访人员聚集在云南省烟草公司大厅,迫使省烟草公司作出书面 答复。7 月 17 日 11 时许,昆明市公安局民警找肖义雄在公司一房间内询问情 况时,李浩带领数名上访人员将门敲开强行进入室内,质问、威胁、围堵民警, 个别人甚至进行言语辱骂。后肖义雄、李浩三人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有 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李昌杰获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4 资料补充 2.4.1 山东省青岛市的能健的《控告书》节选:“2008 年 3 月初,我再次 到北京国家信访部门递交上访材料,又一次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区分局永清路派
出所押回青岛,仍旧被关押在青岛市四方区淮阳路7号。3月25号,青岛市公 安局李沧区分局永清路派出所所长王ⅹⅹ和该所民警康ⅹ×、民警王ⅹⅹ,到关押 我的住所威胁我并公开扬言:“我一句话就可以拘留你半个月,二句话就可以教 养你一年,不怕你不服气。我们弄死你很容易。”第二天3月26日,民警康x 和另外一名民警王xx又一次来到关押我的住所(王谎称是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区 分局的法制科科长),两人反复威胁我说:“只要你老老实实接受案发单位给你们 家的赔偿费8万元钱,息诉罢访,保证不再上告,就可以不再次教养你,我们俩 人就有这个权力,否则就把你再次送去教养。” 2.42齐齐哈尔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 姓名:付雨兰,女,1945年8月9日出生,民族,汉,文化程度;小学, 身份证号码:230229194508090022户籍所在地:唐山镇沃华社区六小区,现 住址:无固定住址。 违法犯罪经历:1996年因扰乱国家机关秩序劳动教养二年;2000年因扰 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被劳动教养二年;2004年因扰乱公共秩序劳动教养三年。 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付雨兰因要求为其父反革命罪平反,长年上访,黑龙 江省高级法院已维持原判。2007年5月29日被解除劳教后,当日到克山县信 访办驻齐市办事处吵闹,扬言不给我50万元,就进京上访。后又直接到省委部 门静坐,扬言要见省长、省委书记,在往省委院内闯时被执勤武警制止。付于 2007年7月11日到北京上访时,到东郊民巷的总理住地非上访地上访:不听 劝阻被强行制止。又于2007年7月15日到中南海地区非上访地区继续上访, 不听劝阻,谩骂执勤武警,在往中南海大门闯时,被执勤民警将其强行带离
出所押回青岛,仍旧被关押在青岛市四方区淮阳路 7 号。3 月 25 号,青岛市公 安局李沧区分局永清路派出所所长王××和该所民警康××、民警王××,到关押 我的住所威胁我并公开扬言:“我一句话就可以拘留你半个月,二句话就可以教 养你一年,不怕你不服气。我们弄死你很容易。”第二天 3 月 26 日,民警康×× 和另外一名民警王××又一次来到关押我的住所(王谎称是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区 分局的法制科科长),两人反复威胁我说:“只要你老老实实接受案发单位给你们 家的赔偿费 8 万元钱,息诉罢访,保证不再上告,就可以不再次教养你,我们俩 人就有这个权力,否则就把你再次送去教养。” 2.4.2 齐齐哈尔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 姓名:付雨兰,女,1945 年 8 月 9 日出生,民族,汉,文化程度;小学, 身份证号码:230229194508090022 户籍所在地:唐山镇沃华社区六小区,现 住址:无固定住址。 违法犯罪经历:1996 年因扰乱国家机关秩序劳动教养二年;2000 年因扰 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被劳动教养二年;2004 年因扰乱公共秩序劳动教养三年。 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付雨兰因要求为其父反革命罪平反,长年上访,黑龙 江省高级法院已维持原判。2007 年 5 月 29 日被解除劳教后,当日到克山县信 访办驻齐市办事处吵闹,扬言不给我 50 万元,就进京上访。后又直接到省委部 门静坐,扬言要见省长、省委书记,在往省委院内闯时被执勤武警制止。付于 2007 年 7 月 11 日到北京上访时,到东郊民巷的总理住地非上访地上访:不听 劝阻,被强行制止。又于 2007 年 7 月 15 日到中南海地区非上访地区继续上访, 不听劝阻,谩骂执勤武警,在往中南海大门闯时,被执勤民警将其强行带离
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三年问题的决定》第1条第1款的决定,现决 定对付雨兰劳动教养壹年陆个月。决定劳动教养前,被劳动教养人员付雨兰被刑 事拘留,刑事拘留一日折抵劳动教养一日:劳动教养期限自2007年7月21日 起至2009年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或黑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的三个 月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7年8月8日 243付雨兰女儿的《申诉书》 “我叫富晓玲,今年36岁,家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工商局家属楼一单元四楼 (403房间)因患类风湿和双侧股骨头坏死,不能向您当面陈述,被迫无奈只 有用书信反映。我母亲付雨兰今年65岁,户口所在克山县克山镇二街十四组。 因她对克山县人民法院62刑字74号判决我姥爷付昨非犯反革命罪一案不服, 申诉长达二十四年,我姥爷的历史问题判决书认定是19391940年的事, 在解放后多次坦白交待,已做过结论,62年克山法院又以原历史问题定罪,在 适用法律上明显错,法律规定最高管制四年,管制期满不得任意延长,我姥爷管 制期延长二十三年半,被迫害致死仍没有解除管制,株连母亲及众兄妹大半辈子 没有公民权,方方面面受歧视、受伤害,得不到同等待遇。为此母亲开始上访, 而层层政府抱着错案不纠正不关心群众疾苦对母亲的合理合法要求冷漠相向 味敷衍推诿,使得原本在基层应该解决的问题长期无法得到解决,把母亲逼上 了上访之路,矛盾激化到顶峰。