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环境保护法概述 第一节环境保护法的概念 一、环境保护法的定义 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协调人类与环境的 关系,保障人体健康,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 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第二章 环境保护法概述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的概念 一、环境保护法的定义 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协调人类与环境的 关系,保障人体健康,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 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环境保护法的定义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环境保护法的目的是要在人类与环境之间 建立起一种协调和谐的关系。 (二)环境保护法主要通过保护和改善环境,防 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等途径实现目的。 (三)环境保护法是由一系列有关的法律法规共 同组成的,是若干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保护法的定义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环境保护法的目的是要在人类与环境之间 建立起一种协调和谐的关系。 (二)环境保护法主要通过保护和改善环境,防 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等途径实现目的。 (三)环境保护法是由一系列有关的法律法规共 同组成的,是若干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环境保护法的特点 (一)综合性 1、从法律关系,涉及社会关系广 2、从法律规范的构成,由多种法律规范综合而成。 3、从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等。 (二)科学技术性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管理制度和法律规范 都是从环境科学的研究成果和技术规范中提炼出来 的,体现了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的要求,具有较强 的科学技术性。 (三)区域特殊性
二、环境保护法的特点 (一)综合性 1、从法律关系,涉及社会关系广 2、从法律规范的构成,由多种法律规范综合而成。 3、从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等。 (二)科学技术性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管理制度和法律规范 都是从环境科学的研究成果和技术规范中提炼出来 的 ,体现了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的要求,具有较强 的科学技术性。 (三)区域特殊性

第二节环境保护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外环境保护法的历史发展 (一)二战前的历史发展 起源较早,有规定在其他法律部门中,也有 环境保护专项立法,但总体较为简单、零散。 (二)二战后的历史发展 1、环境保护法成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门。 2、从零散的、单项的立法过渡到综合性立法阶 段。 3、法律调整更趋于科学化、合理化。 4、国际环境保护法开始形成
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外环境保护法的历史发展 (一)二战前的历史发展 起源较早,有规定在其他法律部门中,也有 环境保护专项立法,但总体较为简单、零散。 (二)二战后的历史发展 1、环境保护法成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门。 2、从零散的、单项的立法过渡到综合性立法阶 段。 3、法律调整更趋于科学化、合理化。 4、国际环境保护法开始形成

二、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历史发展 (一)建国以前的历史发展 (二)建国以后的发展 1949一1972环境保护法的起步阶段 侧重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开发和保护, 1973一1979环境保护法的发展阶段 提出方针、规定十项措施、提出“三同时”· 1979一1989环境保护立法黄金阶段 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被确定为基本国策, 1989至今环境保护法的新阶段 一是重视现有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工作, 二是积极开展地方环境立法工作
二、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历史发展 (一)建国以前的历史发展 (二)建国以后的发展 1949—1972 环境保护法的起步阶段 侧重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开发和保护. 1973—1979 环境保护法的发展阶段 提出方针、规定十项措施、提出“三同时”. 1979—1989 环境保护立法黄金阶段 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被确定为基本国策. 1989至今 环境保护法的新阶段 一是重视现有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工作. 二是积极开展地方环境立法工作

第三节环境保护法的本质、目的和任务 一、环境保护法的本质 环境保护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特定社 会制度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整体的 共性—阶级性。同时,环境保护法是典型的 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立法目的的法律部门,具有 社会性。 二、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目的 任务:1、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2、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目的:1、保障人体健康 2、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第三节 环境保护法的本质、目的和任务 一、环境保护法的本质 环境保护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特定社 会制度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整体的 共性——阶级性。同时,环境保护法是典型的 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立法目的的法律部门,具有 社会性。 二、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目的 任务:1、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2、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目的:1、保障人体健康 2、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第四节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和作用 (一)空间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可及于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土,包括 陆地、水域和上空,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领土。 原则上,环境保护法只具有域内效力,特定条件 下有域外效力。 (二)对人的适用范围 法律对人的适用范围,我国一般采用折衷主 义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保护主义 为辅的原则
第四节 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和作用 (一)空间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可及于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土,包括 陆地、水域和上空,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领土。 原则上,环境保护法只具有域内效力,特定条件 下有域外效力。 (二)对人的适用范围 法律对人的适用范围,我国一般采用折衷主 义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保护主义 为辅的原则

(三)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1、环境保护法生效时间 2、环境保护法失效时间 3、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 环境保护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在刑法 中采从旧兼从轻原则;有关奖励的规范也具有 溯及力
(三)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1、环境保护法生效时间 2、环境保护法失效时间 3、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 环境保护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在刑法 中采从旧兼从轻原则;有关奖励的规范也具有 溯及力

二、环境保护法的作用 (一)是在环境与发展之间建立和谐关系的协调器 (二)是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的法律武器 (三)是明确各种环境保护职责和权利义务的有效 手段 (四)是维护国家环境权益,发展环境保护国际交 流和合作的重要工具
二、环境保护法的作用 (一)是在环境与发展之间建立和谐关系的协调器 (二)是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的法律武器 (三)是明确各种环境保护职责和权利义务的有效 手段 (四)是维护国家环境权益,发展环境保护国际交 流和合作的重要工具

第五节环境法律关系 一、 概念 环境法律关系是根据环境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 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 环境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是当事人地位平等和不 平等相结合的法律关系。 二、构成要素 (一)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 特点: 1、主体具有广泛性 2、国家环境管理机关是最重要的主体 3、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具有对应性
第五节 环境法律关系 一、概念 环境法律关系是根据环境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 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 环境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是当事人地位平等和不 平等相结合的法律关系。 二、构成要素 (一)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 特点: 1、主体具有广泛性 2、国家环境管理机关是最重要的主体 3、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具有对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