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傳》、《國語》易筮言“八”解 清華大亭歷史系廖名春 提要:《左傳·襄公九年》“遇《艮》之八”、《國語·晉語四》“得貞《屯》 悔《豫》,皆八也”及“得《泰》之八”中的“八”,都不是筮數。它們或為古 “背”字,或為古“別”字的形訛。 關鍵字:左傳國語筮數考釋 《左傳》、《國語》中涉及《周易》的記載共二十二條,其中有三條“向無 人能說其究竟也”,最為難解。它們是《左傳·襄公九年》所云“遇《艮》之 八”、《國語·晉語四》所云“得貞《屯》悔《豫》,皆八也”及“得《泰》之八”。 此三條《易》筮之辭,難就難在“八”字的解釋上。今擬在前賢今人諸說的基礎 上試為探討,敬請批評。 遇《艮》之八”“是謂《艮》之《隨》”解 《左傳·襄公九年》有一段易學史上艷稱的記載: 穆姜薨于東宮。始往而筮之,遇《艮》噩之八。史曰:“是謂《艮》之 《隨》噩。隨,其出也。君必速出。”姜曰:“亡!是于《周易》曰:‘隨, 元亨利貞,无咎。’‘元’,體之長也;‘亨’,嘉之會也:‘利’,義之 和也;‘貞’,事之幹也。體仁足以長人,嘉德足以合禮,利物足以和義, 貞固足以幹事,然故不可誣也,是以雖‘隨’‘无咎’。今我婦人而與于亂 固在下位,而有不仁,不可謂‘元’;不靖國家,不可謂‘亨’;作而害身, 不可謂‘利’;棄位而姣,不可謂‘貞’。有四德者,‘隨’而‘无咎 我皆无之,豈‘隨’也哉!我則取惡,能‘无咎’乎?必死于此,弗得出 矣!” 杜預(222-284)《注》 《周禮》:“大卜掌三《易》。”然則雜用《連山》、《歸藏》、《周 易》,二《易》皆以七、八為占,故言“遇《艮》之八”。3 高亨:《周易雜論》,第73頁,濟南:齊魯書社,1978年。 高亨:《周易古經今注》(重訂本),第140頁,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 《春秋左傳正義》(繁體點校本),第997頁,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
1 《左傳》、《國語》易筮言“八”解 清華大學歷史系 廖名春 提要:《左傳·襄公九年》“遇《艮》之八”、《國語·晉語四》“得貞《屯》 悔《豫》,皆八也”及“得《泰》之八”中的“八”,都不是筮數。它們或為古 “背”字,或為古“別”字的形訛。 關鍵字:左傳 國語 筮數 考釋 《左傳》、《國語》中涉及《周易》的記載共二十二條,1其中有三條“向無 人能說其究竟也”2,最為難解。它們是《左傳·襄公九年》所云“遇《艮》之 八”、《國語·晉語四》所云“得貞《屯》悔《豫》,皆八也”及“得《泰》之八”。 此三條《易》筮之辭,難就難在“八”字的解釋上。今擬在前賢今人諸說的基礎 上試為探討,敬請批評。 一 “遇《艮》之八”“是謂《艮》之《隨》”解 《左傳·襄公九年》有一段易學史上艷稱的記載: 穆姜薨于東宮。始往而筮之,遇《艮》 之八。史曰:“是謂《艮》 之 《隨》 。隨,其出也。君必速出。”姜曰:“亡!是于《周易》曰:‘隨, 元亨利貞,无咎。’‘元’,體之長也;‘亨’,嘉之會也;‘利’,義之 和也;‘貞’,事之幹也。體仁足以長人,嘉德足以合禮,利物足以和義, 貞固足以幹事,然故不可誣也,是以雖‘隨’‘无咎’。今我婦人而與于亂。 固在下位,而有不仁,不可謂‘元’;不靖國家,不可謂‘亨’;作而害身, 不可謂‘利’;棄位而姣,不可謂‘貞’。有四德者,‘隨’而‘无咎’。 我皆无之,豈‘隨’也哉!我則取惡,能‘无咎’乎?必死于此,弗得出 矣!” 杜預(222-284)《注》: 《周禮》:“大卜掌三《易》。”然則雜用《連山》、《歸藏》、《周 易》,二《易》皆以七、八為占,故言“遇《艮》之八”。3 1 高亨:《周易雜論》,第 73 頁,濟南:齊魯書社,1978 年。 2 高亨:《周易古經今注》(重訂本),第 140 頁,北京:中華書局,1984 年。 3 《春秋左傳正義》(繁體點校本),第 997 頁,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年
“《周易》之爻,唯有九、六”,“此筮乃言‘遇《艮》之八’”,杜預根據《周 禮》“大卜掌三《易》”之說,遂推定其為“以七、八為占”的《連山》、《歸 藏》二《易》。孔穎達(574-648)疏肯定杜注,續加發揮:“《周易》以變為 占,占九、六之爻,《傳》之諸筮皆是占變爻也。其《連山》、《歸藏》以不變 為占,占七、八之爻。”儘管還有懷疑,也只是懷疑“二《易》俱占七、八,亦 不知此筮為用《連山》,為用《歸藏》”,是在《連山》、《歸藏》之間取捨不 定 杜《注》影響雖大,但唐人劉禹錫(772-842)卻有“非臻極之理也”的批 評,明人楊慎(1488-1559)也有“今之筮法,自有九、六,自有七、八,何必 遠言《連山》、《歸藏》乎”的責難。°今人楊伯峻(1909-1992)更說:“考《左 傳》言‘八’者僅此一見,《國語》言‘八’者亦僅二見,皆以不變之爻言之。 下文解卦,仍以《周易》解之,則杜注未必可信。” 從《左傳》下文“是謂《艮》之《隨》”來看,這些批評意見無疑是有 道理的。“是謂《艮》畫之《隨》≡”之“是”即“此”,指代上文“《艮》噩之 八”。“《艮》≡之八”即“《艮》噩之《隨》≡”。下文穆姜稱“是于《周易》 曰:‘隨,元亨利貞,无咎。’”“是”即此,指代的是“《艮》之《隨》噩” 中的“《隨》■”。穆姜既然用《周易·隨》卦的卦辭指稱“《艮》噩之《隨》 ”中的“《隨》”,那麽,“《艮》噩之八”,也就是“《艮》噩之《隨》” 無疑屬於《周易》。杜預說:“史疑古《易》遇八為不利,故更以《周易》,占 變爻,得《隨》卦而論之。”謂先占得“古《易》”即《連山》、《歸藏》, 以為“不利”,於是“史”再改以《周易》,以《周易》的《隨》卦為解。