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烟法疑难知识解答 1.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利益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简介】 曹林和崔敏3年前离婚,他们有一个8岁的儿子,法院判决归衡敏抚养。今年5月的一 天,也们的儿子独自在家时,没关上水龙头就出去玩要了,致使水顺楠角渗入校下一邻居家 中,泡环了忽居家新装修的棚项。邻后家素赌000元。崔敏单位效益不好。又刚刚做完胃 部手术,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便要求曹林支付赔怪费,曹林以儿子表与自己生活为由,拒 绝支付 (律师点评)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鞋立承粗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夫委离婚后,屈然双方仍然都是未成年子女的 监护人,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基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随时到顾管理未成年子女的生 活,所以法律放宽其对监护职责的履行,木案。首先应由衔植负责赔偿,但衔敏独立承担赠 饶责任确有国难,所以可以要求与曹林共同承担。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负债离婚后是否有共同还债义务? 1998年5月1日,陈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由陈某出具一份情条给李某收执。借条内 容:“今向李某新借现金叁万元。借款人:陈某,1998.5.1.”1998年5月5日,陈某立据给 李某保证借款于1998年7月15日前还清,逾期还款,愿承担白1998年7月1日起按月利 率5%计的利息。尔后,陈某没有还款付息.1999年8月5日,陈某与其麦王某办理离婚手 续,陈某在离婚之前竹瓶忙其麦王某经营床上用品专卖店。 陈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及其利息是否为陈某与其委王某共同债务问题。其要王某认为其 对该借款不知情,该借数是陈某用于交女明友开支花典,且在协议离婚时已约定各自债务各 自承粗,因此,该笔借款应为陈某个人错款,不应为共同债务。李某认为该借款是夫委共同 债务,应由腾某与其表王某共问信还, 〔审判) 法院审查认定陈某与其妻王某在动议离婚娇时已约定各白的债权债务各白承粗,该的定 属离断时双方所作的约定,并不匹然对抗作为无过情的债权人的合法.权整,因此列定筒某与 其妻王某共月使还所欠李某现金3万元
1 婚姻法疑难知识解答 1.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利益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简介] 曹林和崔敏 3 年前离婚,他们有一个 8 岁的儿子,法院判决归崔敏抚养。今年 5 月的一 天,他们的儿子独自在家时,没关上水龙头就出去玩耍了,致使水顺墙角渗入楼下一邻居家 中,泡坏了邻居家新装修的棚顶。邻居家索赔 2000 元,崔敏单位效益不好,又刚刚做完胃 部手术,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便要求曹林支付赔偿费。曹林以儿子未与自己生活为由,拒 绝支付。 〔律师点评〕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夫妻离婚后,虽然双方仍然都是未成年子女的 监护人,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基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随时照顾管理未成年子女的生 活,所以法律放宽其对监护职责的履行。本案,首先应由崔敏负责赔偿,但崔敏独立承担赔 偿责任确有困难,所以可以要求与曹林共同承担。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负债 离婚后是否有共同还债义务? 1998 年 5 月 1 日,陈某向李某借款 3 万元,由陈某出具一份借条给李某收执。借条内 容:“今向李某暂借现金叁万元。借款人:陈某,1998.5.1.”1998 年 5 月 5 日,陈某立据给 李某保证借款于 1998 年 7 月 15 日前还清,逾期还款,愿承担自 1998 年 7 月 1 日起按月利 率 5%计的利息。尔后,陈某没有还款付息。1999 年 8 月 5 日,陈某与其妻王某办理离婚手 续,陈某在离婚之前曾帮忙其妻王某经营床上用品专卖店。 陈某向李某借款 3 万元及其利息是否为陈某与其妻王某共同债务问题。其妻王某认为其 对该借款不知情,该借款是陈某用于交女朋友开支花费,且在协议离婚时已约定各自债务各 自承担,因此,该笔借款应为陈某个人借款,不应为共同债务。李某认为该借款是夫妻共同 债务,应由陈某与其妻王某共同偿还。 (审判) 法院审查认定陈某与其妻王某在协议离婚时已约定各自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该约定 属离婚时双方所作的约定,并不必然对抗作为无过错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判定陈某与 其妻王某共同偿还所欠李某现金 3 万元

3如何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迁、户口湖,已 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已婚也可补办)。2、与的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 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3、双方已经草报好的协 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率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 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 事人的签名和订的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输鉴字。 第二步:准客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 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按受理的。 第三步:公证中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线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 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斯编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限 行必要的法律告知复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 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该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第四步,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正的 办证程序履行完毕。 4.什么是无效婚姻、可撒销婚烟? 修订后的婚侧法增设了无效婚据和可撕崎婚蝌制度,蜣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烟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案属关系的:(3) 婚输惠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入、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因映追结师的,受勒迫的一方可以白婚州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搬销该婚烟。 三,无效或被撒销的婚据,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麦的权利文务,同居期间所得的 财产,由当事人静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登的原则判决。对 重婚导致的婚烟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烟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5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 修改后的婚侧法对夫菱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作出具体规定: 一、关于共同财产,规定:夫妻在婚婚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 3 如何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薄,已 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已婚也可补办)。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 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 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 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 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 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 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 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 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第四步: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 办证程序履行完毕。 4.什么是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修订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三、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 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对 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5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 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作出具体规定: 一、关于共同财产,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2)人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控:(4),因继承或赠与所 得的财产,但遗扇成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麦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 有的财产。 二、关于个人特有财产,线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委一方的尉产:(1)、一方的 婚前财产,(2)入,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入、速 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麦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入,其他应当归一 方的则产。 