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权法 主讲:杨丁龙 784:13431784747; Em-91:yangdinglongl8126.com
物 权 法 主讲:杨丁龙 TEL:13431784747; EMAIL:yangdinglong18@126.com

第二讲物权变动 HI/EIDO 教学目的: 1.掌握物权法定主义,了解物权的类型体系: 2.了解物权变动的意义与形态;掌握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的各种规范模式;掌握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掌握物 权行为的概念、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教学重点: 1.物权法定主义: 2.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 3.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教学难点: 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物权行为的概念及无因性理论
第二讲 物权变动 教学目的: 1. 掌握物权法定主义,了解物权的类型体系; 2. 了解物权变动的意义与形态;掌握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的各种规范模式;掌握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掌握物 权行为的概念、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教学重点: 1. 物权法定主义; 2.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 3. 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教学难点: 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物权行为的概念及无因性理论

复习旧课: 1、(思考)物权与债权有何区别? SHLEIDO 2、(案例1)甲、乙之间订立一份木材买卖合同,约定交货方式为代办 托运。合同订立后,甲委托运输公司丙运至乙处。在运输过程中,丙故 意损坏承运木材。针对丙的行为,哪些人可提出权利请求? 讲授新课: (导入案例2)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 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闹离婚。一日,甲未与乙 打招呼而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与甲,并 与甲一起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乙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甲、 丙行为无效,丙不能取得房屋产权。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复习旧课: 1、(思考)物权与债权有何区别? 2、(案例1)甲、乙之间订立一份木材买卖合同,约定交货方式为代办 托运。合同订立后,甲委托运输公司丙运至乙处。在运输过程中,丙故 意损坏承运木材。针对丙的行为,哪些人可提出权利请求? 讲授新课: (导入案例2)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 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闹离婚。一日,甲未与乙 打招呼而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与甲,并 与甲一起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乙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甲、 丙行为无效,丙不能取得房屋产权。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导入案例3)王某与李某商定王某以3万元的价格将其轿车卖给李某, 李某当即交给王某3万元,并将车开走。孙某听说王某想卖车,但不 知道王某已将车卖给李某,就找到王某提出以3.5万购买,王某同意, 然后双方到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王某告诉孙某车在李某 处,于是孙某找到李某,要求将车交给他,但李某提出该车为自己所 买,已归其所有。双方发生争执。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提示: 上述案件的关键在于争执财物的物权何时变动以及登记有何效力。 一、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类型P66 (一)物权法定主义P66、违反效果P69 “类型强制”+“类型固定” (案例4)2002年8月,甲与乙签订书面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甲将其 所有门市房的使用权长期转让给乙,乙付给甲16万元。该门市房的对 面是甲的办公楼。甲与乙还约定,如果甲将其办公楼转让给他人,则乙 公司取得该门市房的所有权。合同签订后,乙将16万元支付给甲。 2009年7月,乙通过拍卖的方式将门市房的长期使用权转让给丙。经查, 房管部门的登记记载该门市房所有权及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人为甲。现 甲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乙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并要求丙返还该门市房。 问:对该长期使用权应如何进行定性?
(导入案例3)王某与李某商定王某以3万元的价格将其轿车卖给李某, 李某当即交给王某3万元,并将车开走。孙某听说王某想卖车,但不 知道王某已将车卖给李某,就找到王某提出以3.5万购买,王某同意, 然后双方到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王某告诉孙某车在李某 处,于是孙某找到李某,要求将车交给他,但李某提出该车为自己所 买,已归其所有。双方发生争执。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提示: 上述案件的关键在于争执财物的物权何时变动以及登记有何效力。 一、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类型P66 (一)物权法定主义P66、违反效果P69 “类型强制” + “类型固定” (案例4)2002年8月,甲与乙签订书面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甲将其 所有门市房的使用权长期转让给乙,乙付给甲16万元。该门市房的对 面是甲的办公楼。甲与乙还约定,如果甲将其办公楼转让给他人,则乙 公司取得该门市房的所有权。合同签订后,乙将16万元支付给甲。 2009年7月,乙通过拍卖的方式将门市房的长期使用权转让给丙。经查, 房管部门的登记记载该门市房所有权及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人为甲。现 甲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乙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并要求丙返还该门市房。 问:对该长期使用权应如何进行定性?

(二)物权的类型P72-76 1.理论上的分类 HI/EIDO 2.《物权法》的规定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及作为类物权的占有制度 二、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意义与形态P77 1.物权变动一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 法》第2章) 2.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 ①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 ②事实行为,如遗失物拾得、混同、继承等。 ③某些公法上的原因,如征收、强制执行等
(二)物权的类型P72-76 1. 理论上的分类 2. 《物权法》的规定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及作为类物权的占有制度 二、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意义与形态P77 1. 物权变动——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 法》第2章) 2. 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 ① 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 ② 事实行为,如遗失物拾得、混同、继承等。 ③ 某些公法上的原因,如征收、强制执行等

