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 A公司采购员王某某需要携带2万元金额的支票到某市工业区采购样品。支票 由张某负责填写,由A公司财务主管加盖了财务章及财务人员印鉴,收款人一 栏授权王某某填写.这一切有支票存根上记录为证王某持票到某市工业区某 私营企业中购买了2万元各类工业样品。该私营企业负责人李某为王某某的朋 友,见支票上字迹为王某某所为,于是以资金周转困谁为由要求王某某帮忙将支 票上金额改成22万元用于哲时周转。王某某应允,在改动过程中使用了李某提 供的"涂改剂”,故外观不露痕迹。尔后,李某为支付工程款将支票背书给了某 建筑工程公司。此事败露后,A公司起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及李某,要求返还多占 用的票款. 问题 (1)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解析 (1)王某某的行为属于变造票据。他超越特别授权范围,与李某串通算改票据金 额,属无权更改之人痕改签章以外事项,是典型的票据变造行为。 (2)首先,根据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 造之后记载事项负责的原理,A公司对某建筑工程公司只应承担支付2万元的 票据责任。故建筑工程公司应返还其余票款给A公司。其次,李某应对建筑工程 公司承担被迫索20万元的义务。再次,应建议金融主管机关依法追究王某某和 李某的行政责任,如果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法律程序追究其开事责任
案例一 A 公司采购员王某某需要携带 2 万元金额的支票到某市工业区采购样品。支票 由张某负责填写,由 A 公司财务主管加盖了财务章及财务人员印鉴,收款人一 栏授权王某某填写。这一切有支票存根上记录为证。王某某持票到某市工业区某 私营企业中购买了 2 万元各类工业样品。该私营企业负责人李某为王某某的朋 友,见支票上字迹为王某某所为,于是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王某某帮忙将支 票上金额改成 22 万元用于暂时周转。王某某应允,在改动过程中使用了李某提 供的“涂改剂”,故外观不露痕迹。尔后,李某为支付工程款将支票背书给了某 建筑工程公司。此事败露后,A 公司起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及李某,要求返还多占 用的票款。 问题: (1)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解析: (1)王某某的行为属于变造票据。他超越特别授权范围,与李某串通篡改票据金 额,属无权更改之人篡改签章以外事项,是典型的票据变造行为。 (2)首先,根据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 造之后记载事项负责的原理,A 公司对某建筑工程公司只应承担支付 2 万元的 票据责任。故建筑工程公司应返还其余票款给 A 公司。其次,李某应对建筑工程 公司承担被迫索 20 万元的义务。再次,应建议金融主管机关依法追究王某某和 李某的行政责任,如果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 甲信托投资公司自1998年4月8日起,集中5亿元资金,利用101个个人股 东账户及2个法人股东账户,通过其下属的北京成都、长沙、郑州、南京、太原 等营业部,大量买入乙信托投资公司股票。持仓量从4月8日的81万股,占总 股本的0.5%,到最高时8月24日的4389万股占总殷本的25%,但是,甲信 托公司对上述事实未向乙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同时,甲信托公司多次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张户做 价格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以制造成交活既的假象,使得该股价格从4月8日 的10.01元张至9月21日的1912元,张达91%. 问题: 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那些规定? 案例解析: 甲公司违反了《证券法》中“禁止扰乱市场”的规定和《证券法》中对上市公司 收购的规定。《证券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 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 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 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证券法》第79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 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营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 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案例二 甲信托投资公司自 1998 年 4 月 8 日起,集中 5 亿元资金,利用 101 个个人股 东账户及 2 个法人股东账户,通过其下属的北京成都、长沙、郑州、南京、太原 等营业部,大量买入乙信托投资公司股票。持仓量从 4 月 8 日的 81 万股,占总 股本的 0.5%,到最高时 8 月 24 日的 4389 万股占总股本的 25%,但是,甲信 托公司对上述事实未向乙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同时,甲信托公司多次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账户做 价格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以制造成交活跃的假象,使得该股价格从 4 月 8 日 的 10.01 元涨至 9 月 21 日的 1912 元,涨幅达 91%。 问题: 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哪些规定? 案例解析: 甲公司违反了《证券法》中“禁止扰乱市场”的规定和《证券法》中对上市公司 收购的规定。