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婚烟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 本章主要介绍了婚姻法五项基本原则、为贯彻五项基本原则所采取的六项禁止性规定, 阐述了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在学习这一章时应重点掌握的内容有: 一、第一项基本原则一婚烟自由 婚姻自由既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一)婚烟自由的概念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 制或干涉。婚姻自由有两个特征: 1.婚烟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 婚姻自由是由法律所规定并受法律所保护的一种权利。任何人,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在内, 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自觉接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否则, 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可见,婚姻自由的权利,既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许当事人滥用。 (二)婚姻自由的内容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和谁结婚, 由当事人作主,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必须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既然婚烟的成立和维系都是以爱情为 基础,那么,当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时,可以依法解除这种婚烟关系。 3.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 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对婚姻自由的重要补充。保障结婚自由, 是为了使当事人能够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保障离婚自由,则是为了使 感情确己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结婚是普遍行为, 它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是特殊行为,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发生的,是对婚姻自由 的重要补充
1 第二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 本章主要介绍了婚姻法五项基本原则、为贯彻五项基本原则所采取的六项禁止性规定, 阐述了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在学习这一章时应重点掌握的内容有: 一、第一项基本原则——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既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 制或干涉。婚姻自由有两个特征: 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 婚姻自由是由法律所规定并受法律所保护的一种权利。任何人,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在内, 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自觉接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否则, 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可见,婚姻自由的权利,既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许当事人滥用。 (二)婚姻自由的内容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和谁结婚, 由当事人作主,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必须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既然婚姻的成立和维系都是以爱情为 基础,那么,当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时,可以依法解除这种婚姻关系。 3.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 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对婚姻自由的重要补充。保障结婚自由, 是为了使当事人能够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保障离婚自由,则是为了使 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结婚是普遍行为, 它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是特殊行为,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发生的,是对婚姻自由 的重要补充

(三)保障婚烟自由原则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为了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法》作了相应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两个禁止。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买卖 婚烟,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其他干涉婚 姻自由的行为,是指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很多,如: 干涉儿女婚事,干涉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再婚,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 落户等。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二、第二项基本原则一一一夫一妻 (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包括以下几个含义: 1.任何人,不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 2.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宣告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 3.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 (二)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重婚 (1)重婚的概念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即已有了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 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称前婚,后者称后婚,也称重婚。 (2)重婚的形式 一种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办理 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己构成。 另一种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 登记手续。只要双方事实上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已构成重 婚。 (3)重婚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重婚将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一是重婚的民事责任。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重婚是婚姻无效的首要原因(婚姻 2
2 (三)保障婚姻自由原则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为了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法》作了相应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两个禁止。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买卖 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其他干涉婚 姻自由的行为,是指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很多,如: 干涉儿女婚事,干涉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再婚,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 落户等。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二、第二项基本原则——一夫一妻 (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包括以下几个含义: 1.任何人,不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 2.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宣告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 3.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 (二)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重婚 (1)重婚的概念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即已有了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 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称前婚,后者称后婚,也称重婚。 (2)重婚的形式 一种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办理 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 另一种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 登记手续。只要双方事实上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已构成重 婚。 (3)重婚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重婚将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一是重婚的民事责任。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重婚是婚姻无效的首要原因(婚姻

法第10条):重婚是认定感情确己破裂、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第2条):在离婚时, 重婚是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第46条)。 二是重婚的刑事责任。重婚行为触犯刑律,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制裁。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增加的内容,它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 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事实重婚既有相同点,也有重要的不同。其相同点为:二者的主 体者是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当事人之间都有共同的同居生活:不同点为前者不以夫妻名义同 居,周围的人也不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后者则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周围的人认为他们是 夫妻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和重婚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二者在性质上是罪与非罪 的区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构成犯罪,只承担民事责任,是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己破裂, 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离婚时,无过错方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而重婚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 外,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第三项基本原则一一男女平等 (一)男女平等的概念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宪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 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这是对男女平等这一概念的高度概括。 (二)男女平等的内容 婚姻法中有关男女平等的规定是相当广泛的,贯串在各章各节中,其具体内容可以概 括为: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两个方面享有同等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1.在婚姻关系方面权利义务平等 男女有同等的缔结婚姻的权利,结婚条件对男女双方是平等的:结婚后,男女任何一方 都可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男女有同等的离婚请求权: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 女的扶养,债务的清偿和离婚时经济上帮助,双方的权利也是同等的。 2.在家庭关系方面权利义务平等 在家庭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夫妻关系方面: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各自有独立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遗产继承 极,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双方扶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计划生育 的义务平等,互相扶养的义务平等
3 法第 10 条);重婚是认定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第 32 条);在离婚时, 重婚是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第 46 条)。 二是重婚的刑事责任。重婚行为触犯刑律,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制裁。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增加的内容,它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 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事实重婚既有相同点,也有重要的不同。其相同点为:二者的主 体者是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当事人之间都有共同的同居生活;不同点为前者不以夫妻名义同 居,周围的人也不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后者则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周围的人认为他们是 夫妻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和重婚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二者在性质上是罪与非罪 的区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构成犯罪,只承担民事责任,是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离婚时,无过错方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而重婚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 外,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第三项基本原则——一男女平等 (一)男女平等的概念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宪法》第 48 条第 1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 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这是对男女平等这一概念的高度概括。 (二)男女平等的内容 婚姻法中有关男女平等的规定是相当广泛的,贯串在各章各节中,其具体内容可以概 括为: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两个方面享有同等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1.在婚姻关系方面权利义务平等 男女有同等的缔结婚姻的权利,结婚条件对男女双方是平等的;结婚后,男女任何一方 都可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男女有同等的离婚请求权;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 女的扶养,债务的清偿和离婚时经济上帮助,双方的权利也是同等的。 2.在家庭关系方面权利义务平等 在家庭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夫妻关系方面: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各自有独立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遗产继承 极,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双方扶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计划生育 的义务平等,互相扶养的义务平等

