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居关系解除时的法律纠纷 —一关注婚州法执行中的问愿系列报道 同居关系作为一种杜会现象由来已久,婚辉家庭关系的多元化领向己不呵逆转, 针对这种现象,调查者们提出了以下建议: 】对事实婚据应采取相对承认主义,顺应中国传统的婚娟习俗。符合现代杜会保护弱者 利登的法律制度价值。 2加强对问居关系的法律调整 曾经看过一个美丽的标题:《同居一一走向天量之路》,它说“爱情飘忽不定,但是师州 却是要求稳定的,联系的是责任、义务、财产,子女,道德、舆论。婚烟和爱情的冲突与矛 盾不可避免,于是同居便成为寻梦者的走向天常之落。”其实,这款罗曼蒂克的梦境在现实 中常常被击得粉碎。仅今年上半年,北京市法院共审理解除同居案件23移起,比去年同期大 幅增长。与此同时,第一中级法院、第二中级法院分别事理了因同居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即 达数十件. 这些原本以为可以对“好则合、恶则散”的原则身体力行的同居者,在分手时究意为何 以官司相见?能们的主张和利登得到支持了马?在北京,厦门,哈尔碳三地的中级法院成一 事法院。中国法学会娇烟家庭法学研究会进行了题为《婚烟法执行中的问题》调查,调查案 卷移及2001年4月至20位年12月,共计司卷189份。从中发现了一线同居美系解除时发 生纠盼的规律,并找出了相关法律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人们为什么不到法院解隐同居关系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同居关系的建立未经法律途径,其解除也无烫经过法律途径,白行解 除即可。但当事人对于同居关系的解除及其后果达不成协议的,只整诉诸法律。 调查发现,在离婚案件中,同居美系所占比例较小,事实婚婚更少。在北京市某中缓人 民法院2001年5月至2002年12月审结的所有涉及离断的1032件上诉案件中,仅有26作 与事实娇婚或同居关系有关,占25%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中,同居者以中青年和文化素质 低者为主 这种案件比例之少出平调查者意料之外,他们认为原因有二:一是在解除同居关系前办 理结婚登记的规定未得到大多数同居者的认同。当一段两性关系将要解除之时,却要专为解 除关系而先办理饰结关系的手线,这拟乎使当事人在心理和感情上均难以接受,哈尔滨的调 查结果一不同意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各占50%一一就说明了这一问 思:二是说明了当事人自知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不主动到法院要求戴济,而多采取 自立牧教济的方式,自行私下解决。这种状况住往使弱劳一方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 据记者了解,在城市里,素奶问居者一取只有两种极端的结果:要么结婚。要么分道树 镇。同居时有了孩子一般都到医院做掉,因为双方都知道,没结婚生孩子将遇到诸如生育指
同居关系解除时的法律纠纷 ——关注婚姻法执行中的问题系列报道 同居关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由来已久,婚姻家庭关系的多元化倾向已不可逆转。 针对这种现象,调查者们提出了以下建议: 1.对事实婚姻应采取相对承认主义,顺应中国传统的婚姻习俗,符合现代社会保护弱者 利益的法律制度价值。 2.加强对同居关系的法律调整。 曾经看过一个美丽的标题:《同居——走向天堂之路》,它说“爱情飘忽不定,但是婚姻 却是要求稳定的,联系的是责任、义务、财产、子女、道德、舆论。婚姻和爱情的冲突与矛 盾不可避免,于是同居便成为寻梦者的走向天堂之路。”其实,这款罗曼蒂克的梦境在现实 中常常被击得粉碎。仅今年上半年,北京市法院共审理解除同居案件 238 起,比去年同期大 幅增长。与此同时,第一中级法院、第二中级法院分别审理了因同居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即 达数十件。 这些原本以为可以对“好则合、恶则散”的原则身体力行的同居者,在分手时究竟为何 以官司相见?他们的主张和利益得到支持了吗?在北京、厦门、哈尔滨三地的中级法院或一 审法院,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进行了题为《婚姻法执行中的问题》调查,调查案 卷涉及 2001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共计阅卷 1869 份。