三、关于约定财产:规定:〔1)、夫委可以约定娇帽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 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钓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 用婚烟法关于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2)、夫垂对婚烟关系存续期阿所得的财产 以及婚前财产的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线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 归各自所有的。夫咸麦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成麦一方的财产清 德。(4)、离好时,原为夫委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 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6离婚后子女能否要求增加抚育费? 根据我国婚侧法规定,男女双方离婚后,夫麦关系即告解除,但双方与所生子女间的父 母子女关系并不因离婚而解登。离娇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界和 教育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机必要的生活费和教有贵的一都或全部。负粗员 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静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但是子女生活费和教有贵的判 决,不妨得子女必要的时候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月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 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得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有国定 收入,抚育费一般可技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根据上述规定,你应当适当增如儿子的抚育贵。理由是:一、你前委现已下岗特业,负 相能力降低:二、1995年法院判决的抚有贵,按现在生活水准和教育要求,明显偏低。因 此,建议你与前麦协商一下,把你的因难也告露她,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侧达成协议,香 则,你的前妻有权以儿子监护人的名义起诉你,人民法院将从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判 决增加抚育费。 7夫妻一方被宜告失踪后对方再婚要不要先办避离婚手续: 夫麦一方被宣告失踪后对方再婚还要办理离婚于续的说法是正确的,这是由宣告失除的 性质所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离开白己的住所下落不明 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宜告他为失踪人,”人民法院按照民诉法的特别 程序进行审理,在董清核申请宣告失露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采取诉论保全错监并发 出公告。公告期满半年后,线根据被宣告失踪人的失踪事实作出宜宣告失踪的判决,指定失踪 人的时产代管人。由此可以看出,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其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因此面清灭
3 (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 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 有的财产。 二、关于个人特有财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 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 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 方的财产。 三、关于约定财产:规定:(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 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 用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 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 偿。(4)、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 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6 离婚后子女能否要求增加抚育费?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离婚后,夫妻关系即告解除,但双方与所生子女间的父 母子女关系并不因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 教育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 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但是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判 决,不妨碍子女必要的时候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 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 收入,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根据上述规定,你应当适当增加儿子的抚育费。理由是:一、你前妻现已下岗待业,负 担能力降低;二、1995 年法院判决的抚育费,按现在生活水准和教育要求,明显偏低。因 此,建议你与前妻协商一下,把你的困难也告诉她,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协议。否 则,你的前妻有权以儿子监护人的名义起诉你,人民法院将从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判 决增加抚育费。 7 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后对方再婚要不要先办理离婚手续? 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后对方再婚还要办理离婚手续的说法是正确的。这是由宣告失踪的 性质所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 满 2 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人民法院按照民诉法的特别 程序进行审理,在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发 出公告,公告期满半年后,就根据被宣告失踪人的失踪事实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指定失踪 人的财产代管人。由此可以看出,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其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因此而消灭

因而也就不产生其时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与失踪人的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变 化,比如你米信咨面的婚烟关系也是不发生变化的。也就是说成然你丈大棱宣告为失踪人, 但其与你的婚烟关系仍未变化,你们仍为夫妻关系。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宣 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成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成者利害关系人中请,人民法院应当撒涌对他 的失踪宣告。”直告失踪与宜告死亡不同。直告死亡在于以此结束因公民长期下落不明而产 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不确定状态。一旦宣告死亡,被宣告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其婚烟关 系也终止。因此,你若准备再婚,要先将原婚烟关系解除。你应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论,由法 院将婚烟关系,财产及你儿子的抚育问思一并作出处理,法院判决离婚生效后,才能领取结 婚证。 8在法定路承中,维承人以外的人能分得速产吗? 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线定,对雅承人以外的依靠核推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 没有生活米源的人,或者推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执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也们适当的速产, 所以维承人以外的人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分得遗产的。这种情况有: 1,雅承人以外的依靠核潍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米源的人。 (1)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两者必须同时具备,只具备其中之一都是不符合 规定的。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米源是以被鞋承人死亡,继承开始的情况为准的:如 果虽曾经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但在技维承人死亡,维承开如时已经具有劳动能 力或有了生活米源,就不能再适川此规定: (2)依靠被推承人扶养。指这类可分得速产的人不仅要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而且还要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是否由核潍承人扶养。颈以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时为准。 如果被雕承人死亡时已不再扶养,那么即使是曾经扶养过也是不符合规定的。是否扶养的成 立,不论时阿长短,都可以适用本规定, 2、雅承人以外的对核维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人。这莞人对被雅承人本米是没有扶 养义务的。们由于某种原因,负有法定扶养文务的雕承人对被算承人并未尽到全部义务,而 这类人对被继承人却提供了较多物质上的照顾。在认定是否尽了“较多扶养义务”时,标准 既不能过严,也不能过宽。不能理解为必须是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也不能简单地用经济价值 的尺度米衡量,无论是提供了较多经济帮助。还是提供了较多生话上的顺,都可以认是为 尽了校多扶养义务,可分得适当边产, 关于对被推承人以外的人的速产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付题的意见》中第三十一条规定:“以策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 分给道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这就意味着在分配道产时,医煲考虑这 些可分得适当速产人的情况,即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经济需要的状况,困难大的多分,困 难小的少分:他们对被壁承人尽扶养义务的多少,尽义务多的多分,尽义务少的少分,还要 把他们与其他法定雅承人相比,综合考虑,分给适当遗产。 9离婚时,债务如何清偿?
