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章婚烟法的适用常见问题 1、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婚烟法变通规定的情况如何 1980年《婚姻法》的第3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 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 1980年《婚姻法》公布实施后,各民族自治地方相继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 本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执行婚姻法的补充规定或变通条例。主 要有: 1980年12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该规定共12条,自1981年1月1日起 与婚姻法同时施行。1983年9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次会议、1988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 议二次将其修正。 1981年4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 《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该条例共8条,自1982年1 月1日起施行。 1981年6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该规定共9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1年9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 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该规定共9条.自公布之日起旅行。1988 年11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将其进行修正。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等自治地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的补充规定: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南涧彝族自治县、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西盟佤族自治县、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宁蒗彝族自治县和沧 源佤族自治县等民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批准了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循化撒拉族自洽县、黄南藏旅自治州、河南蒙古族自治县、 门源回族自治县、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互助土族自治县、海 南藏族自治州、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玉树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 治州等自治地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 大常委会批准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贵州人大常 委会批准了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桃苗族自洽县、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黔南布依族
1 第十章 婚姻法的适用常见问题 1、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婚姻法变通规定的情况如何 1980 年《婚姻法》的第 36 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 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 1980 年《婚姻法》公布实施后,各民族自治地方相继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 本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执行婚姻法的补充规定或变通条例。主 要有: 1980 年 12 月 14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该规定共 12 条,自 1981 年 1 月 1 日起 与婚姻法同时施行。1983 年 9 月 30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次会议、1988 年 10 月 15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 议二次将其修正。 1981 年 4 月 l8 日,西藏自治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 《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该条例共 8 条,自 198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981 年 6 月 15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该规定共 9 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1 年 9 月 21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 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该规定共 9 条.自公布之日起旅行。1988 年 11 月 19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将其进行修正。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等自治地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的补充规定;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南涧彝族自治县、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西盟佤族自治县、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宁蒗彝族自治县和沧 源佤族自治县等民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批准了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循化撒拉族自洽县、黄南藏旅自治州、河南蒙古族自治县、 门源回族自治县、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互助土族自治县、海 南藏族自治州、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玉树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 治州等自治地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 大常委会批准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贵州人大常 委会批准了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桃苗族自洽县、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黔南布依族

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甘南藏族 自治州、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的变通规定。 2、民族自治地方关于法定婚龄有何变通的规定? 我国的少数民族,特别是农村、牧区的少数民族,历来多有早婚的习惯。解放后早婚 的现象依然普遍,普遍施行婚姻法规定的男22周岁,女20周岁始得结婚的规定有一定的难 度。因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执行婚姻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多将法定婚龄降低作为主要内 容,具体做法为男女的法定婚龄均降低2周岁,即男子结婚不得早于20周岁,女子结婚不 得早于18周岁。 降低法定婚龄的规定一般仅适用于居住该自治地区的各少数民族而不适用于汉族,或 者还适用于与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或者适用于该自治地区农业人口中的各民族包括汉族。 例如1981年6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 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2条规定:“回族男女的结婚年龄,男 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第7条规定:“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居住在本自治 区内的其他少数民族。"据此,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少数民族的法定结婚年龄均降低2岁:1983 年7月20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紫云苗族布依族自 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除少数民族外,与该自治地区少数民族通婚 的汉族也降低了法定婚龄。其第3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 十八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9条:”本变通规定适用于居住我县的各少数民族男女和 居住我县的同少数民族男女结婚的汉族男女。"云南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追认的《澜沧拉枯族自治县变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仅降低农村社员的 法定婚龄,即:”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各民族男女的结婚年龄,农村社员,男不得早于二十周 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结婚双方都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的, 仍按《婚姻法》规定的年龄执行:其中一方是农村社员的,可按变通规定的结婚年龄执行。 3、涉外婚烟的概念与法律适用是什么? 涉外婚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涉外婚烟,是指不同国籍的公民,或同一国籍 的公民在他国结婚、复婚或离婚。也就是说,涉外婚姻关系通常要牵涉到主体涉外和地域涉 外。是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的婚姻,或者是婚姻事项的办理是在本国境外。狭 义的涉外婚姻,仅是指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按照我国法律办理结婚、 复婚或离婚。这里我们所说涉外婚姻采狭义解释。 2