而当地政府怕影响形象,影响上级领导对当地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三年问题的决定》第 1 条第 1 款的决定,现决 定对付雨兰劳动教养壹年陆个月。决定劳动教养前,被劳动教养人员付雨兰被刑 事拘留,刑事拘留一日折抵劳动教养一日:劳动教养期限自 2007 年 7 月 21 日 起至 2009 年 1 月 20 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或黑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的三个 月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7 年 8 月 8 日 2.4.3 付雨兰女儿的《申诉书》 “我叫富晓玲,今年 36 岁,家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工商局家属楼一单元四楼 (403 房间)。因患类风湿和双侧股骨头坏死,不能向您当面陈述,被迫无奈只 有用书信反映。我母亲付雨兰今年 65 岁,户口所在克山县克山镇二街十四组。 因她对克山县人民法院(62)刑字74号判决我姥爷付昨非犯反革命罪一案不服, 申诉长达二十四年,我姥爷的历史问题判决书认定是 1939——1940 年的事, 在解放后多次坦白交待,已做过结论,62 年克山法院又以原历史问题定罪,在 适用法律上明显错,法律规定最高管制四年,管制期满不得任意延长,我姥爷管 制期延长二十三年半,被迫害致死仍没有解除管制,株连母亲及众兄妹大半辈子 没有公民权,方方面面受歧视、受伤害,得不到同等待遇。为此母亲开始上访, 而层层政府抱着错案不纠正,不关心群众疾苦,对母亲的合理合法要求冷漠相向, 一味敷衍推诿,使得原本在基层应该解决的问题长期无法得到解决,把母亲逼上 了上访之路,矛盾激化到顶峰。而当地政府怕影响形象,影响上级领导对当地的
评价而采取限制人身自由以至拖到母亲生命垂危有入院通知书、诊断书为证 母亲64岁高龄患有严重高血压、心脏病,三次强制劳教7年5个月零8天,07 年7月29日第四次劳教一年,因劳教所拒收,最后这次未能达成事实。 2.44劳动教养的流程示意图与刑事诉讼的流程示意图 县级公安机关 办案部门 公安机关 同级公安机关 法制部门 检察机关 批捕部门 地级公安机关 法制部门 地级公安机关 负责人 <检察机关 公诉部门 劳动教养 同级公安机关 芳动教养审批刑事诉讼 委员会 一审 法院 同级劳动教养 管理委员会 二亩 法院 芳动教养 场所 监狱看守所 3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
评价而采取限制人身自由,以至拖到母亲生命垂危(有入院通知书、诊断书为证)。 母亲 64 岁高龄患有严重高血压、心脏病,三次强制劳教 7 年 5 个月零 8 天,07 年 7 月 29 日第四次劳教一年,因劳教所拒收,最后这次未能达成事实。” 2.4.4 劳动教养的流程示意图与刑事诉讼的流程示意图: 3 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
所谓劳教是指“对有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仼,做治安管理处罚又 失之过轻的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劳作处分"。 该制度自初创以来已存续近六十年,实由各种特定时代风貌累积而成。 劳教制度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1950年3月8日,中共中央发布了 《关于镇压反革活动的指示》,在全国范围内掀起镇压反革命运动,并一直持续 至1953年。 由于在此前的历次政治运动中,中共中央对“"反革命分子”及“坏分子”采 取警告、撤职、判刑、枪决等惩治措施,而此次政治运动所查明的问题人员数量 庞大,如待以同样的惩治办法,恐带来较为严重的消极后果,因此另辟蹊径成为 了一种现实需求;又由于被清查出来的一些人的罪行尚不足以判处死刑和劳动改 造,且他们有一定的反革命行为,因此他们已不适合在国家机关及群众团体中留 任,但若直接将他们开除并使其流入社会,就很可能引发失业人数的激增以致危 害社会安定。正是在这样的忧虑下,劳教作为兼具强制及改造双重属性的处置方 式而被首次提出,并且1956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 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重申了劳教的复杂目的。可以说,该制度的出现实为政治 运动的产物。 劳教制度在初创之后“逐渐适用于‘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以外的其他 人,这些主要是指流氓不守规矩'、游手好闲’的人以及危害社会治安、屡教 不改,尚不够逮捕判刑的人"。 劳教制度的适用对象因此变成两类人:一为政治上的问题人员,二是实施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违法者。此种动向表明,劳教制度开始从政治对策向具有普遍
所谓劳教是指“对有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做治安管理处罚又 失之过轻的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劳作处分”。 该制度自初创以来已存续近六十年,实由各种特定时代风貌累积而成。 劳教制度产生于 20 世纪 50 年代。1950 年 3 月 8 日,中共中央发布了 《关于镇压反革活动的指示》,在全国范围内掀起镇压反革命运动,并一直持续 至 1953 年。 由于在此前的历次政治运动中,中共中央对“反革命分子”及“坏分子”采 取警告、撤职、判刑、枪决等惩治措施,而此次政治运动所查明的问题人员数量 庞大,如待以同样的惩治办法,恐带来较为严重的消极后果,因此另辟蹊径成为 了一种现实需求;又由于被清查出来的一些人的罪行尚不足以判处死刑和劳动改 造,且他们有一定的反革命行为,因此他们已不适合在国家机关及群众团体中留 任,但若直接将他们开除并使其流入社会,就很可能引发失业人数的激增以致危 害社会安定。正是在这样的忧虑下,劳教作为兼具强制及改造双重属性的处置方 式而被首次提出,并且 1956 年 1 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 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重申了劳教的复杂目的。可以说,该制度的出现实为政治 运动的产物。 劳教制度在初创之后“逐渐适用于‘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以外的其他 人,这些主要是指‘流氓不守规矩’、‘游手好闲’的人以及危害社会治安、屡教 不改,尚不够逮捕判刑的人”。 劳教制度的适用对象因此变成两类人:一为政治上的问题人员,二是实施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违法者。此种动向表明,劳教制度开始从政治对策向具有普遍