从中发现了一些同居关系解除时发 生纠纷的规律,并找出了相关法律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人们为什么不到法院解除同居关系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同居关系的建立未经法律途径,其解除也无须经过法律途径,自行解 除即可。但当事人对于同居关系的解除及其后果达不成协议的,只能诉诸法律。 调查发现,在离婚案件中,同居关系所占比例较小,事实婚姻更少。在北京市某中级人 民法院 2001 年 5 月至 2002 年 12 月审结的所有涉及离婚的 1032 件上诉案件中,仅有 26 件 与事实婚姻或同居关系有关,占 2.5%.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中,同居者以中青年和文化素质 低者为主。 这种案件比例之少出乎调查者意料之外,他们认为原因有二:一是在解除同居关系前办 理结婚登记的规定未得到大多数同居者的认同。当一段两性关系将要解除之时,却要专为解 除关系而先办理缔结关系的手续,这似乎使当事人在心理和感情上均难以接受,哈尔滨的调 查结果——不同意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各占 50%——就说明了这一问 题;二是说明了当事人自知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不主动到法院要求救济,而多采取 自立救济的方式,自行私下解决。这种状况往往使弱势一方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 据记者了解,在城市里,未婚同居者一般只有两种极端的结果:要么结婚,要么分道扬 镳。同居时有了孩子一般都到医院做掉,因为双方都知道,没结婚生孩子将遇到诸如生育指

标、给孩子上户口、入托、上学等实际困难,面且有了孩子后,如果双方不能结婚最终分手, 任何一方都应对孩子负有抚养责任,要想再和别人结婚也很用难。所以更多的同居者在分手 时双方没有财产的复杂纠婉。更没有非婚生子女的困扰,也就无领到法院办理解除同居关系 的法律手续了, 娇烟家庭法学研究会的这项调查显示,同屏美系与舒烟关系相比,很不稳定,同屏两年 以下就要分手的,在哈尔滨的调查中占60%,在北京的调查中占38.4%.该调查表明,在同 居者中,有4个阶段容号发生纠纷:一是一年以下,占3%.二是2年,占27%三是3一4 年,占12%.四是5一6年,占9%此外,710年、11一15年的各占3%.需要注意的是,仍有 一些同因者的同居关系比较稳定,北京的调查中有346%的问居者同居时间超过5年,对于 这些同居者,特别是他们之中的霜者,包括归女儿童的权益如何保护,应当引起立法者和司 法者的思考。 权益受餐多为女性儿童 可是一且未婚闲居结出了“果实”,女方和子女的利益知何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往往 是悲刷的主角。 一名叫阿傅的女子数年前米到广州一间消家打工,认识了到这里就餐的亚培,亚培隐瑞 了自己的婚烟事实,向网博展开了热烈追求,不久阿傅生下儿子阿希,该子出生证父亲一栏 写着亚培的名字,如今己经7岁的阿希读小学一年级。去年3月1日,亚培因心脏病突发死 亡,面下了80方元巨额遗产。 阿傅充当阿希的代理人,将亚培的法定雅承人母亲、费子及四名婚生子女店上法庭,称 阿希有权潍承遗产,要求被告返还给阿希十万元,还出示了写有亚培是同希父亲的证明档案 和阿傅与亚培的合影,广州市某区法院认为。可博提供的全部是间接证据。原告要求继承速 产,必须证明他与死者间存在血缘关系。是,由于亚培已经死亡,无法做亲子鉴定。阿得 的诉论请求被驳回。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深圳每年有五六百亲告上法庭解霖“同因关系”的官可,0% 由女方提出,5%以上鼓告为香港人,女方起诉的目的多为分割财产和解决非婚生子女的抚 养问题。法晚的张庭长说,为了确定孩子的真实父厚,在开庭前。法院还将对孩子和原被告 双方进行“亲子鉴定”。不少案件即便立了案,但被告在香港迟迟不育过来,深港存在“一 河之隔”,根本没法审理,法院处于一种植尬的境地。即便开庭判决下来,不少案子的执行 也常常遇到地城相隔的障骨。 绝大多数未作财产的定 有一则服道说:某女士和男友己经同居有三年了。“结婚的基留是双方的完全了解及生里 活习惯的适应。我门发现自己实际上做不到这一点,就分手了,没想到分手竟然和人家夫委 离婚一样复桑,”三年的共月生活中,能门共同购置了家具,汽车,并货款购置了一套住房。 本来,能们是怀着平静的心情提出分手的,而面对具体事宜,他们却无法平静。“房子是以 我的名义买的,首付款也是我出的,请你带着一半的家具走。”男友对艾女士下了“逐客令“。 “可是。每月的分期付款我也出了一半,汽车虽然是两个人共同买的,可是三年来主要供能
