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金融市场 本章重点问题: 1、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及功能 2、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上的信用工具及其特点 3、金融衍生工具及其特点、作用 第一节金融市场概述 一、金融市场的类型 金融市场是指货币资金融通和金融工具交易的场所与行为的总和。金融市场一 方面反映了金融资产的供应者和需求者之间所形成的供求关系,另一方面金融市场 也是一种确定金融资产价格的机制。金融市场按不同的依据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型的 市场,下面介绍几种较为重要的市场。 (一)按融通期限划分,可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 货币市场又称为短期资金市场,一般是指融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金融市场。属 于货币市场的有短期国库券市场、商业票据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和可转让存单市场 等;资本市场又称为长期资金市场,一般是指融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金融市场。属 于资本市场的有股票市场、中长期国库券市场和中长期债券市场等。 (二)按资金融通方式划分,可分为直接融资市场和间接融资市场。 直接融资市场是指资金需求者从资金所有者那里直接融通资金的市场,如企业 通过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方式融资:间接融资市场是通过银行等中介机构作为媒介来 进行资金融通的市场,如存贷款市场。 (三)按照金融交易的程序划分,可分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 发行市场又称为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是指金融工具首次面向投资者发行的市 场:流通市场又称为二级市场或次级市场,是不同投资者之间交易己经发行的金融 工具的市场。 (四)按照交易的场地和空间划分,可分为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 有形市场是交易者集中在有固定地点和交易设施的场所内进行交易的市场:无 形市场是交易者分散在不同地点(机构)或采用电讯手段进行交易的市场。随着电讯 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交易通过无形市场来进行。 (五)按照交割时间划分,可分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 现货市场是买卖成交后,当场或几天之内即办理交割清算,钱货两清的市场: 期货市场是买卖成交后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数量和期限进行交割清算的市场。 (六)按照资金融通范围划分,可分为国内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
第五章 金融市场 本章重点问题: 1、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及功能 2、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上的信用工具及其特点 3、金融衍生工具及其特点、作用 第一节 金融市场概述 一、金融市场的类型 金融市场是指货币资金融通和金融工具交易的场所与行为的总和。金融市场一 方面反映了金融资产的供应者和需求者之间所形成的供求关系,另一方面金融市场 也是一种确定金融资产价格的机制。金融市场按不同的依据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型的 市场,下面介绍几种较为重要的市场。 (一) 按融通期限划分,可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 货币市场又称为短期资金市场,一般是指融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金融市场。属 于货币市场的有短期国库券市场、商业票据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和可转让存单市场 等;资本市场又称为长期资金市场,一般是指融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金融市场。属 于资本市场的有股票市场、中长期国库券市场和中长期债券市场等。 (二) 按资金融通方式划分,可分为直接融资市场和间接融资市场。 直接融资市场是指资金需求者从资金所有者那里直接融通资金的市场,如企业 通过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方式融资;间接融资市场是通过银行等中介机构作为媒介来 进行资金融通的市场,如存贷款市场。 (三) 按照金融交易的程序划分,可分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 发行市场又称为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是指金融工具首次面向投资者发行的市 场;流通市场又称为二级市场或次级市场,是不同投资者之间交易已经发行的金融 工具的市场。 (四) 按照交易的场地和空间划分,可分为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 有形市场是交易者集中在有固定地点和交易设施的场所内进行交易的市场;无 形市场是交易者分散在不同地点(机构)或采用电讯手段进行交易的市场。随着电讯 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交易通过无形市场来进行。 (五) 按照交割时间划分,可分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 现货市场是买卖成交后,当场或几天之内即办理交割清算,钱货两清的市场; 期货市场是买卖成交后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数量和期限进行交割清算的市场。 (六) 按照资金融通范围划分,可分为国内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