這 釋讀,否定了“《艮》≡之八”與“《艮》噩之《隨》噩”的同位關係,顯然不 可信。 “《艮》噩之八”既屬於《周易》系統,又當如何解釋?後人有種種不同的 意見。劉禹錫說: 且夫筮為乾者,常遇七,斯乾矣;常遇九,斯得坤矣。筮為坤者,常遇 八,斯坤矣;常遇六,斯得乾矣。……夫《艮》噩艮下,艮上之《隨》≡震下, 兌上,唯二不動,斯遇八也。餘五位皆九、六,故反焉。筮法以少為卦主, 變者五而定者一,故以八為占。《艮》之六二曰:“艮其腓,不拯其隨,其 心不快。”史以為東宫實幽也,遇此為不利。故從變爻而占,苟以說于姜也 何則?卦以少為主。若定者五而變者一,即宜曰之某卦,“觀之否”、“師 之臨”類是也。變與定均,即決以内外。今變者五,定者一,宜從少占,懼 不吉而更之,故曰“是謂《艮》之《隨》”。“是謂”之云者,苟以說也。 故穆姜終死于東宫,與艮會耳。 這是說“八”為不變之爻,“《艮》噩之八”當為“《艮》之六二”。根據“卦 以少為主”的原則,當以本卦《艮》之六二爻辭“艮其腓,不拯其隨,其心不快” 《春秋左傳正義》(繁體點校本),第997頁,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 劉禹錫:《辯〈易〉九、六論》,《劉禹錫集》,卞孝萓校訂,第87頁,北京:中華書局,190年。 吳靜安:《〈春秋左氏傳〉舊注疏證續》,第53頁,长春:東北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 楊伯峻:《春秋左傳注》,第964頁,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 《春秋左傳正義》(繁體點校本),第997-998頁,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案:本文斷句有改動 劉禹錫:《辯〈易〉九、六論》,《劉禹錫集》,卞孝萓校訂,第87頁,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 2
2 “《周易》之爻,唯有九、六”,“此筮乃言‘遇《艮》之八’”,杜預根據《周 禮》“大卜掌三《易》”之說,遂推定其為“以七、八為占”的《連山》、《歸 藏》二《易》。孔穎達(574-648)疏肯定杜注,續加發揮:“《周易》以變為 占,占九、六之爻,《傳》之諸筮皆是占變爻也。其《連山》、《歸藏》以不變 為占,占七、八之爻。”儘管還有懷疑,也只是懷疑“二《易》俱占七、八,亦 不知此筮為用《連山》,為用《歸藏》”,是在《連山》、《歸藏》之間取捨不 定。4 杜《注》影響雖大,但唐人劉禹錫(772-842)卻有“非臻極之理也”的批 評,5明人楊慎(1488-1559)也有“今之筮法,自有九、六,自有七、八,何必 遠言《連山》、《歸藏》乎”的責難。6今人楊伯峻(1909-1992)更說:“考《左 傳》言‘八’者僅此一見,《國語》言‘八’者亦僅二見,皆以不變之爻言之。 下文解卦,仍以《周易》解之,則杜注未必可信。”7 從《左傳》下文“是謂《艮》 之《隨》 ”來看,這些批評意見無疑是有 道理的。“是謂《艮》 之《隨》 ”之“是”即“此”,指代上文“《艮》 之 八”。“《艮》 之八”即“《艮》 之《隨》 ”。下文穆姜稱“是于《周易》 曰:‘隨,元亨利貞,无咎。’”“是”即此,指代的是“《艮》 之《隨》 ” 中的“《隨》 ”。穆姜既然用《周易·隨》卦的卦辭指稱“《艮》 之《隨》 ”中的“《隨》 ”,那麽,“《艮》 之八”,也就是“《艮》 之《隨》 ”, 無疑屬於《周易》。杜預說:“史疑古《易》遇八為不利,故更以《周易》,占 變爻,得《隨》卦而論之。”8謂先占得“古《易》”即《連山》、《歸藏》, 以為“不利”,於是“史”再改以《周易》,以《周易》的《隨》卦為解。這一 釋讀,否定了“《艮》 之八”與“《艮》 之《隨》 ”的同位關係,顯然不 可信。 “《艮》 之八”既屬於《周易》系統,又當如何解釋?後人有種種不同的 意見。劉禹錫說: 且夫筮為乾者,常遇七,斯乾矣;常遇九,斯得坤矣。筮為坤者,常遇 八,斯坤矣;常遇六,斯得乾矣。……夫《艮》 艮下,艮上之《隨》 震下, 兌上,唯二不動,斯遇八也。餘五位皆九、六,故反焉。筮法以少為卦主, 變者五而定者一,故以八為占。《艮》之六二曰:“艮其腓,不拯其隨,其 心不快。”史以為東宫實幽也,遇此為不利。故從變爻而占,苟以説于姜也。 何則?卦以少為主。若定者五而變者一,即宜曰之某卦,“觀之否”、“師 之臨”類是也。變與定均,即決以内外。今變者五,定者一,宜從少占,懼 不吉而更之,故曰“是謂《艮》之《隨》”。“是謂”之云者,苟以説也。 故穆姜終死于東宫,與艮會耳。9 這是說“八”為不變之爻,“《艮》 之八”當為“《艮》之六二”。根據“卦 以少為主”的原則,當以本卦《艮》之六二爻辭“艮其腓,不拯其隨,其心不快” 4 《春秋左傳正義》(繁體點校本),第 997 頁,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年。 5 劉禹錫:《辯〈易〉九、六論》,《劉禹錫集》,卞孝萱校訂,第 87 頁,北京:中華書局,1990 年。 6 吳靜安:《〈春秋左氏傳〉舊注疏證續》,第 53 頁,长春:東北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 年。 7 楊伯峻:《春秋左傳注》,第 964 頁,北京:中華書局,1981 年。 8 《春秋左傳正義》(繁體點校本),第 997-998 頁,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年。案:本文斷句有改動。 9 劉禹錫:《辯〈易〉九、六論》,《劉禹錫集》,卞孝萱校訂,第 87 頁,北京:中華書局,1990 年
