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离婚主要内容 本章是本课程的重点内容之一,主要介绍了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我国离婚制度的发 展演变,阐述了离婚的概念、特征和种类,强调了正确运用有关离婚的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的基本理念和法律法规的重要性,要求知晓对诉讼离婚的两项特别限制。在学习这一章时应 重点掌握的内容有: 一、高婚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一)离婚的概念和特征 离婚是配偶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离婚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无论是双方协议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无论是离婚的原 告一方或被告一方,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离婚是解除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其意思表示必须由 当事人本人表达。离婚中的委托代理是一种特殊代理,当事人一般必须到场。 3、离婚是解除婚烟关系的行为。离婚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必须存在婚姻关系,对于未 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必须依法补办结婚登记之后,才能办理离婚程 序。离婚后,夫妻间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4、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离婚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必须由当事人申请,经法律确 认和准许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未经法定程序的任何协议均无法律效力。 (二)离婚的种类 离婚根据划分的角度和标准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单意离婚与合意离婚。根据夫妻双方对离婚的态度,可以将离婚分为单意离婚与合 意离婚。单意离婚是指一方有离婚的意愿,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又称之为一方要求的离婚。 合意离婚是双方均同意离婚,又称之为双方要求的离婚,或两愿离婚。 2、行政离婚与诉讼离婚。根据离婚适用的程序,可以将离婚分为行政离婚与诉讼离婚。 行政离婚是指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在我国是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诉讼 离婚是指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在我国是由入民法院审理裁决是否准予离婚。 3、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根据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和离婚的具体程序,可以 将离婚分为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双方达成离婚的协议,并经过法定程序确认 后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协议离婚可以通过登记离婚程序,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批准后产生 法律效力。也可以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经法院调解后达成离婚协议。裁判离婚是指双方不 能达成离婚协议,经法院判决而解除夫妻关系的离婚
1 第七章 离婚主要内容 本章是本课程的重点内容之一,主要介绍了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我国离婚制度的发 展演变,阐述了离婚的概念、特征和种类,强调了正确运用有关离婚的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的基本理念和法律法规的重要性,要求知晓对诉讼离婚的两项特别限制。在学习这一章时应 重点掌握的内容有: 一、离婚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一)离婚的概念和特征 离婚是配偶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离婚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无论是双方协议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无论是离婚的原 告一方或被告一方,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离婚是解除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其意思表示必须由 当事人本人表达。离婚中的委托代理是一种特殊代理,当事人一般必须到场。 3、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必须存在婚姻关系,对于未 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必须依法补办结婚登记之后,才能办理离婚程 序。离婚后,夫妻间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4、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离婚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必须由当事人申请,经法律确 认和准许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未经法定程序的任何协议均无法律效力。 (二)离婚的种类 离婚根据划分的角度和标准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单意离婚与合意离婚。根据夫妻双方对离婚的态度,可以将离婚分为单意离婚与合 意离婚。单意离婚是指一方有离婚的意愿,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又称之为一方要求的离婚。 合意离婚是双方均同意离婚,又称之为双方要求的离婚,或两愿离婚。 2、行政离婚与诉讼离婚。根据离婚适用的程序,可以将离婚分为行政离婚与诉讼离婚。 行政离婚是指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在我国是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诉讼 离婚是指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在我国是由入民法院审理裁决是否准予离婚。 3、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根据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和离婚的具体程序,可以 将离婚分为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双方达成离婚的协议,并经过法定程序确认 后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协议离婚可以通过登记离婚程序,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批准后产生 法律效力。也可以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经法院调解后达成离婚协议。裁判离婚是指双方不 能达成离婚协议,经法院判决而解除夫妻关系的离婚

二、我国行政高婚的条件和程序 行政离婚是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也称之为登记离婚或非讼离婚。即凡男女双方 自愿离婚的,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批准,发给离婚证,婚 姻关系即为合法有效地解除。《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财产问题已 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一)行政离婚的条件 依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离婚登记,当事人须具 备以下条件: 1.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一致的,一方欺骗他方或 胁迫他方所达成的协议,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2.双方须办理过结婚登记,持有结婚登记证明。离婚的主体是夫妻,未办理结婚登记 的非法同居者,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3.双方当事人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不适用离 婚的行政程序。 4.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包括离婚后子女由何方抚养,子 女抚养费的负担及其数额、期限和给付方法,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如何行使探望权。