4 因而也就不产生其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与失踪人的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变 化,比如你来信咨询的婚姻关系也是不发生变化的。也就是说虽然你丈夫被宣告为失踪人, 但其与你的婚姻关系仍未变化,你们仍为夫妻关系。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宣告 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消对他 的失踪宣告。”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不同。宣告死亡在于以此结束因公民长期下落不明而产 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不确定状态。一旦宣告死亡,被宣告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其婚姻关 系也终止。因此,你若准备再婚,要先将原婚姻关系解除。你应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 院将婚姻关系、财产及你儿子的抚育问题一并作出处理,法院判决离婚生效后,才能领取结 婚证。 8 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以外的人能分得遗产吗? 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 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所以继承人以外的人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分得遗产的。这种情况有: 1、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1)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两者必须同时具备,只具备其中之一都是不符合 规定的。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是以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的情况为准的。如 果虽曾经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但在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时已经具有劳动能 力或有了生活来源,就不能再适用此规定。 (2)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指这类可分得遗产的人不仅要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而且还要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是否由被继承人扶养,须以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时为准。 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已不再扶养,那么即使是曾经扶养过也是不符合规定的。是否扶养的成 立,不论时间长短,都可以适用本规定。 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人。 这类人对被继承人本来是没有扶 养义务的。但由于某种原因,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并未尽到全部义务,而 这类人对被继承人却提供了较多物质上的照顾。在认定是否尽了“较多扶养义务”时,标准 既不能过严,也不能过宽。不能理解为必须是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也不能简单地用经济价值 的尺度来衡量,无论是提供了较多经济帮助,还是提供了较多生活上的照顾,都可以认定为 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可分得适当遗产。 关于对被继承人以外的人的遗产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三十一条规定:“以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 分给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这就意味着在分配遗产时,既要考虑这 些可分得适当遗产人的情况,即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经济需要的状况,困难大的多分,困 难小的少分;他们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多少,尽义务多的多分,尽义务少的少分,还要 把他们与其他法定继承人相比,综合考虑,分给适当遗产。 9 离婚时,债务如何清偿?

根据我国《婚螺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师时,原为夫委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 共同份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借的,或尉产归各白所有的,由双方协议请德: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列决。这是关于离婚时清偿债务的一般规定,债务的性质不同,当事人清偿责任也不 相问。 第一,夫委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中包隆持夫委共月生活、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 所负的债务,双方均有清偿的责任,这种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 第二,共同尉产不足清德债务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应通过双方协议确定清偿责任:协 议不成时,人民法院应根据双方的经济楂力,判决由一方清偿域由双方分担清饶责任。 10夫妻双方离婚时应怎样分割共有的房屋? 根据《婚烟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制应按理如 下办法进行: 、离婚时。夫麦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 体情况并照顺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麦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制,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 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麦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题顺女方或无过错方等 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子相应于给房屋一率价值的补德。在双方条 件等同的情况下,应愿顾女方, 4、婚螺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 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5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 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判决。这是关于离婚时清偿债务的一般规定。债务的性质不同,当事人清偿责任也不 相同。 第一,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中包括维持夫妻共同生活、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 所负的债务,双方均有清偿的责任,这种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 第二,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应通过双方协议确定清偿责任;协 议不成时,人民法院应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判决由一方清偿或由双方分担清偿责任。 10 夫妻双方离婚时应怎样分割共有的房屋? 根据《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 下办法进行: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 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 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 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 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 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