為斷。而“史以為”“不利”,為了取悅穆姜,竟違反原則,以之卦《隨》的卦 名“隨”為說,以為“隨”義為“出”,穆姜會很快從幽禁的“東宫”中出來 但是這一解釋從上下文來看,很難說通。 首先,應該承認,穆姜對“史”以之卦《隨》為說,並沒有異議。也就是說, 對於“遇《艮》噩之八”,穆姜並不認為要取本卦《艮》之六二爻辭為斷,她也 認可了取之卦《隨》為解的做法。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對於之卦《隨》,他們並沒有取其六爻的爻辭,都是以 卦辭為釋。不同的是,一是簡單地取之卦卦名“隨”為說;一是認為卦辭並不是 決定性的,“吉凶由人”,人的品德是第一位的,没有好的品德,再好的卦辭也 沒有用。由此可見,穆姜否定的是《周易》的占筮作用,並沒有說“遇《艮》噩 之八”“是謂《艮》之《隨》■”的解釋錯了。因此,劉禹錫否定“《艮》噩之 八”即“是謂《艮》噩之《隨》”,並沒有充足的理由。 今人的解釋,影響最大的是高亨(1900-1986)。他說: 初、三、四、五、上爻皆變者也。當其筮時,蓋得--尖《艮》卦,其營 數為四十四。自五十五減四十四,餘十一。依法數之,至二爻而十一盡,故 爻為宜變之爻。而二爻為八,乃不變之爻,故曰“遇《艮》之八”。不得 以《艮》之六二爻辭占之矣,遂變《艮》之九為六,六為九,則得≡《隨》 卦,故曰“是謂《艮》之《隨》”。引《隨》之卦辭曰“元亨,利貞,无咎 是以“之卦”卦辭占之也。此《變卦法》中六之(2)之類也。非以余所言 之《變卦法》,則此文“遇《艮》之八是謂《艮》之《隨》”,終莫能解 亦可見余所言之《變卦法》非臆撰也。⑩0 旅美學者程石泉(1909-2005)也有同樣的見解。艹他們所總結的《變卦法》或《之 卦爻變表》都是以上述“遇《艮》之八”的解釋為基礎的。但這一理論其實很成 問題 劉大鈞(1943-)教授對此有過批評: 若按此說,則“八”是專指一卦的六二爻為少陰之數“八”。但是, 《國語·晉語》筮例中“得貞《屯》悔《豫》,皆八也”,其由《屯》卦變 《豫》卦時,六二爻也是不變爻,其筮數亦為“八”,為什麼此卦不稱“《屯》 之八,是謂《屯》之《豫》”,而稱“貞《屯》悔《豫》,皆八也”?可見 此說不通 章秋農(1937-)教授更說 以其法只能求得一個宜變之爻,而卦中其他九、六之爻皆為不宜變之 ,與高氏自己承認之“九為宜變之陽爻”、“六為宜變之陰爻”之說,形 0高亨:《周易古經通說》,第128頁,上海:中華書局,1958年12月 1程石泉:《周易成卦及春秋筮法》,《美国东方学会季刊》,Vol.92,No.2,Apri1- Junel972,P.237-249。又 見程石泉:《易學新探》,第39—40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12月 劉大鈞:《周易概論》,第129-130頁,濟南:齊魯書社,1986年5月
3 為斷。而“史以為”“不利”,為了取悅穆姜,竟違反原則,以之卦《隨》的卦 名“隨”為說,以為“隨”義為“出”,穆姜會很快從幽禁的“東宫”中出來。 但是這一解釋從上下文來看,很難說通。 首先,應該承認,穆姜對“史”以之卦《隨》為說,並沒有異議。也就是說, 對於“遇《艮》 之八”,穆姜並不認為要取本卦《艮》之六二爻辭為斷,她也 認可了取之卦《隨》為解的做法。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對於之卦《隨》,他們並沒有取其六爻的爻辭,都是以 卦辭為釋。不同的是,一是簡單地取之卦卦名“隨”為說;一是認為卦辭並不是 決定性的,“吉凶由人”,人的品德是第一位的,没有好的品德,再好的卦辭也 沒有用。由此可見,穆姜否定的是《周易》的占筮作用,並沒有說“遇《艮》 之八”“是謂《艮》 之《隨》 ”的解釋錯了。因此,劉禹錫否定“《艮》 之 八”即“是謂《艮》 之《隨》 ”,並沒有充足的理由。 今人的解釋,影響最大的是高亨(1900-1986)。他說: 初、三、四、五、上爻皆變者也。當其筮時,蓋得 《艮》卦,其營 數為四十四。自五十五減四十四,餘十一。依法數之,至二爻而十一盡,故 二爻為宜變之爻。而二爻為八,乃不變之爻,故曰“遇《艮》之八”。不得 以《艮》之六二爻辭占之矣,遂變《艮》之九為六,六為九,則得 《隨》 卦,故曰“是謂《艮》之《隨》”。引《隨》之卦辭曰“元亨,利貞,无咎”, 是以“之卦”卦辭占之也。此《變卦法》中六之(2)之類也。非以余所言 之《變卦法》,則此文“遇《艮》之八是謂《艮》之《隨》”,終莫能解, 亦可見余所言之《變卦法》非臆撰也。10 旅美學者程石泉(1909-2005)也有同樣的見解。11他們所總結的《變卦法》或《之 卦爻變表》都是以上述“遇《艮》之八”的解釋為基礎的。但這一理論其實很成 問題。 劉大鈞(1943-)教授對此有過批評: 若按此說,則“八”是專指一卦的六二爻為少陰之數“八”。但是,…… 《國語·晉語》筮例中“得貞《屯》悔《豫》,皆八也”,其由《屯》卦變 《豫》卦時,六二爻也是不變爻,其筮數亦為“八”,為什麼此卦不稱“《屯》 之八,是謂《屯》之《豫》”,而稱“貞《屯》悔《豫》,皆八也”?可見 此說不通。12 章秋農(1937-)教授更說: 以其法只能求得一個宜變之爻,而卦中其他九、六之爻皆為不宜變之 爻,與高氏自己承認之“九為宜變之陽爻”、“六為宜變之陰爻”之說,形 10 高亨:《周易古經通說》,第 128 頁,上海:中華書局,1958 年 12 月。 11 程石泉:《周易成卦及春秋筮法》,《美国东方学会季刊》,Vol.92,No.2,April—June1972,P.237-249。又 見程石泉:《易學新探》,第 39-40 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 年 12 月。 12 劉大鈞:《周易概論》,第 129-130 頁,濟南:齊魯書社,1986 年 5 月
