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中易混淆罪名的区分(一) 1、如何区分诈偏罪和盛商罪 利法对诈编非的非状线定得比较简单。果对分期条文进行体系解棒,就不难发现,诈编非《气 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随款篇行为一一对方产生或者推续推 持认识错误—一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成交付)财产—一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一一 核害人避受财产损失。取得财产的犯罪分为:违反核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与基于被害人有醒统 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盗窃罪属于前者:诈编罪属于后者。由于诈编罪与盗窃罪属于两种不同 的纪墨类型,所以需要严格区别。首先,并非具要行为人实施了欺需行为进面取得了财产就成立菲 编罪,因为盗窃纪也可能实能敷编行为。例如,A打电话斯编在家体息的老人B:“您的女儿在前 面马路上出车拐了,您赶快去,”B连门也没有锁便急忙赶到马路边,A趁机取走了B的财物(以 下简称电话案)。虽然A实能了景编行为。但B没有因为受鼎而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更没有 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只是由于外出导致对财物占有的跑缓:A取走该财产的行为,只能成立查 窃罪。其次,并非只要行为人使用欺黑手段,导致对方将财产“转移”给白己或者第三人,就成立 诈需里。因为盗窃里也有阿接正犯。盗商犯完全可能使用默编手段利用不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 的人取得财产。例如,洗衣店经理A发现B家的走唐上酒着西服,便欺编本店临时工C说:“B要 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米:你到B家去将走离上晒的西服取米,”C信以为真,取米西服交给A, A将西服据为己有(以下简称西服案)。C显然受黑了,但他只是A蓝商的工具而己,并不具有将 B的西服处分给A占有的权限成地位。因此,A成立盗商罪《间接正犯)。不难看出,诈编罪与盗 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编人是吾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受编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 但并来因此而处分财产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诈篇罪(如电话案):受编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 但俏若不具有处分时产的权限或者地位时,其帮助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诈编罪中的处分行为,行 为人的行为也不成立诈黑墨《如西服案)·所以,处分行为的有无,划定了诈编里与盗窃堡的界限。 被害人处分财物时是诈黑墨而不是查窃墨:被害人没有处分财物时,即行为人夺取财物时是盗商罪。 诈飘罪与盗奇罪处于这样一种相互排斥的关系,不存在同一行为同时成立诈编罪与查窃罪,二者处 于观念竟合关系的情况。因此,正确理解和认定“处分行为”,是区分查窃零与诈编罪的关键。 首先,非编罪的受需人的处分行为,必演是基于认识错误,而认识错误的产生或维持是由于行 为人的欺骗行为。处分行为意味着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即由行为人或第三者事实上 支配财产。至于受编人是否已经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一方面,要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判断, 即在当时的情况下,社会的一般观念是否认为受编人已经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进行事实上 的支配成控制:另一方面。受编人是否具有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支配成控制的意思。例如, A假装在商品购买西服,售货员日让其试穿西服。A穿上西服后声称去照镜子,待B接待其他现客 时,A趁机溜走。A显然不成立诈编罪,只成立盗窃里,因为尽管B受编了,但他并没有因为受编 而将西服转移给A占有的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俏若A装上西服后,向B说:“我买西服活征得麦 子的同意,我将身份证钾在这里,如委子同意,我明天来交钱:如委子不同意,我明天还回西服
刑法中易混淆罪名的区分(一) 1、如何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 刑法对诈骗罪的罪状规定得比较简单。如果对分则条文进行体系解释,就不难发现,诈骗罪(既 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 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 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取得财产的犯罪分为: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 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盗窃罪属于前者;诈骗罪属于后者。由于诈骗罪与盗窃罪属于两种不同 的犯罪类型,所以需要严格区别。首先,并非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进而取得了财产就成立诈 骗罪,因为盗窃犯也可能实施欺骗行为。例如,A打电话欺骗在家休息的老人B:“您的女儿在前 面马路上出车祸了,您赶快去。”B连门也没有锁便急忙赶到马路边,A趁机取走了B的财物(以 下简称电话案)。虽然A实施了欺骗行为,但B没有因为受骗而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更没有 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只是由于外出导致对财物占有的弛缓;A取走该财产的行为,只能成立盗 窃罪。其次,并非只要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导致对方将财产“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就成立 诈骗罪。因为盗窃罪也有间接正犯,盗窃犯完全可能使用欺骗手段利用不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 的人取得财产。例如,洗衣店经理A发现B家的走廊上晒着西服,便欺骗本店临时工C说:“B要 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你到B家去将走廊上晒的西服取来。”C信以为真,取来西服交给A, A将西服据为己有(以下简称西服案)。C显然受骗了,但他只是A盗窃的工具而已,并不具有将 B的西服处分给A占有的权限或地位。因此,A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不难看出,诈骗罪与盗 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 但并未因此而处分财产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如电话案);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 但倘若不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时,其帮助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行 为人的行为也不成立诈骗罪(如西服案)。所以,处分行为的有无,划定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被害人处分财物时是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被害人没有处分财物时,即行为人夺取财物时是盗窃罪。 诈骗罪与盗窃罪处于这样一种相互排斥的关系,不存在同一行为同时成立诈骗罪与盗窃罪,二者处 于观念竞合关系的情况。因此,正确理解和认定“处分行为”,是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 首先,诈骗罪的受骗人的处分行为,必须是基于认识错误,而认识错误的产生或维持是由于行 为人的欺骗行为。处分行为意味着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即由行为人或第三者事实上 支配财产。至于受骗人是否已经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一方面,要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判断, 即在当时的情况下,社会的一般观念是否认为受骗人已经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进行事实上 的支配或控制;另一方面,受骗人是否具有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支配或控制的意思。例如, A假装在商品购买西服,售货员B让其试穿西服,A穿上西服后声称去照镜子,待B接待其他顾客 时,A趁机溜走。A显然不成立诈骗罪,只成立盗窃罪。因为尽管B受骗了,但他并没有因为受骗 而将西服转移给A占有的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倘若A装上西服后,向B说:“我买西服需征得妻 子的同意,我将身份证押在这里,如妻子同意,我明天来交钱;如妻子不同意,我明天还回西服

B同意A将西服穿耳家,但A使用的是假身份证,次日根本没有送线成西服给B,那么,A的行为 则构成诈骗里。因为B允许A将西服穿目家,实际上已将西服转移给A支配与控制,这种处分行为 又是因为受编所致,所以,符合诈编罪的特征。基于同样的理由,现在常见的以借打手机为名的案 件,实际上也应认定为盗窃而不是诈需。例如,甲与乙通过网上牌天后,约在某血啡厅见面。见面 聘了几句后,甲的BP机响了,同时声称忘了替手机,于是倍乙的手机打电话。甲接过于机后(有 时被害人的手机可能就放在桌上)装着打电话的模样,接着声称信号不好面走出门外,愁凯速走。 这种行为也不能认定为诈编。只修认定为盗窃罪。因为乙虽燃受编了,但他并没有因此而产生将手 机转移给甲支配与控制的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在当时的情况下,即使乙将手机递给甲,根据社会 的一般观之,乙仍然支配和控制着手机,即甲没有占有手机。甲取得手机的支配与控制完全是后来 的盗窃行为所政。如果说甲的行为成立诈编罪,则意味着甲接到手机时便成立诈编既递;即使甲打 完电话后将乎机证给乙,还属于诈编既逐后的返还行为,这恐怕难以鼓人楼受, 其次,处分行为并不要求受编人将财物的所有权处分给行为人,所以不要求受骗人具有转移所 有权的意思。例如,甲没有返还的意图,却隐藤真相向乙借用轿车,乙将娇车交付给甲后,甲开车 潜逃。乙只有转移占有的意思,但甲的行为依然成立诈编罪。在财产关系日益复桑的情况下,财产 的单纯占有者乃至占有辅助者,都可能处分(交付)财产。例如,丙将白己的财物委托给乙保管, 其间,丙给乙打电话,声称第二天派丁取回自己的财产。输所了电话的甲第二天前往乙处,声称自 己是丙派去的丁,乙将自己占有而归丙所有的财物交付给甲。处分射产的乙并不享有所有权,只是 事实上占有了财产。但这并不影响甲的行为成文诈需里。所以。即使不是财产的所有人,也完全可 能因为认识错误等原因而处分财产。 再次,在受编人与梭害人为月一人的情况下,受编人贝能处分自己占有的财产,而不可能处分 自己没有占有的财产。至于受黑人是否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则不影响诈编墨的成立。例如,B速 入地铁车厢后,发现自己的座位边上有一个钱包。于是问身边的A:“这是您的钱包吗?”尽管不 是A的钱包,但A却说,“是的,谢谢!”于是B将线包通给A。由于B并没有占有钱包的行为与 意思,。所以他不可能处分该钱包,故A的行为不成立诈编罪,只能视线包的性质认定为侵占罪域盗 窃罪。 最后,在受需人与按害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只要受编人事实上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 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对方的行为也成立诈编罪。一方面,如果受编人不具有处分 财产的权限与地位,就不能认定其转移财产的行为属于布编罪的处分行为:另一方面,如果受编人 没有处分财产的权限与地位。行为人的行为便完全符合盗商罪同接正犯的特征。例如。丙是乙的家 庭保姆。乙不在家时。行为人甲前往乙家欺需丙说:“乙让我米把他的西服拿到我们公司干选,我 是来取西服的。”丙信以为真,甲从丙乎中得到西服后速走。在这种情况下,对甲的行为也应认定 为诈编罪。因为根据杜会的一般观念,如果挂除被需的因素,保妈丙可以或者应当将衣服交付给来 人。所以,保姆处于可以将鼓害人财产交付给也人的地位,再如,10余人参加小型会议。散会前, 核害人B去洗手间时,将提包做在自己的座位上。散会到B仍在卫生闻,清洁工C立即进入会场打 扫卫生。此时,A发现B的提包还在会场。便站在会场门外材C说:“那是我的提包。麻顿你递给
