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法学教学大纲第一部分大纲说明一、课程简介本教学大纲是依据范建主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商法学》编撰而成。商法学是以调整市场主体的营利性行为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规定,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采取“10+X”分类设置模式,商法学是“X”课程,即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根据办学特色开设的专业必修课。二、课程性质与基本要求商法课是法学本科教育的专业核心课程,是极为重要的主干基础课程。一方面,商法课自身的实践性极强,商法理论的传播、法律规则的学习与运用、具体法律关系的辨识和认定,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必不可少的环节。同时,商法课与市场经济、人权保障、市民生活紧密关联,不仅使其具有持久的旺盛生命力,亦奠定了其在整个法学教育中的基础、主干作用。让学生理解、掌握商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体系、基本原理以及若干基础性制度,初步领会商法的精神,培养商法思维,学会从商法的角度、运用商法的原理与规范分析现实生活中的案例,为将来继续服务法治社会打好基础。三、教学方法本课程的教学方法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理论讲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互动式教学法。在课堂讲授过程中,针对低年级的学生理解能力和分析能力较弱的特点,教师应当尽量多地运用启发式的教学手段,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教师应当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制作课件。本课程在教学过程中所需要的教学辅助设施主要是电子书籍、网络等。四、考核方式与成绩构成本课程采用考试方式。总成绩=理论80%+平时20%。五、指定教材与参考书目指定教材:范建主编: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商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年版。参考书目:[1】赵旭东主编:《商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年版。[2】虞政平主编:《中国公司法案例精读》,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3]葛伟军主编:《案例公司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主讲教师根据需要指定参考书目具体章节内容。六、教学内容及教学安排
商法学教学大纲 第一部分 大纲说明 一、课程简介 本教学大纲是依据范建主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商法学》编撰 而成。商法学是以调整市场主体的营利性行为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 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规定,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采取“10+X”分类设置模 式,商法学是“X”课程,即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根据办学特色开设的专业必修课。 二、课程性质与基本要求 商法课是法学本科教育的专业核心课程,是极为重要的主干基础课程。一方面,商法课 自身的实践性极强,商法理论的传播、法律规则的学习与运用、具体法律关系的辨识和认定, 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必不可少的环节。同时,商法课与市场经济、人权保障、市民生活紧 密关联,不仅使其具有持久的旺盛生命力,亦奠定了其在整个法学教育中的基础、主干作用。 让学生理解、掌握商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体系、基本原理以及若干基础性制 度,初步领会商法的精神,培养商法思维,学会从商法的角度、运用商法的原理与规范分析 现实生活中的案例,为将来继续服务法治社会打好基础。 三、教学方法 本课程的教学方法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理论讲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互动式教学法。 在课堂讲授过程中,针对低年级的学生理解能力和分析能力较弱的特点,教师应当尽量多地 运用启发式的教学手段,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教师应当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制 作课件。本课程在教学过程中所需要的教学辅助设施主要是电子书籍、网络等。 四、考核方式与成绩构成 本课程采用考试方式。总成绩=理论 80%+平时 20%。 五、指定教材与参考书目 指定教材: 范建主编: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商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22 年版。 参考书目: [1] 赵旭东主编:《商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22 年版。 [2] 虞政平主编:《中国公司法案例精读》,商务印书馆 2016 年版。 [3] 葛伟军主编:《案例公司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2022 年版。 主讲教师根据需要指定参考书目具体章节内容。 六、教学内容及教学安排

商法学教学大纲章容内 总课时理论课时实践课时2-11商法的一般原理=422商事主体三2I1商事行为422四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五2-I公司的类型5六32公司的设立七2I1公司的能力八633公司资本制度九633股东与股权+633公司组织机构+-422公司债与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二211公司的合并、分立与组织变更十三422公司的终止、重整与清算十四211个人独资企业法422十五合伙企业法
商法学教学大纲 章 内 容 总课时 理论课时 实践课时 一 商法的一般原理 2 1 1 二 商事主体 4 2 2 三 商事行为 2 1 1 四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4 2 2 五 公司的类型 2 1 1 六 公司的设立 5 3 2 七 公司的能力 2 1 1 八 公司资本制度 6 3 3 九 股东与股权 6 3 3 十 公司组织机构 6 3 3 十一 公司债与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4 2 2 十二 公司的合并、分立与组织变更 2 1 1 十三 公司的终止、重整与清算 4 2 2 十四 个人独资企业法 2 1 1 十五 合伙企业法 4 2 2