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以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家务劳动补偿、离婚损 害赔偿等。其协议应当符合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不违背婚姻法的有 关规定。 (二)行政离婚的程序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离婚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 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批准。 1.申请 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双方亲自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 关申请登记离婚。申请时,应当持本人的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 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 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审查 2
2 二、我国行政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行政离婚是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也称之为登记离婚或非讼离婚。即凡男女双方 自愿离婚的,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批准,发给离婚证,婚 姻关系即为合法有效地解除。《婚姻法》第 31 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财产问题已 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一)行政离婚的条件 依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离婚登记,当事人须具 备以下条件: l.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一致的,一方欺骗他方或 胁迫他方所达成的协议,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2.双方须办理过结婚登记,持有结婚登记证明。离婚的主体是夫妻,未办理结婚登记 的非法同居者,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3.双方当事人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不适用离 婚的行政程序。 4.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包括离婚后子女由何方抚养,子 女抚养费的负担及其数额、期限和给付方法,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如何行使探望权。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以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家务劳动补偿、离婚损 害赔偿等。其协议应当符合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不违背婚姻法的有 关规定。 (二)行政离婚的程序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离婚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 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批准。 1.申请 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双方亲自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 关申请登记离婚。申请时,应当持本人的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 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 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首先,应查明当事人提供的各 项离婚证件与当事人是否符合:其次,查明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法定条件,申 请人对登记机关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不得弄虚作假。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一方要求离婚的: (2)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离婚救济、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③)一方或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⑤)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3.批准 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己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 协议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当事人自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婚姻关系。离婚证和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法定条件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当事 人讲清理由。 三、提起高婚诉讼后的程序 提起离婚诉讼后的程序即诉讼离婚的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离婚请求进行审理的 法定程序。根据婚姻法规定,包括调解和判决两个阶段。 1.调解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 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 在诉讼活动中适用调解,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并使案件 及时妥善地得到处理: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一般能够自觉执行。这不仅减少了缠讼, 也减少了法院的执行工作。 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时必须 掌握当事人真实的思想动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并与当地基层 组织、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共同进行说服教育,以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和好或达成某 项协议
3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首先,应查明当事人提供的各 项离婚证件与当事人是否符合;其次,查明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法定条件,申 请人对登记机关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不得弄虚作假。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 一方要求离婚的; (2)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离婚救济、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一方或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5)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3.批准 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己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 协议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当事人自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婚姻关系。离婚证和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法定条件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当事 人讲清理由。 三、提起离婚诉讼后的程序 提起离婚诉讼后的程序即诉讼离婚的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离婚请求进行审理的 法定程序。根据婚姻法规定,包括调解和判决两个阶段。 1.调解 《婚姻法》第 32 条第 2 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 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 在诉讼活动中适用调解,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并使案件 及时妥善地得到处理;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一般能够自觉执行。这不仅减少了缠讼, 也减少了法院的执行工作。 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时必须 掌握当事人真实的思想动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并与当地基层 组织、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共同进行说服教育,以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和好或达成某 项协议

