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九章期间与送达CONTENTSC一、刑事诉讼活动的期间二、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O
一、刑事诉讼活动的期间 二、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 第九章 期间与送达 CONTENTS

-刑事诉讼活动的期间
刑事诉讼活动的期间 1

一、期间的概念与确定的依据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守的时间期限。刑事诉讼期间一般由法律明文规定,称之为法定期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称之为指定期间。期日: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特定时间
一、期间的概念与确定的依据 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 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守的时间期限。 刑事诉讼期间一般由法律明文规定,称之为法定期间;在法律允许 的范围内可以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称之为指定期间。 期日: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特定 时间

一、期间的概念与确定的依据确定刑事诉讼活动的期间主要考虑:1.应当考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所必需的时间:2.应当考虑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活动中能够有效行使诉讼权利和切实维护合法权益的需要
一、期间的概念与确定的依据 确定刑事诉讼活动的期间主要考虑: 1.应当考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所必需的时间; 2.应当考虑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活动中 能够有效行使诉讼权利和切实维护合法权益的需要

二、期间的计算>1.期间的计算单位和一般计算方法(1)期间的起算方法(2)期间终止日的确定方法(3)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时间(4)以“月”为期间单位的计算方法>2.特殊情况下期间的计算
二、期间的计算 (1)期间的起算方法 (2)期间终止日的确定方法 (3)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时间 (4)以“月”为期间单位的计算方法

三、期间的耽误与恢复期间的恢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期间的恢复只限于当事人,其他任何人都不可以提出期间的恢复;(2)造成当事人期间的耽误必须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3)当事人应当在造成其期间误的障碍消除后的5日以内提出期间恢复的申请;(4)期间恢复的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三、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期间的恢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期间的恢复只限于当事人,其他任何人都不可 以提出期间的恢复; (2)造成当事人期间的耽误必须是由于不能抗拒的 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 (3)当事人应当在造成其期间耽误的障碍消除后的 5日以内提出期间恢复的申请; (4)期间恢复的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作出裁 定

四、刑事诉讼的法定期间1.强制措施期间2.侦查羁押期间3.审查起诉期间4.一审程序期间5.上诉、抗诉期间6.二审程序期间7.再审程序期间8.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期间9.执行期间
四、刑事诉讼的法定期间 1.强制措施期间 2.侦查羁押期间 3.审查起诉期间 4.一审程序期间 5.上诉、抗诉期间 6.二审程序期间 7.再审程序期间 8.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期间 9.执行期间

2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
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 2

一、送达的概念和特点送达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有关诉讼文书送交相关收件人的一种诉讼活动。送达具有以下特点:(1)送达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2)送达的内容是有关的诉讼文书:(3)送达的方式和程序是法定的
一、送达的概念和特点 送达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程序和 方式将有关诉讼文书送交相关收件人的一种诉讼活动。 送达具有以下特点: (1)送达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 (2)送达的内容是有关的诉讼文书; (3)送达的方式和程序是法定的

二、送达的方式和程序1.直接送达:公安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收件人。2留置送达:在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文书留在收件人住处的送达方式。3.委托送达:当地公安司法机关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送交收件人的送达方式。4.邮寄送达: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将诉讼文书用挂号方式邮寄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5.转交送达:公安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书交收件人所在机关、单位代收后再转交收件人的送达方式
二、送达的方式和程序 公安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收件人。 在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时, 送达人依法将文书留在收件人住处的送达方式。 当地公安司法机关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 难时,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送交收件人的 送达方式。 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将 诉讼文书用挂号方式邮寄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 公安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书交收件人所在机 关、单位代收后再转交收件人的送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