《证券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 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 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 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证券法》第 79 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 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 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案例目 甲公司1991年12月、1994年6月、1995年11月分别向乙银行货款200万 元、100万元、200万元用于购买小麦,后按国家政策,将上述三笔贷款划转给 丙银行。1997年8月15日甲公司文向内银行贷款600万元,工公司将县公司 培训中心大楼为该6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并力理了登记手续.1998年12月10 日,根据国发199815号银转1998768号等文件精神,丙银行将前述四笔贷款 未偿还的800万元及利息200万元之债权全部划转给乙银行,并有债权受让人 乙银行债仅转让人丙银行及债务人甲公司具签的《债权转让协议),2000年9月 27日丁公司去函乙银行,确认对其已实现债权转移的600万元贷款继续提供担 保至1998年12月10日止甲公司尚欠乙银行到期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 200万元,经多次催时还.故引发纠纷,乙银行以甲公司和丁公司为被告向法 院提起诉讼 问题:本案中丁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解析 本案涉及主债权转移时抵押权的效力问题。根据担保法法理,抵押权是一种担保 债权实现的物权,它的成立和实现要以一定的债权关系存在为前提,而且从属于 债权关系,这也就是所调的抵押权的从属性。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债权消灭时,抵押权也消灭。而且《担保法》第50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 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对甲公司所贷四笔借款所形成的债权, 乙银行已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债权转让协议并经合法转让程序而取得,故乙银行 对该四笔贷款末偿还本金800万元及200万元利息拥有合法债权.丁公司为 6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经抵押登记和抵押关系确认,抵
案例三 甲公司 1991 年 12 月、1994 年 6 月、1995 年 11 月分别向乙银行贷款 200 万 元、100 万元、200 万元用于购买小麦,后按国家政策,将上述三笔贷款划转给 丙银行。1997 年 8 月 15 日甲公司文向内银行贷款 600 万元。工公司将县公司 培训中心大楼为该 6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登记手续。1998 年 12 月 10 日,根据国发[1998]15 号银转[1998768 号等文件精神,丙银行将前述四笔贷款 未偿还的 800 万元及利息 200 万元之债权全部划转给乙银行,并有债权受让人 乙银行债权转让人丙银行及债务人甲公司具签的《债权转让协议》。2000 年 9 月 27 日丁公司去函乙银行,确认对其已实现债权转移的 600 万元贷款继续提供担 保。至 1998 年 12 月 10 日止甲公司尚欠乙银行到期借款本金 800 万元及利息 200 万元,经多次催讨未还。故引发纠纷,乙银行以甲公司和丁公司为被告向法 院提起诉讼。 问题:本案中丁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解析: 本案涉及主债权转移时抵押权的效力问题。根据担保法法理,抵押权是一种担保 债权实现的物权,它的成立和实现要以一定的债权关系存在为前提,而且从属于 债权关系,这也就是所谓的抵押权的从属性。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债权消灭时,抵押权也消灭。而且《担保法》第 50 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 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对甲公司所贷四笔借款所形成的债权, 乙银行已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债权转让协议并经合法转让程序而取得,故乙银行 对该四笔贷款未偿还本金 800 万元及 200 万元利息拥有合法债权。丁公司为 600 万元提供抵押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经抵押登记和抵押关系确认,抵

押担保有效抵押关系成立,根据抵押权的从属性况且丁公司在债权转让行为发生 后,于2000年9月27日去函原告确认其对600万元贷款继续提供担保,足见 其担保意思之明确,因此乙银行享有对丁公司培训中心大楼的抵押权。如债务人 不行债务抵押权人即乙银行在丁公司培训中心大楼发生折价评估拍卖或变卖 时,享有优先受偿。 案例四 章某是甲上市公司的打字员.1997年11月,章某在接受一份文件打印任务时, 获知甲公司与乙银行发生重大的经济纠纷,甲公司用以抵押的办公楼可能将披法 院强制拍读,卖价评估为5000万元,占甲公司固定资产比例的35%.章某于是 将自己持有的1000股股票脱手,获取股利12万元。另外,章某还将此事告知 其好友朱某,朱某也锐手卖出自己的股票。1998年5月音某又获知丙公司将收 购甲公司部分股票,干是又低价买进甲公司股票1000股,同年10月,其卖出 该1000股又获利1万元. 问题:章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试述该种行为的定义并指出章某属于该行 为主体中的哪一种? 案例解析: 章某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所谓内幕交易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 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章某属于该行为主体的第一种!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他可与通过厦行职务 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职员