性的法律转化。 1957年,中共中央又发动了“反右”运动,而这场运动则推动了劳教的法 律化。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场运动需要处理大批“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资产阶级 右派分子”,而其处理方式基本上以劳教为主。1957年8月1日,经第一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劳教教养问题的决定》(以 下简称《决定》)该《决定》明示了劳动教养的实体及程序性内容,劳教遂因此 F式成为经最高立法机关批准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 相比于初创阶段的劳教而言,这一时期的劳教制度不仅仅是强制及教育的实 践者,而且也是就业的安排者。 1961年举行的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形成了《关于当前公安工作十个具体政策 问题的补充规定》,该《规定》在劳教问题上强调:收容劳动教养人员需经过专 署(市)公安处、局长批准;劳动教养在指导思想、性质和执行场所方面要区别 于劳改;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2年到3年,由劳动教养机构“内部掌握”, 只在收容时向本人及其家属宣布;对表现不好的劳动教养人员,可以延长劳动教 养期限。同时,劳动教养机构必须由专署、市经省级党委批准才可以举办 1979年12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以下简 称《补充规定》),并重新发布实施1957年的国务院《决定》,劳教制度在被破 坏十余年后再次登场。然而此时登场的劳教制度并非旧有劳教制度的单纯恢复, 而是旧有劳教制度的破茧重生。 从1979年至1982年间,除了《补充规定》之外,还有以下法律文件特 别值得注意:其一为1980年由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将强制劳动与收容审查査两项
性的法律转化。 1957 年,中共中央又发动了“反右”运动,而这场运动则推动了劳教的法 律化。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场运动需要处理大批“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资产阶级 右派分子”,而其处理方式基本上以劳教为主。1957 年 8 月 1 日,经第一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 78 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劳教教养问题的决定》(以 下简称《决定》)。该《决定》明示了劳动教养的实体及程序性内容,劳教遂因此 正式成为经最高立法机关批准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 相比于初创阶段的劳教而言,这一时期的劳教制度不仅仅是强制及教育的实 践者,而且也是就业的安排者。 1961 年举行的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形成了《关于当前公安工作十个具体政策 问题的补充规定》,该《规定》在劳教问题上强调:收容劳动教养人员需经过专 署(市)公安处、局长批准;劳动教养在指导思想、性质和执行场所方面要区别 于劳改;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 2 年到 3 年,由劳动教养机构“内部掌握”, 只在收容时向本人及其家属宣布;对表现不好的劳动教养人员,可以延长劳动教 养期限。同时,劳动教养机构必须由专署、市经省级党委批准才可以举办。 1979 年 12 月 5 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以下简 称《补充规定》),并重新发布实施 1957 年的国务院《决定》,劳教制度在被破 坏十余年后再次登场。然而,此时登场的劳教制度并非旧有劳教制度的单纯恢复, 而是旧有劳教制度的破茧重生。 从 1979 年至 1982 年间,除了《补充规定》之外,还有以下法律文件特 别值得注意:其一为 1980 年由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将强制劳动与收容审查两项
措施统于劳动教养的通知》。根据该文件,原来按照“强制劳动”和“收容审 查”分别处理的“违法犯罪人员”将全部待之以劳教,劳教适用对象有所增加。 其二是1982年由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试行办法》共有11章、69条,其内容多为有关被劳教者之管理、生活待遇、 会见、安置等事宜的执行性规则,规范劳教适用对象、审批程序等问题的条文却 不多。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 教人员的决定》增设一种处罚手段——“留场就业 《试行办法》虽不完善,但“确属迄今为止有关劳动教养的最为详尽的法律 文件"。也正因此可以认为,劳教制度的重建是以《试行办法》被公布的1982年 为终点的,而1982年之后的变化则是对以《试行办法》为代表的诸多法规的补 充和调整。 4劳动教养制度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 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 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 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和第 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