成“二律背反”,即陷入無法解決的矛盾境地。 若以高氏所定之法數之,得出宜變之爻,而其爻適為七或八,又屬不變 之爻,不變而又宜變,此又 律背反”也 這些批評從《國語》的外證到髙氏本身邏輯的内證都說明髙氏的解釋是不能 成立的。所以,劉大鈞教授感慨:“對於這一卦的筮數‘八’”,“還是不得其 解”,“這“‘八’字也成了千古不解之謎”。 筆者認為《左傳·襄公九年》的這一“八”字,恐怕不是筮數,不是數字 而是“反背”的“背”字。 《韓非子·五蠹》篇說:“古者,蒼頡之作書也,自環者謂之私,背私謂之 公公私之相背也乃蒼頡固以知之矣”這是說“公”字由“八”和“厶(私) 會意,而“公”字裡所从的“八”,就是反背的“背” 《說文·八部》也說:“八,別也。象分別相背之形。凡八之屬皆从八。 又說:“公,平分也。从八从厶。八猶背也。《韓非》曰:‘背厶爲公。’”很 明顯,《說文》釋“公”字也接受了《韓非子》的說法,“八猶背也”,就是說 “八”猶如反背的“背”。 《書·舜典》“分北三苗”,龔道耕(1876-1941)《唐寫殘本尚書釋文考證》 “山井鼎引足利本:‘北作‘分’。”“古文作“小”,“字从重八”。5“北” 可讀為“背”,疑“重八”的“穴(兆)”原本即為“八”,而“八”即“北 (背)”。 《左傳·襄公九年》的“遇《艮》≡之八”的“八”字也當如此。“遇《艮》 之八”即“遇《艮》噩之背”,是說筮得的本卦是《艮》≡,但本卦中的上下 兩個八卦艮三皆反背,上艮玉陰陽反背變為兌三,1下艮王上下反背變為震三 果變成了下震三上兌三的《隨》噩。所以“史曰:是謂《艮》噩之《隨》”,是 說“《艮》之八”就是“《艮》噩之《隨》≡”。而≡《艮》卦變為≡《隨》卦 的秘密就在於其上下兩艮三的反背。所以,這裡的“八”並非筮數,應該是 “背”,是反背、反對的意思。 二“貞《屯》悔《豫》皆八”解 筆者的上述解釋在《國語》的下列記載中也可得到支持。 《晉語四》云: 公子親筮之,曰:“尚有晉國。”得貞《屯》垂悔《豫》罪,皆八也。 筮史占之,皆曰:“不吉。閉而不通,爻無為也。”司空季子曰:“吉。是 在《周易》,皆‘利建侯’。不有晉國,以輔王室,安能‘建侯’?我命筮 曰:‘尚有晉國’,筮告我曰:‘利建侯’,得國之務也,吉孰大焉!震, 車也。坎,水也。坤,土也。屯,厚也。豫,樂也。車班外內,順以訓之 章秋農:《周易占筮學—一讀筮占技術研究》,第203頁,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9年3月。 頡剛、劉起紆:《尚書校釋譯論》第一册,第330頁,北京:中華書局,2005年 ←江聲:《尚書集注音疏》卷一,《續修四庫全書》第44册,第381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 此種“陰陽反背”韓康伯謂之“錯”,孔穎達謂之“變 此種“陰陽反背”韓康伯謂之“綜”,孔穎達謂之“覆
4 成“二律背反”,即陷入無法解決的矛盾境地。 若以高氏所定之法數之,得出宜變之爻,而其爻適為七或八,又屬不變 之爻,不變而又宜變,此又一“二律背反”也。13 這些批評從《國語》的外證到高氏本身邏輯的内證都說明高氏的解釋是不能 成立的。所以,劉大鈞教授感慨:“對於這一卦的筮數‘八’”,“還是不得其 解”,“這“‘八’字也成了千古不解之謎”。 筆者認為《左傳·襄公九年》的這一“八”字,恐怕不是筮數,不是數字, 而是“反背”的“背”字。 《韓非子·五蠹》篇說:“古者,蒼頡之作書也,自環者謂之私,背私謂之 公,公私之相背也,乃蒼頡固以知之矣。”這是說“公”字由“八”和“厶(私)” 會意,而“公”字裡所从的“八”,就是反背的“背”。 《說文·八部》也說:“八 ,別也。象分別相背之形。凡八之屬皆从八。” 又說:“公,平分也。从八从厶。八猶背也。《韓非》曰:‘背厶爲公。’”很 明顯,《說文》釋“公”字也接受了《韓非子》的說法,“八猶背也”,就是說 “八”猶如反背的“背”。 《書·舜典》“分北三苗”,龔道耕(1876-1941)《唐寫殘本尚書釋文考證》: “山井鼎引足利本:‘北’作‘ ’。”14古文作“ ”,“字从重八”。15“北” 可讀為“背”,疑“重八”的“ ( )”原本即為“八”,而“八”即“北 (背)”。 《左傳·襄公九年》的“遇《艮》 之八”的“八”字也當如此。“遇《艮》 之八”即“遇《艮》 之背”,是說筮得的本卦是《艮》 ,但本卦中的上下 兩個八卦艮 皆反背,上艮 陰陽反背變為兌 ,16下艮 上下反背變為震 ,17結 果變成了下震 上兌 的《隨》 。所以“史曰:是謂《艮》 之《隨》 ”,是 說“《艮》 之八”就是“《艮》 之《隨》 ”。而 《艮》卦變為 《隨》卦 的秘密就在於其上下兩艮 的反背。所以,這裡的“八”並非筮數,應該是 “背”,是反背、反對的意思。 二 “貞《屯》悔《豫》皆八”解 筆者的上述解釋在《國語》的下列記載中也可得到支持。 《晉語四》云: 公子親筮之,曰:“尚有晉國。”得貞《屯》 悔《豫》 ,皆八也。 筮史占之,皆曰:“不吉。閉而不通,爻無為也。”司空季子曰:“吉。是 在《周易》,皆‘利建侯’。不有晉國,以輔王室,安能‘建侯’﹖我命筮 曰:‘尚有晉國’,筮告我曰:‘利建侯’,得國之務也,吉孰大焉!震, 車也。坎,水也。坤,土也。屯,厚也。豫,樂也。車班外內,順以訓之, 13 章秋農:《周易占筮學——讀筮占技術研究》,第 203 頁,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9 年 3 月。 14 顧頡剛、劉起釪:《尚書校釋譯論》第一册,第 330 頁,北京:中華書局,2005 年。 15 江聲:《尚書集注音疏》卷一,《續修四庫全書》第 44 册,第 381 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 年。 16 此種“陰陽反背”韓康伯謂之“錯”,孔穎達謂之“變”。 17 此種“陰陽反背”韓康伯謂之“綜”,孔穎達謂之“覆