B同意A将西服穿回家,但A使用的是假身份证,次日根本没有送钱或西服给B。那么,A的行为 则构成诈骗罪。因为B允许A将西服穿回家,实际上已将西服转移给A支配与控制,这种处分行为 又是因为受骗所致,所以,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基于同样的理由,现在常见的以借打手机为名的案 件,实际上也应认定为盗窃而不是诈骗。例如,甲与乙通过网上聊天后,约在某咖啡厅见面。见面 聊了几句后,甲的BP机响了,同时声称忘了带手机,于是借乙的手机打电话。甲接过手机后(有 时被害人的手机可能就放在桌上)装着打电话的模样,接着声称信号不好而走出门外,趁机逃走。 这种行为也不能认定为诈骗,只能认定为盗窃罪。因为乙虽然受骗了,但他并没有因此而产生将手 机转移给甲支配与控制的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在当时的情况下,即使乙将手机递给甲,根据社会 的一般观念,乙仍然支配和控制着手机,即甲没有占有手机。甲取得手机的支配与控制完全是后来 的盗窃行为所致。如果说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则意味着甲接到手机时便成立诈骗既遂;即使甲打 完电话后将手机还给乙,还属于诈骗既遂后的返还行为。这恐怕难以被人接受。 其次,处分行为并不要求受骗人将财物的所有权处分给行为人,所以不要求受骗人具有转移所 有权的意思。例如,甲没有返还的意图,却隐瞒真相向乙借用轿车,乙将轿车交付给甲后,甲开车 潜逃。乙只有转移占有的意思,但甲的行为依然成立诈骗罪。在财产关系日益复杂的情况下,财产 的单纯占有者乃至占有辅助者,都可能处分(交付)财产。例如,丙将自己的财物委托给乙保管, 其间,丙给乙打电话,声称第二天派丁取回自己的财产。偷听了电话的甲第二天前往乙处,声称自 己是丙派去的丁,乙将自己占有而归丙所有的财物交付给甲。处分财产的乙并不享有所有权,只是 事实上占有了财产,但这并不影响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所以,即使不是财产的所有人,也完全可 能因为认识错误等原因而处分财产。 再次,在受骗人与被害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受骗人只能处分自己占有的财产,而不可能处分 自己没有占有的财产。至于受骗人是否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则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例如,B进 入地铁车厢后,发现自己的座位边上有一个钱包,于是问身边的A:“这是您的钱包吗?”尽管不 是A的钱包,但A却说:“是的,谢谢!”于是B将钱包递给A。由于B并没有占有钱包的行为与 意思,所以他不可能处分该钱包,故A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只能视钱包的性质认定为侵占罪或盗 窃罪。 最后,在受骗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只要受骗人事实上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 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对方的行为也成立诈骗罪。一方面,如果受骗人不具有处分 财产的权限与地位,就不能认定其转移财产的行为属于诈骗罪的处分行为;另一方面,如果受骗人 没有处分财产的权限与地位,行为人的行为便完全符合盗窃罪间接正犯的特征。例如,丙是乙的家 庭保姆。乙不在家时,行为人甲前往乙家欺骗丙说:“乙让我来把他的西服拿到我们公司干洗,我 是来取西服的。”丙信以为真,甲从丙手中得到西服后逃走。在这种情况下,对甲的行为也应认定 为诈骗罪。因为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如果排除被骗的因素,保姆丙可以或者应当将衣服交付给来 人。所以,保姆处于可以将被害人财产交付给他人的地位。再如,10余人参加小型会议。散会前, 被害人B去洗手间时,将提包放在自己的座位上。散会时B仍在卫生间,清洁工C立即进入会场打 扫卫生。此时,A发现B的提包还在会场,便站在会场门外对C说:“那是我的提包,麻烦你递给

我一下。C信以为真,将提包递给A,A迅即迹离现场。在本案中,清洁工C没有占有B的提包, 他也不具有处分该提包的权限成地位。镜言之,C是A盗窃提包的工具,而不是诈编罪中的财产处 分人,因此,A的行为不成立诈编罪,只能成文盗窃里,显然,受箭人是香具有处分棱害人财产的 权限或随位,成为区分诈编罪与盗窃罪同接正犯的一个关键。至于受编人事实上是否具有这种权限 或地位,应通过考察受需人是否被害人财物的辅助占有者,受编人转移财物的行为(排除被需的因 素)是否得到社会一般观念的认可,受编人是否经常为被害人转移财产等因素作出判断。 2、如何理解侵占罪中的疑难问题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成者将他人的遗 忘物或者埋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里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 是晋通侵占:二是侵占眼离占有物。实务中存在争议的问题是:如何理解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 如何解释“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与“占为己有”是什么关系?如何认定“道 忘物”?下面对此透行分析。 】。普通侵占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首先,“保管”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或者挖制: “代为”说明行为人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应将代为保管理解为刷法上的占有,即对财物具有事实 上或者法律上的支配力的状态,或者说,包括事实上的支配与法律上的支配。事实上的支配,不仅 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么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法律上的支配, 是指行为人風然没有事实上占有时物,但在法律上对财物具有支配力。例如,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 占有该不动产:提单或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占有提单或有价证券所记授的财物。因为侵占罪的特点是 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 为保管,即占有。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光全可能处分不动产,提单等有价证券的持有人也完全可能 处分提单等记载的财物,所以,应认定为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占有)·但是,不管是事实上的支 配还是法律上的支配,都应以财物的所有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为前提。委托关系发生的原 因多种多样,如相赁、担保、借用、委任、寄存等等。委托关系不一定要有成文的合同,根据日常 生活规则,事实上存在委托关系即可。行为人所占有的财物,必须局他人所有的财物:对白己所有 的物不可能成立侵占罪: 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给付的财物能否成为本罪的对象。是需要研究的问思。例如。甲欲向国家 工作人员行随,而将财物委托给乙转交,但乙将该财物据为己有。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墨?刑法 理论上存在不问学说,肯定说认为。虽然甲在民法上设有返还请求权。但并设有因此丧失时财物的所 有权,相对于乙面言,该财物仍然属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刑法与民法的目的不月,即使上 述委托关系在民法上不受保护,也不影响侵占罪的成立。否定说认为,甲对该财物设有权利请求返 还,放可以认为该财物所有权已经不属于甲,因此,乙设有将“快人财物”据为己有:如果将乙的 行为认定为犯罪,则酸坏了法秩序的饶一性,违反了刑法的谦钟性:侵占罪不只是侵犯财产。还有 酸坏委托信任关系的一面,面甲的委托与乙的收受之间,并不存在一种法律上的委托信任关系。折 中说主张分清不法原因给付与不法原因委托,前者是基于不法原因锋局性地转移财物:后者只是基 于不法原因将财物暂时委托给他人。将不法原因价付物据为己有的,不成立犯罪:但将不法原因委
我一下。”C信以为真,将提包递给A,A迅即逃离现场。在本案中,清洁工C没有占有B的提包, 他也不具有处分该提包的权限或地位。换言之,C是A盗窃提包的工具,而不是诈骗罪中的财产处 分人。因此,A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显然,受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 权限或地位,成为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一个关键。至于受骗人事实上是否具有这种权限 或地位,应通过考察受骗人是否被害人财物的辅助占有者,受骗人转移财物的行为(排除被骗的因 素)是否得到社会一般观念的认可,受骗人是否经常为被害人转移财产等因素作出判断。 2、如何理解侵占罪中的疑难问题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 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 是普通侵占;二是侵占脱离占有物。实务中存在争议的问题是:如何理解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 如何解释“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与“占为己有”是什么关系?如何认定“遗 忘物”?下面对此进行分析。 1.普通侵占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首先,“保管”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或者控制; “代为”说明行为人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应将代为保管理解为刑法上的占有,即对财物具有事实 上或者法律上的支配力的状态,或者说,包括事实上的支配与法律上的支配。事实上的支配,不仅 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法律上的支配, 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事实上占有财物,但在法律上对财物具有支配力。例如,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 占有该不动产;提单或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占有提单或有价证券所记载的财物。