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根据该文件,原来按照“强制劳动”和“收容审 查”分别处理的“违法犯罪人员”将全部待之以劳教,劳教适用对象有所增加。 其二是 1982 年由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试行办法》共有 11 章、69 条,其内容多为有关被劳教者之管理、生活待遇、 会见、安置等事宜的执行性规则,规范劳教适用对象、审批程序等问题的条文却 不多。 1981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 教人员的决定》增设一种处罚手段——“留场就业”。 《试行办法》虽不完善,但“确属迄今为止有关劳动教养的最为详尽的法律 文件”。也正因此可以认为,劳教制度的重建是以《试行办法》被公布的 1982 年 为终点的,而 1982 年之后的变化则是对以《试行办法》为代表的诸多法规的补 充和调整。 4 劳动教养制度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 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 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 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和第 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
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 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 反社会主义分子;(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 分的;(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的,不够刑事 处分的;(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 工作、科学硏究和生活秩序、妨害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6)教唆他人违法 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一)危害国家安全情节显著轻微,尚 不够刑事处罚的;(二)结伙杀人、抢劫、強奸、放火、绑架、爆炸或者拐卖妇 女、儿童的犯罪团伙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三)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 亵儿童,聚众淫乱,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非法拘禁,盗窃,诈骗,伪造、倒 卖发票,倒卖车票、船票;伪造有价票证,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抢夺,聚众哄 抢,敲诈勒索,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 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 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內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四)制 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 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强买强卖、欺行 霸市,或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恶习较深、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尚 不够刑事处罚的;(五)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或
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 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 反社会主义分子;(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 分的;(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的,不够刑事 处分的;(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 工作、科学研究和生活秩序、妨害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6)教唆他人违法 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一)危害国家安全情节显著轻微,尚 不够刑事处罚的;(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绑架、爆炸或者拐卖妇 女、儿童的犯罪团伙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三)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 亵儿童,聚众淫乱,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非法拘禁,盗窃,诈骗,伪造、倒 卖发票,倒卖车票、船票;伪造有价票证,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抢夺,聚众哄 抢,敲诈勒索,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 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 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四)制 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 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强买强卖、欺行 霸市,或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恶习较深、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尚 不够刑事处罚的;(五)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