泉源以資之,土厚而樂其實。不有晉國,何以當之?震,雷也,車也。坎, 勞也,水也,眾也。主雷與車,而尚水與眾。車有震,武也。眾而順,文也。 文武具,厚之至也。故曰‘屯’。其繇曰:‘元亨利貞,勿用有攸往,利建 侯。’主震雷,長也,故曰 。眾而順,嘉也,故曰‘亨’。內有震雷 故曰‘利貞’。車上水下,必伯。小事不濟,壅也。故曰‘勿用有攸往 夫之行也。眾順而有武威,故曰‘利建侯’。坤,母也。震,長男也。母 老子彊,故曰‘豫’。其繇曰:‘利建侯行師。’居樂出威之謂也。是二者, 得國之卦也。” 韋昭(204-273)《注》: 以《連山》、《歸藏》占此兩卦,皆言“不吉”。 吳曾祺(1852-1929)更說 此當是以《連山》、《歸藏》占之,故有“皆八”之語。觀下“是在《周 易》”云云,其義自見。18 不過,見有“皆八”之語就將其歸入《連山》、《歸藏》,也有頗多疑問。劉 大鈞教授就說: 《連山》《歸藏》久已亡佚失傳,後人何以會知道其用“七”“八”而 不用“九”“六”?更何況,即便此說成立,《連山》《歸藏》筮法用“七” “八”,不用“九”“六”,那麼,為什麼在所有筮例中只見用“八”,卻 從未見用“七”者? 可見,這只是一種靠不住的推測。 韋昭又說: 內曰貞,外曰悔。震下坎上,《屯》;坤下震上,《豫》。得此兩卦,震在 《屯》為貞,在《豫》為悔。八謂震兩陰爻在貞、在悔皆不動,故曰“皆八”, 謂爻無為也 此是說,《屯》卦≡的內卦為震,《豫》卦≡的外卦也是震,在由《屯》卦≡變《豫》 卦≡時,只有震卦的兩個陰爻,即六二爻與六三爻不變,仍為“八”,故稱“皆 八 劉大鈞教授指出: 《屯》卦≡的上六爻,其筮數也是八而未變,若按此解,何以獨指六 六三兩爻,而不及上六爻呢?再說,《左傳·襄公九年》筮例中“《艮》之 徐元誥:《國語集解》(修訂本),第340頁,北京:中華書局,2002年6月 劉大鈞:《周易概論》,第126頁,濟南:齊魯書社,1986年5月 徐元誥:《國語集解》(修訂本),第340頁,北京:中華書局,2002年6月
5 泉源以資之,土厚而樂其實。不有晉國,何以當之﹖震,雷也,車也。坎, 勞也,水也,眾也。主雷與車,而尚水與眾。車有震,武也。眾而順,文也。 文武具,厚之至也。故曰‘屯’。其繇曰:‘元亨利貞,勿用有攸往,利建 侯。’主震雷,長也,故曰‘元’。眾而順,嘉也,故曰‘亨’。內有震雷, 故曰‘利貞’。車上水下,必伯。小事不濟,壅也。故曰‘勿用有攸往’, 一夫之行也。眾順而有武威,故曰‘利建侯’。坤,母也。震,長男也。母 老子彊,故曰‘豫’。其繇曰:‘利建侯行師。’居樂出威之謂也。是二者, 得國之卦也。” 韋昭(204-273)《注》: 以《連山》、《歸藏》占此兩卦,皆言“不吉”。 吳曾祺(1852-1929)更說: 此當是以《連山》、《歸藏》占之,故有“皆八”之語。觀下“是在《周 易》”云云,其義自見。18 不過,見有“皆八”之語就將其歸入《連山》、《歸藏》,也有頗多疑問。劉 大鈞教授就說: 《連山》《歸藏》久已亡佚失傳,後人何以會知道其用“七”“八”而 不用“九”“六”?更何況,即便此說成立,《連山》《歸藏》筮法用“七” “八”,不用“九”“六”,那麼,為什麼在所有筮例中只見用“八”,卻 從未見用“七”者?19 可見,這只是一種靠不住的推測。 韋昭又說: 內曰貞,外曰悔。震下坎上,《屯》;坤下震上,《豫》。得此兩卦,震在 《屯》為貞,在《豫》為悔。八謂震兩陰爻在貞、在悔皆不動,故曰“皆八”, 謂爻無為也。20 此是說,《屯》卦 的內卦為震,《豫》卦 的外卦也是震,在由《屯》卦 變《豫》 卦 時,只有震卦的兩個陰爻,即六二爻與六三爻不變,仍為“八”,故稱“皆 八”。 劉大鈞教授指出: 《屯》卦 的上六爻,其筮數也是八而未變,若按此解,何以獨指六二、 六三兩爻,而不及上六爻呢?再說,《左傳·襄公九年》筮例中“《艮》之 18 徐元誥:《國語集解》(修訂本),第 340 頁,北京:中華書局,2002 年 6 月。 19 劉大鈞:《周易概論》,第 126 頁,濟南:齊魯書社,1986 年 5 月。 20 徐元誥:《國語集解》(修訂本),第 340 頁,北京:中華書局,2002 年 6 月
八,是謂《艮》噩之《隨》壟”中,六二爻也為“八”而未變,可為什麼就 不稱做“貞《艮》噩悔《隨》噩,皆八也”?可見此解亦不通。2 《屯》卦≡的內卦震三,到了《豫》卦≡的外卦中還是震三,其兩陰爻皆未變, 這是事實。但問題是,《屯》卦≡的上六,也是陰爻而未變,也應是“八”,為 什麽就不及了呢?可見韋昭注將“八”歸諸於震三的兩陰爻也是靠不住的。劉教 授的反詰很有道理。 朱熹(1130-1202)又提出了一種新說 據本文語勢,似是連得兩卦,而皆不值老陽老陰之爻,故結之曰“皆八 也 這是说初筮得《屯》卦,再筮得《豫》卦≡。此兩卦皆是六爻不變之卦,故稱 之謂“皆八也”。 但此說也有問題。南宋趙汝楳(1226年進士)就指出: 然兩卦之中亦有陽爻,又不為偏言“皆八”,此說似亦未安。 這是說,《屯》卦垂和《豫》卦噩中尚“有陽爻”,而“皆八”則只能指陰爻,以 偏概全,所以說“似亦未安”。更何況古人注釋,從未見有人解初筮之卦為 “貞”,再筮之卦為“悔”者。2可見朱熹之說也未足信 今人高亨則以其《變卦法》解之曰: 初、四、五爻皆變者也。當其筮時,蓋得亠λ《屯》卦。其營數為四十 八。自五十五减四十八餘七。依法數之,至上爻而七尽,故為上爻為宜變之 爻。