国内金融市场是指融资交易的范围以一国国境为限,不涉及其他国家,只有本 国居民参加的市场:国际金融市场是指融资交易活动不限于一国国境之内,而是涉 及多个国家,允许外国居民参加交易的市场。离岸金融市场也是国际金融市场的一 部分,离岸金融市场又称为“境外金融市场”,指非居民之间从事国际金融业务的场 所。它可以不受市场所在国家法规的管辖,并享受税收优惠,资金出入境自由。 二、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 (一)金融市场的参加者 金融市场的参加者是交易主体,是指在金融市场上进行金融交易的活动者。这 些参加者分为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两大类:资金供给者即投资人,也是金融工 具的购买者,他们通过购买金融工具,将自己暂时不用的闲置资金提供给资金短缺 的筹资人。资金需求者即筹资人,也是金融工具的发行者和出售者,通过发行金融 工具来筹集资金,解决自身资金短缺的问题。金融市场的参加者主要包括: 1、企业部门 企业在金融市场上既可能是资金需求者也可能是资金供给者。企业为了弥补自 有资金的不足,除了向银行借款外,还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 从而成为资金需求者。同时,企业在再生产过程中游离出来的闲置资金也会存入银 行,或购买国债,或购买其他企业股票和债券等,成为金融市场的资金供给者。 2、政府部门 政府在金融市场上主要充当资金需求者和金融市场管理者。政府在金融市场上 通过发行国债,大量的、经常地筹措资金以调节财政收支状况。同时,政府还是金 融市场的监管者和协调者, 政府授权给一些监管机构对金融市场进行直接管理, 通过制定宏观政策调节经济。 3、居民个人 居民是金融市场上重要的资金供给者,是金融工具的主要认购者和投资者。在 银行信贷市场上,银行存款的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居民个人的储蓄。在证券市场上, 其融资规模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居民个人的投资活动。居民参与金融市场的目的 通常是调整自己的金融资产结构,以追求风险和收益的最佳组合。居民同时也是金 融市场上的资金需求者,当个人收入或储蓄不足时,例如,购买住房、汽车发生资 金不足时,也要从金融市场上获得资金以实现自己的消费行为。 4、金融部门 金融机构是金融市场上最重要的中介机构,也是特殊的参与者。金融机构一方 面创造着大量的金融工具,另一方面又购买大量金融工具。他们的买和卖最终使金 融市场中其他参与者的意愿得以实现,即金融机构对资金需求者来讲是资金供求者, 而对持有盈余资金寻求投资机会的交易方来说是资金需求者。金融机构的参与在自
国内金融市场是指融资交易的范围以一国国境为限,不涉及其他国家,只有本 国居民参加的市场;国际金融市场是指融资交易活动不限于一国国境之内,而是涉 及多个国家,允许外国居民参加交易的市场。离岸金融市场也是国际金融市场的一 部分,离岸金融市场又称为“境外金融市场”,指非居民之间从事国际金融业务的场 所。它可以不受市场所在国家法规的管辖,并享受税收优惠,资金出入境自由。 二、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 (一)金融市场的参加者 金融市场的参加者是交易主体,是指在金融市场上进行金融交易的活动者。这 些参加者分为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两大类:资金供给者即投资人,也是金融工 具的购买者,他们通过购买金融工具,将自己暂时不用的闲置资金提供给资金短缺 的筹资人。资金需求者即筹资人,也是金融工具的发行者和出售者,通过发行金融 工具来筹集资金,解决自身资金短缺的问题。金融市场的参加者主要包括: 1、企业部门 企业在金融市场上既可能是资金需求者也可能是资金供给者。企业为了弥补自 有资金的不足,除了向银行借款外,还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 从而成为资金需求者。同时,企业在再生产过程中游离出来的闲置资金也会存入银 行,或购买国债,或购买其他企业股票和债券等,成为金融市场的资金供给者。 2、政府部门 政府在金融市场上主要充当资金需求者和金融市场管理者。政府在金融市场上 通过发行国债,大量的、经常地筹措资金以调节财政收支状况。同时,政府还是金 融市场的监管者和协调者, 政府授权给一些监管机构对金融市场进行直接管理, 通过制定宏观政策调节经济。 3、居民个人 居民是金融市场上重要的资金供给者,是金融工具的主要认购者和投资者。在 银行信贷市场上,银行存款的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居民个人的储蓄。在证券市场上, 其融资规模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居民个人的投资活动。居民参与金融市场的目的 通常是调整自己的金融资产结构,以追求风险和收益的最佳组合。居民同时也是金 融市场上的资金需求者,当个人收入或储蓄不足时,例如,购买住房、汽车发生资 金不足时,也要从金融市场上获得资金以实现自己的消费行为。 4、金融部门 金融机构是金融市场上最重要的中介机构,也是特殊的参与者。金融机构一方 面创造着大量的金融工具,另一方面又购买大量金融工具。他们的买和卖最终使金 融市场中其他参与者的意愿得以实现,即金融机构对资金需求者来讲是资金供求者, 而对持有盈余资金寻求投资机会的交易方来说是资金需求者。金融机构的参与在自
身获得了一定利润的同时,保证了整个金融市场交易的顺畅进行。 (二)金融市场的交易对象 金融市场的交易对象就是金融工具,也叫金融资产或金融商品,是交易客体。 金融工具包括银行的存贷款、证券市场的各类原生证券和辅助证券以及衍生证券。 无论是银行的存贷款,还是证券市场上的证券交易,都需要通过交易金融工具来实 现。各种金融工具代表的是各类金融资产,一个健康完善的金融市场应该向其参与 者提供众多可选择的金融工具。因此,金融工具的数量和质量是决定金融市场效率 和活力的关键因素。 三、金融市场的功能 金融市场的功能是指金融市场所特有的促进经济发展和协调经济运行的作用和 机能。一般来说,金融市场有三大功能:聚集功能、分配功能和调节功能。 (一)聚集功能 金融市场的聚集是指金融市场引导众多分散的小额资金汇聚成为可以投入社会 再生产的资金集合的功能。在这里,金融市场起着资金“蓄水池”的作用。国民经 济各部门内部的资金收入和支出在时间上并不是对称的。这样一些经济单位在一定 的时间内可能存在暂时闲置不用的资金,而另一些单位则存在资金缺口。金融市场 就提供了两者沟通的渠道。 金融市场之所以具有资金的聚集功能,一是由于金融市场创造了金融资产的流 动性,二是金融市场提供了多种多样的供投资者选择的金融工具,资金供应者可以 依据自己的收益、风险偏好和流动性要求选择其满意的投资工具,实现资金效益的 最大化。 (二)分配功能 金融市场的分配功能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资源的再分配,二是财富的再分配, 三是风险的再分配。 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拥有多余资产的盈余部门并不一定是最有能力和机会做最 有利投资的部门。金融市场通过将资源从低效率利用的部门转移到高效率的部门, 从而实现稀缺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财富是各经济单位持有的全部资产的总价值。 金融市场上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必将使一部分人的财富量随金融资产价格的升高 而增加,而另一部分人的财富量随金融资产价格的下跌而相应减少。这样,社会财 富就通过金融市场价格的波动实现了财富的再分配:在现代经济活动中,风险无时 不在。金融市场同时也是风险再分配的场所。金融市场的不同主体,利用各种金融 工具,规避风险,从而实现风险的分配。 (三)调节功能 金融市场的存在及发展,为政府实施对宏观经济活动的间接调控创造了条件
