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法疑难知识解答之二] 1建立收养关系是否须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法》第目条规定:“收养年满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敲收养人的同 意,”收养法的这一规定,对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意见作出 了十分明确的规定,收养年满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豫了收养人和运养人的意见一致外, 同时还必须征求该被收养人的意见,被收养人同意的,可以建立收养关系:如果被收养人不 同意被送养,侧不能建立收养关系。收养人、送养人以及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都不得迫鼓 收养人,否则:收养关系无效。这里所称的“10周岁”,包括10周岁本数在内。 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规定,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因 此,对于收养这一涉及到被收养人人身关系发生重大改变的民事活动,必领要任得已具有部 分民事行为能力的10同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本人的同意 美于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核收养是否要征求其本人的意见,法律没有作强制性的规 定,送养人,收养人可以根据被收养人的具体年拾情况和其他特点等酌情而定。 2哪些人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按照《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 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我国实行限制送养的原则。所以一般情况下被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一 是不满14周岁的,二是不能得到父母抚养的。 关于被收养人的年龄,本法规定为不满14周岁。之所以这样确定,一是与有关法律关 于年龄的规定大体近应,二是从有利于收养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出发。《民法通则)规定,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 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话来源的,程为完全民事行为陵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修力人。《利法》规定,对不满14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不遍究刑事责任。以不清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被收养人,有 利于在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培养感情。有利于养父母对养子女进行教育,有利于使养子女脸入 与养父母的其他家庭成员的生活关系之中,从面使收养关系保持稳定,如果对被收养人的年 静规定过高,被收养人年龄较大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反之,娱定的过低,一且年龄超过, 就无法数收养又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拉。因此,收养法把被收养人的年静规定为不满 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比较恰当的。另外,按里《民法通则》第155条的提定,“不满”不包 括本数在内。本条规定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指不包括14周岁的未成年人。如, 1985年4月1日出生的人,在1999年3月31日及之前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本法将不满4周岁的丧央父母的圆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生父母有特 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规定为核收养人,这三种人是不能得到父母抚养的未成年人。《)丧 1
1 婚姻法疑难知识解答[之二] 1 建立收养关系是否须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法》第 ll 条规定:“收养年满 10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 意。”收养法的这一规定,对收养年满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意见作出 了十分明确的规定。收养年满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除了收养人和送养人的意见一致外, 同时还必须征求该被收养人的意见,被收养人同意的,可以建立收养关系;如果被收养人不 同意被送养,则不能建立收养关系。收养人、送养人以及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都不得强迫被 收养人,否则:收养关系无效。这里所称的“10 周岁”,包括 10 周岁本数在内。 年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规定,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因 此,对于收养这一涉及到被收养人人身关系发生重大改变的民事活动,必须要征得已具有部 分民事行为能力的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本人的同意。 关于 10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被收养是否要征求其本人的意见,法律没有作强制性的规 定,送养人、收养人可以根据被收养人的具体年龄情况和其他特点等酌情而定。 2 哪些人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按照《收养法》第 4 条的规定,不满 14 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 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我国实行限制送养的原则。所以一般情况下被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一 是不满 14 周岁的,二是不能得到父母抚养的。 关于被收养人的年龄,本法规定为不满 14 周岁。之所以这样确定,一是与有关法律关 于年龄的规定大体适应,二是从有利于收养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出发。《民法通则》规定,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以自 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刑法》规定,对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被收养人,有 利于在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培养感情,有利于养父母对养子女进行教育,有利于使养子女融入 与养父母的其他家庭成员的生活关系之中,从而使收养关系保持稳定。如果对被收养人的年 龄规定过高,被收养人年龄较大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反之,规定的过低,一旦年龄超过, 就无法被收养又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因此,收养法把被收养人的年龄规定为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比较恰当的。另外,按照《民法通则》第 155 条的规定,“不满”不包 括本数在内。本条规定的“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指不包括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如, 1985 年 4 月 1 日出生的人,在 1999 年 3 月 31 日及之前为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 本法将不满 14 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生父母有特 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规定为被收养人,这三种人是不能得到父母抚养的未成年人。(l)丧