诉讼内的调解工作也有三种结果:第一,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好协议,原告撤诉的, 人民法院将调解笔录存卷,诉讼活动结束。第二,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按 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依法解除。第三,对调解无效,当 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不能久调不决,应立即进入判决阶段。 2.判决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基础上,对有争议的诉讼标的所做的强制性决定。人 民法院的离婚判决,包括判决准离和不准离两种情况,无论何种判决,其标准都是夫妻感情 是否确已破裂。破裂者,准予离婚:未破裂或未完全破裂者,不准离婚。判决一经生效,就 发生强制性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在一审判决后15目 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对于判决不准离 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 受理。 四、诉讼高婚的两项特别规定 (一)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 大过错的除外。”2001年婚姻法在修订时,注意到保护军婚与贯彻实施婚姻自由原则的关 系,在1980年婚姻法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的基础上,增加了但书条款。对于军人一方有重 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要 求离婚的,不适用这一特殊保护规定,虽然军人不同意离婚,也应当准予离婚。这规定,不 仅有利于保护婚姻自由:维护公民的离婚自由权,也有利于维护军人的形象。 (二)关于女方在特殊情况下离婚的特别规定 《婚姻法》第27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 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这是保护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的特别规定。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6 个月内,身体上和精神上都需要特别照顾,其精神状态、情绪也直接影响胎儿和婴儿的发育 成长。因此,为了维护妇女、胎儿、婴儿的身心健康,在此期间内,禁止男方提出离婚是非 常必要的。 五、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
4 诉讼内的调解工作也有三种结果:第一,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好协议,原告撤诉的, 人民法院将调解笔录存卷,诉讼活动结束。第二,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按 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依法解除。第三,对调解无效,当 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不能久调不决,应立即进入判决阶段。 2.判决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基础上,对有争议的诉讼标的所做的强制性决定。人 民法院的离婚判决,包括判决准离和不准离两种情况,无论何种判决,其标准都是夫妻感情 是否确已破裂。破裂者,准予离婚;未破裂或未完全破裂者,不准离婚。判决一经生效,就 发生强制性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在一审判决后 15 目 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对于判决不准离 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 6 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 受理。 四、诉讼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 (一)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 《婚姻法》第 33 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 大过错的除外。" 2001 年婚姻法在修订时,注意到保护军婚与贯彻实施婚姻自由原则的关 系,在 1980 年婚姻法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的基础上,增加了但书条款。对于军人一方有重 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要 求离婚的,不适用这一特殊保护规定,虽然军人不同意离婚,也应当准予离婚。这规定,不 仅有利于保护婚姻自由:维护公民的离婚自由权,也有利于维护军人的形象。 (二)关于女方在特殊情况下离婚的特别规定 《婚姻法》第 27 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 1 年内或中止妊娠 6 个月内,男方 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这是保护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的特别规定。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后 1 年内或中止妊娠 6 个月内,身体上和精神上都需要特别照顾,其精神状态、情绪也直接影响胎儿和婴儿的发育 成长。因此,为了维护妇女、胎儿、婴儿的身心健康,在此期间内,禁止男方提出离婚是非 常必要的。 五、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婚姻法》第 32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 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方法 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从婚姻关系的四个方面 进行综合评判考察。 第一、看婚姻基础。就是看结婚的形式及婚烟关系建立时男女双方的感情状况。一般来 说,婚前基础好的,婚后不易发生纠纷,即使发生纠纷,和好的可能性也大。婚前基础不好 的,婚后容易发生纠纷和矛盾,且不易和好,有的甚至成为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如包办买 卖婚姻,草率结婚等都可成为离婚的重接原因。但婚姻基础只能说明过去,婚姻关系是在不 断发展变化的,自由结合的夫妻也会因其他原因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基础不好的婚姻在 婚后共同生活中也可能建立起真挚的感情。对此,我们应有辩证的观点,不可一概而论。 第二、看婚后感情。看婚后感情是看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在分析婚后感 情时,首先要联系婚姻基础,分析婚后感情的发展变化。其次,要看婚后感情变化的特点, 是先好后坏:还是先坏后好又坏,还是时好时坏,或者一直很好,突然变坏。最后,要看婚 后感情变化的原因,是由于自身的原因,还是外界因素的作用。总之,要具体分析每对夫妻 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其感情状况。 第三、看离婚原因。离婚原因也就是离婚的理由,是原告要求离婚的主要根据,也是原、 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争执的焦点和核心。分析离婚原因必须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要查清离婚的 真实原因,弄清事实的真相:二是要注意弄清离婚的主要原因。所以,弄清离婚的主要原因, 判明离婚纠纷的性质,对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有重要意义。 第四、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这是在以上三看的基础上,对婚姻现状和今 后发展的前途所做的估计和预测。它决定调解工作的方向,也为最后做出判决提供了根据。 以上“四看”是完整的认识结构,是一个整体,它从婚姻关系的纵向和横向提供了认定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方法。 六、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 为了准确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001修订的《婚姻法》对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采取了概括性规定与列示性规定相结合的方式,在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总 结了司法实践的经验,剔除了14条中属于无效婚姻等其他情况,列举了五种情形,作为认 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