因为侵占罪的特点是 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 为保管,即占有。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完全可能处分不动产,提单等有价证券的持有人也完全可能 处分提单等记载的财物,所以,应认定为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占有)。但是,不管是事实上的支 配还是法律上的支配,都应以财物的所有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为前提。委托关系发生的原 因多种多样,如租赁、担保、借用、委任、寄存等等。委托关系不一定要有成文的合同,根据日常 生活规则,事实上存在委托关系即可。行为人所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他人所有的财物;对自己所有 的财物不可能成立侵占罪。 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给付的财物能否成为本罪的对象,是需要研究的问题。例如,甲欲向国家 工作人员行贿,而将财物委托给乙转交,但乙将该财物据为己有。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刑法 理论上存在不同学说。肯定说认为,虽然甲在民法上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并没有因此丧失财物的所 有权,相对于乙而言,该财物仍然属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刑法与民法的目的不同,即使上 述委托关系在民法上不受保护,也不影响侵占罪的成立。否定说认为,甲对该财物没有权利请求返 还,故可以认为该财物所有权已经不属于甲,因此,乙没有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如果将乙的 行为认定为犯罪,则破坏了法秩序的统一性,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侵占罪不只是侵犯财产,还有 破坏委托信任关系的一面,而甲的委托与乙的收受之间,并不存在一种法律上的委托信任关系。折 中说主张分清不法原因给付与不法原因委托,前者是基于不法原因终局性地转移财物;后者只是基 于不法原因将财物暂时委托给他人。将不法原因给付物据为己有的,不成立犯罪;但将不法原因委

托物据为已有的,则成立侵占罪。笔者赞成否定说。因为甲毕意没有财物返还请求权,不能认定乙 侵占了甲的财物:另一方面。由于财物由乙占有。也不能认为该财产己经属于国家财产,当然,这 并不意味着乙取得财物是合法的,由于该财物事实上具有非法性质,应当予以没收。 窝藏咸者代为睛售的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也是需要研究的问题。例如。甲为盗窃犯: 将其查商的财物委托乙窝藏或者代为销售。但乙将该财物据为己有或者将销售后所得的现金据为己 有。肯定说认为,虽然乙是接受盗窃犯的委托,但其受托占有的财物仍然是他人的财物,而且事实 上占有着该尉物,故式行为属于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成立侵占零。但否定说认为,乙 虽然接受了盗窃犯的委托,但盗商犯并不是财物的所有人,既然如此。甲与乙之间就不存在任何形 式的所有人与受托人之何的委托关系,故不成立侵占罪:乙将整物或现金据为己有的行为,可以由 陆物犯罪吸收,没有必要另以侵占罪论处。笔者赞成否定说。所位补充说明的是,不能认为乙与原 核害人之间具有委托美系,因为事实上根本不存在这种美系:也不能认为乙的行为侵犯了原核害人 的财产所有权,因为原核害人的财产所有权整体己受到了甲的盗窃行为的侵害。 2。侵占罪客观上必须有侵占行为。关于侵占行为的性场,刑法理论上存在取阁行为说与越权 行为说。越权行为说认为,所谓侵占,是指破坏委托信任关系。对委托物实随超脑权限的行为。取 得行为说认为,所谓侵占,是指将占有变为不法所有的一种取得行为。我国刑法条文将侵占行为表 述为“占为己有”,是然采取了取得行为说,即将白己暂时占有的他人财物不法转变为白己所有的 财物,不按协议与要求还给他人:或者以财物的所有人自居,享受财物的所有权的内容,实现其 不法所有的意图。“占为己有”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具体表现为将自己代为保管的财 物出卖、赠与、消费、抵怪德务等等。正因为如此,侵古罪的行为没有侵犯财物的占有,只是侵犯 了他人财产所有权,所位注意的是,对重法占为“己有”不雀作字面意义或者碳义的理解,而应按 利法精神作实质的扩大解释,因为侵占行为的本质是侵犯他人所有权,事实上,除了将代为保管的 他人财物占为己有会侵纪他人的时产所有权外,将代为保管的他人射物转移给第三者〔包括单位) 的,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理当以侵占罪论处。例知,乙委托甲将一贵重物品从北京带给广 州的丙,甲将该物品带至广州后,见到来车站接白己的丁时,直接将该物品转移给丁所有。显然。 甲的行为构成侵占零。所以。可以将非法古为“己有”理解为非法占为“己方”(第三者)所有。 3。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除援定了“非法占为己有”外,还要求“拒不退还”,“拒不交出” (为了论述方锂,下面仅以“拒不是还”为例),那么,如何理解拒不退还呢?它与非法占为己有 是什么关系呢?这也是需要研究的问题。通说认为,◆法占为己有之后,经他人要求而退还的,就 不成立犯罪。易言之,贝有在非法占为己有之后,又经要求退还而影不是还的,才成立侵占罪。还 有人认为,只要在司法机美立案前归还的。都不成立侵古罪。其至还有人主张,在一审判决前白还 的,都不以侵占罪论处。果真如此。侵占罪将形同虚设。成者只有那些“过于糊涂”的人才可能构 成侵占罪。笔者认为,“事法占为己有”与“拒不退还”表达的是一个含复: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 物变为白已所有的财物。因为行为人非法占为己有,如将白己代为保管的财物出卖、赠与、消费、 抵偿债务等时,就充分表明他拒不是还。同样,行为人拒不退还时,也表明他“非法占为己有”。 当然,行为人没有以所有人自居处分财产,仍然保管着财物时,只要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未要求归
托物据为己有的,则成立侵占罪。笔者赞成否定说。因为甲毕竟没有财物返还请求权,不能认定乙 侵占了甲的财物;另一方面,由于财物由乙占有,也不能认为该财产已经属于国家财产。当然,这 并不意味着乙取得财物是合法的,由于该财物事实上具有非法性质,应当予以没收。 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也是需要研究的问题。例如,甲为盗窃犯, 将其盗窃的财物委托乙窝藏或者代为销售,但乙将该财物据为己有或者将销售后所得的现金据为己 有。肯定说认为,虽然乙是接受盗窃犯的委托,但其受托占有的财物仍然是他人的财物,而且事实 上占有着该财物,故其行为属于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成立侵占罪。但否定说认为,乙 虽然接受了盗窃犯的委托,但盗窃犯并不是财物的所有人,既然如此,甲与乙之间就不存在任何形 式的所有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故不成立侵占罪;乙将赃物或现金据为己有的行为,可以由 赃物犯罪吸收,没有必要另以侵占罪论处。笔者赞成否定说。所应补充说明的是,不能认为乙与原 被害人之间具有委托关系,因为事实上根本不存在这种关系;也不能认为乙的行为侵犯了原被害人 的财产所有权,因为原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整体已受到了甲的盗窃行为的侵害。 2.侵占罪客观上必须有侵占行为。关于侵占行为的性质,刑法理论上存在取得行为说与越权 行为说。越权行为说认为,所谓侵占,是指破坏委托信任关系,对委托物实施超越权限的行为。取 得行为说认为,所谓侵占,是指将占有变为不法所有的一种取得行为。我国刑法条文将侵占行为表 述为“占为己有”,显然采取了取得行为说,即将自己暂时占有的他人财物不法转变为自己所有的 财物,不按协议与要求退还给他人;或者以财物的所有人自居,享受财物的所有权的内容,实现其 不法所有的意图。“占为己有”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具体表现为将自己代为保管的财 物出卖、赠与、消费、抵偿债务等等。正因为如此,侵占罪的行为没有侵犯财物的占有,只是侵犯 了他人财产所有权。所应注意的是,对非法占为“己有”不能作字面意义或者狭义的理解,而应按 刑法精神作实质的扩大解释。因为侵占行为的本质是侵犯他人所有权,事实上,除了将代为保管的 他人财物占为己有会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外,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转移给第三者(包括单位) 的,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理当以侵占罪论处。例如,乙委托甲将一贵重物品从北京带给广 州的丙,甲将该物品带至广州后,见到来车站接自己的丁时,直接将该物品转移给丁所有。显然, 甲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所以,可以将非法占为“己有”理解为非法占为“己方”(第三者)所有。 3.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除规定了“非法占为己有”外,还要求“拒不退还”、“拒不交出” (为了论述方便,下面仅以“拒不退还”为例)。那么,如何理解拒不退还呢?它与非法占为己有 是什么关系呢?这也是需要研究的问题。通说认为,非法占为己有之后,经他人要求而退还的,就 不成立犯罪。易言之,只有在非法占为己有之后,又经要求退还而拒不退还的,才成立侵占罪。还 有人认为,只要在司法机关立案前归还的,都不成立侵占罪。甚至还有人主张,在一审判决前归还 的,都不以侵占罪论处。果真如此,侵占罪将形同虚设,或者只有那些“过于糊涂”的人才可能构 成侵占罪。笔者认为,“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退还”表达的是一个含义: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 物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因为行为人非法占为己有,如将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出卖、赠与、消费、 抵偿债务等时,就充分表明他拒不退还。同样,行为人拒不退还时,也表明他“非法占为己有”。 当然,行为人没有以所有人自居处分财产,仍然保管着财物时,只要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未要求归