商法学教学大纲第二部分教学计划和基本问题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一、基本要求熟练掌握商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了解商法的历史沿革和渊源:掌握商法的性质和任务:熟练掌握商法的各项基本原则并能准确运用。二、基本知识点商法,又称商事法,指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的特别私法。商法的原则: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市场准入):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经营自由原则:平等交换原则:企业维持原则;交易便捷原则:交易公平交易原则:保护交易安全原则:守法经营原则。我国商法的体系包括商事组织法、商事行为法、商事管理法。三、基本概念商法商事关系商主体商行为商事习惯四、教学重点与难点1.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2.商法的原则;3.商法的立法模式。五、复习与思考题1.试述民法与商法的关系?2.试述民商分立的理由?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0.2学时)一、商法的概念商法,又称商事法,指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的特别私法。二、商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商事关系一一商主体实施商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其他观点:营业一一商主体实施的营业行为)一方面,企业和经营者概念进入现代商法:即从商人法到企业法另一方面,营业概念的地位提升。三、商法学商法学是以商法的一般理论与制度及商事部门法理论与制度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理论与学科,是法学理论体系与学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节商法的性质与特点(0.2学时)一、商法的性质(根本属性)1.商法是私法:主体说、利益说、梅迪库斯“决策无需说明理由”一判断标准2.商法是实体法3.商法是商品经济的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政府一一企业一一消费者和劳动者营商环境三、商法的特点(主要是与民法相比)1.私法与公法规范的融合(商法的公法性一一有大量的公法条款)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3.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商法学教学大纲 第二部分 教学计划和基本问题 第一章 商法的一般原理 一、基本要求 熟练掌握商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了解商法的历史沿革和渊源;掌握商法的性质和任务; 熟练掌握商法的各项基本原则并能准确运用。 二、基本知识点 商法,又称商事法,指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的特别私法。商法的原则:商主体 严格法定原则(市场准入);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经营自由原则;平等交换原则;企业维 持原则;交易便捷原则;交易公平交易原则;保护交易安全原则;守法经营原则。我国商法 的体系包括商事组织法、商事行为法、商事管理法。 三、基本概念 商法 商事关系 商主体 商行为 商事习惯 四、教学重点与难点 1. 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 商法的原则; 3. 商法的立法模式。 五、复习与思考题 1. 试述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2. 试述民商分立的理由?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0.2 学时)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又称商事法,指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的特别私法。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商事关系——商主体实施商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 (其他观点:营业——商主体实施的营业行为) 一方面,企业和经营者概念进入现代商法;即从商人法到企业法 另一方面,营业概念的地位提升。 三、商法学 商法学是以商法的一般理论与制度及商事部门法理论与制度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理论 与学科,是法学理论体系与学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节 商法的性质与特点(0.2 学时) 一、商法的性质(根本属性) 1.商法是私法:主体说、利益说、梅迪库斯“决策无需说明理由”——判断标准 2.商法是实体法 3.商法是商品经济的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 政府——企业——消费者和劳动者 营商环境 二、商法的特点(主要是与民法相比) 1.私法与公法规范的融合(商法的公法性——有大量的公法条款)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 3.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商法学教学大纲4.商法规范的技术性(操作性)和易变性(修改频繁)商法规范非逻辑的先验推理,而是来自实践经验,是历史发展的结果。5.商法的国际性(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第三节商法的基本原则(1学时)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市场准入)类型法定、内容法定、程序法定(公示法定)2.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3.经营自由原则4.平等交换原则5.企业维持原则(以维持企业存在为第一选择,破产、解散均为最后方案)6.交易便捷原则7.交易公平交易原则8.保护交易安全原则公示主义、强制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9.