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权法 主讲:杨丁龙 78L:13431784747, E7-49A:yangdinglongl8126.com
物 权 法 主讲:杨丁龙 TEL:13431784747; EMAIL:yangdinglong18@126.com

第六讲担保物权总说、抵押权(一) HUEIDO 教学目的和要求: 1.了解担保物权的意义与社会作用;掌握担保物权的种类;了解担 保物权的本质与特性;掌握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担保责任。 2.掌握抵押权的概念、设立和效力,了解抵押权的消灭。 教学重点: 1.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担保责任: 2.抵押权的取得: 3.抵押权的效力。 教学难点: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担保责任:抵押物的出让:抵押权的保全。 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图表法、新旧法对照法
第六讲 担保物权总说、抵押权(一) 教学目的和要求: 1. 了解担保物权的意义与社会作用;掌握担保物权的种类;了解担 保物权的本质与特性;掌握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担保责任。 2. 掌握抵押权的概念、设立和效力,了解抵押权的消灭。 教学重点: 1.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担保责任; 2. 抵押权的取得; 3. 抵押权的效力。 教学难点: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担保责任;抵押物的出让;抵押权的保全。 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图表法、新旧法对照法

复习旧课: (案例1)原告胡兰花为赛阳镇赛阳村2组村民,被告胡业志为庐山云 雾茶场山南林场工人。1997年元月2日,原告与母亲李宝玉共同承包 赛阳村2组分给的责任田两块,共2.44亩(其中“合坵”田1.8亩)。 1998年,九江市全境开展第二轮土地延包30年活动,上述“合坵”田 的承包权又被登记于李宝玉名下。同年,原告出嫁到外地,户籍一直 未迁移,在嫁入地未分得责任田地。其母亲李宝玉因无能力耕种,私 下与被告口头协商将“合坵”田给其耕种,被告除负担农业税外,每 年给付李宝玉租金200元。此后,被告按约分别于1998年和1999年各 给付了李宝玉租金200元。2000年初,李宝玉去世。李宝玉去世后, 当地村小组一直未对李宝玉名下的土地进行调整。2006年4月6日,被 告召集赛阳村2组部分村民开会,决定将“合坵”田给被告承包经营, 但未报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要 求收回“合坵”田遭拒,且经庐山区妇联、赛阳镇政府等调解无果, 遂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请, 问:该“合坵”田的承包经营权归谁? 《农村士地承包法》第30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 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 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 其原承包地
复习旧课: (案例1)原告胡兰花为赛阳镇赛阳村2组村民,被告胡业志为庐山云 雾茶场山南林场工人。1997年元月2日,原告与母亲李宝玉共同承包 赛阳村2组分给的责任田两块,共2.44亩(其中“合坵”田1.8亩)。 1998年,九江市全境开展第二轮土地延包30年活动,上述“合坵”田 的承包权又被登记于李宝玉名下。同年,原告出嫁到外地,户籍一直 未迁移,在嫁入地未分得责任田地。其母亲李宝玉因无能力耕种,私 下与被告口头协商将“合坵”田给其耕种,被告除负担农业税外,每 年给付李宝玉租金200元。此后,被告按约分别于1998年和1999年各 给付了李宝玉租金200元。2000年初,李宝玉去世。李宝玉去世后, 当地村小组一直未对李宝玉名下的土地进行调整。2006年4月6日,被 告召集赛阳村2组部分村民开会,决定将“合坵”田给被告承包经营, 但未报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要 求收回“合坵”田遭拒,且经庐山区妇联、赛阳镇政府等调解无果, 遂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请。 问:该“合坵”田的承包经营权归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 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 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 其原承包地

导入新课: 自物权(所有权) HUEIDO 土地承包经营权 权体系 建设用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 他物权 地役权 抵押权 担保物权 质权 留置权 第四编重点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10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10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13日生效):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年8月15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7日)
导入新课: 自物权(所有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物 权 体 系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第四编重点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13日生效);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2001年8月15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2007年10月17日)

讲授新课: . 担保物权总说(第十八章)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性P293 HUEIDO 1.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指债权人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 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 从属性 不可分性 2.特性 补充性 物上代位性 二. 担保物权的分类P295 ① 意定担保物权与法定担保物权 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和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 ③ 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 ④ 本担保与反担保 反担保(Counter--guarantee)- -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 等经济往来中,有时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担保、抵押或者质押等担保方式, 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以担保该担保人承担了责任后易于 实现其追偿权。P297
讲授新课: I. 担保物权总说(第十八章)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性P293 1. 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指债权人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 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 2. 特性 从属性 不可分性 补充性 物上代位性 二.担保物权的分类P295 ① 意定担保物权与法定担保物权 ② 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和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 ③ 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 ④ 本担保与反担保 反担保(Counter-guarantee )——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 等经济往来中,有时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担保、抵押或者质押等担保方式, 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以担保该担保人承担了责任后易于 实现其追偿权。P297