5 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 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方法 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从婚姻关系的四个方面 进行综合评判考察。 第一、看婚姻基础。就是看结婚的形式及婚姻关系建立时男女双方的感情状况。一般来 说,婚前基础好的,婚后不易发生纠纷,即使发生纠纷,和好的可能性也大。婚前基础不好 的,婚后容易发生纠纷和矛盾,且不易和好,有的甚至成为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如包办买 卖婚姻,草率结婚等都可成为离婚的重接原因。但婚姻基础只能说明过去,婚姻关系是在不 断发展变化的,自由结合的夫妻也会因其他原因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基础不好的婚姻在 婚后共同生活中也可能建立起真挚的感情。对此,我们应有辩证的观点,不可一概而论。. 第二、看婚后感情。看婚后感情是看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在分析婚后感 情时,首先要联系婚姻基础,分析婚后感情的发展变化。其次,要看婚后感情变化的特点, 是先好后坏;还是先坏后好又坏,还是时好时坏,或者一直很好,突然变坏。最后,要看婚 后感情变化的原因,是由于自身的原因,还是外界因素的作用。总之,要具体分析每对夫妻 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其感情状况。 第三、看离婚原因。离婚原因也就是离婚的理由,是原告要求离婚的主要根据,也是原、 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争执的焦点和核心。分析离婚原因必须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要查清离婚的 真实原因,弄清事实的真相;二是要注意弄清离婚的主要原因。所以,弄清离婚的主要原因, 判明离婚纠纷的性质,对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有重要意义。 第四、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这是在以上三看的基础上,对婚姻现状和今 后发展的前途所做的估计和预测。它决定调解工作的方向,也为最后做出判决提供了根据。 以上“四看”是完整的认识结构,是一个整体,它从婚姻关系的纵向和横向提供了认定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方法。 六、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 为了准确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001 修订的《婚姻法》对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采取了概括性规定与列示性规定相结合的方式,在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总 结了司法实践的经验,剔除了 14 条中属于无效婚姻等其他情况,列举了五种情形,作为认 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是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也是对夫妻感情的严重破坏。因重婚而要求离婚 的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一方重婚,对方要求离婚:二是重婚方要求离婚的。无论由重婚方还 是对方要求离婚,均应首先依法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 应当视为夫妻感情确己破裂,准予离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已婚者在婚姻关系以外,与其他异性虽然不以夫妻名义,但 同居共同生活的姘居关系。这种关系是对夫妻关系的严重破坏,如一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 效,应当视为夫妻感情确己破裂,准予离婚。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一方对另一方或对家庭其他成员实施家庭暴 力或以其他行为实施遗弃、虐待行为的,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 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3.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致使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己 破裂,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没有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实际上己名存 实亡,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志之一。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5.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己破裂的 本条款属于弹性条款,除上述4种情况外,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均可适用本条。 如一方患有严重的精神病,经治不愈的: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 夫妻感情的:或夫妻双方性格不合,难以共同生活的:或双方性生活不协调的等等。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只要求离婚而不申请宣告死亡的,不适用宣告失踪人死亡的特别 程序。 外出一方己连续两年以上与家庭断绝通讯联系,经多方查找,确无下落,另一方坚决要 求离婚的,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在公告期满后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判决书公告送达后.待 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2调规定: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 判决不准离婚。依照此规定,离婚的唯一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不因为当事人 6
6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是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也是对夫妻感情的严重破坏。因重婚而要求离婚 的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一方重婚,对方要求离婚;二是重婚方要求离婚的。无论由重婚方还 是对方要求离婚,均应首先依法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 应当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已婚者在婚姻关系以外,与其他异性虽然不以夫妻名义,但 同居共同生活的姘居关系。这种关系是对夫妻关系的严重破坏,如一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 效,应当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一方对另一方或对家庭其他成员实施家庭暴 力或以其他行为实施遗弃、虐待行为的,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 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3. 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 因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致使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 破裂,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 2 年的 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没有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实际上已名存 实亡,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志之一。