而上爻為“八”,乃不變之爻,是得《屯》之八也。不得以《屯》之上 六爻辭占之矣,遂變《屯》之九為六,六為九,則得≡《豫》卦。《屯》卦上 爻之八,亦即《豫》卦上爻之八,故曰“貞《屯》悔《豫》,皆八也”。貞 者,“本卦”;悔者,“之卦”也:故以《屯》《豫》兩卦卦辭占之。 程石泉說亦同。 不過,按照高氏所說“九為六,六為九”,所得出《豫》卦的筮數應該是六、 八、八、九、六、八,營數為四十五。依髙氏法求變爻,自五十五减四十五餘十 從下至上,又從上至下,至《豫》卦六三而止。變爻當是《豫》卦六三。如不求 變爻,則“《屯》卦上爻之八,亦即《豫》卦上爻之八”,毫無意義明矣。如按 般规律,三爻變,則占兩條卦辭,只須說“得《屯》之《豫》”而已,又何必 劉大鈞:《周易概論》,第125頁,濟南:齊魯書社,1986年5月 2朱熹:《文公易說》卷二十二《答程可久》,文淵閣《四庫全書》經部易類。 趙汝楳:《筮宗》,文淵閣《四庫全書》經部易類《周易輯聞》 劉大鈞:《周易概論》,第125頁,濟南:齊魯書社,1986年5月。 5高亨:《周易古經通說》,第128頁,上海:中華書局,1958年12月 20程石泉:《周易成卦及春秋筮法》,《美国东方学会季刊》,Vol.92,No.2, April- Junel972,P.237-249。又 見程石泉:《易學新探》,第45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12月
6 八,是謂《艮》 之《隨》 ”中,六二爻也為“八”而未變,可為什麼就 不稱做“貞《艮》 悔《隨》 ,皆八也”?可見此解亦不通。21 《屯》卦 的內卦震 ,到了《豫》卦 的外卦中還是震 ,其兩陰爻皆未變, 這是事實。但問題是,《屯》卦 的上六,也是陰爻而未變,也應是“八”,為 什麽就不及了呢?可見韋昭注將“八”歸諸於震 的兩陰爻也是靠不住的。劉教 授的反詰很有道理。 朱熹(1130-1202)又提出了一種新說: 據本文語勢,似是連得兩卦,而皆不值老陽老陰之爻,故結之曰“皆八 也”。22 這是说初筮得《屯》卦 ,再筮得《豫》卦 。此兩卦皆是六爻不變之卦,故稱 之謂“皆八也”。 但此說也有問題。南宋趙汝楳(1226 年進士)就指出: 然兩卦之中亦有陽爻,又不為偏言“皆八”,此說似亦未安。23 這是說,《屯》卦 和《豫》卦 中尚“有陽爻”,而“皆八”則只能指陰爻,以 偏概全,所以說“似亦未安”。更何況古人注釋,從未見有人解初筮之卦為 “貞”,再筮之卦為“悔”者。24可見朱熹之說也未足信。 今人高亨則以其《變卦法》解之曰: 初、四、五爻皆變者也。當其筮時,蓋得 《屯》卦。其營數為四十 八。自五十五减四十八餘七。依法數之,至上爻而七尽,故為上爻為宜變之 爻。而上爻為“八”,乃不變之爻,是得《屯》之八也。不得以《屯》之上 六爻辭占之矣,遂變《屯》之九為六,六為九,則得 《豫》卦。《屯》卦上 爻之八,亦即《豫》卦上爻之八,故曰“貞《屯》悔《豫》,皆八也”。貞 者,“本卦”;悔者,“之卦”也;故以《屯》《豫》兩卦卦辭占之。25 程石泉說亦同。26 不過,按照高氏所說“九為六,六為九”,所得出《豫》卦的筮數應該是六、 八、八、九、六、八,營數為四十五。依高氏法求變爻,自五十五减四十五餘十。 從下至上,又從上至下,至《豫》卦六三而止。變爻當是《豫》卦六三。如不求 變爻,則“《屯》卦上爻之八,亦即《豫》卦上爻之八”,毫無意義明矣。如按 一般规律,三爻變,則占兩條卦辭,只須說“得《屯》之《豫》”而已,又何必 21 劉大鈞:《周易概論》,第 125 頁,濟南:齊魯書社,1986 年 5 月。 22 朱熹:《文公易說》卷二十二《答程可久》,文淵閣《四庫全書》經部易類。 23 趙汝楳:《筮宗》,文淵閣《四庫全書》經部易類《周易輯聞》。 24 劉大鈞:《周易概論》,第 125 頁,濟南:齊魯書社,1986 年 5 月。 25 高亨:《周易古經通說》,第 128 頁,上海:中華書局,1958 年 12 月。 26 程石泉:《周易成卦及春秋筮法》,《美国东方学会季刊》,Vol.92,No.2,April—June1972,P.237-249。又 見程石泉:《易學新探》,第 45 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 年 12 月
增言“皆八”。“所以,高氏之說,顯為蛇足。 中唐易家畢中和有“貞《屯》悔《豫》,變與定均也”說,俞志慧(1963-) 受其啟發,稱 本卦《屯》初爻、四爻、五爻為宜變之爻,二爻、三爻、上爻為不變之 爻,變而為《豫》卦,其中本卦宜變之爻與不變之爻各一半。當時“八”“半” 常通作,於是“皆半”書作“皆八 這一解釋,在這裡似乎說得過去,但放到“《艮》之八”、“《泰》之八”裡, 則扦格不通,因為“《艮》之八”、“《泰》之八”並沒有宜變之爻和不變之爻 各半的現象。因此,俞氏只好說二者沒有“皆”字,不宜與“貞《屯》悔《豫》 皆八”混為一談。這種辯解,捉襟現肘,說服力實在有限。 筆者認為“貞《屯》悔《豫》,皆八也”里的“八”字,仍當依《韓非子· 五蠹》篇和《說文》視為“背”,是反背、不順的意思。 筮史是以卦名解釋《屯》卦、《豫》卦之義。《彖傳》:“屯,剛柔始交而難 生。”《說文·屮部》:“屯,難也。象垇木之初生,屯然而難。”《經典釋文》: “屯,張倫反,難也。”孔穎達:“屯,難也。剛柔始交而難生,初相逢遇,故 云‘屯,難也’。”皆是以“屯”為“難”。“屯”義為“難”,故筮史以《屯》 卦卦名解釋《屯》卦之義,以為反背,出師不利,故說“不吉”。 《繫辭傳》說:“重門擊柝,以待暴客,蓋取諸《豫》。”韓康伯注:“取 其備豫。”所謂“重門擊柝”,是設置多重門禁而敲梆警戒;所謂“暴客”,就 是指外來的暴徒強寇。