失父母的汇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者人民法院宜告其父母死亡的儿童。根据《民法通则) 第23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彩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下 落不明满4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宣告死亡是指由人民 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照市判程序宜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目 的是为了结束失腺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2定状态,保护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登,(2)查 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是带被其生父母道弃,经查找其生父母身份不明或者没有下落 的不锈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弃要是指被速弃的要儿,要儿长大了仍查找不到生父母,便不 能再称其为婴儿,面应列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之列。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有多种方 法,《收养法》第15条第2款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堡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 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可见,收养法规定“公告”是查找弃受和儿童生父母的法定程 序,因此至少必须以“公告”的形式查找环要和儿童的生父厚。(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 抚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残疾、患严重疾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生活极度困难,没有能力 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本与无力抚养是因果关系。因有特殊困府造成的无力抚养,可以送养 子女:反之,虽有特蛛用难但仍有能力抚养的,原则上不能送养子女。 以上是对被收养人条件的一股规定,在适用以上一般规定时还应当注意收养法的其他特 殊规定。如《收养法》第7条规定的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 特殊图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限制:可以不受《收养法》第9条规定的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静相差40周岁的限制:《收养法》第12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均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该未成年人有压重危害可便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受不得 将其运养的限制:《收养法》第14条规定的收养雅子女,收养人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 无力抚养子女的限制以及对收养人条件一般规定的限制,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和 只能收养一名被收养人的限制。 3什么样的收养行为是无效的: 根据《收养法》第20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规 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一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 力。”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 的民事行为脆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杜会公共利成”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收养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一一收养人和送养人具 有能判断白己行为后果的隆力和理智地、审慎地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收养行为双方当事人关于收养和送养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是反 肤内心愿望和真实意圆的。 “不违反法律成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收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得有违反我国法律, 法规或着有餐社会公共利盛的情况。 (收界法》对收界关系线定的条件是:(1)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2)送养人型具备的 2
2 失父母的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者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儿童。根据《民法通则》 第 23 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下 落不明满 4 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2 年的。宣告死亡是指由人民 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照审判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目 的是为了结束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保护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2)查 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是指被其生父母遗弃,经查找其生父母身份不明或者没有下落 的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是指被遗弃的婴儿,婴儿长大了仍查找不到生父母,便不 能再称其为婴儿,而应列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之列。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有多种方 法,《收养法》第 15 条第 2 款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 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可见,收养法规定“公告”是查找弃婴和儿童生父母的法定程 序,因此至少必须以“公告”的形式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 抚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残疾、患严重疾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生活极度困难,没有能力 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与无力抚养是因果关系。因有特殊困难造成的无力抚养,可以送养 子女;反之,虽有特殊困难但仍有能力抚养的,原则上不能送养子女。 以上是对被收养人条件的一般规定,在适用以上一般规定时还应当注意收养法的其他特 殊规定。如《收养法》第 7 条规定的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 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限制;可以不受《收养法》第 9 条规定的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 40 周岁的限制;《收养法》第 12 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均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受不得 将其送养的限制;《收养法》第 14 条规定的收养继子女,收养人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 无力抚养子女的限制以及对收养人条件一般规定的限制,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 14 周岁和 只能收养一名被收养人的限制。 3 什么样的收养行为是无效的? 根据《收养法》第 20 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55 条和本法规 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 力。” 《民法通则》第 55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 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收养行为的双方当事人——收养人和送养人具 有能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和理智地、审慎地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收养行为双方当事人关于收养和送养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是反 映内心愿望和真实意愿的。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收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得有违反我国法律、 法规或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 《收养法》对收养关系规定的条件是:(l)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2)送养人应具备的