身获得了一定利润的同时,保证了整个金融市场交易的顺畅进行。 (二)金融市场的交易对象 金融市场的交易对象就是金融工具,也叫金融资产或金融商品,是交易客体。 金融工具包括银行的存贷款、证券市场的各类原生证券和辅助证券以及衍生证券。 无论是银行的存贷款,还是证券市场上的证券交易,都需要通过交易金融工具来实 现。各种金融工具代表的是各类金融资产,一个健康完善的金融市场应该向其参与 者提供众多可选择的金融工具。因此,金融工具的数量和质量是决定金融市场效率 和活力的关键因素。 三、金融市场的功能 金融市场的功能是指金融市场所特有的促进经济发展和协调经济运行的作用和 机能。一般来说,金融市场有三大功能:聚集功能、分配功能和调节功能。 (一) 聚集功能 金融市场的聚集是指金融市场引导众多分散的小额资金汇聚成为可以投入社会 再生产的资金集合的功能。在这里,金融市场起着资金“蓄水池”的作用。国民经 济各部门内部的资金收入和支出在时间上并不是对称的。这样一些经济单位在一定 的时间内可能存在暂时闲置不用的资金,而另一些单位则存在资金缺口。金融市场 就提供了两者沟通的渠道。 金融市场之所以具有资金的聚集功能,一是由于金融市场创造了金融资产的流 动性,二是金融市场提供了多种多样的供投资者选择的金融工具,资金供应者可以 依据自己的收益、风险偏好和流动性要求选择其满意的投资工具,实现资金效益的 最大化。 (二) 分配功能 金融市场的分配功能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资源的再分配,二是财富的再分配, 三是风险的再分配。 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拥有多余资产的盈余部门并不一定是最有能力和机会做最 有利投资的部门。金融市场通过将资源从低效率利用的部门转移到高效率的部门, 从而实现稀缺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财富是各经济单位持有的全部资产的总价值。 金融市场上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必将使一部分人的财富量随金融资产价格的升高 而增加,而另一部分人的财富量随金融资产价格的下跌而相应减少。这样,社会财 富就通过金融市场价格的波动实现了财富的再分配;在现代经济活动中,风险无时 不在。金融市场同时也是风险再分配的场所。金融市场的不同主体,利用各种金融 工具,规避风险,从而实现风险的分配。 (三)调节功能 金融市场的存在及发展,为政府实施对宏观经济活动的间接调控创造了条件
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实施都以金融市场的存在为前提。中央银行在实施货币政策时, 运用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和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可以改变货币供应总量和结构,从 而通过调节货币供给和需求来调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最终影响到各经济主体的 经济活动,达到调节整个宏观经济运行的目的。 第二节货币市场 一、货币市场概述 货币市场是指以短期金融工具为媒介进行期限在一年以内融资活动的交易市 场,又称为短期资金市场。 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一起,共同构筑成完整的金融市场。与资本市场相比,货 币市场具有以下明显特征:(1)期限短。交易期限短是货币市场交易对象最基本的 特征。最短的交易期限只有半天,最长的不超过1年,大多在3一6个月之间:(2) 服务于短期资金周转。货币市场交易的目的是解决短期资金周转的需要。资金来源 于暂时的困置资金,资金去向一般用于弥补流动资金的临时不足;(3)流动性强。 货币市场的交易活动所使用的金融工具因期限短、价格相对平稳、风险较小,具有 高度的流动性,随时可以在市场上兑换成现金而接近于货币,故被称为货币市场。 二、同业拆借市场 同业拆借市场是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临时性借贷市场。我国《同业拆借管理办 法》对同业拆借作了如下定义: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 行为。 (一)同业拆借的产生 金融机构在日常经营中,由于存放款的变化、汇兑收支增减等原因,在一个营 业日终了时,往往出现资金收支不平衡的情况,一些金融机构收大于支,另一些金 融机构支大于收。资金不足者要向资金多余者融入资金以平衡收支,于是产生了金 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相互拆借的需求。资金多余者向资金不足者贷出款项,则 资金不足者称为拆入方,资金多余者称为拆出方。 目前,同业拆借包括头寸拆借和同业借贷两种。头寸拆借指金融机构之间在头 寸有余缺时,相互买卖在中央银行的存款的资金融通活动,一般为日拆。同业借贷 指金融机构之间因临时性或季节性的资金余缺而相互融通资金,以利于业务经营, 其拆借期限比头寸拆借长,可达一年。同业拆借市场已经发展成为各金融机构弥补 资金流动性不足或充分运用资金进行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的市场机制。 (二)同业拆借利率
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实施都以金融市场的存在为前提。中央银行在实施货币政策时, 运用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和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可以改变货币供应总量和结构,从 而通过调节货币供给和需求来调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最终影响到各经济主体的 经济活动,达到调节整个宏观经济运行的目的。 第二节 货币市场 一、货币市场概述 货币市场是指以短期金融工具为媒介进行期限在一年以内融资活动的交易市 场,又称为短期资金市场。 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一起,共同构筑成完整的金融市场。与资本市场相比,货 币市场具有以下明显特征:(1)期限短。交易期限短是货币市场交易对象最基本的 特征。最短的交易期限只有半天,最长的不超过 1 年,大多在 3-6 个月之间;(2) 服务于短期资金周转。货币市场交易的目的是解决短期资金周转的需要。资金来源 于暂时的困置资金,资金去向一般用于弥补流动资金的临时不足;(3)流动性强。 货币市场的交易活动所使用的金融工具因期限短、价格相对平稳、风险较小,具有 高度的流动性,随时可以在市场上兑换成现金而接近于货币,故被称为货币市场。 二、同业拆借市场 同业拆借市场是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临时性借贷市场。我国《同业拆借管理办 法》对同业拆借作了如下定义: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 行为。 (一)同业拆借的产生 金融机构在日常经营中,由于存放款的变化、汇兑收支增减等原因,在一个营 业日终了时,往往出现资金收支不平衡的情况,一些金融机构收大于支,另一些金 融机构支大于收。资金不足者要向资金多余者融入资金以平衡收支,于是产生了金 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相互拆借的需求。资金多余者向资金不足者贷出款项,则 资金不足者称为拆入方,资金多余者称为拆出方。 目前,同业拆借包括头寸拆借和同业借贷两种。头寸拆借指金融机构之间在头 寸有余缺时,相互买卖在中央银行的存款的资金融通活动,一般为日拆。同业借贷 指金融机构之间因临时性或季节性的资金余缺而相互融通资金,以利于业务经营, 其拆借期限比头寸拆借长,可达一年。同业拆借市场已经发展成为各金融机构弥补 资金流动性不足或充分运用资金进行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的市场机制。 (二)同业拆借利率