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父和母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接受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平 等:子和女接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平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平等:父和母、子和女的继 承权平等。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方面: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扶养孙子女、外孙子女义务平等,接受孙 子女、外孙子女赡养的权利平等,兄和姊扶养弟和妹的义务平等。 (三)保障男女平等原则要反对夫权思想和歧视妇女的旧传统 要加强尊重妇女、男女平等的法制教育,从法律上进一步维护男女平等:另一方面,还 要保障妇女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权。 四、第四项基本原则一一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因 妇女的人口占我国一半,是社会建设事业的巨大力量,由于中国封建传统的影响,妇女 地位比较低,经济尚未能完全独立,所以需要对妇女进行特殊保护。 由于妇女在生理上不同于男子,有其特殊性,所以应得到特殊的保护和照顾。 2.如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在结婚、家庭关系等章中,都贯穿着对妇女特殊保护的精神。在离婚一章中,规 定得更加具体。 (1)在离婚程序方面 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流产后6个月,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 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2.在离婚时财产分 割方面。 (2)在离婚时财产分割方面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的根据之 一就是”"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1.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原因 儿童是民族的后代和祖国的未来,是建设社会的接班人。 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是振兴国家和民族的需要。 2.如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在总则、家庭关系、离婚等章中,都有保护儿童的具体规定
4 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父和母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接受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平 等;子和女接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平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平等;父和母、子和女的继 承权平等。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方面: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扶养孙子女、外孙子女义务平等,接受孙 子女、外孙子女赡养的权利平等,兄和姊扶养弟和妹的义务平等。 (三)保障男女平等原则要反对夫权思想和歧视妇女的旧传统 要加强尊重妇女、男女平等的法制教育,从法律上进一步维护男女平等;另一方面,还 要保障妇女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权。 四、第四项基本原则——一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因 妇女的人口占我国一半,是社会建设事业的巨大力量,由于中国封建传统的影响,妇女 地位比较低,经济尚未能完全独立,所以需要对妇女进行特殊保护。 由于妇女在生理上不同于男子,有其特殊性,所以应得到特殊的保护和照顾。 2.如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在结婚、家庭关系等章中,都贯穿着对妇女特殊保护的精神。在离婚一章中,规 定得更加具体。 (1)在离婚程序方面 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 1 年内,流产后 6 个月,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 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2.在离婚时财产分 割方面。 (2)在离婚时财产分割方面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的根据之 一就是"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1.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原因 儿童是民族的后代和祖国的未来,是建设社会的接班人。 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是振兴国家和民族的需要。 2.如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在总则、家庭关系、离婚等章中,都有保护儿童的具体规定