晉公子重耳想回晉國為君,筮得的《豫》卦卻有“重門擊 柝,以待暴客”之象,自然“不吉”,所以說“八”,也就是“背 為什麽筮史又說“閉而不通,爻無為也”呢?《豫》卦有“重門擊柝”之義, 故可以說“閉”。前進的路上是“屯難”,國人又“重門擊柝,以待暴客”,《屯》 卦、《豫》卦的卦名都有這樣的含義,晉公子重耳想回國為君,自然是無望了 所以說“不通”、“無為”。 筮得的《屯》卦卦義為“背”,而得到的之卦《豫》卦義也同樣是“背 兩者都是“背”。所以“皆八”,也就是“皆背”,都是不順。 三“得《泰》之八”解 《國語·晉語四》還有一段相關的記載: 董因迎公於河,公問焉,曰:“吾其濟乎?”對曰:“歲在大梁,將集 天行。元年始受,實沈之星也。實沈之墟,晉人是居,所以興也。今君當之, 無不濟矣。君之行也,歲在大火,大火,閎伯之星也,是謂大辰。辰以成善, 后稷是相,唐叔以封。瞽史記 嗣續其祖,如穀之滋,必有晉國。’臣 筮之,得《泰》晝之八。曰:是謂天地配,“亨”,“小往大來”。今及之 章秋農:《周易占筮學—一讀筮占技術研究》,第205頁,杭州:浙江古籍岀版社,1999年3月。 俞志慧:《〈國語·晉語四〉“貞屯悔豫皆八”為宜變之爻與不變之爻皆半說》,《中國哲學史》2007年第
7 增言“皆八”。27所以,高氏之說,顯為蛇足。 中唐易家畢中和有“貞《屯》悔《豫》,變與定均也”說,俞志慧(1963-) 受其啟發,稱: 本卦《屯》初爻、四爻、五爻為宜變之爻,二爻、三爻、上爻為不變之 爻,變而為《豫》卦,其中本卦宜變之爻與不變之爻各一半。當時“八”“半” 常通作,於是“皆半”書作“皆八”。28 這一解釋,在這裡似乎說得過去,但放到“《艮》之八”、“《泰》之八”裡, 則扞格不通,因為“《艮》之八”、“《泰》之八”並沒有宜變之爻和不變之爻 各半的現象。因此,俞氏只好說二者沒有“皆”字,不宜與“貞《屯》悔《豫》 皆八”混為一談。這種辯解,捉襟現肘,說服力實在有限。 筆者認為“貞《屯》悔《豫》,皆八也”里的“八”字,仍當依《韓非子· 五蠹》篇和《說文》視為“背”,是反背、不順的意思。 筮史是以卦名解釋《屯》卦、《豫》卦之義。《彖傳》:“屯,剛柔始交而難 生。”《說文·屮部》:“屯,難也。象艸木之初生,屯然而難。”《經典釋文》: “屯,張倫反,難也。”孔穎達:“屯,難也。剛柔始交而難生,初相逢遇,故 云‘屯,難也’。”皆是以“屯”為“難”。“屯”義為“難”,故筮史以《屯》 卦卦名解釋《屯》卦之義,以為反背,出師不利,故說“不吉”。 《繋辭傳》說:“重門擊柝,以待暴客,蓋取諸《豫》。”韓康伯注:“取 其備豫。”所謂“重門擊柝”,是設置多重門禁而敲梆警戒;所謂“暴客”,就 是指外來的暴徒強寇。晉公子重耳想回晉國為君,筮得的《豫》卦卻有“重門擊 柝,以待暴客”之象,自然“不吉”,所以說“八”,也就是“背”。 為什麽筮史又說“閉而不通,爻無為也”呢?《豫》卦有“重門擊柝”之義, 故可以說“閉”。前進的路上是“屯難”,國人又“重門擊柝,以待暴客”,《屯》 卦、《豫》卦的卦名都有這樣的含義,晉公子重耳想回國為君,自然是無望了。 所以說“不通”、“無為”。 筮得的《屯》卦卦義為“背”,而得到的之卦《豫》卦義也同樣是“背”, 兩者都是“背”。所以“皆八”,也就是“皆背”,都是不順。 三 “得《泰》之八”解 《國語·晉語四》還有一段相關的記載: 董因迎公於河,公問焉,曰:“吾其濟乎﹖”對曰:“歲在大梁,將集 天行。元年始受,實沈之星也。實沈之墟,晉人是居,所以興也。今君當之, 無不濟矣。君之行也,歲在大火,大火,閼伯之星也,是謂大辰。辰以成善, 后稷是相,唐叔以封。瞽史記曰:‘嗣續其祖,如穀之滋,必有晉國。’臣 筮之,得《泰》 之八。曰:是謂天地配,“亨”,“小往大來”。今及之 27 章秋農:《周易占筮學——讀筮占技術研究》,第 205 頁,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9 年 3 月。 28 俞志慧:《〈國語·晉語四〉“貞屯悔豫皆八”為宜變之爻與不變之爻皆半說》,《中國哲學史》2007 年第 4 期
矣,何不濟之有?且以辰出而以參入,皆晉祥也。而天之大紀也。濟且秉成, 必霸諸侯。子孫賴之,君無懼矣。” 韋昭《注》 乾下坤上,《泰》。遇《泰》無動爻,無為侯也。《泰》三至五震為侯。 陰爻不動,其數皆八,故得《泰》之八,與“貞《屯》悔《豫》皆八”義同。∞ “遇《泰》無動爻”,是說內卦乾三三爻都是七,外卦坤三爻都是八。因其外 卦坤三三爻“其數皆八”,所以稱之為“《泰》之八”。這種“無動爻”的說法, 影響很大。如錢大昕(1728-1804)就說: 六爻不變,亦以彖辭,“《泰》之八”是也。以爻辭占稱九、六:以彖 辭占,稱八。3 尚秉和(1870-1950)以其為“靜爻”之例,也當是本於韋《注》。 不過,反對的聲音也不少。清儒江永(1681-1762)就直言: 此說未是。假令《泰》卦無動爻,當言“筮得《泰》”,不得云“《泰》 之八 李道平(1818年舉人)也說 此筮若如韋《注》,凡不動之卦有陰爻者,皆可名八。獨不思此卦陰陽 爻皆有,何以必言少陰八,而不言少陽七乎? 這就是說,《泰》卦如果確“無動爻”,則《泰》卦內卦三陽爻的筮數,都應該 是“七”。筮卦以內卦為主,董因為何不說“得《泰》之七”,而偏偏說“得《泰》 之八”呢?這些批評很有點道理。不過,其前提是認定《泰》卦內卦三陽爻都是 “動爻”。因此,江永又說: “《泰》之八”者,《泰》之《坤》,内三陽爻變,外三陰爻不變也。3 李道平也說 今據彖辭觀之,知此筮用八,決為《泰》之《坤》。惟《泰》之《坤》, 則是三陰不動,故曰“《泰》之八”。 無”,《四部叢刊》本(明金李刊本)與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皆作“筮”。尚秉和《周易古筮考》卷 引也作“筮” 徐元誥:《國語集解》(修訂本),第345頁,北京:中華書局,2002年6月。 錢大昕:《潛研堂文集》卷四,《嘉定錢大昕全集》第9册,第55頁,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7年 1尚秉和:《周易古筮考》卷二,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6年。 3江永:《群經補義》卷一,文淵閣《四庫全書》經部五經總義類 李道平:《周易集解纂疏》,第756頁,北京:中華書局,1994年3月 江永:《群經補義》卷一,文淵閣《四庫全書》經部五經總義類。 3李道平:《周易集解纂疏》,第756頁,北京:中華書局,1994年3月