同业拆借利率作为拆借市场上的资金价格,是货币市场的核心利率,也是整个 金融市场上具有代表性的利率,在整个利率体系中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它能够及 时、灵敏、准确的反映货币市场以至整个金融市场的资金供求关系,对货币市场上 其他金融工具的利率具有重要的导向和牵动作用。 同业拆借有两个利率,拆进利率表示银行愿意借款的利率,拆出利率表示银行 愿意贷款的利率。一家银行的拆进(借款)实际上也是另一家银行的拆出(贷款)。 同一家银行的拆进和拆出利率相比较,拆进利率小于拆出利率,其差额就是银行的 收益。拆借利率的决定方式有两种,其一是融资双方根据资金供求关系以及其他影 响因素协商决定;其二为融资双方借助中介人经纪商,通过市场公开竞标确定。 国际金融市场上最著名的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是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简称LIBOR)。自20世纪60年代初,伦敦银行间同业拆 借利率成为伦敦金融市场借贷活动中计算借贷利率的基本依据。后来随着欧洲货币 市场的建立,该利率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关键利率:世界上一些重要的金融市场 以及许多国家以该利率作为基础,确定自己的资金借贷利率:有些浮动利率的融资 工具在发行时,也以该利率作为浮动的依据和参照物。从LIBO变化出来的,还有 新加坡同业拆放利率(SIBOR)、纽约同业拆放利率(NIBOR)、香港同业拆放利率(IBOR) 等等。我国在l996年4月1日推出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Chinese Interbank Offered Rate--CHIB0R),在2007年1月4日又推出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 (SHIBO),并逐步培养其成为我国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 专栏5-1 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 2007年1月4日,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 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简称Shibor)正式运行,被业界称为中国基 准利率雏形的诞生。 Sbor是由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组成报价团自主报出的人民币同业拆出利率计 算确定的算术平均利率,是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目前,对社会公布的Shibor 品种包括隔夜、1周、2周、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及1年。 Shibor报价银行团现由16家商业银行组成。报价银行是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或 外汇市场做市商,在中国货币市场上人民币交易相对活跃、信息披露比较充分的银 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Shibor的报价计算和信息发布。每个交易日根据
同业拆借利率作为拆借市场上的资金价格,是货币市场的核心利率,也是整个 金融市场上具有代表性的利率,在整个利率体系中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它能够及 时、灵敏、准确的反映货币市场以至整个金融市场的资金供求关系,对货币市场上 其他金融工具的利率具有重要的导向和牵动作用。 同业拆借有两个利率,拆进利率表示银行愿意借款的利率,拆出利率表示银行 愿意贷款的利率。一家银行的拆进(借款)实际上也是另一家银行的拆出(贷款)。 同一家银行的拆进和拆出利率相比较,拆进利率小于拆出利率,其差额就是银行的 收益。拆借利率的决定方式有两种,其一是融资双方根据资金供求关系以及其他影 响因素协商决定;其二为融资双方借助中介人经纪商,通过市场公开竞标确定。 国际金融市场上最著名的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是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简称 LIBOR)。自 20 世纪 60 年代初,伦敦银行间同业拆 借利率成为伦敦金融市场借贷活动中计算借贷利率的基本依据。后来随着欧洲货币 市场的建立,该利率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关键利率:世界上一些重要的金融市场 以及许多国家以该利率作为基础,确定自己的资金借贷利率;有些浮动利率的融资 工具在发行时,也以该利率作为浮动的依据和参照物。从 LIBOR 变化出来的,还有 新加坡同业拆放利率(SIBOR)、纽约同业拆放利率(NIBOR)、香港同业拆放利率(HIBOR) 等等。我国在 1996 年 4 月 1 日推出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Chinese Interbank Offered Rate--CHIBOR),在 2007 年 1 月 4 日又推出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 (SHIBOR),并逐步培养其成为我国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 专栏 5-1 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 2007 年 1 月 4 日,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 率”( 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简称 Shibor)正式运行,被业界称为中国基 准利率雏形的诞生。 Shibor 是由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组成报价团自主报出的人民币同业拆出利率计 算确定的算术平均利率,是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目前,对社会公布的 Shibor 品种包括隔夜、1 周、2 周、1 个月、3 个月、6 个月、9 个月及 1 年。 Shibor 报价银行团现由 16 家商业银行组成。报价银行是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或 外汇市场做市商,在中国货币市场上人民币交易相对活跃、信息披露比较充分的银 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 Shibor 的报价计算和信息发布。每个交易日根据
各报价行的报价,剔除最高、最低各2家报价,对其余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后 得出每一期限品种的Shibor,并于11:30对外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表示要将Shibor培育成市场基准利率。基准利率是金融市场 上具有普遍参照作用的利率,是利率市场化机制形成的核心。从理论上而言,Shibor 的推出将厘清目前国内零乱的利率体系,对整个宏观基准面、股市、金融衍生品、 债券价格都起到风向标的作用。 三、回购市场 回购市场是通过回购协议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市场。回购协议是指卖方出售证 券等金融资产时与买方签订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约定价格购回所卖出的证券, 从而获得即时可用资金,而协议的购买方可以从证券的买卖差价或利息支付中获得 收入。当然,从购买方的角度看,回购协议又可以称为逆回购协议,即买入证券借 出资金的过程。 回购协议虽然表现为买卖证券的形式,但实质上是以证券作为抵押品的短期资 金融通,出售证券的一方就是资金的借入者,买入证券的一方就是资金的借出者。 回购交易的期限较短,通常只有一个交易日。由于回购交易有证券作为抵押,而且 所涉及的证券主要是国债,所以回购协议的利率一般低于同业拆借利率。 回购市场的参与者比较广泛,包括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和非 金融机构(主要是企业)。对于金融机构来说,通过回购交易可以大大增强融资的安
