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收养常见问愿 1、收养人应当具备事些条件7 (1)收养人必须是年满0岁的身边无子女的健康人,必策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 力 (2)收界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是收养孤几,屁疾儿意成者杜会相利机构抚养的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年要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子想要收养孩子,双方年静必须相差40周岁以上, 2、“单身”可以收养儿童玛? 这里的“单身”特指没有配偶的男性,包括末婚、离婚或表偶三种情况。 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异性收养有限制性规定,特别是当收养人为男性,被收养人为未成年 女性时。如新西兰规定,收养人是男性而被收养人为女性的不得发布收养令,但我国有具体 的国情。这设是:农村中无配国的男性占相当的数量,而收养男性又较收养女性困难得多, 为解决这部分人老有所养的问题,《收养法》规定允许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但年龄须相差 40周岁以上。 3、如何办理收养手续7 办理收养关系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向民政部门登记:第二种是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签订 书面协议:第三种是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订立书面协议并办理公任: 凡是收养弃要成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到民政部门登记。经过登记收养关系即 成立 除以上两种人的牧养以外,社会上的收养,如由父母、祖父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等的 送养,都可以按照第二种或第三种形式办理收养手续,不论是深取第二种还是第三种方式, 收养人与送养人所签订的协议应符合《收养法》。如《民法通则》第弱条的有关规定, 即不得有敷诈、映追或乘人之危的行为,否则,所订协议无效。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国家鼓幼公民的收养协议办理公证。这是因为经过公证的收养协议 更具法律效力。 4、什么样的收养行为是无效的? 根据《收养法》第20条的线定,“递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规 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健没有法律 效力
1 第六章 收养常见问题 1、收养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收养人必须是年满 30 岁的身边无子女的健康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 力。 (2)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是收养 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子想要收养孩子,双方年龄必须相差 40 周岁以上。 2、“单身”可以收养儿童吗? 这里的“单身”特指没有配偶的男性,包括未婚、离婚或丧偶三种情况。 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异性收养有限制性规定,特别是当收养人为男性,被收养人为未成年 女性时,如新西兰规定,收养人是男性而被收养人为女性的不得发布收养令。但我国有具体 的国情,这就是:农村中无配偶的男性占相当的数量,而收养男性又较收养女性困难得多, 为解决这部分人老有所养的问题,《收养法》规定允许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但年龄须相差 40 周岁以上。 3、如何办理收养手续? 办理收养关系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向民政部门登记;第二种是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签订 书面协议;第三种是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订立书面协议并办理公证。 凡是收养弃婴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到民政部门登记,经过登记收养关系即 成立。 除以上两种人的收养以外,社会上的收养,如由父母、祖父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等的 送养,都可以按照第二种或第三种形式办理收养手续,不论是采取第二种还是第三种方式, 收养人与送养人所签订的协议都应符合《收养法》。如《民法通则》第 58 条的有关规定, 即不得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行为,否则,所订协议无效。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国家鼓励公民的收养协议办理公证。这是因为经过公证的收养协议 更具法律效力。 4、什么样的收养行为是无效的? 根据《收养法》第 20 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55 条和本法规 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 效力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 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收养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一一收养人和送养人 具有能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和理智地、审慎地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收养行为双方当事人美于收养和送养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是反 陕内心愿望和真实意愿的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收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得有违反我国法 律、法规或者有损社会公共利登的情况。 《收养法》对收养关系规定的条件是: (们)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2)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3)被运养人应具备的条件:(4)履行法定手线(以上四条参理前述)。 一个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民法通则》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才是合法、 有效的。才修得到法律的保护。 5、收养法规定了哪些特珠条件下的收养? 特殊条件下的收养是相对于一般条件下的收养而言的。收养法首先规定了一般条件下的 收养。收养法在规定了上述一般条件下的收养的基础上,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条件下的收养, 如收养三代以内问罩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孤几和残疾儿童以及收养能子女等。之所以称他 们是特殊条件的收养,是因为也们不受某些一般收养条件的限制, 关于三代以内月辈旁系血亲的收养,《收养法》第7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 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一)生父母有特殊围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二)无配偶的男性 收养女性,收养人与故收养人的年龄相差0周岁以上。(三)鼓收养人不裤14周岁的 关于孤儿和残疾儿童的收养,《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 利机构: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要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关于维子女的收养,《收养法》第14条规定,雕父或者继厚经维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 可以收养继子女,并不受下列限制,(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二)无子女。有 任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三) 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四)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 6、养子女与继子女在民事法神关系中的权利和文务有何区别? 界子女和雅子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主要表暖在:
2 《民法通则》第 55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 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收养行为的双方当事人——收养人和送养人 具有能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和理智地、审慎地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收养行为双方当事人关于收养和送养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是反 映内心愿望和真实意愿的。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收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得有违反我国法 律、法规或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 《收养法》对收养关系规定的条件是: (l)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2)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3)被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4)履行法定手续(以上四条参照前述)。 一个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民法通则》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才是合法、 有效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5、收养法规定了哪些特殊条件下的收养? 特殊条件下的收养是相对于一般条件下的收养而言的。收养法首先规定了一般条件下的 收养。收养法在规定了上述一般条件下的收养的基础上,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条件下的收养。 如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以及收养继子女等。之所以称他 们是特殊条件的收养,是因为他们不受某些一般收养条件的限制。 关于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收养,《收养法》第 7 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 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二)无配偶的男性 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 40 周岁以上。(三)被收养人不满 14 周岁的。 关于孤儿和残疾儿童的收养,《收养法》第 8 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 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 1 名的限制。 关于继子女的收养,《收养法》第 14 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 可以收养继子女,并不受下列限制:(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二)无子女,有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 30 周岁。(三) 被收养人不满 14 周岁。(四)收养 1 名子女的限制。 6、养子女与继子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有何区别? 养子女和继子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