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 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5.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本条款属于弹性条款,除上述 4 种情况外,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均可适用本条。 如一方患有严重的精神病,经治不愈的;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 夫妻感情的;或夫妻双方性格不合,难以共同生活的;或双方性生活不协调的等等。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只要求离婚而不申请宣告死亡的,不适用宣告失踪人死亡的特别 程序。 外出一方已连续两年以上与家庭断绝通讯联系,经多方查找,确无下落,另一方坚决要 求离婚的,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在公告期满后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判决书公告送达后.待 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22 调规定: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 判决不准离婚。依照此规定,离婚的唯一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不因为当事人

有过错就剥夺法律赋予其享有离婚自由的权利。无论是过错方提出离婚,还是无过错方提出 离婚,只要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经调解无效的,应视为感情确己破裂,一般应准予离婚。 案例:己届不惑之年的某女甲,与丈夫乙是大学同学,当时是才子佳人,自由恋爱,很 轰动一时。结婚后,乙对甲百般呵护,双方在生活互爱互敬,事业上也比翼齐飞,各自均取 得了不俗的成绩。但就在最方生活日益富裕之后,乙却另结新欢,令甲痛心不已。虽经多方 劝和,乙仍然与其情人难断情缘,甚至不再回家,与情人同居生活。1999年,乙提出离婚,.甲 不同意,表示愿意等待乙回心转意。乙遂以双方分居,感情确己破裂为由,诉至法院,但被 法院驳回。2002年,乙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予甲乙离婚。 甲以乙有过错,不应准予其离婚请求为由,提起上诉。对于离婚案件中的有过错一方,法律 并不剥夺其离婚的自由权。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是感情是否破裂。本案中,甲乙己分居 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尽管乙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是有过错的行为,但不能就此剥夺其 离婚权,对于无过错的甲可以采取损害赔偿等救济方法以达法律之公平。 七、感情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的关系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感情确己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 实质要件,调解无效是判决准予离婚的程序性要件,二者均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前者是 主要依据,是主条件,后者则是从条件,是程序性要求,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主要依据 感情是夫妻关系存在的基础,感情的有无,是婚烟关系存废的前提,感情破裂是夫妻关 系破裂、难以继续维持下去的重要标志。夫妻感情破裂,可分为一定程度的破裂、严重破裂、 完全破裂三种情况。婚姻法所谓“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言,只有夫妻感情 完全破裂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二)调解无效是准予离婚的程序性条件 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未经调解,不得判决。调解可能有三种结果,调解和好、 调解离婚、调解无效未达成协议。前两种结果,均无须判决,只有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才 用判决。因而,尽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但尚未进行调解和调解程序还未结束的案件,是 不能判决离婚的。 (三)调解与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 调解是确认感情是否破裂的重要方面,一般来说,调解和好,说明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 裂:调解离婚,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而调解无效,仍然存在两种可能,或是感情破
7 有过错就剥夺法律赋予其享有离婚自由的权利。无论是过错方提出离婚,还是无过错方提出 离婚,只要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经调解无效的,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一般应准予离婚。 案例:己届不惑之年的某女甲,与丈夫乙是大学同学,当时是才子佳人,自由恋爱,很 轰动一时。结婚后,乙对甲百般呵护,双方在生活互爱互敬,事业上也比翼齐飞,各自均取 得了不俗的成绩。但就在最方生活日益富裕之后,乙却另结新欢,令甲痛心不已。虽经多方 劝和,乙仍然与其情人难断情缘,甚至不再回家,与情人同居生活。1999 年,乙提出离婚,.甲 不同意,表示愿意等待乙回心转意。乙遂以双方分居,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但被 法院驳回。2002 年,乙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予甲乙离婚。 甲以乙有过错,不应准予其离婚请求为由,提起上诉。对于离婚案件中的有过错一方,法律 并不剥夺其离婚的自由权。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是感情是否破裂。本案中,甲乙已分居 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尽管乙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是有过错的行为,但不能就此剥夺其 离婚权,对于无过错的甲可以采取损害赔偿等救济方法以达法律之公平。 七、感情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的关系 《婚姻法》第 32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 实质要件,调解无效是判决准予离婚的程序性要件,二者均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前者是 主要依据,是主条件,后者则是从条件,是程序性要求,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主要依据 感情是夫妻关系存在的基础,感情的有无,是婚姻关系存废的前提,感情破裂是夫妻关 系破裂、难以继续维持下去的重要标志。夫妻感情破裂,可分为一定程度的破裂、严重破裂、 完全破裂三种情况。婚姻法所谓"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言,只有夫妻感情 完全破裂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二)调解无效是准予离婚的程序性条件 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未经调解,不得判决。调解可能有三种结果,调解和好、 调解离婚、调解无效未达成协议。前两种结果,均无须判决,只有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才 用判决。因而,尽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但尚未进行调解和调解程序还未结束的案件,是 不能判决离婚的。 (三)调解与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 调解是确认感情是否破裂的重要方面,一般来说,调解和好,说明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 裂;调解离婚,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而调解无效,仍然存在两种可能,或是感情破

裂,一方坚持不离,以及子女抚养、财产问题达不成协议:或是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一方坚 持要求离婚。审判人员应当在调解无效的前提下,再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己破裂,来决定是 否判决离婚,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感情确己破裂”的标志。 8
8 裂,一方坚持不离,以及子女抚养、财产问题达不成协议;或是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一方坚 持要求离婚。审判人员应当在调解无效的前提下,再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来决定是 否判决离婚,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