标、给孩子上户口、入托、上学等实际困难,而且有了孩子后,如果双方不能结婚最终分手, 任何一方都应对孩子负有抚养责任,要想再和别人结婚也很困难。所以更多的同居者在分手 时双方没有财产的复杂纠缠,更没有非婚生子女的困扰,也就无须到法院办理解除同居关系 的法律手续了。 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的这项调查显示,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相比,很不稳定,同居两年 以下就要分手的,在哈尔滨的调查中占 60%,在北京的调查中占 38.4%.该调查表明,在同 居者中,有 4 个阶段容易发生纠纷:一是一年以下,占 33%.二是 l-2 年,占 27%.三是 3-4 年,占 12%.四是 5-6 年,占 9%.此外,7-10 年、11-15 年的各占 3%.需要注意的是,仍有 一些同居者的同居关系比较稳定,北京的调查中有 34.6%的同居者同居时间超过 5 年,对于 这些同居者,特别是他们之中的弱者,包括妇女儿童的权益如何保护,应当引起立法者和司 法者的思考。 权益受损多为女性儿童 可是一旦未婚同居结出了“果实”,女方和子女的利益如何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往往 是悲剧的主角。 一名叫阿傅的女子数年前来到广州一间酒家打工,认识了到这里就餐的亚培。亚培隐瞒 了自己的婚姻事实,向阿傅展开了热烈追求,不久阿傅生下儿子阿希,孩子出生证父亲一栏 写着亚培的名字,如今已经 7 岁的阿希读小学一年级。去年 3 月 1 日,亚培因心脏病突发死 亡,留下了 80 万元巨额遗产。 阿傅充当阿希的代理人,将亚培的法定继承人母亲、妻子及四名婚生子女告上法庭,称 阿希有权继承遗产,要求被告返还给阿希十万元,还出示了写有亚培是阿希父亲的证明档案 和阿傅与亚培的合影。广州市某区法院认为,阿傅提供的全部是间接证据,原告要求继承遗 产,必须证明他与死者间存在血缘关系。但是,由于亚培已经死亡,无法做亲子鉴定。阿傅 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深圳每年有五六百宗告上法庭解除“同居关系”的官司,90% 由女方提出,85%以上被告为香港人,女方起诉的目的多为分割财产和解决非婚生子女的抚 养问题。法院的张庭长说,为了确定孩子的真实父母,在开庭前,法院还将对孩子和原被告 双方进行“亲子鉴定”。不少案件即便立了案,但被告在香港迟迟不肯过来,深港存在“一 河之隔”,根本没法审理,法院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即便开庭判决下来,不少案子的执行 也常常遇到地域相隔的障碍。 绝大多数未作财产约定 有一则报道说:某女士和男友已经同居有三年了。“结婚的基础是双方的完全了解及生 活习惯的适应。我们发现自己实际上做不到这一点,就分手了。没想到分手竟然和人家夫妻 离婚一样复杂。”三年的共同生活中,他们共同购置了家具、汽车,并贷款购置了一套住房。 本来,他们是怀着平静的心情提出分手的,而面对具体事宜,他们却无法平静。“房子是以 我的名义买的,首付款也是我出的,请你带着一半的家具走。”男友对艾女士下了“逐客令”。 “可是,每月的分期付款我也出了一半,汽车虽然是两个人共同买的,可是三年来主要供他

使用,现在线该归我所有了,”财产的分离比情感的分离要难得多,于是他们把官司打到了 法院。 婚烟家避法学研究会的调查发现,绝大多数的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对其财产未作任同钓 定,他们在解除同居关系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适用于所得共同财产制。在哈 尔新的调查中。未进行财产约定的古同居关系的%,只有1例采用分别财产制。北京未 进行时产钓定的占6.%:釣定同居后所得采用部分共同财产制、部分分别财产制的只有1 例,占3%:有5例案件未涉及财产制形式,占192%调查者认为。出现此种状况的原因: 一是当事人认为同居时钓定财产会影响双方的感情:二是同居的时间较短,同居期间财产较 少:三是不熟悉约定财产制,不知道可以约定,如何约定:四是想对财产遇行约定的,因双 方意见不一而未能约定,从案卷的情况看,在这四大眼因中。最主要的星因仍然是思想观念 上的,大多数当事人都队为双方在一起其同生活,应当一条心,在财产上就不应该再分被此。 将财产约定为各白所有,就是对对方有怀疑或是“没安好心”。北京唯一一个订立了财产协 议的同因案鞋材料显示,双方并丰是在感情较好的情况下绮结静议的。而是男方在决意分手 之后不动声色地要求与女方订立协议的。 当事人有共有房屋的比例较低,北京的调查仅有两例,哈尔滨的调查仅有1例。哈尔茶 的同居者以住在父母的房屋为主,占5%.