(1)养子女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从收界关系成立时起,双方应相互承担义 务并享有权利:而推子女同继父得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由于推母或推父对子女进行了 抚养教有才互相承粗义务和享受权利。 (2)养子女问生父母的权利复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时即清除:而维子女可生父母 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己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消隐,继子女成年时,生 父母和雅父或继母对他都负有抚养教有的义务。这样,受推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雅子女,与 生父母和维父母或继母有着双重的权利文务关系。如果雕父或雕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 只要收养关系一成立,继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文务关系就消隐了,面与养父或养母建立起父 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继子女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存在了。 7、什么是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有何法律依据?是否所有的社会福 利机构抚养的孩子都可以教壮会福利机构送养? 社会福利机构目的主要是由国家兴办的翡善组织,负责由养社会上父母双亡,其也亲属 无力抚养的孤儿和经公安部门查钱不到生父母的年要、儿童。数养儿童的社会幅利机构有两 种形式,一种是专门收养儿童的儿童福利院,另一种是既收养儿童也收养其他收养对象的综 合相利院。儿童入院后,他们就成为享受国家杨利特通的孩子,受到社会福利机构的养育和 监护。社会福利机构成为这些孩子的监护人。《牧养法》第5条规定,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 为送养人。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有三种:一是失去父母的弧儿: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 儿童:三是生父母送到社会福利机构寄养的残疾儿童,输两种孩子的监护人是社会福利机构: 可以由福利机构送养:第三种孩子的监护人是其生父母,面不是社会福利机构,因此,杜会 福利机构无权将这线孩子送给他人抚养。 8、养子女能否维承生父母的速产? 根据我国《婚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 系的成立而消除。故此。养子女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亦因其被收养而消灭,养子女不得要 求继承生父母的速产。但是,如果养子女既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也对生父母进行了 赠养,扶助。那么,当生父母死亡时,养子女对生父母的遗产虽然不享有雅承权,但是可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阿恶的意见》第19条的 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9、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还可以要术养子女承担晚年的生活费用马7 3
3 (1)养子女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从收养关系成立时起,双方应相互承担义 务并享有权利;而继子女同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由于继母或继父对子女进行了 抚养教育才互相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2)养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时即消除;而继子女同生父母 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消除。继子女成年时,生 父母和继父或继母对他都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样,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 生父母和继父母或继母有着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继父或继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 只要收养关系一成立,继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消除了,而与养父或养母建立起父 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继子女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存在了。 7、什么是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有何法律依据?是否所有的社会福 利机构抚养的孩子都可以被社会福利机构送养? 社会福利机构目的主要是由国家兴办的慈善组织,负责由养社会上父母双亡、其他亲属 无力抚养的孤儿和经公安部门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儿童的社会福利机构有两 种形式,一种是专门收养儿童的儿童福利院,另一种是既收养儿童也收养其他收养对象的综 合福利院。儿童入院后,他们就成为享受国家福利待遇的孩子,受到社会福利机构的养育和 监护。社会福利机构成为这些孩子的监护人。《收养法》第 5 条规定,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 为送养人。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有三种:一是失去父母的孤儿;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 儿童;三是生父母送到社会福利机构寄养的残疾儿童。前两种孩子的监护人是社会福利机构, 可以由福利机构送养;第三种孩子的监护人是其生父母,而不是社会福利机构,因此,社会 福利机构无权将这些孩子送给他人抚养。 8、养子女能否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 系的成立而消除。故此,养子女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亦因其被收养而消灭,养子女不得要 求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但是,如果养子女既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也对生父母进行了 赡养、扶助,那么,当生父母死亡时,养子女对生父母的遗产虽然不享有继承权,但是可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9 条的 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9、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还可以要求养子女承担晚年的生活费用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得抚养的成年 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峡乏生活米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由特、 意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饶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 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 教育贵。但因养父母店特、道弃养子女面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10、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解除收养美系应当达成节面协议。 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 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据此,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 关系有三种情况:(一)依照收养法不需要到民政部门登记,也未到公证处公证,而是由当事 人双方协议成立的收养关系,解除时贝要收养人、送养人双方依法达成协议(养子女年满10 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即可。(二)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也就是说。 被收养人在收养关系成立前是东婴或社会福利院抚养的面儿,应当到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机 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三)收养关系是依当事人协议成立的,并依当事人自愿到当地 公证处办理收养关系公证证明的,当事人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后,还应当到公证处办理 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以上三种情况有一个共同前提,即当事人必须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持议,如果当事人不 能达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松程度解除收养关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 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 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 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 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10、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 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 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据此,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 关系有三种情况:(一)依照收养法不需要到民政部门登记,也未到公证处公证,而是由当事 人双方协议成立的收养关系,解除时只要收养人、送养人双方依法达成协议(养子女年满 10 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即可。(二)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也就是说, 被收养人在收养关系成立前是弃婴或社会福利院抚养的孤儿,应当到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机 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三)收养关系是依当事人协议成立的,并依当事人自愿到当地 公证处办理收养关系公证证明的,当事人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后,还应当到公证处办理 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以上三种情况有一个共同前提,即当事人必须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协议。如果当事人不 能达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度解除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