各报价行的报价,剔除最高、最低各 2 家报价,对其余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后, 得出每一期限品种的 Shibor,并于 11:30 对外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表示要将 Shibor 培育成市场基准利率。基准利率是金融市场 上具有普遍参照作用的利率,是利率市场化机制形成的核心。从理论上而言,Shibor 的推出将厘清目前国内零乱的利率体系,对整个宏观基准面、股市、金融衍生品、 债券价格都起到风向标的作用。 三、回购市场 回购市场是通过回购协议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市场。回购协议是指卖方出售证 券等金融资产时与买方签订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约定价格购回所卖出的证券, 从而获得即时可用资金,而协议的购买方可以从证券的买卖差价或利息支付中获得 收入。当然,从购买方的角度看,回购协议又可以称为逆回购协议,即买入证券借 出资金的过程。 回购协议虽然表现为买卖证券的形式,但实质上是以证券作为抵押品的短期资 金融通,出售证券的一方就是资金的借入者,买入证券的一方就是资金的借出者。 回购交易的期限较短,通常只有一个交易日。由于回购交易有证券作为抵押,而且 所涉及的证券主要是国债,所以回购协议的利率一般低于同业拆借利率。 回购市场的参与者比较广泛,包括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和非 金融机构(主要是企业)。对于金融机构来说,通过回购交易可以大大增强融资的安
全性和盈利性:非金融机构可以在回购市场上使短期闲置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 中央银行是回购市场上的特殊角色,它参与回购市场不是为了获得短期资金支持, 也不是为了利用闲置的短期资金赚取收益,而是利用回购协议贯彻货币政策,实施 公开市场业务,调控货币供给量,特别是市场中的短期资金供给。 我国的回购市场主要开展以国债为抵押品的回购交易。我国国债回购业务开始 于1991年,为了提高国债的流动性,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TAQ)于1991 年7月宣布国债回购业务运行,并于同年9月完成了第一笔国债回购业务。此后不 久,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先后开办了国债回购业务。1995年,中国 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联合整顿了回购市场,改善了回购市场发展初期出 现的一些混乱情况,回购市场进入了正常、健康的发展渠道。为了有效规范和合理 引导银行资金的流向,切断银行资金流向股市的渠道,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 金融秩序,1997年6月16日,银行间的回购交易从交易所市场退出,开始在中国 外汇交易中心运行。 四、票据市场 票据市场指的是在商品交易和资金往来过程中产生的以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发 行、担保、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来实现短期资金融通的市场。最常见的流 通票据是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 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根据出票人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是银行开出的汇款凭证,它由银行发出,交由汇款人自带或由银 行寄给异地收款人,凭票向指定银行兑取款项。 银行汇票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由于单位和个人各种款 项结算都可以使用银行汇票,并且具有票随人到、方便灵活、兑付性强等特点,对 方便异地采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银行汇票已成为使用量大,使用最广泛的支付工 具。 (2)商业汇票是企事业单位等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付款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 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必须经过承兑才具有法律效力。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 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 业承兑汇票。承兑后,付款人变成了承兑人,在法律上负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商业汇票适用于企业单位先发货后付款或双方约定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这种 汇票经过购货单位或银行承诺付款,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对付 款人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商业汇票一般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全性和盈利性;非金融机构可以在回购市场上使短期闲置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 中央银行是回购市场上的特殊角色,它参与回购市场不是为了获得短期资金支持, 也不是为了利用闲置的短期资金赚取收益,而是利用回购协议贯彻货币政策,实施 公开市场业务,调控货币供给量,特别是市场中的短期资金供给。 我国的回购市场主要开展以国债为抵押品的回购交易。我国国债回购业务开始 于 1991 年,为了提高国债的流动性,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TAQ)于 1991 年 7 月宣布国债回购业务运行,并于同年 9 月完成了第一笔国债回购业务。此后不 久,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先后开办了国债回购业务。1995 年,中国 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联合整顿了回购市场,改善了回购市场发展初期出 现的一些混乱情况,回购市场进入了正常、健康的发展渠道。为了有效规范和合理 引导银行资金的流向,切断银行资金流向股市的渠道,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 金融秩序,1997 年 6 月 16 日,银行间的回购交易从交易所市场退出,开始在中国 外汇交易中心运行。 四、票据市场 票据市场指的是在商品交易和资金往来过程中产生的以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发 行、担保、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来实现短期资金融通的市场。