2 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甘南藏族 自治州、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2、民族自治地方关于法定婚龄有何变通的规定? 我国的少数民族,特别是农村、牧区的少数民族,历来多有早婚的习惯。解放后早婚 的现象依然普遍,普遍施行婚姻法规定的男 22 周岁,女 20 周岁始得结婚的规定有一定的难 度。因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执行婚姻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多将法定婚龄降低作为主要内 容,具体做法为男女的法定婚龄均降低 2 周岁,即男子结婚不得早于 20 周岁,女子结婚不 得早于 18 周岁。 降低法定婚龄的规定一般仅适用于居住该自治地区的各少数民族而不适用于汉族,或 者还适用于与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或者适用于该自治地区农业人口中的各民族包括汉族。 例如 1981 年 6 月 15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 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 2 条规定:"回族男女的结婚年龄,男 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第 7 条规定:"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居住在本自治 区内的其他少数民族。"据此,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少数民族的法定结婚年龄均降低 2 岁;1983 年 7 月 20 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紫云苗族布依族自 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除少数民族外,与该自治地区少数民族通婚 的汉族也降低了法定婚龄。其第 3 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 十八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 9 条:"本变通规定适用于居住我县的各少数民族男女和 居住我县的同少数民族男女结婚的汉族男女。"云南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追认的《澜沧拉枯族自治县变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仅降低农村社员的 法定婚龄,即:"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各民族男女的结婚年龄,农村社员,男不得早于二十周 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结婚双方都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的, 仍按《婚姻法》规定的年龄执行;其中一方是农村社员的,可按变通规定的结婚年龄执行。 " 3、涉外婚姻的概念与法律适用是什么? 涉外婚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涉外婚姻,是指不同国籍的公民,或同一国籍 的公民在他国结婚、复婚或离婚。也就是说,涉外婚姻关系通常要牵涉到主体涉外和地域涉 外。是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的婚姻,或者是婚姻事项的办理是在本国境外。狭 义的涉外婚姻,仅是指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按照我国法律办理结婚、 复婚或离婚。这里我们所说涉外婚姻采狭义解释

涉外婚姻与国内婚烟相比,情况比较复杂,至少有一方当事人不是中国公民,按照我 国法律规定所办理的婚姻事项,还须为当事人双方所在国的法律认可。 我国婚姻法对涉外婚姻问题未作专门规定。1983年8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颁 布了《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7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通则》 第八章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成为我国 涉外婚姻的主要法律依据。 4、如何进行涉外收养登记? (1)当事人应当亲自办理收养登记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 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 证。 (2)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当订立收养协议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 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3)涉外收养登记的机关 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4)办理涉外收养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 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5)涉外收养登记的审查与登记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 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 日起成立。 (6)自愿办理涉外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 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公证处经审查后,认为证件齐全有 效,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收养公证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证,发给收养公证证 明,并通知中国收养组织。涉外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3 涉外婚姻与国内婚姻相比,情况比较复杂,至少有一方当事人不是中国公民,按照我 国法律规定所办理的婚姻事项,还须为当事人双方所在国的法律认可。 我国婚姻法对涉外婚姻问题未作专门规定。1983 年 8 月 26 日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颁 布了《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7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民法通则》 第八章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2003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成为我国 涉外婚姻的主要法律依据。 4、如何进行涉外收养登记? (1)当事人应当亲自办理收养登记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 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 证。 (2)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当订立收养协议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 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3)涉外收养登记的机关 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4)办理涉外收养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 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5)涉外收养登记的审查与登记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 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 7 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 日起成立。 (6)自愿办理涉外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 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公证处经审查后,认为证件齐全有 效,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收养公证申请之日起 3 日内予以公证,发给收养公证证 明,并通知中国收养组织。涉外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5、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收养子女的条件如何? (1)华侨在内地收养子女的条件 关于华侨内地收养子女,虽非涉外收养问题,但由于华侨一般居住在国外,所以《收养 法》对其在国内收养的规定有一些特殊的规定。总体上说,华侨在国内的收养较一般公民收 养子女要宽,更多的尊重了我国传统的收养习惯。 对华侨在内地收养子女的条件,特别是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 受收养人无子女;被收养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送养 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 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条款的限制。 (2)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收养子女的条件 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收养子女,在法律关系上属于国内公民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 收养法对此未作特殊规定。 4
4 5、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收养子女的条件如何? (1)华侨在内地收养子女的条件 关于华侨内地收养子女,虽非涉外收养问题,但由于华侨一般居住在国外,所以《收养 法》对其在国内收养的规定有一些特殊的规定。总体上说,华侨在国内的收养较一般公民收 养子女要宽,更多的尊重了我国传统的收养习惯。 对华侨在内地收养子女的条件,特别是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 受收养人无子女;被收养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送养 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 龄应当相差 40 周岁以上条款的限制。 (2)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收养子女的条件 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收养子女,在法律关系上属于国内公民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 收养法对此未作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