还,即使超过了归还期限,也难以认定为“非法占为己有”,因而不宜认定为授占零。但如果所有 人或其也权利人要求行为人归还面行为人拒不白还的,即使没有进行财产处分,也表明其“非法占 为己有”。所以,“拒不退还”只是对“非法占为己有”的强调,或者说只是对认定行为人是否“非 法占为己有”的一种补充说明。 4。如何理解遗忘物?侵占罪还色杯将他人的速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行为。关于遗 忘物,。首先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它与遗失物之阿是否存在区别?一种观点认为,遭忘物与遵失物存 在区别。前者是财物的所有人成持有人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疏忽忘记拿走:后者是指失主丢失 的财物。具体区别为:《】)前者一经目忆一般军能如道财物所在位置,也较容易找回:后者一般 不知失落何处,也不易找目。《2)前者一般尚未完全度离物主的控制范围:而后者则完全酸离了 物主的控制。(3)前者一般脱离物主的时间较短:后者一般脱离物主的时间较长。据此,侵占所 谓遗失物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笔者认为。不应区分遗忘物与遗失物。换言之,刑法上的遗忘物概 老包含速失物。上述观点的第(1)个区别,导致行为是否成立犯里取决干被害人记忆力的强弱, 其合理性值得怀疑:而且当被害人起先不知失落何处,后经日忆知道财物所在位置时,行为人的行 为又由无罪变为有里,这弛不合适。上述观点的第(2)(3)个区别,有将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与 速忘物相混淆之罐,因为假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当财物尚未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范围或者脱离时间较 短时,应属于被害人占有的财物,面非遵忘物。事实上,区别遵忘物与速失物是相当困难甚至不可 能的。即使可以明确区分二者,从实质上说,对侵占道失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也有值得以刑法进行 规制的必要。其次,对边忘物也不能完全作字面意义的理解,而宜理解为“非基于他人本意而失去 控制,偶然(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因此,他人因为认识 错误面交付给行为人的金钱、密同误投的都件、棱上飘落的衣物、河流中的源流物等,只要他人没 有成年所有权的,均属于遗忘物· 3、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 侵犯财产罪分为两大类:吸坏财物的犯罪《爱弃罪)与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根据是否 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枪夺、盗商,非编)与不转移 占有的犯罪(如侵占)·很明显,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侵占罪侵犯的也是财产所有权。问题在于:蓝 窃、诈编、抢夺等财产犯墨所侵犯的客体(法益)是什么?这是认定财产犯里必须明确的问题。因 为刑法的目的是保炉法丝,肥罪的本质是侵更法益,对具体犯罪的客体理解不同,对构成要件的理 解数会产生差异。侵犯财产罪的许多问恩。都与如何理解客体有关。国外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通 说认为,盗奇罪等果侵犯的是也人对财产的占有(一般含有某种限制条件》。我围刑法理论的通说 认为,盗窗等罪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整体(以下简称所有权说)· 但是,所有权说在理论上存在疑问。(!)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 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月的具体规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 物权:所有权是惟一的自物权种类。即自物权城是所有权。根据所有权说,刑法只保护自物权,而 不保护他物权。然面。他物权的内容比所有权卡富,应当受到利法的保护。例如,债务人或者第三 人盗守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查窃罪的特征。(2)
还,即使超过了归还期限,也难以认定为“非法占为己有”,因而不宜认定为侵占罪。但如果所有 人或其他权利人要求行为人归还而行为人拒不归还的,即使没有进行财产处分,也表明其“非法占 为己有”。所以,“拒不退还”只是对“非法占为己有”的强调,或者说只是对认定行为人是否“非 法占为己有”的一种补充说明。 4.如何理解遗忘物?侵占罪还包括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行为。关于遗 忘物,首先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它与遗失物之间是否存在区别?一种观点认为,遗忘物与遗失物存 在区别,前者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疏忽忘记拿走;后者是指失主丢失 的财物。具体区别为:(1)前者一经回忆一般都能知道财物所在位置,也较容易找回;后者一般 不知失落何处,也不易找回。(2)前者一般尚未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而后者则完全脱离了 物主的控制。(3)前者一般脱离物主的时间较短;后者一般脱离物主的时间较长。据此,侵占所 谓遗失物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笔者认为,不应区分遗忘物与遗失物,换言之,刑法上的遗忘物概 念包含遗失物。上述观点的第(1)个区别,导致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取决于被害人记忆力的强弱, 其合理性值得怀疑;而且当被害人起先不知失落何处,后经回忆知道财物所在位置时,行为人的行 为又由无罪变为有罪,这也不合适。上述观点的第(2)(3)个区别,有将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与 遗忘物相混淆之嫌,因为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当财物尚未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范围或者脱离时间较 短时,应属于被害人占有的财物,而非遗忘物。事实上,区别遗忘物与遗失物是相当困难甚至不可 能的。即使可以明确区分二者,从实质上说,对侵占遗失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也有值得以刑法进行 规制的必要。其次,对遗忘物也不能完全作字面意义的理解,而宜理解为“非基于他人本意而失去 控制,偶然(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因此,他人因为认识 错误而交付给行为人的金钱、邮局误投的邮件、楼上飘落的衣物、河流中的漂流物等,只要他人没 有放弃所有权的,均属于遗忘物 。 3、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 侵犯财产罪分为两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与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根据是否 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与不转移 占有的犯罪(如侵占)。很明显,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侵占罪侵犯的也是财产所有权。问题在于:盗 窃、诈骗、抢夺等财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法益)是什么?这是认定财产犯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 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对具体犯罪的客体理解不同,对构成要件的理 解就会产生差异。侵犯财产罪的许多问题,都与如何理解客体有关。国外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通 说认为,盗窃罪等罪侵犯的是他人对财产的占有(一般含有某种限制条件)。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 认为,盗窃等罪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整体(以下简称所有权说)。 但是,所有权说在理论上存在疑问。(1)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 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 物权;所有权是惟一的自物权种类,即自物权就是所有权。根据所有权说,刑法只保护自物权,而 不保护他物权。然而,他物权的内容比所有权丰富,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例如,债务人或者第三 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2)

财产性利完全可以成为抢劫、诈编、敲诈萄索等罪的对象,故债权可能成为抢劫、诈需、敲诈勒 索等罪的客体,但是,通说仅将财产所有权作为财产犯的客体,这又使得刑法的保护范围过窄。因 为所有权与债权相并列,如果认为利法只保护所有权,就意味着别法并不保护债权。这恐的不符合 测事立法精神与刑事可法实我。《3)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作为整体的所有权 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发生分离:这种分离是有条件的、暂时的,它既可能给所有人带来相应价值,也 会给占有、使用该财产的丰所有人带来利益。对于这种相对粒立的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权能,刑 法应予保护。如果认为刑法只是保护所有权整体,结同只是保护处分权,那么,实际上就否认了所 有权的权逢可以分离。也过于缩小了刑法的保护范围。 所有权说在实我中也存在困感。首先。根据所有权说,对于盗商自己所有而由他人合法占有的 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容罪,因而缺乏合理性。例如,在分期付款购买商品的情况下,双方约 定,在买方付清全部货款以前,商品由买主占有,但所有权属于卖方。而卖方在买方交付一都分货 款后,将品窃回。按照所有权说,卖方的行为没有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只是取回了白己所有 的财物,因面不构成盗窃墨。这一结论难以令人接受。再如,甲将自己的摩托车售给乙后,又从乙 处输回米,并接受乙的“赔能”。根据所有权说。甲的行为不成立盗商罪。这也不合适。其次,根 据所有权说,对于盗窃咸者抢助他人占有的违禁品、赌货、用于犯罪的财物等的行为。难以认定为 盗窃罪或捻劫罪。因为这种行为没有侵犯占有者的所有权。通说常常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财 产所有权,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根据民法原理,在国家应当没收而还没有没收的情况下,国家对应 当没收之物实际上并没有所有权。 财产的客体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能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族复应有状态的占有: 国在相对于本权者的情况下。如果这种占有没有与本权者相对抗的合理理由,相对于本权者株夏权 利的行为面言,则不是财产犯的客体。这里的“财产所有权”可以根据民法的规定米确定,即包括 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而且将其作为整体米理解和把捏。“本权”包基合法占 有财物的权利(他物权)以及债权:在合法占有财物的情况下,占有者風然享有占有的权利,却没 有其他权利尤其没有处分权。否则就是享有所有权了。“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既包括 根据法律与事实,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也包括通过法定程序形成合法状志。前者如甲查商了乙 的财物后,在不符合自数行为的条件下,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甲所盗窃的财物迈还给乙:甲对所盗 窃财物的占有,线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族复原状的占有。后者如甲盗窃了乙持有的海洛因,由于对 于海洛因不存在返还与收归国有的问题。故需要通过法定程序销殿海洛因:甲对海洛因品的占有, 就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形成合法状态的占有。这里的“占有”包括事实上的支配与法律上的支配: 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面且包括杜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们是,当某人对财物的不合理占有不能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相对抗。则不是财产罪的保护客体。 例如,甲盗奇了乙的手提电脑,乙采取或酚手段迫使甲返还该电脑的,不成立酸诈勒索罪。但乙采 取成粉手段迫使甲提供其他财物的,仍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采取上述观点的理由如下: 1。随着杜会的发展,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化。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象曾遍存在。首先, 股份公司中,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支配权,转化为仅对财产价值形态享有收益权为主的股权。其次