最常见的流 通票据是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 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根据出票人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是银行开出的汇款凭证,它由银行发出,交由汇款人自带或由银 行寄给异地收款人,凭票向指定银行兑取款项。 银行汇票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由于单位和个人各种款 项结算都可以使用银行汇票,并且具有票随人到、方便灵活、兑付性强等特点,对 方便异地采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银行汇票已成为使用量大,使用最广泛的支付工 具。 (2)商业汇票是企事业单位等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付款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 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必须经过承兑才具有法律效力。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 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 业承兑汇票。承兑后,付款人变成了承兑人,在法律上负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商业汇票适用于企业单位先发货后付款或双方约定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这种 汇票经过购货单位或银行承诺付款,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对付 款人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商业汇票一般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但最长期限不能超过六个月。销货单位急需 资金时,可以在汇票背面背书后转让给第三者,以支付货款,也可持承兑的汇票向 银行申请贴现。 (二)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 票人的票据。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本票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 也由银行付款的票据。因为其信用度较高,其效力相当于现金。商业本票是由工商 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本票,也称为一般本票。商业本票可分为即期和远期的商业本票。 商业本票因信用保证不高,因此流通较难。 我国《票据法》第7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第79 条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 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种类繁多:按支付期限可以分为即期支票和定期支票;按是否记载收款 人姓名分为记名支票和不记名支票:按是否支付现金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此 外,还有由银行在支票上记载“保付”字样的保证付款支票,称为“保付支票”;存 款人开出的票面金额超出存款金额或透支限额而不生效的空头支票,等等。 我国《票据法》第91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 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五、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Large-denomination Negotiable Certificates of Time Deposit,简写为CDs)是银行印发的一种定期存款凭证,凭证上印有一定的票面金 额、存入和到期日以及利率,到期后可按票面金额和规定利率提取全部本利,逾期 存款不计息。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可流通转让,自由买卖。简言之,大额可转让定 期存单指银行发行的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转让流通的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的大额 存款凭证。 与普通银行定期存单相比,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大额 存单可以转让,且未到期转让时利息不受损失:第二,大额存单面额较大且一般面 额固定;第三,大额存单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发放:第四,大额存单期限一般在一 年以内,以3个月和6个月最为典型。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首创于美国,是美国银行界为了规避法律管制而推出的一 项金融创新措施。20世纪60年代初的美国,金融市场交易活跃,市场利率上升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但最长期限不能超过六个月。销货单位急需 资金时,可以在汇票背面背书后转让给第三者,以支付货款,也可持承兑的汇票向 银行申请贴现。 (二)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 票人的票据。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本票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 也由银行付款的票据。因为其信用度较高,其效力相当于现金。商业本票是由工商 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本票,也称为一般本票。商业本票可分为即期和远期的商业本票。 商业本票因信用保证不高,因此流通较难。 我国《票据法》第 73 条第 2 款规定“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第 79 条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 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种类繁多:按支付期限可以分为即期支票和定期支票;按是否记载收款 人姓名分为记名支票和不记名支票;按是否支付现金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此 外,还有由银行在支票上记载“保付”字样的保证付款支票,称为“保付支票”;存 款人开出的票面金额超出存款金额或透支限额而不生效的空头支票,等等。 我国《票据法》第 91 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 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五、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Large-denomination Negotiable Certificates of Time Deposit,简写为 CDs)是银行印发的一种定期存款凭证,凭证上印有一定的票面金 额、存入和到期日以及利率,到期后可按票面金额和规定利率提取全部本利,逾期 存款不计息。