而北京则以居住在男方所有的房屋为主,占5% 这一调查结果表明:第一,同居者共同购房的较少,说明相当一部分同居者或没有长期共同 生活的打算,或生话相对较为贫困,没有购房的能力:第二,月居期间的住扇主要由男方父 母提供的事实说明,这种同居关系大多数是经过父母同意的,在父母或多邻的围中,他们就 是婚烟关系,第三,由于同居主要是由男方父母成男方提铁住房,问居关系解释后,女方往 往丧失了原有的悟身之处,生活会出现很大的闲难。 法院大多将住房判给男方,对于无房居住的女方,虽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钱款数 额是按属男女双方从单位分房时的房屋价值为参考的,而没有考虑住房商品化之后的实际市 场价值,特别是一些农村妇女,离婚后住房权利雄以得到保护,她门多是回到娘家,与父母 兄弟同住,其处境值得关注。 者事人争执的焦点 根据哈尔滨的调查,当事人争执的偏点慨有单一源因,也有综合解因,居首位的是附产 分剧,占同居关系的60%.居第二位的是住房,占15%.居第三位的是子女抚看费,占12% 第四位的是倩务的清使和是否解除同唇关系,各占%.此外,还但括财产返还、精神补偿, 经济帮助等纠粉。 在北京的调查中,有共同财产的案件中平均分割的占545%:女方多分的占9,1%:男 方多分的占36.4%.哈尔滨的调查结果与北京的接近,平均分割共同财产的占63%:女方多 分的占15%:男方多分的占12%从分割财产的结果看,均分财产的比例居首位,但由于法 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对分料同屠期同的财产是否要保护女性,显然法官的理解有所不具,这 就违成了在北京的审列实我中,男方多分财产的比例大大地多于女方,面在哈尔滨则女方多 分财产的比例多于男方。 子女的抚养费少得可怜
使用,现在就该归我所有了。”财产的分离比情感的分离要难得多,于是他们把官司打到了 法院。 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的调查发现,绝大多数的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对其财产未作任何约 定,他们在解除同居关系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适用于所得共同财产制。在哈 尔滨的调查中,未进行财产约定的占同居关系的 97%,只有 1 例采用分别财产制。北京未 进行财产约定的占 76.9%,约定同居后所得采用部分共同财产制、部分分别财产制的只有 1 例,占 3.8%;有 5 例案件未涉及财产制形式,占 19.2%.调查者认为,出现此种状况的原因: 一是当事人认为同居时约定财产会影响双方的感情;二是同居的时间较短,同居期间财产较 少;三是不熟悉约定财产制,不知道可以约定,如何约定;四是想对财产进行约定的,因双 方意见不一而未能约定。从案卷的情况看,在这四大原因中,最主要的原因仍然是思想观念 上的,大多数当事人都认为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应当一条心,在财产上就不应该再分彼此, 将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就是对对方有怀疑或是“没安好心”。北京唯一一个订立了财产协 议的同居案卷材料显示,双方并非是在感情较好的情况下缔结协议的,而是男方在决意分手 之后不动声色地要求与女方订立协议的。 当事人有共有房屋的比例较低,北京的调查仅有两例,哈尔滨的调查仅有 1 例。哈尔滨 的同居者以住在父母的房屋为主,占 58%.而北京则以居住在男方所有的房屋为主,占 50%. 这一调查结果表明:第一,同居者共同购房的较少,说明相当一部分同居者或没有长期共同 生活的打算,或生活相对较为贫困,没有购房的能力;第二,同居期间的住房主要由男方父 母提供的事实说明,这种同居关系大多数是经过父母同意的,在父母或乡邻的眼中,他们就 是婚姻关系;第三,由于同居主要是由男方父母或男方提供住房,同居关系解除后,女方往 往丧失了原有的栖身之处,生活会出现很大的困难。 法院大多将住房判给男方,对于无房居住的女方,虽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钱款数 额是按照男女双方从单位分房时的房屋价值为参考的,而没有考虑住房商品化之后的实际市 场价值。特别是一些农村妇女,离婚后住房权利难以得到保护,她们多是回到娘家,与父母 兄弟同住,其处境值得关注。 当事人争执的焦点 根据哈尔滨的调查,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既有单一原因,也有综合原因。居首位的是财产 分割,占同居关系的 60%.居第二位的是住房,占 15%.居第三位的是子女抚育费,占 12%. 第四位的是债务的清偿和是否解除同居关系,各占 9%.此外,还包括财产返还、精神补偿、 经济帮助等纠纷。 在北京的调查中,有共同财产的案件中平均分割的占 54.5%;女方多分的占 9.1%;男 方多分的占 36.4%.哈尔滨的调查结果与北京的接近,平均分割共同财产的占 63%;女方多 分的占 15%;男方多分的占 12%.从分割财产的结果看,均分财产的比例居首位。但由于法 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对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是否要保护女性,显然法官的理解有所不同,这 就造成了在北京的审判实践中,男方多分财产的比例大大地多于女方,而在哈尔滨则女方多 分财产的比例多于男方。 子女的抚养费少得可怜