财产性利益完全可以成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罪的对象,故债权可能成为抢劫、诈骗、敲诈勒 索等罪的客体。但是,通说仅将财产所有权作为财产犯的客体,这又使得刑法的保护范围过窄。因 为所有权与债权相并列,如果认为刑法只保护所有权,就意味着刑法并不保护债权,这恐怕不符合 刑事立法精神与刑事司法实践。(3)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作为整体的所有权 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发生分离;这种分离是有条件的、暂时的,它既可能给所有人带来相应价值,也 会给占有、使用该财产的非所有人带来利益。对于这种相对独立的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权能,刑 法应予保护。如果认为刑法只是保护所有权整体,结局只是保护处分权,那么,实际上就否认了所 有权的权能可以分离,也过于缩小了刑法的保护范围。 所有权说在实践中也存在困惑。首先,根据所有权说,对于盗窃自己所有而由他人合法占有的 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因而缺乏合理性。例如,在分期付款购买商品的情况下,双方约 定,在买方付清全部货款以前,商品由买主占有,但所有权属于卖方。而卖方在买方交付一部分货 款后,将商品窃回。按照所有权说,卖方的行为没有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只是取回了自己所有 的财物,因而不构成盗窃罪。这一结论难以令人接受。再如,甲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乙后,又从乙 处偷回来,并接受乙的“赔偿”。根据所有权说,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这也不合适。其次,根 据所有权说,对于盗窃或者抢劫他人占有的违禁品、赌资、用于犯罪的财物等的行为,难以认定为 盗窃罪或抢劫罪。因为这种行为没有侵犯占有者的所有权。通说常常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财 产所有权,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根据民法原理,在国家应当没收而还没有没收的情况下,国家对应 当没收之物实际上并没有所有权。 财产犯的客体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 但在相对于本权者的情况下,如果这种占有没有与本权者相对抗的合理理由,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 利的行为而言,则不是财产犯的客体。这里的“财产所有权”可以根据民法的规定来确定,即包括 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而且将其作为整体来理解和把握。“本权”包括合法占 有财物的权利(他物权)以及债权;在合法占有财物的情况下,占有者虽然享有占有的权利,却没 有其他权利尤其没有处分权,否则就是享有所有权了。“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既包括 根据法律与事实,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也包括通过法定程序形成合法状态。前者如甲盗窃了乙 的财物后,在不符合自救行为的条件下,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甲所盗窃的财物返还给乙;甲对所盗 窃财物的占有,就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原状的占有。后者如甲盗窃了乙持有的海洛因,由于对 于海洛因不存在返还与收归国有的问题,故需要通过法定程序销毁海洛因;甲对海洛因品的占有, 就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形成合法状态的占有。这里的“占有”包括事实上的支配与法律上的支配; 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但是,当某人对财物的不合理占有不能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相对抗,则不是财产罪的保护客体。 例如,甲盗窃了乙的手提电脑,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返还该电脑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但乙采 取威胁手段迫使甲提供其他财物的,仍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采取上述观点的理由如下: 1.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化,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象普遍存在。首先, 股份公司中,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支配权,转化为仅对财产价值形态享有收益权为主的股权。其次

物权与债权相互交验,二者界限日益极概。最后,信托业篷勃发展,而受托人:信托人、受登第三 人对有关财产享有何种权利则不甚明了。在如此复杂的财产关系面前,不能仅以所有权作为财产犯 的法益,面应当将所有权以外的一些利益也作为法拉子以保护。 2。保护财产所有权的前提,是有效地保护对财物的占有本身。这是因为,对于所有人来说, 虽然占有本身并不是最终目的,它是所有人行使其能权能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便无所谓使用、 收益和处分。另一方面,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隆。占有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转移给非所有人。当占有 依照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与所有人相分离时,非所有人便获得了相对粒立的占有权。这种他主 的合法占有,也不是以单纯占有为口的,同样是为了使用,收益。所以,无论是对于所有人木人面 言,还是对非所有人而言,占有都是实现其他权能的前提。既然如此,对占有本身就必须进行保护, 否测必然造成财产关系的混乱。然而,为了保护基于正当合法理由的占有,其输提是有必要保护占 有本身。将香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作为利法保护的客体,实际上才更有利于保护财 产所有权。 3。本文的观点可能导致这样的现象:在民法上属于非法占有,面利法却子以保护。然而,在 民法上,津法占有确实不受到保护。但这在民法上只是意味着应当通过法律程序核复应有状态,而 不是说“因为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所以该占有本身不受法律保护”。诚然,在与所有人相对 抗的意义上说,行为人的占有确实是非法的,但相对于其他人而言,这种占有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 的,即法律不允许他人任意侵害行为人妻法占有的财物。也瓷是说,所谓民法不保炉非法占有,意 味着应当根据民法将财物返还给所有权人:而刑法保护这种占有,意味着他人不得随意侵害该占有。 4。根据本文的观点,可法实置上的一些难题可以得到解决。例如,当白己所有的财物由他人 占有时,行为人盗窃他人占有的该财物的。成立盗商里,盗窃,抢夺或者抢劫他人占有的违禁晶、 赌资或者用于见罪的财物等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抢夺或抢助里。行为人(甲)以斯诈方法从 盗窃犯人《乙)那里编取其所盗时物的(丙所有的财物),构成诈骗墨。行为人故意毁坏他人非法 占有的财物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债权人使用助迫手段迫使债务人清供债务的,如果债务人对 财物的占有与使权人相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的理由,就不应当认定为酸诈勒索罪:如果对 抗具有合理的理由,则具有成立败诈粉素罪的可能性。盗窃罪的核害人(甲)从盗窃犯人(乙)那 里窃取自己所有的被盗摩托车的,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与所有权人甲相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没有 合理理由,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行使权利的行为而言,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不是财产的客体,故甲窃 回该摩托车的,不成立侵犯财产罪。 4、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法占有为目的” 刑法分则对一线财产犯罪、经济更墨。明文规定了“以丰法占有为目的”的主髮要件:此外, 许多条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这一要,但根据条文对客观行为的描述,利法条文之间的关系,也雷 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盗窃罪,诈黑零,抢夺罪等都需要“以非法古有为目的”。可法工作人黄 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要素,就不是构成要件要素。事实上,国内外的刑事 立法都表明,构成要件要煮分为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当某种见罪明显需 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根据相关条文明显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刑法条文往往会省