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可流通转让,自由买卖。 简言之,大额可转让定 期存单指银行发行的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转让流通的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的大额 存款凭证。 与普通银行定期存单相比,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大额 存单可以转让,且未到期转让时利息不受损失;第二,大额存单面额较大且一般面 额固定;第三,大额存单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发放;第四,大额存单期限一般在一 年以内,以 3 个月和 6 个月最为典型。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首创于美国,是美国银行界为了规避法律管制而推出的一 项金融创新措施。20 世纪 60 年代初的美国,金融市场交易活跃,市场利率上升
但由于“Q条例”的限制性规定,使得一些银行的活期存款锐减,形成了“脱媒” 现象。为了规避“Q条例”管制并使存单更具流动性,花旗银行于1961年发行了第 一张10万美元以上、可在二级市场上转卖的大额可转让存单。随后,西方各国的商 业银行都开办了这种存单业务。 我国的大额可转让存单业务发展比较晚。我国第一张大额可转让存单面世于 1986年,最初由交通银行和中国银行发行。1989年,经中央银行审批,专业银行陆 续开办此项业务。但由于当时各专业银行在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时出现了利率 过高引发的存款“大搬家”,增加了银行资金成本,中国人民银行曾一度限制大额 定期存单的利率,加之我国还未形成完整的二级市场,20世纪80年代大量发行的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到1996年以后整个市场停滞,几近消失。 近几年随着我国市场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发展,为了拓宽筹资渠道,努力聚集社 会闲散资金支持国家经济建设,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一度停止发行的大额可转让 定期存单又开始在各银行发行。 第三节资本市场 一、资本市场概述 资本市场是指以长期金融工具为煤介进行期限在一年以上融资活动的交易市 场,又称为长期资金市场。 资本市场的特点是:(1)融资期限长。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期限至少在1年以 上,也可以长达几十年,甚至无到期日:(2)交易目的主要是解决长期投资性资金 供求矛盾,充实固定资产:(3)流动性差。资本市场上的资金投资期限长、风险大, 所以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流动性相对较差;(4)资金借贷量大。资本市场借贷的目 的是为了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和长期投资,满足大规模长期项目的需要,因而其数量 大。 二、债券市场 (一)债券的分类 债券是债券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按照发行主体的不同,债券可以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 1、政府债券 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政府,是国家为了筹措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的、承诺在 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还本的债务凭证。政府债券按照发行主体又分为中央政府 债券(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 (1)国债
但由于“Q 条例”的限制性规定,使得一些银行的活期存款锐减,形成了“脱媒” 现象。为了规避“Q 条例”管制并使存单更具流动性,花旗银行于 1961 年发行了第 一张 10 万美元以上、可在二级市场上转卖的大额可转让存单。随后,西方各国的商 业银行都开办了这种存单业务。 我国的大额可转让存单业务发展比较晚。我国第一张大额可转让存单面世于 1986 年,最初由交通银行和中国银行发行。1989 年,经中央银行审批,专业银行陆 续开办此项业务。但由于当时各专业银行在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时出现了利率 过高引发的存款“大搬家”,增加了银行资金成本,中国人民银行曾一度限制大额 定期存单的利率,加之我国还未形成完整的二级市场,20 世纪 80 年代大量发行的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到 1996 年以后整个市场停滞,几近消失。 近几年随着我国市场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发展,为了拓宽筹资渠道,努力聚集社 会闲散资金支持国家经济建设,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一度停止发行的大额可转让 定期存单又开始在各银行发行。 第三节 资本市场 一、资本市场概述 资本市场是指以长期金融工具为媒介进行期限在一年以上融资活动的交易市 场,又称为长期资金市场。 资本市场的特点是:(1)融资期限长。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期限至少在 1 年以 上,也可以长达几十年,甚至无到期日;(2)交易目的主要是解决长期投资性资金 供求矛盾,充实固定资产;(3)流动性差。资本市场上的资金投资期限长、风险大, 所以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流动性相对较差;(4)资金借贷量大。资本市场借贷的目 的是为了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和长期投资,满足大规模长期项目的需要,因而其数量 大。 二、债券市场 (一)债券的分类 债券是债券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按照发行主体的不同,债券可以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 1、政府债券 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政府,是国家为了筹措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的、承诺在 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还本的债务凭证。政府债券按照发行主体又分为中央政府 债券(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 (1)国债