押担保有效抵押关系成立。根据抵押权的从属性况且丁公司在债权转让行为发生 后,于 2000 年 9 月 27 日去函原告确认其对 600 万元贷款继续提供担保,足见 其担保意思之明确,因此乙银行享有对丁公司培训中心大楼的抵押权。如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即乙银行在丁公司培训中心大楼发生折价评估拍卖或变卖 时,享有优先受偿。 案例四 章某是甲上市公司的打字员。1997 年 11 月,章某在接受一份文件打印任务时, 获知甲公司与乙银行发生重大的经济纠纷,甲公司用以抵押的办公楼可能将被法 院强制拍卖,卖价评估为 5000 万元,占甲公司固定资产比例的 35%。章某于是 将自己持有的 1000 股股票脱手,获取股利 12 万元。另外,章某还将此事告知 其好友朱某,朱某也脱手卖出自己的股票。1998 年 5 月音某又获知丙公司将收 购甲公司部分股票,干是又低价买进甲公司股票 1000 股,同年 10 月,其卖出 该 1000 股,又获利 1 万元。 问题:章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试述该种行为的定义并指出章某属于该行 为主体中的哪一种? 案例解析: 章某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所谓内幕交易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 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章某属于该行为主体的第一种: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他可与通过履行职务 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职员

案例五 2006年6月9日A酒店向B商场购买了价值150万元的空调,并向B商场开 具了以G银行为承兑行的汇票,B商场收到汇票后将汇票作为向D电视机厂购 买电视机的货款先行付款。D电视机厂收到该张汇票后恰递当地某税务机关收 税,便将该汇票抵交税款。汇票到期后,某税务机关欲向C银行提示付款,不料 C银行因从事非法活动而被责今终止业务活动,考虑到B商场效益很好,且在本 地,某税务机关遂向B商场行使追索权。B商场认为,D电视机厂发来的电视机 不符合标准,自己不应支付货款,其税务机关是从D电视机厂处取得汇票。所 以本商场不承相支付责任。某税务机关认为,票据具有无因性,自己依法取得票 据,享有票据权利,B商场不能以它与D电视机厂之间的购销合同纠纷对抗善 意持漂人所以应向本机关承担付款责任,双方争执不下某税务机关诉至法院, 清求依法判决。 问题: (1)我国《票法》对以税收方式无代价取得汇票的特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是如何规定 的? (2)法完是否应支持B商场的主张? 案例解析: (1)我国《票据法》第11条规定“因税牧、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 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2)本案中,B商场与D电视机厂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B商场可以以 D电视机厂违约而进行抗辩,不承担对D厂的票据债务。而D电视机U厂是某税 务机关的前手,由于D电视机厂的票据权利存在瑕疵,它不能向B商场主张票
案例五 2006 年 6 月 9 日 A 酒店向 B 商场购买了价值 150 万元的空调,并向 B 商场开 具了以 G 银行为承兑行的汇票。B 商场收到汇票后将汇票作为向 D 电视机厂购 买电视机的货款先行付款。D 电视机厂收到该张汇票后恰逢当地某税务机关收 税,便将该汇票抵交税款。汇票到期后,某税务机关欲向 C 银行提示付款,不料 C 银行因从事非法活动而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考虑到 B 商场效益很好,且在本 地,某税务机关遂向 B 商场行使追索权。B 商场认为,D 电视机厂发来的电视机 不符合标准,自己不应支付货款,其税务机关是从 D 电视机厂处取得汇票。所 以本商场不承相支付责任。某税务机关认为,票据具有无因性,自己依法取得票 据,享有票据权利,B 商场不能以它与 D 电视机厂之间的购销合同纠纷对抗善 意持票人,所以应向本机关承担付款责任。双方争执不下,某税务机关诉至法院, 请求依法判决。 问题: (1)我国《票据法》对以税收方式无代价取得汇票的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是如何规定 的? (2)法院是否应支持 B 商场的主张? 案例解析: (1)我国《票据法》第 11 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 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2)本案中,B 商场与 D 电视机厂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B 商场可以以 D 电视机厂违约而进行抗辩,不承担对 D 厂的票据债务。而 D 电视机厂是某税 务机关的前手,由于 D 电视机厂的票据权利存在瑕疵,它不能向 B 商场主张票

据权利,所以税务机关的票据权利也存在瑕疵也不能向B商场主张票据权利向 其行使追索权因此,本案中B商场的主张是正确的,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六 个体商户甲某因做生意需资金而与乙农村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 50000元,月利率为5%,借款期限为2002年3月19日至2003年3月18 日,丙某以其所有的一套三室一厅的住房作抵押担保。同日丙某与乙信用杜签订 了一份《房屋限期抵押合同》,且双方到房监所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同约定 抵押期限自本抵押合同登记之日起至2003年4月18日止若甲某不履行还款义 务信用社须在抵押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人丙某将不承担 担保责任,借款合同订立后乙信用社如期向甲某发放借款,但到期后甲某仅给付 了部分借款利息后,便查无踪影。2003年9月10日,乙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 判令甲某还款,并要求丙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问题:本案的抵押合同是否违反《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案例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 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其担保物仅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 持.”因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属于支配权的范畴而非请求权,不宜适用于抵押 担保的债权相同的诉讼时效制度,但是抵押权的行使又不能没有期间的限制,否 则将不利于抵押担保交易关系的稳定。本案抵押合同中关于“信用牡须在抵押期 限内向法院起诉,否测,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人丙某将不承担担保责任”的的定 是无效的。甲某无力偿还借款时,乙信用社可以通过行使其对丙某住房的抵担权 而实现自己的债权