条件:(3)被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4)履行法定手线(以上四条参盟前述)。 一个收养美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民法通则》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才是合法、 有效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4《收养法》对亲属间的收养有什么规定? 有些收养人出于经济或与被收养人关系等因素的考虑,住往愿意收养与自己有一定亲属关系 的人作为养气女),如果是这类情况,还受收养人条作、敲收养人条作的限制国?《收养法》 第7条提定,收养三代以内同攀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 项、菊九条和被收界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那么,。那些不受限制的条款是怎样规定的呢 《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第三 项规定:“,三)有特殊用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九条规定:“无配属的男性收养 女性的。收养人与梭收养人之间的年静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是,即使是收养有一定关 系的亲属,收养人的年导也须达到30周岁。 5婚钓是否受法律保护? 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婚约又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当事人以结如为目的面达成的协 议。订立婚钓不是结娇的法定必经程序,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亮全以他们在婚烟登记机 关的登记行为及结婚证书为依据。因此说,婚的不受法律保护。 6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男女双方白愿离婚,是雷婚婚当事人出于共同意志而解除婚烟关系,在我国这类离 婚请求由婚烟叠记机关办理。 婚烟登记机关在准子登记前需进行审查,也就是说:一是双方确实是白愿离婚,这 是确定准予离婚的最根本的条件:二是双方对子女抚养教育已有适当安排,如子女归谁抚养, 赶养费如何负担,给付的期限和办法等:三是双方对财产问恩己有适当处理,知夫妻共同财 产如何分剧,共同情务如何清使,以及离婚后一方是否需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等。上述三条 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条件,没有处理好这些日题不得准予登记。如果男女双方确实白愿离 婚,只是对子女抚养问题及财产问题有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拔群讼程序处理, 7夫妻之间如何继承遗产? 夫妻之阿的继承权是暴于相互之间的婚烟关系,因此,只有在婚烟美系存续期间,配偶 一方死亡,另一方才有推承权。相反,如果继承开始前。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则他方 无继承权。 我国婚烟法对配属的继承顺序和份额无明文规定,适用推承法的有关规定:按愿摆承法
3 条件;(3)被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4)履行法定手续(以上四条参照前述)。 一个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民法通则》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才是合法、 有效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4《收养法》对亲属间的收养有什么规定? 有些收养人出于经济或与被收养人关系等因素的考虑,往往愿意收养与自己有一定亲属关系 的人作为养子(女),如果是这类情况,还受收养人条件、被收养人条件的限制吗?《收养法》 第 7 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 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 14 周岁的限制。那么,那些不受限制的条款是怎样规定的呢? 《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第三 项规定:“……(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 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应当相差 40 周岁以上。”但是,即使是收养有一定关 系的亲属,收养人的年龄也须达到 30 周岁。 5 婚约是否受法律保护? 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婚约又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而达成的协 议。订立婚约不是结婚的法定必经程序,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完全以他们在婚姻登记机 关的登记行为及结婚证书为依据。因此说,婚约不受法律保护。 6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出于共同意志而解除婚姻关系,在我国这类离 婚请求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婚姻登记机关在准予登记前需进行审查,也就是说:一是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这 是确定准予离婚的最根本的条件;二是双方对子女抚养教育已有适当安排,如子女归谁抚养、 抚养费如何负担,给付的期限和办法等;三是双方对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如夫妻共同财 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以及离婚后一方是否需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等。上述三条 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条件,没有处理好这些问题不得准予登记。如果男女双方确实自愿离 婚,只是对子女抚养问题及财产问题有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按诉讼程序处理。 7 夫妻之间如何继承遗产? 夫妻之间的继承权是基于相互之间的婚姻关系,因此,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 一方死亡,另一方才有继承权。相反,如果继承开始前,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则他方 无继承权。 我国婚姻法对配偶的继承顺序和份额无明文规定,适用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继承法

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篷承人。三者无先后之分,当配偶一方死亡 后,首先应当依法分制夫麦共同财产。因为,遗产是由棱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和夫姜共问附产 中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构成的。此项漆产,原则上应当由被婆承的配偶、子女、父母平等分 配,但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应考虑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和继承人与被雅承人之间的扶养,抚养 和赠养关系,照顾未成年的、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罐承人的利登。 8人民法院对事实婚烟的效力如何认定? 在我围,事实婚烟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麦关系同居生活的。事 实婚烟没有履行法定的结婚程序,因而是一种违法婚细。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一般 是分别情况,区别对待的,对干那些男女双方完全符合结婚条件,具是设有办理结婚登记的: 进行批评敦育,责令其补行登记。对于那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婚,当事人又没有子女 的,应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否认其婚娟关系。如己有子女,应核愿《婚婚法》的有关规定 精神,对女方和子女的利益子以明顺。 随着我国婚州登记制度的更如健全,在一粮情况下,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人来说,办理 结婚登记并不困难,因此,有意结婚的男女都应到婚烟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这既符合法 律的规定,又使白己的婚烟得到法律的保炉。 9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的婚烟始终无效吗? 