守法经营原则第四节商法的地位(0.4学时)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一)模式1.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2.商法典还是商事通则(王保树、赵旭东)3.商法是特别私法,民法是一般私法民法总则是典型的民商合一立法,民法典也是。制定中的电子商务法是大家理解商法的一个很好的窗口。希望大家关注。(二)民商分立的理由:商法与民法的不同1.商法和民法规范的假设前提不同民法规范是以“普通之人”或“通常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在民法上,人,不分性别、年龄、宗教、财产多寡等,均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唯在行为能力上,民法之人会因年龄、智力等不同而有差异。(趋利避害的理性人)商法规范是以“特别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早期商法是以商人作为预设前提的,又可被称为“商人法”或者“商人之特别法”。现代商法将“企业”或“经营者”作为预设前提,商法规范的对象不是“特殊之人”,而是采用法律规定的组织形式从事营利事业活动的主体。就此而言,商法不再是规范“人”的法律,而主要是规范“营利事业”或“营业”的法律。商法仍然是特别私法,却远离了“商业特权”,并能合乎现代平等思想。(利害限缩解释为经济利益上的利害,赔、赚)2.商法和民法规范的价值观念不同民法规范是社会运行的基础规范,体现了相互帮扶、社会公平、公序良俗等社会理念采纳了无偿性推定条款。商法规范基于商人、企业或经营者及其活动的营利性,强调等价有偿、经济性和有偿性推定条款。一般认为,等价有偿原则主要适用于经营活动。当代法经济学基于商人、企业或经营者的经济属性,主张从成本和收益角度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动机,并推定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属性。在商事关系中,只要当事人没有约定为无偿合同,就推定为有偿合同。在商事经营中,现行法律要求企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和加重责任。3.商法和民法规范的技术处理不同
商法学教学大纲 4.商法规范的技术性(操作性)和易变性(修改频繁) 商法规范非逻辑的先验推理,而是来自实践经验,是历史发展的结果。 5.商法的国际性(国际贸易、国际投资) 第三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1 学时) 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市场准入) 类型法定、内容法定、程序法定(公示法定) 2.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 3.经营自由原则 4.平等交换原则 5.企业维持原则(以维持企业存在为第一选择,破产、解散均为最后方案) 6.交易便捷原则 7.交易公平交易原则 8.保护交易安全原则 公示主义、强制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 9.守法经营原则 第四节 商法的地位(0.4 学时) 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一)模式 1.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2.商法典还是商事通则(王保树、赵旭东) 3.商法是特别私法,民法是一般私法 民法总则是典型的民商合一立法,民法典也是。 制定中的电子商务法是大家理解商法的一个很好的窗口。希望大家关注。 (二)民商分立的理由:商法与民法的不同 1.商法和民法规范的假设前提不同 民法规范是以“普通之人”或“通常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在民法上,人,不分性别、 年龄、宗教、财产多寡等,均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唯在行为能力上,民法之人会因年龄、 智力等不同而有差异。(趋利避害的理性人) 商法规范是以“特别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早期商法是以商人作为预设前提的,又可 被称为“商人法”或者“商人之特别法”。现代商法将“企业”或“经营者”作为预设前提, 商法规范的对象不是“特殊之人”,而是采用法律规定的组织形式从事营利事业活动的主体。 就此而言,商法不再是规范“人”的法律,而主要是规范“营利事业”或“营业”的法律。 商法仍然是特别私法,却远离了“商业特权”,并能合乎现代平等思想。 (利害限缩解释为经济利益上的利害,赔、赚) 2.商法和民法规范的价值观念不同 民法规范是社会运行的基础规范,体现了相互帮扶、社会公平、公序良俗等社会理念, 采纳了无偿性推定条款。商法规范基于商人、企业或经营者及其活动的营利性,强调等价有 偿、经济性和有偿性推定条款。 一般认为,等价有偿原则主要适用于经营活动。当代法经济学基于商人、企业或经营者 的经济属性,主张从成本和收益角度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动机,并推定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属性。 在商事关系中,只要当事人没有约定为无偿合同,就推定为有偿合同。在商事经营中,现行 法律要求企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和加重责任。 3.商法和民法规范的技术处理不同

商法学教学大纲民法规范是普通的私法规范,立法者强调民法规范的普适性和原则性,以求将各种生活关系纳入民法的“射程”以内。裁判者注重演绎法的适用,尽力发现复杂之生活关系的共性,并将其纳入既有的民法规范体系。提取公因式,注重共性商法规范是特别私法规范,关注商业活动的特殊性以及商法规范的社会适应性。商人或企业努力创造新的交易方式,旨在突破民法规范的一般约束。立法者认可民法规范之外的特别规范,以适应社会生活关系的现实调整需求。裁判者重视发现生活关系的个性,强调归纳法的适用,在客观上弱化了民法规范的适用。注重个性,满足商事实践需要。4.商法和民法规范的责任观念不同民法规范是社会运行的基础规范,强调社会伦理的价值。在侵权责任分担上,民法规范坚持过错责任的主导地位,强调公平原则及公平责任的适用,过错和公平观念成为确定风险负担的重要依据。商法规范构建在商人或企业及其营业的基础上,更强调经济伦理。商法重视连带责任和严格责任的适用,关注对相对人或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二、商法与经济法1.法律关系的范围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狭义的经济关系,即基于国家参与、管理或干预经济生活而形成的各种关系,其内容主要包括财政、预算、税收、计划、规划和产业政策、金融管理、市场管理等关系。而在广义上,经济关系还包括财产所有、使用和流转关系。商法和民法的调整范围基本一致。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法优先调整部分民事关系即商事关系,其外延主要根据商人或企业或其营业而定,商法在内容上主要是财产所有、使用、流转关系,以及有关商人或企业的人格权关系。