在总则一章中,规定了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在家庭关系一章中明确 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如果父母不履行,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在特定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姊有义务抚养未成年的、或没有独立 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弟妹。另外,对子女还有遗产继承权和财产保护权。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相继子女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人不得危害、歧视和 虐待。 (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1.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因 当老人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权获得来自社会和家庭的尊敬和照顾。子女 要在经济上给予帮助,生活上给予关心,精神上给予安慰,这不仅是法律上的责任,也是道 德的要求。 2.如何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如果子女不履行,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 费的权利。另外,在特定条件下,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有赡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义务。 (四)保障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家庭暴力 (1)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 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其范围比虐待要广,包括对配偶、子女、父母 等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性方面的暴力。 (2)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一)》中作了说明,但它和我国刑法中的虐待,还有一定的差距。按照最高 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谓“家庭暴力”,在现实生活中,受害者多为妇女、儿童和老人,而一 些执法者往往认为这是家务琐事,重视不够,不予处理或处理不力。为此,《婚烟法修正》 中明文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 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
5 在总则一章中,规定了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在家庭关系一章中明确 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如果父母不履行,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在特定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姊有义务抚养未成年的、或没有独立 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弟妹。另外,对子女还有遗产继承权和财产保护权。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相继子女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人不得危害、歧视和 虐待。 (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1.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因 当老人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权获得来自社会和家庭的尊敬和照顾。子女 要在经济上给予帮助,生活上给予关心,精神上给予安慰,这不仅是法律上的责任,也是道 德的要求。 2.如何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如果子女不履行,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 费的权利。另外,在特定条件下,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有赡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义务。 (四)保障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家庭暴力 (1)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 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其范围比虐待要广,包括对配偶、子女、父母 等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性方面的暴力。 (2)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一)》中作了说明,但它和我国刑法中的虐待,还有一定的差距。按照最高 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谓“家庭暴力”,在现实生活中,受害者多为妇女、儿童和老人,而一 些执法者往往认为这是家务琐事,重视不够,不予处理或处理不力。为此,《婚姻法修正》 中明文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 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 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 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因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导致离 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对受害者的解救手段,对今后加强对家庭暴力立法、 执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能够真 正得到实现将有积极的意义。 2.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虐待和遗弃的概念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多次、经常的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 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经赡养、抚养或扶养的另一方, 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如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等。 (2)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法律规定 对遗弃、虐待家庭成员者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并予以适当的处分: 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人,可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因一方虐待、遗弃他方要求离婚的,无 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对遗弃、虐待家庭成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的有关 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第五项基本原则一一计划生育 (一)计划生育的概念 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发展速度。它包括两个含义:节制生育,降低人口的 发展速度:鼓励生育,提高人口的发展速度。 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推行 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我国婚姻法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 将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二)计划生育的方针、任务 《婚姻法》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在第2条把计划生育确定为一项基本原则:二是在第 16条把计划生育规定为夫妻双方必须履行的义务。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是:提倡晚婚、 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有计划、有控制地安排确有实际困难的 夫妻生第二个孩子:禁止超计划生育二胎和多胎,少数民族可适当放宽。 六、对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的新要求
6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 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 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因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导致离 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对受害者的解救手段,对今后加强对家庭暴力立法、 执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能够真 正得到实现将有积极的意义。 2.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虐待和遗弃的概念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多次、经常的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 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经赡养、抚养或扶养的另一方, 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如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等。 (2)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法律规定 对遗弃、虐待家庭成员者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并予以适当的处分; 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人,可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因一方虐待、遗弃他方要求离婚的,无 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对遗弃、虐待家庭成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的有关 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第五项基本原则——一计划生育 (一)计划生育的概念 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发展速度。它包括两个含义:节制生育,降低人口的 发展速度;鼓励生育,提高人口的发展速度。 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宪法》第 25 条规定:"国家推行 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我国婚姻法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 将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二)计划生育的方针、任务 《婚姻法》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在第 2 条把计划生育确定为一项基本原则;二是在第 16 条把计划生育规定为夫妻双方必须履行的义务。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是:提倡晚婚、 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有计划、有控制地安排确有实际困难的 夫妻生第二个孩子;禁止超计划生育二胎和多胎,少数民族可适当放宽。 六、对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的新要求

《婚姻法》第一章增设了第4条。即”夫妻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该 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一规定,不仅以法律形 式从总体上对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提出了要求:而且适应现实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婚姻家庭 的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 《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夫妻互相忠实,是指夫妻之间应忠于感情,互敬互爱:互相尊重,是指夫妻应当以礼相 待,不得侮辱对方,并应尊重对方的独立人格及其独立权利。 2.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家 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基本规则。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家庭成员包括:夫妻、父母、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 7
7 《婚姻法》第一章增设了第 4 条。即"夫妻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该 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一规定,不仅以法律形 式从总体上对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提出了要求;而且适应现实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婚姻家庭 的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 《婚姻法》第 4 条的规定,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夫妻互相忠实,是指夫妻之间应忠于感情,互敬互爱;互相尊重,是指夫妻应当以礼相 待,不得侮辱对方,并应尊重对方的独立人格及其独立权利。 2.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家 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基本规则。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家庭成员包括:夫妻、父母、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