物权与债权相互交融,二者界限日益模糊。最后,信托业蓬勃发展,而受托人、信托人、受益第三 人对有关财产享有何种权利则不甚明了。在如此复杂的财产关系面前,不能仅以所有权作为财产犯 的法益,而应当将所有权以外的一些利益也作为法益予以保护。 2.保护财产所有权的前提,是有效地保护对财物的占有本身。这是因为,对于所有人来说, 虽然占有本身并不是最终目的,但它是所有人行使其他权能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便无所谓使用、 收益和处分。另一方面,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占有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转移给非所有人。当占有 依照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与所有人相分离时,非所有人便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占有权。这种他主 的合法占有,也不是以单纯占有为目的,同样是为了使用、收益。所以,无论是对于所有人本人而 言,还是对非所有人而言,占有都是实现其他权能的前提。既然如此,对占有本身就必须进行保护, 否则必然造成财产关系的混乱。然而,为了保护基于正当合法理由的占有,其前提是有必要保护占 有本身。将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作为刑法保护的客体,实际上才更有利于保护财 产所有权。 3.本文的观点可能导致这样的现象:在民法上属于非法占有,而刑法却予以保护。然而,在 民法上,非法占有确实不受到保护,但这在民法上只是意味着应当通过法律程序恢复应有状态,而 不是说“因为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所以该占有本身不受法律保护”。诚然,在与所有人相对 抗的意义上说,行为人的占有确实是非法的,但相对于其他人而言,这种占有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 的,即法律不允许他人任意侵害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也就是说,所谓民法不保护非法占有,意 味着应当根据民法将财物返还给所有权人;而刑法保护这种占有,意味着他人不得随意侵害该占有。 4.根据本文的观点,司法实践上的一些难题可以得到解决。例如,当自己所有的财物由他人 占有时,行为人盗窃他人占有的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盗窃、抢夺或者抢劫他人占有的违禁品、 赌资或者用于犯罪的财物等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抢夺或抢劫罪。行为人(甲)以欺诈方法从 盗窃犯人(乙)那里骗取其所盗财物的(丙所有的财物),构成诈骗罪。行为人故意毁坏他人非法 占有的财物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债权人使用胁迫手段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如果债务人对 财物的占有与债权人相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的理由,就不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果对 抗具有合理的理由,则具有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盗窃罪的被害人(甲)从盗窃犯人(乙)那 里窃取自己所有的被盗摩托车的,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与所有权人甲相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没有 合理理由,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行使权利的行为而言,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不是财产犯的客体,故甲窃 回该摩托车的,不成立侵犯财产罪。 4、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刑法分则对一些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明文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此外, 许多条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这一要件,但根据条文对客观行为的描述、刑法条文之间的关系,也需 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都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司法工作人员 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要素,就不是构成要件要素。事实上,国内外的刑事 立法都表明,构成要件要素分为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当某种犯罪明显需 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根据相关条文明显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刑法条文往往会省

略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规定。盗窃、诈编、抢夺等罪就是如此。以金融诈编罪为例。刑法 分则之所以仅就集货诈黑里与贷款诈黑墨规定“以非法吉有为目的”,是因为前者容易与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罪相漫滑,后者容易与货款纠粉相混滑。而各自的区分关健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 法占有的目的。而其他金聪诈需罪一校不存在这样的月题,所以刑法条文省略了关于非法占有目的 的规定。 如何理解利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被罪的界限。以下主 要以盗窗罪为例进行说明。 犯罪构成要件具有两个方面的机能:一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机能:二是划分此罪与被罪的机能。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样具有这两个方面的机能。一方面,由于必须以丰法占有为目的,所以, 盗用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侧如,具是擅自将他人的自行车骑走一会然后又返还的,属于用行为: 因为没有津法占有目的,所以不成立盗商罪。另一方面。由于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单纯 毁坏财物的行为,也不成立盔窃罪,例如。行为人从位于八层的棱害人家里撮出电脑。然后从七层 的楼梯口捧至楼下,导致电脑吸坏。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将电酵搬出,只是因为碰到被害人 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将电脑摔至楼下的,仍然成立盗窃军: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出于单 纯吸坏的故意而实上述行为,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里。 非法占有的目的中的“占有”(与作为侵犯财产里客体的“占有”不月)与民法上的占有不是 等同的概老,也不是仅指事实上的支配成控制。因为如果将不法占有理解为单纯事实上的支配域者 控制。那么,盗用他人财物时,行为人事实上也支配或者控制了该财物,干是盗用行为具有不法占 有的目的,因面成立盔窃墨,这便扩大了盗窃罪的处罚范围。又如,公司、企业或者其也单位的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刊椰用单位资金时,具有支配、使用该资金的目的,但由于准答白还,所 以不具有丰法占有的目的,因而不成立职务侵占罪。如果将丰法占有目的解释为事实上的支配、控 制,就无法区分挥用资金黑与职务侵占果。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封,行为人具有事实上支配成 控制他人存款的意图。但由于其准备归还。所以。不具有非法古有的目的:而集资赤编罪则除了事 实上支配,控制他人资金外。还不准备归还,即具有不法所有的意图。所以不同于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罪。如果将非法占有目的理解为事实上的支配目的,那么,就不可能区分幸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 集资诈编罪。可见,贝有将非法占有目的理解为不法所有的目的,才能使这一主观要件具有区分墨 与非罪、北零与棱零的机能。具体地说,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 财物作为白己的所有物,并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首先,盗窃等零的成立要求行 为人主观上具有挂豫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的意思。这一要素的机能是,将不值 得科处利罚的盗用行为排除在纪罪之外。其次,行为人还具有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 思。这一要素的机能是,将盗窃等取得财物的犯罪与殿坏财物的见里相区别。需要说明的是,所谓 道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并不要求完全道从制物螺来的用法,具是遵从财物可陵具有的用 法即可。例如,为了取暖,将他人衣柜盗走后用于烤火的,也应认为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显然, 这里的“处分”不包括单纯的吸坏。 明确这一点,对于可法实我认定犯果具有重要意义。例如,直接清费公私财产的行为,属于具
略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规定。盗窃、诈骗、抢夺等罪就是如此。以金融诈骗罪为例。刑法 分则之所以仅就集资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因为前者容易与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罪相混淆,后者容易与贷款纠纷相混淆,而各自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 法占有的目的。而其他金融诈骗罪一般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所以刑法条文省略了关于非法占有目的 的规定。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下主 要以盗窃罪为例进行说明。 犯罪构成要件具有两个方面的机能:一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机能;二是划分此罪与彼罪的机能。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样具有这两个方面的机能。一方面,由于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 盗用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例如,只是擅自将他人的自行车骑走一会然后又返还的,属于盗用行为; 因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不成立盗窃罪。另一方面,由于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单纯 毁坏财物的行为,也不成立盗窃罪。例如,行为人从位于八层的被害人家里搬出电脑,然后从七层 的楼梯口摔至楼下,导致电脑毁坏。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将电脑搬出,只是因为碰到被害人 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将电脑摔至楼下的,仍然成立盗窃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出于单 纯毁坏的故意而实施上述行为,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非法占有的目的中的“占有”(与作为侵犯财产罪客体的“占有”不同)与民法上的占有不是 等同的概念,也不是仅指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因为如果将不法占有理解为单纯事实上的支配或者 控制,那么,盗用他人财物时,行为人事实上也支配或者控制了该财物,于是盗用行为具有不法占 有的目的,因而成立盗窃罪,这便扩大了盗窃罪的处罚范围。又如,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时,具有支配、使用该资金的目的,但由于准备归还,所 以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不成立职务侵占罪。