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财政法 一、多词解条 1 财改注 2。财政法律关系 3.预算 4.预算调整 5.国家信用 二、简答 1. 简述预算管理职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2.简述财政转移支付的概念和特征。 三、论述 1.论述财政法的体系构成。 2.试述政府采购所应遵循的原则。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财政法是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2.财政法律关系是指在财政法及相关法律规范调整国家财政关系的过程中所 形成的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力、权利、责任和义务关系, 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 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 4.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 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 额增加的部分变更 5.国家信用也可称为政府信用或财政信用。国家信用通常由中央政府信用和地 方政府信用组成。 二、简答 L.预算管理职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预算权发生于国家预算收支管理领域,体现国家的财政分配关系,是国家 财政权的主要组成部分 (2)预算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列入部门的预算的其 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任何公民或非预算单位都不得享有预算权 (3)预算权是一种经济权力,而不是一种纯粹的行政权,它具有经济内容。 (4)预算权的确定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性,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5)预算权与预算年度紧密相联系,具有严格的周期性。 (6)预算权所体现的利益归于国家,归于全体人民 2.财政转移支付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政策工具性,是政府为了实现政策目标而运用转移支付手段介入社会 和经济生活,不同时相的移古付日标 方式和程度都具有政策性 2)法定性 转移支付必须以法治为保障,转移支付是一种政府行为,必须服 从全体人民的意志。依法行政。 (3)财政资金转移的无偿性,在转移支付中资金的纵向或横向转移都是无偿的 (4)事权与财权,转移的对称性,财政支出属于政府事权,要求相应的财权
第十九章 财政法 一、名词解释 1. 财政法 2. 财政法律关系 3. 预算 4. 预算调整 5. 国家信用 二、简答 1. 简述预算管理职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2. 简述财政转移支付的概念和特征。 三、论述 1. 论述财政法的体系构成。 2. 试述政府采购所应遵循的原则。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 财政法是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2. 财政法律关系是指在财政法及相关法律规范调整国家财政关系的过程中所 形成的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力、权利、责任和义务关系。 3. 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 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 4.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 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 额增加的部分变更。 5. 国家信用也可称为政府信用或财政信用。国家信用通常由中央政府信用和地 方政府信用组成。 二、简答 1. 预算管理职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预算权发生于国家预算收支管理领域,体现国家的财政分配关系,是国家 财政权的主要组成部分 (2)预算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列入部门的预算的其 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任何公民或非预算单位都不得享有预算权 (3)预算权是一种经济权力,而不是一种纯粹的行政权,它具有经济内容。 (4)预算权的确定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性,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5)预算权与预算年度紧密相联系,具有严格的周期性。 (6)预算权所体现的利益归于国家,归于全体人民 2.财政转移支付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政策工具性,是政府为了实现政策目标而运用转移支付手段介入社会 和经济生活,不同时期的转移支付目标、方式和程度都具有政策性 (2)法定性,转移支付必须以法治为保障,转移支付是一种政府行为,必须服 从全体人民的意志。依法行政。 (3)财政资金转移的无偿性,在转移支付中资金的纵向或横向转移都是无偿的 (4)事权与财权,转移的对称性,财政支出属于政府事权,要求相应的财权
两者应基本对称,上级政府转给下级政府的财权不宜过多或过少,以充分发挥宏 观调控的作用,避免财政分配的不公 (5)转移内容的公开性,转移支付的财权、事权的界定,收支因素的考核以及 转移支付的方式、方法、数量和操作等各个环节,不但要求法定性和公正性,而 且要求公开。 三、论述 1.财政法的体系在根本上是由财政法调整对象的体系所决定的。财政法的调整 对象是财政关系,财政关系是在国家的财政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财政关系 可以分为财政 理权限关系和财政收支管理关系两大部分 政管理权限 关系是 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在划分财政管理职权与职责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财政 收支管理关系是相关主体在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 系,其具体又可以分为财政收入管理关系、财政支出管理关系和财政监督管理关 系 由此财政法的体系可以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财政收入划分法,调整的是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在财政收 支划分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该法主要解决的是中央与地方各级政权机关 之间在财政收支过程中的职权和职责。 (2)财政转移支付法,调整的是中央与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在财政转移支付 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该法规范财政转移支付的标准、程序,以及在财政转 移支付中各相关主体 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3)预算法,调整的是财政预算过程中各方主体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该法规 范财政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财政预算的决算以及财政外资金的法律监督等 (4)财政融资法,该法所规范的主要对象是财政融资的形式及其管理、国债的 发行、国债的流通以及国债的偿还等。 (5)财政资 ≥管理法 该法主要包括规定国库地位的法律和管理体制的法律制 度、国库单一账户制度、财政资金的入库管理制度和财政资金的出库管理制度 (6)财政监督法,调整在财政活动中各相关主体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该法是财 政制度中具有保障作用的制度。财政监督法主要包括会计监督法律制度、审计监 督法律制度和权力机关监督法律制度等 采购人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资金是财政性资金 采购行为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 委托、雇用等。采购对象包括货物、 工程和服务: 政府采购的定义可以从以下四方面理解: (1)公开透明原则,政府采购被称为阳光下的交易,政府采购的法律、政策、 序和采购活动对社会公 。公开原则可以从三个方面予以界定,一是公开的内 容 是公开的标准 公开的途径 )公平竞争原则,没有竞争就没有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最主要的目标是 经济目标,即以最优惠的条件获得所需要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充分的、公开的 竞争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各项目标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 (3)公正原则,公正性是指采购主体要为供应商竞争性地获得政府采购的合同 提供公平的途径 ,保障所 有可能参加 供应商 的竞争机 会均等 所有参加 争的供应商的待遇同等。公正原则要求政府采购要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 行,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得有歧视条件和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干预 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合同的授予要兼顾政府采购社会目标的实现
两者应基本对称,上级政府转给下级政府的财权不宜过多或过少,以充分发挥宏 观调控的作用,避免财政分配的不公。 (5)转移内容的公开性,转移支付的财权、事权的界定,收支因素的考核以及 转移支付的方式、方法、数量和操作等各个环节,不但要求法定性和公正性,而 且要求公开。 三、论述 1. 财政法的体系在根本上是由财政法调整对象的体系所决定的。财政法的调整 对象是财政关系,财政关系是在国家的财政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财政关系 可以分为财政管理权限关系和财政收支管理关系两大部分。财政管理权限关系是 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在划分财政管理职权与职责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财政 收支管理关系是相关主体在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 系,其具体又可以分为财政收入管理关系、财政支出管理关系和财政监督管理关 系。 由此财政法的体系可以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财政收入划分法,调整的是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在财政收 支划分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该法主要解决的是中央与地方各级政权机关 之间在财政收支过程中的职权和职责。 (2)财政转移支付法,调整的是中央与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在财政转移支付 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该法规范财政转移支付的标准、程序,以及在财政转 移支付中各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3)预算法,调整的是财政预算过程中各方主体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该法规 范财政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财政预算的决算以及财政外资金的法律监督等 (4)财政融资法,该法所规范的主要对象是财政融资的形式及其管理、国债的 发行、国债的流通以及国债的偿还等。 (5)财政资金管理法,该法主要包括规定国库地位的法律和管理体制的法律制 度、国库单一账户制度、财政资金的入库管理制度和财政资金的出库管理制度等 (6)财政监督法,调整在财政活动中各相关主体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该法是财 政制度中具有保障作用的制度。财政监督法主要包括会计监督法律制度、审计监 督法律制度和权力机关监督法律制度等。 2. 采购人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资金是财政性资金; 采购行为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 委托、雇用等。采购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采购的定义可以从以下四方面理解: (1)公开透明原则,政府采购被称为阳光下的交易,政府采购的法律、政策、 程序和采购活动对社会公开。公开原则可以从三个方面予以界定,一是公开的内 容,二是公开的标准,三是公开的途径。 (2)公平竞争原则,没有竞争就没有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最主要的目标是 经济目标,即以最优惠的条件获得所需要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充分的、公开的 竞争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各项目标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 (3)公正原则,公正性是指采购主体要为供应商竞争性地获得政府采购的合同 提供公平的途径,保障所有可能参加竞争的供应商的竞争机会均等,所有参加竞 争的供应商的待遇同等。公正原则要求政府采购要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 行,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得有歧视条件和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干预 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合同的授予要兼顾政府采购社会目标的实现
(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无论是政府还是供应商 都应当成沈字信 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政府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和行政权力 侵犯合同相为 的利益. 相村 方也不得通过不正当利益影响具体执行人员而 获得私利,不得利用专业知识欺诈政府,不得作出虚假报价或者形成合谋,进行 串标
(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无论是政府还是供应商 都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政府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和行政权力 侵犯合同相对方的利益,合同相对方也不得通过不正当利益影响具体执行人员而 获得私利,不得利用专业知识欺诈政府,不得作出虚假报价或者形成合谋,进行 串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