据权利,所以税务机关的票据权利也存在瑕疵也不能向 B 商场主张票据权利向 其行使追索权,因此,本案中 B 商场的主张是正确的,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六 个体商户甲某因做生意需资金而与乙农村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 50000 元,月利率为 5%,借款期限为 2002 年 3 月 19 日至 2003 年 3 月 18 日,丙某以其所有的一套三室一厅的住房作抵押担保。同日丙某与乙信用社签订 了一份《房屋限期抵押合同》,且双方到房监所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同约定 抵押期限自本抵押合同登记之日起至 2003 年 4 月 18 日止若甲某不履行还款义 务信用社须在抵押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人丙某将不承担 担保责任。借款合同订立后乙信用社如期向甲某发放借款,但到期后甲某仅给付 了部分借款利息后,便杳无踪影。2003 年 9 月 10 日,乙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 判令甲某还款,并要求丙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问题:本案的抵押合同是否违反《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案例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 12条第 2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 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其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 持。”因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属于支配权的范畴而非请求权,不宜适用于抵押 担保的债权相同的诉讼时效制度,但是抵押权的行使又不能没有期间的限制,否 则将不利于抵押担保交易关系的稳定。本案抵押合同中关于“信用社须在抵押期 限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人丙某将不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 是无效的。甲某无力偿还借款时,乙信用社可以通过行使其对丙某住房的抵担权 而实现自己的债权

案例七 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化吧价值50万元,乙公司开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 上背书“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甲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前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 司,丙公司为了偿付贷款,又将其背书转让给某农机厂。农机厂于汇票付款期届 至时,去银行提示村款,银行以该汇票上有不得背书转让的记载拒绝付款。农机 厂向丙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追索,均遭拒绝农机厂无亲之下,将丙公司告上法 庭 问题: (1)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甲公司、丙公司能语将此汇票转让?说明法律 依据。 (2)本案中,甲公司和丙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3)农机厂能否行使提示付款权和追索权? (4)银行拒绝付款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5)农机厂应怎样实现其债权? 案例解析: (1)票据法》规定:出漂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甲公 司不能将此票据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亦不能将此票据转让给农机厂 (2)甲公司在转让票据后,负有保证票据到期能够得到付款的责任,在票据不能得 到付款时,应承担连带债务人的责任丙公司须对此票据承担付款的贵任 (3)由于票据上记载不得背书转让所以农机厂不能行使提示付款权。其追索权的 行使也有一定限制。票据法规定,记裁有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票据,被背书人继 续转让的其后手不得向背书人追索
案例七 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化肥价值 50 万元,乙公司开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 上背书“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甲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前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 司,丙公司为了偿付贷款,又将其背书转让给某农机厂。农机厂于汇票付款期届 至时,去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该汇票上有不得背书转让的记载拒绝付款。农机 厂向丙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追索,均遭拒绝,农机厂无奈之下,将丙公司告上法 庭。 问题: (1)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甲公司、丙公司能否将此汇票转让?说明法律 依据。 (2)本案中,甲公司和丙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3)农机厂能否行使提示付款权和追索权? (4)银行拒绝付款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5)农机厂应怎样实现其债权? 案例解析: (1)(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甲公 司不能将此票据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亦不能将此票据转让给农机厂。 (2)甲公司在转让票据后,负有保证票据到期能够得到付款的责任,在票据不能得 到付款时,应承担连带债务人的责任丙公司须对此票据承担付款的责任。 (3)由于票据上记载不得背书转让所以农机厂不能行使提示付款权。其追索权的 行使也有一定限制。票据法规定,记载有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票据,被背书人继 续转让的,其后手不得向背书人追索