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参与、管理或于预经济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国家是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商人或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必然与国家之间发生经济法律关系。商事关系主要是指商人或企业之间发生的,或者商人、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人或企业是核心的法律主体。商人或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时,涉及国家及其机关的地位和职权,然而有关国家机关地位和职权的规定,是与商法有关的规定,不属于商法的固有内容。3.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调整手段不同经济法反映的是国家与相对人之间的管理和被管理、领导和被领导、干预和被于预的关系,故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公法关系属性,带有行政导向性。国家在管理、领导和于预经济关系时,要秉持与行政法原则相似的原则,即行政法治原则、适度性原则、互动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三)商法与行政法营商环境与政商关系政的主导、商的从属的三大方面:1.行政管理2.行政管制(审批)3.政府补贴第五节商法的渊源与体系(0.2学时)一、商法的渊源商法的渊源,即商法规范的存在或表现形式,具体而言,是指具有法的效力的商法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我国商法主要采用成文法形式。商法渊源是对商主体和商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也是商事活动和商事司法的重要法律依据
商法学教学大纲 民法规范是普通的私法规范,立法者强调民法规范的普适性和原则性,以求将各种生活 关系纳入民法的“射程”以内。裁判者注重演绎法的适用,尽力发现复杂之生活关系的共性, 并将其纳入既有的民法规范体系。提取公因式,注重共性 商法规范是特别私法规范,关注商业活动的特殊性以及商法规范的社会适应性。商人或 企业努力创造新的交易方式,旨在突破民法规范的一般约束。立法者认可民法规范之外的特 别规范,以适应社会生活关系的现实调整需求。裁判者重视发现生活关系的个性,强调归纳 法的适用,在客观上弱化了民法规范的适用。注重个性,满足商事实践需要。 4.商法和民法规范的责任观念不同 民法规范是社会运行的基础规范,强调社会伦理的价值。在侵权责任分担上,民法规范 坚持过错责任的主导地位,强调公平原则及公平责任的适用,过错和公平观念成为确定风险 负担的重要依据。 商法规范构建在商人或企业及其营业的基础上,更强调经济伦理。商法重视连带责任和 严格责任的适用,关注对相对人或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二、商法与经济法 1.法律关系的范围不同 经济法调整的是狭义的经济关系,即基于国家参与、管理或干预经济生活而形成的各种 关系,其内容主要包括财政、预算、税收、计划、规划和产业政策、金融管理、市场管理等 关系。而在广义上,经济关系还包括财产所有、使用和流转关系。 商法和民法的调整范围基本一致。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商法优先调整部分民事关系即商事关系,其外延主要根据商人或企业或其营业而定,商法在 内容上主要是财产所有、使用、流转关系,以及有关商人或企业的人格权关系。 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参与、管理或干预经济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国家是经济法律关系的 重要主体,商人或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必然与国家之间发生经济法律关系。 商事关系主要是指商人或企业之间发生的,或者商人、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商人或企业是核心的法律主体。商人或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时,涉及国家及其 机关的地位和职权,然而有关国家机关地位和职权的规定,是与商法有关的规定,不属于商 法的固有内容。 3.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调整手段不同 经济法反映的是国家与相对人之间的管理和被管理、领导和被领导、干预和被干预的关 系,故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公法关系属性,带有行政导向性。国家在管理、领导和干预经济关 系时,要秉持与行政法原则相似的原则,即行政法治原则、适度性原则、互动性原则、程序 正当原则。 (三)商法与行政法 营商环境与政商关系 政的主导、商的从属的三大方面: 1.行政管理 2.行政管制(审批) 3.政府补贴 第五节 商法的渊源与体系(0.2 学时) 一、商法的渊源 商法的渊源,即商法规范的存在或表现形式,具体而言,是指具有法的效力的商法规范 借以表现的形式。我国商法主要采用成文法形式。商法渊源是对商主体和商行为具有约束力 的法律规范,也是商事活动和商事司法的重要法律依据

商法学教学大纲商法渊源的分类可以根据多重标准。一股而言,商法渊源分为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其中,国内法渊源可再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国际法渊源主要分为国际条约、行政协定和国际商事习惯。国内商法关注商法的国内法渊源,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关注商法的国际法渊源。二、商法的体系商法体系,是指商法不同部分经过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现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在不同国家,商法体系有所不同。我国的商法体系商事组织法:公司法等商事行为法:商事合同法等商事管理法:商事登记、商事账簿等保险法既包括商事组织法、商事行为法、商事管理法。票据法是商事行为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是商事组织法。第二章商事主体一、基本要求熟练掌握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种类,理解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重点研究民事主体民事能力与商事主体商事能力之间的联系与差异。了解商事账簿的概念和种类,重点掌握商事登记的概念、种类和效力,明确商事登记对商事活动和商事主体的意义。