依愿现有法律的规定,问居期间所生子女应属意娇生子女,但《娇螺法》明确规定, 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解除同居关系后,子女与其父母的权利义 务关系仍然不变,只是变更了抚养的形式,此次调查证实,解除同居关系后,子女以随母亲 生活为主,在哈尔滨达到100%,除5名子女成年鞋立生活外,均为女方抚养。在北京,64.7% 的女方得到了对独生子女的抚养权:还有一个育有两名子女,全归女方抚养。 在大多数子女由母亲抚养的情况下,子女抚养费是如何给付的呢?在北京涉及抚养费给 付的案件中,绝大多数采用分期给付的方式,每月100元-20元的占7%1每月201元-500 元的占8.3%:每年3001元一5000元的占83%只有1例给付方采取了一次性给付的方式, 数额达到10万以上。总体上,子女抚养费数额偏低,北京市每个人的最低生话保障标准是 290元,75%的给付方(主要是父亲》每月只给付10元-200元生活费,而直接抚养子女的 母亲大部分是农民成处于无业状老(占61.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事理离 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可法解释,抚养费应按给付方月总收入的%一 3%的比例支付。但在案件的统计中,80%以上的案件都没有涉及当事人的收入状况,在几 例提供了收入正明的案件中,当事人提供的也贝是月基本工资面非月总收入的证明。子女抚 养费数额偏低。必然造成子女生话水平的下降甚至处于贫困状老,对此,法律应考虑加大对 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力度。 婚烟法学研究会的建议 中国法学会婚烟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此次调查的主持人之一夏吟兰认为,尽管此次调 查显示。事实婚婚及同居关系数量很少,目这并不能说明实际生话中事实婚烟与同居关系已 处于可以忽略不计的状老。恰恰相反,近年来在中国。非传统家庭,如单亲家庭,单人家庭、 非婚同因的数量均有所上升,它对人门娇烟观念的影响不可小舰,最近新浪网作了一个关于 对同居关系药度的调查,在参如调查的10538人中,有4675%的人认为同居有益婚烟,事 常赞同,有46.0%的人认为可以理解,但不接受,只有6.56%的人认为有害无益,经决反 对。显然。事实婚烟和同居关系己成为我国目前一个无法回避又难以禁止的社会现实。对此, 应当尽快采数相应的法律教济手段。 调查者们提出了以下建议: 1我国对事实婚娟应采取相对承认主义,顺应中国传统的婚烟习俗,符合现代社会保护 蜀者利益的法律制度价植,建议在司法解释中对事实婚烟作出明确规定:符合结婚实质要作, 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屠生活,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可认定为事 实婚烟:〔1)双方共同生活达2年以上,其阿未有阿断:(2)虽然双方共同生活未满2年, 但同居生活期间已经育有子女并且双方对同居生活之事实无争议. 2加强对间居关系的法律调整。同居关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由来已久,娇蝴家庭关系的 多元化倾向己不可过转。在我国实我中,同居关系当事人诉请离婚。法院均微解除非法同因 关系判决。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做出这样的判决是合法的,“但从推护妇女权益 的角度讲,有挂一漏万的感凭,这不是简单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就能一了百了的,” 在调查者查阅的案卷中,有这样的情况:一名外地妇女与一个退休老干部相试后不久即