如果将非法占有目的解释为事实上的支配、控 制,就无法区分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行为人具有事实上支配或 控制他人存款的意图,但由于其准备归还,所以,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罪则除了事 实上支配、控制他人资金外,还不准备归还,即具有不法所有的意图,所以不同于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罪。如果将非法占有目的理解为事实上的支配目的,那么,就不可能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 集资诈骗罪。可见,只有将非法占有目的理解为不法所有的目的,才能使这一主观要件具有区分罪 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机能。具体地说,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 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并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首先,盗窃等罪的成立要求行 为人主观上具有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的意思。这一要素的机能是,将不值 得科处刑罚的盗用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其次,行为人还具有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 思。这一要素的机能是,将盗窃等取得财物的犯罪与毁坏财物的犯罪相区别。需要说明的是,所谓 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并不要求完全遵从财物原来的用法,只是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 法即可。例如,为了取暖,将他人衣柜盗走后用于烤火的,也应认为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显然, 这里的“处分”不包括单纯的毁坏。 明确这一点,对于司法实践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例如,直接消费公私财产的行为,属于具

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如有的(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明期阿,莲续使用公司资金私自出境 10余次,花掉几十余万元:有的(非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私自在娱乐场合使用单 位资金清费。行为人主观上将公款作为自己的所有物,并道从了公款的经济用途,因而具有非法占 有的目的:客观上导致单位丧失财产所有权。理应认定为取务侵占罪。 非法占有的目的慨包甚使行为人自己不法占有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者(包括单位)不法占有 的目的。其一,刑法规定或者刑法理论要求以丰法占有为目的。无幸是要表明行为人是为了水久性 地剥夺他人的财产,并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从而说明行为对法盒(财产)的侵犯程度, 标明罪与丰里,此零与祓攀的界限。但不管是行为人本人非法占有,还是第三者非法占有,都同样 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程度。例如。甲为了自己有车开,盗窃了丙的辆铁车。其行为侵犯了丙的 财产。同样,甲为了乙有车开,盗窃了丙的一辆桥车后当场无使交给乙使用,甲的行为也无疑侵犯 了丙的财产:如果甲为了单位有车开,盗育了丙的一辆轿车后立即无偿交付给单位使用,甲的行为 仍燃侵犯了丙的财产。由此看来,行为人是为了本人法占有还是为了第三者非法占有,对法益的 侵纪程度并不产生影响。从利法的目的米说,丙的合法财产是受刑法保护的,不旋说甲为了第三者 威者某单位而盗窃丙的桥车时,丙的财产就不受利法保护了,其二,刑法规定以及刑法理论上的“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并没有限定为“以本人非法占有为目的”:既然如此,“以非法占有为日的” 当松包含以第三者非法占有为目的。其三,将“非法占有目的”解释为包括使第三者或者单位非法 占有为目的,同样能够使法占有目的具有前述两个机能:由于盗窃他人财物是为了使第三者或者 单位不法所有,因面与盗用行为相区别:由于盗窗他人财物是为了使第三者或者单位道从财物的经 济用途进行利用,因而与毁坏财物相区别。其四。其他国家的利事立法、刑法理论与可法实置,都 没有将不法所有的目的限定为本人不法所有。例如,奥地利用法第】2了条以下规定的各种取得财 产的犯罪的主观要件都是“意图为自己成者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不限于本人的利益:瑞士刷法 第13了条以下所规定的取得财产的见里的主观要件都是“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其他许 多国家的州法也是如此 明确这一点,对于认定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从宏观上说,不要因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属于主观要件,便认为财产犯罪、经济鬼罪的本质是行为人获得利益。实际上, 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定罪与量刑从根本上考虑的是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程度。当行为人是否获得 利登与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出现不一致的现象时,可法人员应当注视的是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而 不是行为人是香获取了利益。从微观上说。明确非法占有目的包括使第三者域单位法占有。可以 解决许多具体问题。例如,当行为人为了单位利益而指使他人或者直接实施蓝窃行为时,仍然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完全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认定为《自然人)查窃罪。再如,由于非法占有 目的包含使第三者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盗窃等行为并不限于将他人财物转移为自白己占有,而是 包括将他人财物转移为白己成者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又如,在共同盗窃案件中。没有非法 有目的的人,贝要明知他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实施盗窃的帮助行为的,也成为盗商罪的共犯 5,如何处理抢助罪中的疑难句题 抢劫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以暴力、特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动取公和财物的行为。抢
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如有的(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职期间,连续使用公司资金私自出境 10余次,花掉几十余万元;有的(非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私自在娱乐场合使用单 位资金消费。行为人主观上将公款作为自己的所有物,并遵从了公款的经济用途,因而具有非法占 有的目的;客观上导致单位丧失财产所有权。理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包括使行为人自己不法占有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者(包括单位)不法占有 的目的。其一,刑法规定或者刑法理论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非是要表明行为人是为了永久性 地剥夺他人的财产,并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从而说明行为对法益(财产)的侵犯程度, 标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但不管是行为人本人非法占有,还是第三者非法占有,都同样 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程度。例如,甲为了自己有车开,盗窃了丙的一辆轿车,其行为侵犯了丙的 财产。同样,甲为了乙有车开,盗窃了丙的一辆轿车后当场无偿交给乙使用,甲的行为也无疑侵犯 了丙的财产;如果甲为了单位有车开,盗窃了丙的一辆轿车后立即无偿交付给单位使用,甲的行为 仍然侵犯了丙的财产。由此看来,行为人是为了本人非法占有还是为了第三者非法占有,对法益的 侵犯程度并不产生影响。从刑法的目的来说,丙的合法财产是受刑法保护的,不能说甲为了第三者 或者某单位而盗窃丙的轿车时,丙的财产就不受刑法保护了。其二,刑法规定以及刑法理论上的“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并没有限定为“以本人非法占有为目的”;既然如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当然包含以第三者非法占有为目的。其三,将“非法占有目的”解释为包括使第三者或者单位非法 占有为目的,同样能够使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前述两个机能:由于盗窃他人财物是为了使第三者或者 单位不法所有,因而与盗用行为相区别;由于盗窃他人财物是为了使第三者或者单位遵从财物的经 济用途进行利用,因而与毁坏财物相区别。其四,其他国家的刑事立法、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都 没有将不法所有的目的限定为本人不法所有。例如,奥地利刑法第127条以下规定的各种取得财 产的犯罪的主观要件都是“意图为自己或者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不限于本人的利益;瑞士刑法 第137条以下所规定的取得财产的犯罪的主观要件都是“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其他许 多国家的刑法也是如此。 明确这一点,对于认定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从宏观上说,不要因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属于主观要件,便认为财产犯罪、经济犯罪的本质是行为人获得利益。实际上, 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定罪与量刑从根本上考虑的是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程度。当行为人是否获得 利益与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出现不一致的现象时,司法人员应当注视的是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而 不是行为人是否获取了利益。从微观上说,明确非法占有目的包括使第三者或单位非法占有,可以 解决许多具体问题。例如,当行为人为了单位利益而指使他人或者直接实施盗窃行为时,仍然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完全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认定为(自然人)盗窃罪。再如,由于非法占有 目的包含使第三者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盗窃等行为并不限于将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而是 包括将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又如,在共同盗窃案件中,没有非法占 有目的的人,只要明知他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实施盗窃的帮助行为的,也成为盗窃罪的共犯。 5、如何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 抢劫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