二、基本知识点商事主体,也称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商主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已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商事主体的种类包括:商法人、商合伙、商自然人。商事能力,又称商事主体资格,指商事主体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行为时表彰自身身份并区别于其他主体而使用的名称。名称的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商事登记,也称商业登记,是指为取得、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主管机关依法对申请事项审查、登记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程序。三、基本概念商事主体商自然人商法人商合伙商事能力商业名称商号习惯商事登记四、教学重点与难点1.商主体的商事能力2.商业名称的构成和法律保护3.商主体制度与商事登记制度的关系4.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五、复习与思考题1.直播电商的商主体资格认定?2.商业名称的法律保护?3.商事登记的效力?第一节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1学时)
商法学教学大纲 商法渊源的分类可以根据多重标准。一般而言,商法渊源分为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其中,国内法渊源可再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国际法渊源主要分为国际条约、行政协 定和国际商事习惯。国内商法关注商法的国内法渊源,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关注商法的国 际法渊源。 二、商法的体系 商法体系,是指商法不同部分经过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现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在不同国家,商法体系有所不同。 我国的商法体系 商事组织法:公司法等 商事行为法:商事合同法等 商事管理法:商事登记、商事账簿等 保险法既包括商事组织法、商事行为法、商事管理法。 票据法是商事行为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是商事组织法。 第二章 商事主体 一、基本要求 熟练掌握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种类,理解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重点研究民事主体民事能 力与商事主体商事能力之间的联系与差异。了解商事账簿的概念和种类,重点掌握商事登记 的概念、种类和效力,明确商事登记对商事活动和商事主体的意义。 二、基本知识点 商事主体,也称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商主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 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 务的个人和组织。商事主体的种类包括:商法人、商合伙、商自然人。商事能力,又称商事 主体资格,指商事主体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包括商事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行为时表彰自身身份并区别 于其他主体而使用的名称。名称的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商事登记,也称 商业登记,是指为取得、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主管机关 提出申请,并由主管机关依法对申请事项审查、登记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程序。 三、基本概念 商事主体 商自然人 商法人 商合伙 商事能力 商业名称 商号习惯 商事登记 四、教学重点与难点 1. 商主体的商事能力 2. 商业名称的构成和法律保护 3. 商主体制度与商事登记制度的关系 4. 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五、复习与思考题 1. 直播电商的商主体资格认定? 2. 商业名称的法律保护? 3. 商事登记的效力? 第一节 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1 学时)

商法学教学大纲一、商事主体的概念与特征(一)商事主体的概念商事主体,也称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商主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已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在传统商法上,商事主体也叫商人。(二)商事主体的特征1.商事主体由商法法定(严格法定)2.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3.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事登记而取得4.商事主体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第二节商事主体的类型和分类(0.4学时)一、商事主体的种类(基于组织结构不同而做的分类)(一)商个人1.法律特征(1)商个人作为商法确认的主体,须经法定核准登记。(2)商个人的权利与自然人的权利不同。(3)商个人所从事的是商事行为,即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4)商个人对其经营债务须承担无限责任。(个人人财产与家庭财产)2.具体表现(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法(2)农村承包经营户(注意,登记条例未将其纳入市场主体)(二)商法人1.法律特征(1)商法人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法人组织。(2)商法人的设立和活动由商法规范调整。(3)商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特殊的从事商事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在其目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2.具体表现(以公司为典型)(1)全民所有制企业(2)集体企业(3)外商投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4)农业专业合作社(理事会)(三)商合伙1.法律特征:(1)商合伙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共同经营体。(2)商合伙是非法人企业,这是商合伙区别于商法人的主要法律特征。(3)商合伙依商事法成立并受商法规范调整。(4)商合伙以营利为目的,这是商合伙不同于一般民事合伙的主要特征。2.具体表现合伙企业