依照现有法律的规定,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应属非婚生子女。但《婚姻法》明确规定,非 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解除同居关系后,子女与其父母的权利义 务关系仍然不变,只是变更了抚养的形式。此次调查证实,解除同居关系后,子女以随母亲 生活为主。在哈尔滨达到 100%,除 5 名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外,均为女方抚养。在北京,64.7% 的女方得到了对独生子女的抚养权;还有一个育有两名子女,全归女方抚养。 在大多数子女由母亲抚养的情况下,子女抚养费是如何给付的呢?在北京涉及抚养费给 付的案件中,绝大多数采用分期给付的方式,每月 100 元-200 元的占 75%;每月 201 元-500 元的占 8.3%;每年 3001 元-5000 元的占 8.3%.只有 1 例给付方采取了一次性给付的方式, 数额达到 10 万以上。总体上,子女抚养费数额偏低,北京市每个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 290 元,75%的给付方(主要是父亲)每月只给付 100 元-200 元生活费,而直接抚养子女的 母亲大部分是农民或处于无业状态(占 61.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 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抚养费应按给付方月总收入的 20%- 30%的比例支付。但在案件的统计中,80%以上的案件都没有涉及当事人的收入状况,在几 例提供了收入证明的案件中,当事人提供的也只是月基本工资而非月总收入的证明。子女抚 养费数额偏低,必然造成子女生活水平的下降甚至处于贫困状态,对此,法律应考虑加大对 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力度。 婚姻法学研究会的建议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此次调查的主持人之一夏吟兰认为,尽管此次调 查显示,事实婚姻及同居关系数量很少,但这并不能说明实际生活中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已 处于可以忽略不计的状态。恰恰相反,近年来在中国,非传统家庭,如单亲家庭、单人家庭、 非婚同居的数量均有所上升,它对人们婚姻观念的影响不可小觑。最近新浪网作了一个关于 对同居关系态度的调查,在参加调查的 10538 人中,有 46.75%的人认为同居有益婚姻,非 常赞同,有 46.70%的人认为可以理解,但不接受,只有 6.56%的人认为有害无益,坚决反 对。显然,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已成为我国目前一个无法回避又难以禁止的社会现实。对此, 应当尽快采取相应的法律救济手段。 调查者们提出了以下建议: 1.我国对事实婚姻应采取相对承认主义,顺应中国传统的婚姻习俗,符合现代社会保护 弱者利益的法律制度价值。建议在司法解释中对事实婚姻作出明确规定: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可认定为事 实婚姻:(1)双方共同生活达 2 年以上,其间未有间断;(2)虽然双方共同生活未满 2 年, 但同居生活期间已经育有子女并且双方对同居生活之事实无争议。 2.加强对同居关系的法律调整。同居关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由来已久,婚姻家庭关系的 多元化倾向已不可逆转。在我国实践中,同居关系当事人诉请离婚,法院均做解除非法同居 关系判决。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做出这样的判决是合法的,“但从维护妇女权益 的角度讲,有挂一漏万的感觉,这不是简单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就能一了百了的。” 在调查者查阅的案卷中,有这样的情况:一名外地妇女与一个退休老干部相识后不久即

同居生活,其阿两人矛盾不断,该妇女不仅被途做了人流,面且还不断遗到男方的打骂。她 照顾男方两年多直至其去世,但男方死后她一无所有,带着一身伤病被男方的子女赶出“家“ 门. 墓于妇女在社会上,尤其是在月居关系中仍燃处于露势地位,夏吟兰会长说:我门不应 该再对同居美系这一杜会现象视而不见
同居生活,其间两人矛盾不断,该妇女不仅被迫做了人流,而且还不断遭到男方的打骂。她 照顾男方两年多直至其去世,但男方死后她一无所有,带着一身伤病被男方的子女赶出“家” 门。 鉴于妇女在社会上,尤其是在同居关系中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夏吟兰会长说:我们不应 该再对同居关系这一社会现象视而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