国债按照期限可分为短期国债、中期国债、长期国债和无期国债 短期国债是政府发行的、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短期债券。它是整个货币市 场上最重要的信用工具,是政府用来弥补临时性收支差额的一种债券,最常见的形 式是国库券。国库券是一种零息债券,它以低于票面额的价格发行,到期按票面价 格偿还,票面价格和发行价格的差额就是投资者的收益。它的到期时间一般为3个 月、6个月和1年。中期国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10年以下的国债。政府发 行中期国债募集的资金或用于弥补赤字,或用于投资,不再作临时周转。长期国债, 是指偿还期限在10年或10年以上的国债。长期国债由于期限长,政府在短期内无 筹资履约偿还的负担,并且可以较长时期占用国债认购者的资金,所以常被用作政 府投资的重要资金来源,它在资本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 (2)地方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也被称为“市政债券”,它的发行主体是地方政府。筹集的资金一 般用于弥补地方政府财政资金不足,或者用于交通、通讯、住宅、教育、医院和污 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地方政府债券一般是以当地政府的税收能力 作为还本付息的担保。 我国在建国初期曾经发行过地方政府债券,但是1981年恢复国债发行以来,至 今未再发行过地方政府债券。1995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8条 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因此我 国目前的政府债券仅限于国债。 2、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筹资主体为筹措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有价 证券,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凭证。金融债券按法定手续发行,承诺按约定 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在英、美等欧美国家,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归 类于公司债券。在我国及日本等国家,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称为金融债券。 20世纪60年代以前,国际上只有投资银行、投资公司之类的金融机构才发行 金融债券,因为它们一般不能吸收存款,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因为可以吸收存款, 一般不被允许发行金融债券。20世纪60年代以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改变资 产负债结构或用于某种特定用途,开始发行金融债券。 新中国成立后,首次发行金融债券是在1982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在 东京发行外国金融债券。1985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始在同业内发行 人民币金融债券。1988年以后,各家商业银行和许多非银行金融机构相继发行了金 融债券:1994年后,随着三家政策性银行的成立,发行主体从商业银行转向政策性 银行,1999年以后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主体集中于政策性银行,其中,以国家开发 银行为代表,金融债券已成为其筹措资金的主要方式
国债按照期限可分为短期国债、中期国债、长期国债和无期国债。 短期国债是政府发行的、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短期债券。它是整个货币市 场上最重要的信用工具,是政府用来弥补临时性收支差额的一种债券,最常见的形 式是国库券。国库券是一种零息债券,它以低于票面额的价格发行,到期按票面价 格偿还,票面价格和发行价格的差额就是投资者的收益。它的到期时间一般为 3 个 月、6 个月和 1 年。中期国债是指偿还期限在 l 年以上、10 年以下的国债。政府发 行中期国债募集的资金或用于弥补赤字,或用于投资,不再作临时周转。长期国债, 是指偿还期限在 10 年或 10 年以上的国债。长期国债由于期限长,政府在短期内无 筹资履约偿还的负担,并且可以较长时期占用国债认购者的资金,所以常被用作政 府投资的重要资金来源,它在资本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 (2)地方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也被称为“市政债券”,它的发行主体是地方政府。筹集的资金一 般用于弥补地方政府财政资金不足,或者用于交通、通讯、住宅、教育、医院和污 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地方政府债券一般是以当地政府的税收能力 作为还本付息的担保。 我国在建国初期曾经发行过地方政府债券,但是 1981 年恢复国债发行以来,至 今未再发行过地方政府债券。1995 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 28 条 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因此我 国目前的政府债券仅限于国债。 2、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筹资主体为筹措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有价 证券,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凭证。金融债券按法定手续发行,承诺按约定 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在英、美等欧美国家,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归 类于公司债券。在我国及日本等国家,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称为金融债券。 20 世纪 60 年代以前,国际上只有投资银行、投资公司之类的金融机构才发行 金融债券,因为它们一般不能吸收存款,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因为可以吸收存款, 一般不被允许发行金融债券。20 世纪 60 年代以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改变资 产负债结构或用于某种特定用途,开始发行金融债券。 新中国成立后,首次发行金融债券是在 1982 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在 东京发行外国金融债券。1985 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始在同业内发行 人民币金融债券。1988 年以后,各家商业银行和许多非银行金融机构相继发行了金 融债券;1994 年后,随着三家政策性银行的成立,发行主体从商业银行转向政策性 银行,1999 年以后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主体集中于政策性银行,其中,以国家开发 银行为代表,金融债券已成为其筹措资金的主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