商法学教学大纲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也称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商主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 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 务的个人和组织。 在传统商法上,商事主体也叫商人。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1.商事主体由商法法定(严格法定) 2.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 3.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事登记而取得 4.商事主体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 第二节 商事主体的类型和分类(0.4 学时) 一、商事主体的种类(基于组织结构不同而做的分类) (一)商个人 1.法律特征 (1)商个人作为商法确认的主体,须经法定核准登记。 (2)商个人的权利与自然人的权利不同。 (3)商个人所从事的是商事行为,即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 (4)商个人对其经营债务须承担无限责任。(个人人财产与家庭财产) 2.具体表现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法 (2)农村承包经营户(注意,登记条例未将其纳入市场主体) (二)商法人 1.法律特征 (1)商法人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法人组织。 (2)商法人的设立和活动由商法规范调整。 (3)商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特殊的从事商事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在 其目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2.具体表现(以公司为典型) (1)全民所有制企业 (2)集体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 (4)农业专业合作社(理事会) (三)商合伙 1.法律特征: (1)商合伙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的共同经营体。 (2)商合伙是非法人企业,这是商合伙区别于商法人的主要法律特征。 (3)商合伙依商事法成立并受商法规范调整。 (4)商合伙以营利为目的,这是商合伙不同于一般民事合伙的主要特征。 2.具体表现 合伙企业

商法学教学大纲第三节商事能力(0.4学时)一、商事能力的概念商事能力,又称商事主体资格,指商事主体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商事能力区别于一般民事能力的三个特征:1.商事能力是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统一。2.商事能力的内容具有差异性。3.商事能力因商事登记而确定。二、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1.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未成年人包括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我国目前尚无关于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明确规定,但有关企业立法涉及了自然人设立企业的能力。一般认为企业主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原则上未成年人不得设立独资企业从事营业活动。不能作为公司的发起人。2.对于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领导干部及其子女、配偶不得经商严格禁止党政机关和党政于部经商、办企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不得经商的含义:不得作为出资人、合伙人、股东一一小额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除外,不得担任董监高。3.外国人商事能力的限制(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我国从事商事活动,须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第四节市商业名称(1学时)一、商业名称的概念和特征(一)商业名称的概念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行为时表彰自身身份并区别于其他主体而使用的名称。(企业没有肖像,名称是唯一的标表性人格权,企业也有类似于身份证号码的企业代码。)在我国,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商业名称包括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字号。(二)关于商业名称的法律规范199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此外,在《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商标法》中也存在少量关于商号的规定。(三)商业名称的法律特征1.使用者是商事主体。2.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使用的名称。3.具有主体间的区别功能。四)商业名称与字号、商标1.商业名称与字号字号通常是指商业名称中的表彰商事主体的特殊文字,是商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一般由