三.担保物权的其他问题P297 1.物的担保(物权的担保)与人的担保 HUEIDO (案例2)A公司欲向原告某信用社借款60万元,双方签订了人民币 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信用社向A公司提供60万元人民币贷款,借 款期限为1年,并由第三人B公司为此笔贷款作保证人。该保证合同 中约定,A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时,由B公司负责偿还全部本金及 利息。该信用社为保证该笔贷款的及时收回,又要求A公司提供相应 财产予以担保。A公司便与常年客户C公司商议,以C公司所有厂房 及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C公司对此表示同意。该信用社与C公司 签订了抵押合同,该抵押合同订立后,双方在房管部门进行了登记。 借款期限届满,信用社多准催A公司还款,但因A公司生产效益差, 无力偿还借款。 问:信用社可以向谁主张担保权利?如果本案中的厂房及士地 使用权是A公司自己提供,本案又应如何处理?
三.担保物权的其他问题P297 1. 物的担保(物权的担保)与人的担保 (案例2) A公司欲向原告某信用社借款60万元,双方签订了人民币 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信用社向A公司提供60万元人民币贷款,借 款期限为1年,并由第三人B公司为此笔贷款作保证人。该保证合同 中约定,A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时,由B公司负责偿还全部本金及 利息。该信用社为保证该笔贷款的及时收回,又要求A公司提供相应 财产予以担保。A公司便与常年客户C公司商议,以C公司所有厂房 及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C公司对此表示同意。该信用社与C公司 签订了抵押合同,该抵押合同订立后,双方在房管部门进行了登记。 借款期限届满,信用社多准催A公司还款,但因A公司生产效益差, 无力偿还借款。 问:信用社可以向谁主张担保权利?如果本案中的厂房及土地 使用权是A公司自己提供,本案又应如何处理?

相关学说: ①物的担保优先说: ②平等说: HU/EIDO ③区别说: 新旧法对比: ①最高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年) 第15条…债权人放弃抵押权的,保证人就放弃抵押权的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 任。… ②《担保法》(1995年) 第28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 责任。… ③《担保法司法解释》(2000年) 第38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 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④《物权法》(2007年) 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 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学说: ① 物的担保优先说; ② 平等说; ③ 区别说; 新旧法对比: ① 最高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4年) 第15条 ……债权人放弃抵押权的,保证人就放弃抵押权的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 任。…… ② 《担保法》(1995年) 第28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 责任。…… ③ 《担保法司法解释》(2000年) 第38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 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④ 《物权法》(2007年) 第176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 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

不 应用提示: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在对物保与人保并存的规定方面存在冲突,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可以约定执行顺序。物权法的 规定对贷款人(银行)执行提供了更为灵活的手段,可以按照难易 程度确定执行的对象,为获得上述措施,贷款人(银行)应在担保 合同中与客户约定相应的条款。 2.关于金钱担保(略) 3.担保物权的消灭(见《物权法》第177条)。(略)
应用提示: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在对物保与人保并存的规定方面存在冲突,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可以约定执行顺序。物权法的 规定对贷款人(银行)执行提供了更为灵活的手段,可以按照难易 程度确定执行的对象,为获得上述措施,贷款人(银行)应在担保 合同中与客户约定相应的条款。 2. 关于金钱担保(略) 3. 担保物权的消灭(见《物权法》第177条)。(略)

ll. 抵押权(第十九章) 一. 概说 1.抵押权的意义P299 抵押权—被称为“担保之王”。系指债务人不移转物的占有而 向债权人提供一定财产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以就其卖得的价 金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法》第179条)。对该定义,要注意: 不动产 ①财产 动产 权利 ②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a)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③“优先受偿”的含义 b)先顺位的抵押权优先于后顺位的抵押权 c)破产别除权(《企业破产法》第109条) 2.抵押权的特性P300(略)
II. 抵押权(第十九章) 一.概说 1. 抵押权的意义P299 抵押权——被称为“担保之王”。系指债务人不移转物的占有而 向债权人提供一定财产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以就其卖得的价 金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法》第179条)。对该定义,要注意: ① 财产 不动产 动产 权利 ② 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③ “优先受偿”的含义 a) 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b) 先顺位的抵押权优先于后顺位的抵押权 c) 破产别除权(《企业破产法》第109条) 2. 抵押权的特性P300(略)

二.抵押权的取得P302 设立取得 基于法律行为取得 HUEIDO 转让取得 取得方式 依法律规定直接取得 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 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 继承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抵押权* (1)抵押权的设立 ①抵押合同 a.抵押合同的形式 ◇ 书面形式 b.抵押合同的条款
二.抵押权的取得P302 取得方式 基于法律行为取得 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 设立取得 转让取得 依法律规定直接取得 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 继承取得 1. 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抵押权 (1)抵押权的设立 ① 抵押合同 a. 抵押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 b. 抵押合同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