(4)农机厂拒绝付欧的做法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因为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 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 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锯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 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5)农机厂可以向其直接前手行使追索权,或依票据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案例八 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期限为五年,并以其妻乙为受益人。合同签订 前,保验公司要求甲提供医院的健康状况检查表。甲便去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做 了检查。该医完的主治医师丙发现甲患有末期直肠癌。因其与甲熟识,就末将病 情告诉他,也没有将该事项记人身体检查表中但告诉了乙,甲将检查表交给了保 险公司,保险公司确认无误后,就与甲签订了人寿保险合同,甲也数纳了首期保 费两年后,甲因德症不治身亡。乙要求保验公司支付保验金。保险公司经调查后 发现了事实真相,拒绝理赔。 问题: (1)甲是否有义务去做体检?如果甲和保险公司签订的是简易人寿保验合同,需要 去做体检吗? (2)保验公司拒绝理赔的行为有无法律依据? 案例解析 (1)根锯人寿保验条款的规定,除简易人寿保险合同和团体人寿保险合同外,投保 人寿保险的都应在保险人指定的医师主持下进行体格检查。体检是人寿保险合同 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只有通过体检,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有了一定了解佩险人
(4)农机厂拒绝付款的做法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因为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 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 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 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5)农机厂可以向其直接前手行使追索权,或依票据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案例八 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期限为五年,并以其妻乙为受益人。合同签订 前,保险公司要求甲提供医院的健康状况检查表。甲便去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做 了检查。该医院的主治医师丙发现甲患有末期直肠癌。因其与甲熟识,就未将病 情告诉他,也没有将该事项记人身体检查表中但告诉了乙。甲将检查表交给了保 险公司,保险公司确认无误后,就与甲签订了人寿保险合同,甲也缴纳了首期保 费两年后,甲因癌症不治身亡。乙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后 发现了事实真相,拒绝理赔。 问题: (1)甲是否有义务去做体检?如果甲和保险公司签订的是简易人寿保险合同,需要 去做体检吗? (2)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行为有无法律依据? 案例解析 (1)根据人寿保险条款的规定,除简易人寿保险合同和团体人寿保险合同外,投保 人寿保险的都应在保险人指定的医师主持下进行体格检查。体检是人寿保险合同 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只有通过体检,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有了一定了解保险人

才能决定是否承保以及如何决定保险费率的高低,因此本案例中甲有义务去做体 检。但如果双方签订的是简易人寿保险合同的话就可以不用体检。因为简易人寿 保险一般保险金颜小,保险费低,交费期短,保险期限一般以五年十年十五年为 期缴费周期通常为一个月具有两全保验的性质以在程序上一般较为简单, (2)保验公司应当拒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回保验法》第17条规定:投保人故 意隐螨事实,不展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末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 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验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 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验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验事故,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验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本案例中乙作为投保人的 妻子明知甲患有德症,却故意隐满事实真相,设有爱行如实告知义务,且甲患的 是速症,足以影响到保验人是否同意承保的问题,因此保验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 该保险合同,对在解除前发生的保验事故也不需要承担赔偿保验金的责任,并不 退还保险费, 案例九 北京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B观光农业有限公司)出具现金支票一张, 票面金额为49000元,兑付银行为北京银行双檐树支行,出票日期为2008年 11月8日收款人为本单位,用途为备用金差旅。之后B公司将该现金支票转让 给公司飘员甲,以支付其工资,2008年11月17日甲向银行请求付款时该行对 膜据进行验证及核对后告知甲,B公司账户无钱无法兑付。甲因无法全现票抿权 利,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立即清偿甲49000元:2诉讼费由B 公司承相