商法学教学大纲 第三节 商事能力(0.4 学时) 一、商事能力的概念 商事能力,又称商事主体资格,指商事主体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资格和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商事能力区别于一般民事能力的三个特征: 1.商事能力是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统一。 2.商事能力的内容具有差异性。 3.商事能力因商事登记而确定。 二、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1.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未成年人包括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我国目前尚无关于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明确规定,但有关企业立法涉及了自然人设立企 业的能力。一般认为企业主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原则上未成年人不得设立独资企业从事 营业活动。不能作为公司的发起人。 2.对于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 领导干部及其子女、配偶不得经商 严格禁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 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不得经商的含义:不得作为出资人、合伙人、股东——小额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除外, 不得担任董监高。 3.外国人商事能力的限制(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根据 2016 年 4 月 29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86 号修订)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我国从事商事活动,须经我 国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节 商业名称(1 学时) 一、商业名称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业名称的概念 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行为时表彰自身身份并区别于其他主体而使 用的名称。(企业没有肖像,名称是唯一的标表性人格权,企业也有类似于身份证号码的企 业代码。) 在我国,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商业名称包括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字 号。 (二)关于商业名称的法律规范 1991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此外,在《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 及《商标法》中也存在少量关于商号的规定。 (三)商业名称的法律特征 1.使用者是商事主体。 2.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使用的名称。 3.具有主体间的区别功能。 四)商业名称与字号、商标 1.商业名称与字号 字号通常是指商业名称中的表彰商事主体的特殊文字,是商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一般由

商法学教学大纲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文字组成。(缘起于商铺的大牌子:瑞蚨祥、东来顺、狗不理、同仁堂一一中华传统老字号)字号是商事主体之间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商事主体的商誉与其字号密切关联,法律对字号给予特别的保护,以避免商事主体出于不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的字号。商事主体为保护其字号,也可以将其注册为商标。2.商业名称与商标商业名称与商标都是一定对象的标识,都具有一定的区别功能,有时商业名称中的字号本身就是商标。虽然商业名称与商标具有上述方面的联系,但二者亦有明显的区别:(1)商业名称用于区分不同的商事主体,而商标则用来区分不同的商品:(2)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有一个商业名称,但可以有多个商标:条例第十条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经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受法律保护。市场主体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3)商业名称只能以文字形态存在,而商标可以文字、图形、数字、字母、颜色及其组合的形态来表示;(4)一个商事主体可以没有商标,但是必须有自已商业名称;(5)商业名称的空间效力范围以核准机关辖区为限,而商标的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经注册)。二、商业名称的构成、选定和取得(一)商业名称的构成在我国,商业名称必须具备下列要素:1.行政区划2.字号3.行业或经营特点4.组织形式名称的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二)商业名称的选定关于商业名称的选定,目前各国法律中主要存在两种立法主义:1.严格主义指商事主体选定的商业名称必须与其名称或者营业内容相一致,不符合的,均不予承认,且无法转让或者继承。法国、瑞士和拉美的许多国家均采取此种立法主义。2.自由主义自由主义规定,商事主体的商业名称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原则上不加限制。商业名称与营业人的姓名及营业种类没有必然的联系。采用此种立法主义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及英美法国家(三)商业名称的取得1.商业名称登记的概念和种类商业名称登记可以分为下列类型:第一,创设登记第二,变更登记第三,转让登记第四,废止登记(商主体)第五,撤销登记(主管机关)2.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
商法学教学大纲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文字组成。(缘起于商铺的大牌子:瑞蚨祥、东来顺、狗不理、同仁堂— —中华传统老字号) 字号是商事主体之间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商事主体的商誉与其 字号密切关联,法律对字号给予特别的保护,以避免商事主体出于不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的 字号。商事主体为保护其字号,也可以将其注册为商标 。 2.商业名称与商标 商业名称与商标都是一定对象的标识,都具有一定的区别功能,有时商业名称中的字号 本身就是商标。 虽然商业名称与商标具有上述方面的联系,但二者亦有明显的区别: (1)商业名称用于区分不同的商事主体,而商标则用来区分不同的商品; (2)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有一个商业名称,但可以有多个商标; 条例第十条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经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受法律保护。 