(二)物权的变动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A规范模式:P80-81 HUEIDO 债权意思主义;物权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 B.我国:原则上采取债权形式主义,例外采用债 权意思主义,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船舶等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P84-85 *(三)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1.物权公示 一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 形式。P85 2.物权公示的效力:公示对抗主义;公示生效主义:折中主义。 我国:原则采用公示生效主义,例外承认公示对抗主义。例外情 况如: ①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可适用登记,但该登记仅具有对抗效 力(第24条): 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过 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29条);
(二)物权的变动 1.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A. 规范模式:P80-81 债权意思主义;物权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 B. 我国:原则上采取债权形式主义,例外采用债 权意思主义,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船舶等 2.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P84-85 (三)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1. 物权公示——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 形式。P85 2. 物权公示的效力:公示对抗主义;公示生效主义;折中主义。 我国:原则采用公示生效主义,例外承认公示对抗主义。例外情 况如: ①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可适用登记,但该登记仅具有对抗效 力(第24条); 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过 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29条);

③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过登 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58条); ④以《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4项、第6项规 HUEIDO 定的财产或第5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 飞行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 生效力:未经过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88条)。 3.不动产物权的公示:登记 A登记的概念P88 B.登记机构:目前:“多头登记”:土地管理部门、房产 管理部门、农业管理部门、破产管理部门、水行政部门 运输工具登记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渔政管理部门、 农业管理部门等。将来:统一登记(《物权法》第10 条、第246条) C.登记生效时间:记载时(《物权法》第14条) D.登记簿与权属证书:两者不一致,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物权法》第16、17条) E.登记资料的查询(《物权法》第18条) F.登记程序(《物权法》第11条)
③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过登 记不得 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58条); ④ 以《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4项、第6项规 定的 财产或第5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 飞行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 生效力;未经过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88条)。 3. 不动产物权的公示:登记 A. 登记的概念P88 B. 登记机构:目前:“多头登记”:土地管理部门、房产 管理部门、农业管理部门、破产管理部门、水行政部门、 运输工具登记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渔政管理部门、 农业管理部门等。 将来:统一登记(《物权法》第10 条、第246条) C. 登记生效时间:记载时(《物权法》第14条) D. 登记簿与权属证书:两者不一致,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物权法》第16、17条) E. 登记资料的查询(《物权法》第18条) F. 登记程序(《物权法》第11条)

G.更正登记(《物权法》第19条第1款》 H.异议登记(《物权法》第19条第2款) HI/EIDO 异议登记——指登记机构将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登记 事项的异议记载在登记簿上的行为。 异议登记的效力:中止不动产登记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和 公信力,从而使第三人无从主张根据登记的公信力善意取 得不动产物权。 1.预告登记(《物权法》第20条) 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 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 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 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 起三个且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效力:债权一经预告登记即具有否定其后于债权标的物上 成立的物权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出卖人或 转让人处分该不动产的,将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G. 更正登记(《物权法》第19条第1款) H. 异议登记(《物权法》第19条第2款) 异议登记——指登记机构将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登记 事项的异议记载在登记簿上的行为。 异议登记的效力:中止不动产登记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和 公信力,从而使第三人无从主张根据登记的公信力善意取 得不动产物权。 I. 预告登记(《物权法》第20条) 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 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 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 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 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效力:债权一经预告登记即具有否定其后于债权标的物上 成立的物权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出卖人或 转让人处分该不动产的,将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J.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1条第2款) “登记错误”既包括该条第1款规定的当事人提供虚假的/E0 权属证书等证明材料欺骗登记机关的情形,也包括登记机 构的工作人员故意或疏忽大意造成登记错误的情形。 4.动产物权的公示 A公示方法:占有与交付 B.交付的形态 a)现实交付 b)观念交付:简易交付+返还请求权让与(《物权法》第25、26条)》 C.占有改定P95(《物权法》第27条)
J. 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1条第2款) “登记错误”既包括该条第1款规定的当事人提供虚假的 权属证书等证明材料欺骗登记机关的情形,也包括登记机 构的工作人员故意或疏忽大意造成登记错误的情形。 4. 动产物权的公示 A. 公示方法:占有与交付 B. 交付的形态 a) 现实交付 b) 观念交付:简易交付 + 返还请求权让与(《物权法》第25、26条) C. 占有改定P95(《物权法》第27条)

5.公信原则 A公信原则一物权的存在既然以登记或占有作为其表征,/EDQ 则信赖该表征而有所作为者,即使其表征与实质的权利 不符,对于信赖该表征的人也无任何影响,称为公信原 则。 B.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受登记的公信力保护的对象一善意第三人 b)受登记的公信力保护的内容P96-97 c)受登记的公信力保护的条件P97 d)关于对真正的权利人的保护P98 C.动产占有的公信力P98 (讨论“导入案例2、3》
5. 公信原则 A. 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既然以登记或占有作为其表征, 则信赖该表征而有所作为者,即使其表征与实质的权利 不符,对于信赖该表征的人也无任何影响,称为公信原 则。 B. 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a) 受登记的公信力保护的对象——善意第三人 b) 受登记的公信力保护的内容P96-97 c) 受登记的公信力保护的条件P97 d) 关于对真正的权利人的保护P98 C. 动产占有的公信力P98 (讨论“导入案例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