劫是严重且常发的案件,但司法实置中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正确处理。 】。如何理解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与强取行为?基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暴力一词在不同场 合具有不月含义和不同要求。首先,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暴力。这是抢 劫罪与抢夺零的关健区别,抢夺行为只是直接对物使用暴力《对物暴力),并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行 使暴力:行为人实熊抢夺行为时,技害人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抗拒。其次,抢劫罪 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邦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因此,以不 足以种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尉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墨。例如,乙经常递约甲的麦子 打麻将。为此导政甲夫妻不和。某日乙又将甲麦老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米到乙的住处,就题麻 将桌,打了乙儿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信5000元。”甲風然对乙实施 了暴力行为,目从当时的环境米看。并不足以抑制乙的反抗,故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为陵 诈勒素罪。附带说明的是,抢劫罪中的粉迫与其能方法。都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强行动取财物,是指违反对方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白己或者第三者占有。通常包括四种情况: 一是行为人自己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付(处分)财物: 三是实随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趁对方没有注意财物时当场取走其财物:四是在使用暴力、胁迫 等行为之际,棱害人由干害怕而逃走,将身边财物边留在现场,行为人当场取走该财物。应予注意 的是。一方面,对于“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炎窄。暴力、助迫等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然持线一 定时闻,也不属于同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何断的,也应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例如,A 对B实能暴力,迫使B交付财物,但B身无分文。A令B立即从家中取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B家 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抢热罪。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观核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 财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抢劫(未逐)罪与酸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另一方面,对“当场”的理解不 能过于绝对。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当场实施了足以神制对方反抗的暴力,令对方事后交付财物, 也应认定为抢劫罪。例如,某甲在村口遇本村4个10岁至12岁的小孩玩要,适向前找他们要钱, 4个小孩说没钱。甲激出其中一小孩乙,将其摆集、倒吊、用鞭子抽打,并用烈头烫,迹成轻伤。 然后告诉乙和其他3个小孩第二天到指定地点交钱,否则后果会比乙更严重。次日,每个孩子向甲 交20元、30元不等。笔者认为。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因为抢粉与微诈勒索的区别,既 不在于是否当场实随了暴力行为,也不在于当场取得了财物:最诈初素也可臣实值了轻微堡力,吸 诈精素也可能当场取得财物。在行为人当场实施了暴力的情况下,如果足以辣制对方的反抗,则应 认定为抢劫:否测只能认定为敲诈勒索。所以,不能简单地以当场是否得到财物来区分抢劫罪与敲 诈勒素罪。换言之,抢动不一定要当场取得财物,只要当场实施暴力或者当场以暴力相威勒,并足 以牌制对方反抗即可。所以。认定甲的行为成立抢劫墨是合适的。 2。如何理解准抢劫中的“犯查窃、诈编、抢夺零”?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复查 窃、诈编、抢夺罪,为窝赢脏物、抗拒弧辅成者爱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成者以暴力相成粉的,依 照刑法第二百大十三条美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由于盗向罪要果“数较大或者多次盗商”, 诈编墨与抢夺罪也要求“数额较大”,故对“犯盗商、诈骗、抢夺罪”的理解关系重大。笔者认为。 尽管刊法的表述是“犯盗前、诈编、抢夺罪”,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事实上已经构成盗商、非编、抢
劫是严重且常发的案件,但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正确处理。 1.如何理解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与强取行为?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暴力一词在不同场 合具有不同含义和不同要求。首先,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暴力。这是抢 劫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区别。抢夺行为只是直接对物使用暴力(对物暴力),并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行 使暴力;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害人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抗拒。其次,抢劫罪 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因此,以不 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例如,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 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 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甲虽然对乙实施 了暴力行为,但从当时的环境来看,并不足以抑制乙的反抗,故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为敲 诈勒索罪。附带说明的是,抢劫罪中的胁迫与其他方法,都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强行劫取财物,是指违反对方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通常包括四种情况: 一是行为人自己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付(处分)财物; 三是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趁对方没有注意财物时当场取走其财物;四是在使用暴力、胁迫 等行为之际,被害人由于害怕而逃走,将身边财物遗留在现场,行为人当场取走该财物。应予注意 的是,一方面,对于“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暴力、胁迫等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然持续一 定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间断的,也应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例如,A 对B实施暴力,迫使B交付财物,但B身无分文,A令B立即从家中取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B家 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 财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另一方面,对“当场”的理解不 能过于绝对。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当场实施了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暴力,令对方事后交付财物, 也应认定为抢劫罪。例如,某甲在村口遇本村4个10岁至12岁的小孩玩耍,遂向前找他们要钱, 4个小孩说没钱。甲揪出其中一小孩乙,将其捆绑、倒吊、用鞭子抽打,并用烟头烫,造成轻伤。 然后告诉乙和其他3个小孩第二天到指定地点交钱,否则后果会比乙更严重。次日,每个孩子向甲 交20元、30元不等。笔者认为,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因为抢劫与敲诈勒索的区别,既 不在于是否当场实施了暴力行为,也不在于当场取得了财物;敲诈勒索也可能实施了轻微暴力,敲 诈勒索也可能当场取得财物。在行为人当场实施了暴力的情况下,如果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则应 认定为抢劫;否则只能认定为敲诈勒索。所以,不能简单地以当场是否得到财物来区分抢劫罪与敲 诈勒索罪。换言之,抢劫不一定要当场取得财物,只要当场实施暴力或者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并足 以抑制对方反抗即可。所以,认定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是合适的。 2.如何理解准抢劫中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 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 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由于盗窃罪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 诈骗罪与抢夺罪也要求“数额较大”,故对“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理解关系重大。笔者认为, 尽管刑法的表述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事实上已经构成盗窃、诈骗、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