才能决定是否承保以及如何决定保险费率的高低。因此本案例中甲有义务去做体 检。但如果双方签订的是简易人寿保险合同的话就可以不用体检。因为简易人寿 保险一般保险金额小,保险费低,交费期短,保险期限一般以五年十年十五年为 期,缴费周期通常为一个月,具有两全保险的性质,所以在程序上一般较为简单。 (2)保险公司应当拒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17 条规定:“投保人故 意隐瞒事实,不展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 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 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本案例中乙作为投保人的 妻子明知甲患有癌症,却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甲患的 是癌症,足以影响到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的问题,因此保险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 该保险合同,对在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也不需要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 退还保险费。 案例九 北京 A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 B 观光农业有限公司)出具现金支票一张, 票面金额为 49000 元,兑付银行为北京银行双榆树支行,出票日期为 2008 年 11 月 8 日收款人为本单位,用途为备用金差旅。之后 B 公司将该现金支票转让 给公司职员甲,以支付其工资,2008 年 11 月 17 日甲向银行请求付款时该行对 票据进行验证及核对后告知甲,B 公司账户无钱无法兑付。甲因无法全现票抿权 利,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B 公司立即清偿甲 49000 元:2 诉讼费由 B 公司承相

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出具的现金支票是什么性质? (2)甲是香享有该支票的票据权利? 案例解析: (1)属空头支票。依据《票锯法》第87条的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 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 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2)甲不能享有该票据上的权利,该票据为现金支票,依据《票据法》第82条及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27条的规定“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 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现金 支票只能用于提取现金,不得背书转让,本案中的现金支票票面上已写明收款人 为本单位用途为备用金差旅费,该张支票的票据权利只能由本单位行使,甲不能 享有该票据上的权利. 案例十 李某为某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在向客户王某提供咨询服务的过程中, 李某的投资建议都十分精准为王某多次获取了利润或者避免了损失,王某因此版对 李某的能力十分赞赏,遂决定委托李某进行证券投资。双方约定如果有亏损,李 某承担全部风险如果有盆利,李某可以获得百分之二十的报酬。王某遂将50万 元交付于李某但随后股市转熊,李某受托的投资也出现了大幅度的亏损, 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的委托合同是否有效? (2)本案中投资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A 公司出具的现金支票是什么性质? (2)甲是否享有该支票的票据权利? 案例解析: (1)属空头支票。依据《票据法》第 87 条的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 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 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2)甲不能享有该票据上的权利,该票据为现金支票,依据《票据法》第 82 条及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 27 条的规定“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 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现金 支票只能用于提取现金,不得背书转让。本案中的现金支票票面上已写明收款人 为本单位用途为备用金差旅费,该张支票的票据权利只能由本单位行使,甲不能 享有该票据上的权利。 案例十 李某为某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在向客户王某提供咨询服务的过程中, 李某的投资建议都十分精准为王某多次获取了利润或者避免了损失,王某因此对 李某的能力十分赞赏,遂决定委托李某进行证券投资。双方约定如果有亏损,李 某承担全部风险;如果有盈利,李某可以获得百分之二十的报酬。王某遂将 50 万 元交付于李某但随后股市转熊,李某受托的投资也出现了大幅度的亏损。 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的委托合同是否有效? (2)本案中投资的损失应由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