市场主体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 (3)商业名称只能以文字形态存在,而商标可以文字、图形、数字、字母、颜色及其 组合的形态来表示; (4)一个商事主体可以没有商标,但是必须有自己商业名称; (5)商业名称的空间效力范围以核准机关辖区为限,而商标的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 效(经注册)。 二、商业名称的构成、选定和取得 (一)商业名称的构成 在我国,商业名称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1.行政区划 2.字号 3.行业或经营特点 4.组织形式 名称的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二)商业名称的选定 关于商业名称的选定,目前各国法律中主要存在两种立法主义: 1.严格主义 指商事主体选定的商业名称必须与其名称或者营业内容相一致,不符合的,均不予承认, 且无法转让或者继承。法国、瑞士和拉美的许多国家均采取此种立法主义。 2.自由主义 自由主义规定,商事主体的商业名称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原则上不加限制。商业名 称与营业人的姓名及营业种类没有必然的联系。采用此种立法主义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日本、 韩国、我国台湾地区及英美法国家 (三)商业名称的取得 1.商业名称登记的概念和种类 商业名称登记可以分为下列类型: 第一,创设登记 第二,变更登记 第三,转让登记 第四,废止登记(商主体) 第五,撤销登记(主管机关) 2.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

商法学教学大纲第一,排他效力。商事主体取得商业名称权,就取得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登记机关辖区)排除他人(在同行业)登记和使用与该商业名称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业名称的权利。第二,救济效力。商事主体经登记而取得商业名称的专用权,如果其他商事主体侵犯其专用权,所有人可以请求其停止侵害,如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名称权的效力(专用权、有限排他效力)和转让(与公司一起)三、商业名称权及其保护(一)商业名称权的概念1.概念商业名称权,即商业名称专用权,是指商业名称经登记,商事主体取得该商业名称的专有使用的权利。商业名称权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2.特征(二)商业名称权的权能(三)商业名称权的保护法律对于商业名称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同一商业名称登记的排除。在商业名称的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再登记与已登记的同行业商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名称。2.同一商业名称或类似商业名称使用的排除。保护商业名称权的立法模式在各国并不统一,通常是同时适用多种法律规范予以保护,如民法、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专门法等,第五节商事账薄(0.2学时)一、商事账簿的概念商事账薄是商事主体为记载和表明其营业活动和财产状况,根据会计原则,依法制作的书面簿册。二、商事账簿的种类(一)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的发展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凭证,是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1.会计凭证的种类(1)原始凭证(2)记账凭证2.会计凭证的审核(1)形式审核(2)实质审核(二)会计账簿1.会计账薄的概念和作用(1)概念会计账薄,指商事主体的会计人员以会计凭证为依据,按照一定程序和方法制作的,具有固定格式且相互连结的账页所组成的,用以连续、系统、全面记载商事主体各项经营活动的簿册。(2)作用第一,能够提供全面、系统的会计信息,成为会计报表编制的依据;第二,是进行资产
商法学教学大纲 第一,排他效力。 商事主体取得商业名称权,就取得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登记机关辖区)排除他人(在 同行业)登记和使用与该商业名称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业名称的权利。 第二,救济效力。 商事主体经登记而取得商业名称的专用权,如果其他商事主体侵犯其专用权,所有人可 以请求其停止侵害,如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名称权的效力(专用权、有限排他效力)和转让(与公司一起) 三、商业名称权及其保护 (一)商业名称权的概念 1.概念 商业名称权,即商业名称专用权,是指商业名称经登记,商事主体取得该商业名称的专 有使用的权利。商业名称权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2.特征 (二)商业名称权的权能 (三)商业名称权的保护 法律对于商业名称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同一商业名称登记的排除。 在商业名称的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再登记与已登记的同行业商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业名称。 2.同一商业名称或类似商业名称使用的排除。 保护商业名称权的立法模式在各国并不统一,通常是同时适用多种法律规范予以保护, 如民法、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专门法等。 第五节 商事账簿(0.2 学时) 一、商事账簿的概念 商事账簿是商事主体为记载和表明其营业活动和财产状况,根据会计原则,依法制作的 书面簿册。 二、商事账簿的种类 (一)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的发展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凭证,是登记会计账 簿的依据。 1.会计凭证的种类 (1)原始凭证 (2)记账凭证 2.会计凭证的审核 (1)形式审核 (2)实质审核 (二)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的概念和作用 (1)概念 会计账簿,指商事主体的会计人员以会计凭证为依据,按照一定程序和方法制作的,具 有固定格式且相互连结的账页所组成的,用以连续、系统、全面记载商事主体各项经营活动 的簿册。 (2)作用 第一,能够提供全面、系统的会计信息,成为会计报表编制的依据;第二,是进行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