一方域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是违反婚烟法的行为,原则上应认为婚烟无效。 未达到法定婚龄阻己生有子女或女方己怀孕的,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利整出发,不能简单地 否认其婚婚的法律效力。因为,一方减双方在结婚时虽未达到法定婚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 在双方均己达到法定婚龄时,即不应再以过去的违法行为作为现在确认婚烟无效的根据,在 这种情况下,应认为娇烟无效的原因已经消除。当燃,这决不是对当事人的选法行为的背定 和保护,而是出于稳定婚州关系的需要,广大群众还应遵守《婚螺法》中关干结婚年龄的规 定,在达到法定婚龄之后再结婚。 10患何种疾病的人不得结婚? 我国娇娟法中禁止结婚的疾病惠者有两类:一类是法律明确列举的,即枣麻风病尚 未治愈者,二类是法律作概括性规定的,主要指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麻风病是接触性的恶性传染病,患有这种疾病的人结婚会传染给对方,并速传给后 代,这对于对方、对子孙后代,甚至民族的健康都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法律明确线定麻 风病患者不得结婚,但已经治意者不受此限。 法律上作概括性悦定,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主要指精神失常来经治愈,先天 性而采以及某些己被实践证明不应结婚的传染性成速传性疾病。对确定为不宜结婚的疾病, 应具有充分的科学根据,并应进行医学上的专门鉴定。 11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可以不管吗
4 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三者无先后之分。当配偶一方死亡 后,首先应当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为,遗产是由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中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构成的。此项遗产,原则上应当由被继承的配偶、子女、父母平等分 配,但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应考虑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和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扶养、抚养 和赡养关系,照顾未成年的、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继承人的利益。 8 人民法院对事实婚姻的效力如何认定? 在我国,事实婚姻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事 实婚姻没有履行法定的结婚程序,因而是一种违法婚姻。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一般 是分别情况,区别对待的。对于那些男女双方完全符合结婚条件,只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 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补行登记。对于那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当事人又没有子女 的,应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否认其婚姻关系。如已有子女,应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精神,对女方和子女的利益予以照顾。 随着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更加健全,在一般情况下,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人来说,办理 结婚登记并不困难,因此,有意结婚的男女都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这既符合法 律的规定,又使自己的婚姻得到法律的保护。 9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的婚姻始终无效吗? 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原则上应认为婚姻无效。 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已生有子女或女方已怀孕的,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出发,不能简单地 否认其婚姻的法律效力。因为,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虽未达到法定婚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 在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时,即不应再以过去的违法行为作为现在确认婚姻无效的根据。在 这种情况下,应认为婚姻无效的原因已经消除。当然,这决不是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肯定 和保护,而是出于稳定婚姻关系的需要,广大群众还应遵守《婚姻法》中关于结婚年龄的规 定,在达到法定婚龄之后再结婚。 10 患何种疾病的人不得结婚? 我国婚姻法中禁止结婚的疾病患者有两类:一类是法律明确列举的,即患麻风病尚 未治愈者;二类是法律作概括性规定的,主要指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麻风病是接触性的恶性传染病,患有这种疾病的人结婚会传染给对方,并遗传给后 代,这对于对方、对子孙后代,甚至民族的健康都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法律明确规定麻 风病患者不得结婚,但已经治愈者不受此限。 法律上作概括性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主要指精神失常未经治愈、先天 性痴呆以及某些已被实践证明不应结婚的传染性或遗传性疾病。对确定为不宜结婚的疾病, 应具有充分的科学根据,并应进行医学上的专门鉴定。 11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可以不管吗?

不可以。婚烟法规定:离师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子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 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男女双方虽因离娇而终 止了夫麦关系。但如果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给予蒂助的责任,这样,版可解决困 希一方的实际需要,也有利于消除在离婚问题上可能发生的经济顺虑。 离娇时,接受相助的可管是女方,也可能是男方,但以女方为多。应当后出,离娇时, 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一是接受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确实困难,本人无法 解决,二是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 离婚时,给予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接受帮尉的一方再婚的, 对方才可终止给付。 必须看到,不应把经济帮助与夫麦共同财产的分料相漫活。不能用经济帮助的办法代替 共同尉产的分制,以免损害接受相助的一方对共同财产所享有的合法权利, 实置中,往往双方并无生活困难。但一方。常常是男方为了换取女方月意离婚而向女方 支付“补德费”,只要女方月意接受,且不存在违法事由,也是允许的
5 不可以。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 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男女双方虽因离婚而终 止了夫妻关系,但如果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给予帮助的责任。这样,既可解决困 难一方的实际需要,也有利于消除在离婚问题上可能发生的经济顾虑。 离婚时,接受帮助的可能是女方,也可能是男方,但以女方为多。应当指出,离婚时, 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一是接受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确实困难,本人无法 解决,二是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 离婚时,给予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接受帮助的一方再婚的, 对方才可终止给付。 必须看到,不应把经济帮助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相混淆。不能用经济帮助的办法代替 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免损害接受帮助的一方对共同财产所享有的合法权利。 实践中,往往双方并无生活困难,但一方,常常是男方为了换取女方同意离婚而向女方 支付“补偿费”,只要女方同意接受,且不存在违法事由,也是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