8 矣,何不濟之有﹖且以辰出而以參入,皆晉祥也。而天之大紀也。濟且秉成, 必霸諸侯。子孫賴之,君無懼矣。” 韋昭《注》: 乾下坤上,《泰》。遇《泰》無動爻,無為侯也。 29《泰》三至五震為侯。 陰爻不動,其數皆八,故得《泰》之八,與“貞《屯》悔《豫》皆八”義同。30 “遇《泰》無動爻”,是說內卦乾 三爻都是七,外卦坤 三爻都是八。因其外 卦坤 三爻“其數皆八”,所以稱之為“《泰》之八”。這種“無動爻”的說法, 影響很大。如錢大昕(1728-1804)就說: 六爻不變,亦以彖辭,“《泰》之八”是也。以爻辭占稱九、六;以彖 辭占,稱八。31 尚秉和(1870-1950)以其為“靜爻”之例,也當是本於韋《注》。32 不過,反對的聲音也不少。清儒江永(1681-1762)就直言: 此説未是。假令《泰》卦無動爻,當言“筮得《泰》”,不得云“《泰》 之八”。33 李道平(1818 年舉人)也說: 此筮若如韋《注》,凡不動之卦有陰爻者,皆可名八。獨不思此卦陰陽 爻皆有,何以必言少陰八,而不言少陽七乎? 34 這就是說,《泰》卦如果確“無動爻”,則《泰》卦內卦三陽爻的筮數,都應該 是“七”。筮卦以內卦為主,董因為何不說“得《泰》之七”,而偏偏說“得《泰》 之八”呢?這些批評很有點道理。不過,其前提是認定《泰》卦內卦三陽爻都是 “動爻”。因此,江永又說: “《泰》之八”者,《泰》之《坤》,内三陽爻變,外三隂爻不變也。35 李道平也說: 今據彖辭觀之,知此筮用八,決為《泰》之《坤》。惟《泰》之《坤》, 則是三陰不動,故曰“《泰》之八”。36 29 “無”,《四部叢刊》本(明金李刊本)與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皆作“筮”。尚秉和《周易古筮考》卷二 引也作“筮”。 30 徐元誥:《國語集解》(修訂本),第 345 頁,北京:中華書局,2002 年 6 月。 31 錢大昕:《潛研堂文集》卷四,《嘉定錢大昕全集》第 9 册,第 55 頁,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7 年。 32 尚秉和:《周易古筮考》卷二,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6 年。 33 江永:《群經補義》卷一,文淵閣《四庫全書》經部五經總義類。 34 李道平:《周易集解纂疏》,第 756 頁,北京:中華書局,1994 年 3 月。 35 江永:《群經補義》卷一,文淵閣《四庫全書》經部五經總義類。 36 李道平:《周易集解纂疏》,第 756 頁,北京:中華書局,1994 年 3 月
以“泰之八”是指所得《泰》卦初爻、二爻、三爻以“九”變“八”,四爻、五 爻和上爻不變,仍為“八”,所以“《泰》之八”就是“《泰》之《坤》”。最 近,還有人著文申論此說。可是,董因下文的分析,全是論《泰》卦的卦象卦 義,並無半點牽涉到《坤》卦。由此可見,“《泰》之《坤》”說也不足信。 高亨雖然將“得《泰》之八”歸入“六爻皆不變者”之例,卻說: 右一條乃一爻或兩爻為九六,而宜變之爻與可變之爻不相值者,其宜變 之爻,不值“九”、“六”而值“八”,故云“《泰》之八”。所云“亨, 小往大來”,《泰》卦卦辭也。是以“本卦”卦辭占之。此變卦法中二之(2) 或三之(2)之類也。3 所謂“變卦法中二之(2)”即“一爻為九六”而“非宜變之爻”;“三之(2)” 即“兩爻為九六”,而“均非宜變之爻”。3 程石泉說得更清楚: 當時所筮得的《泰》卦諒必如下:此卦四營之數值總和為四十九。當變 之爻應為上爻(第六爻),但該爻為八不能變。於是董因引《泰》卦卦辭及 《象傳》說辭,鼓勵晉文公重耳渡河返國。 程氏這種解釋頗不可信。如果此卦四、五、上三爻筮數皆為八,四營之數值總和 為五十一、四十九、四十七,當變之爻都會在四、五、上三爻之中,都會是八。 髙亨說也是如此。他們在“六爻皆不變者”中尋找“當變之爻”,自相矛盾,可 以說是毫無意義。 所以,無論是從“靜爻”,還是從“動爻”來看,“《泰》之八”都得不到 合理的解釋。將這裡的“八”視為筮數,無論如何,都難以說通 有人注意到此,又另闢蹊徑,說“《泰》之八”當讀為“《泰》之《剝》” 八”是“剝”的音訛。“但“八”與“剝”,一是質部,一是屋部,古音相距 頗遠,怎能說是“音訛”呢? 筆者認為只有跳出以“八”為筮數的怪圈,才能破解這一易學史上的難題。 我們知道,“八”重文為“穴”,因此,“八”與“分”有形訛的可能。 《玉篇·八部》:“穴,古文別。”《字詁·汎》:“穴,古別字。”《書· 舜典》“分分三苗”江聲《集注音疏》:“凡穴字今皆改作別。”“《說文·八部》: “八,分也。从重八。八,別也。亦聲。”朱駿聲《通訓定聲》:“穴,經傳皆 以別為之。”如此說來,“分”實為古之“別”字。 而“別”有辨別、分析的意思,也有決斷的意思。《荀子·宥坐》:“孔子為 魯司寇,有父子訟者,孔子拘之,三月不別,其父請止,孔子舍之。”楊倞注: 別,猶決也,謂不辨別其子之罪。”疑分析、斷定《周易》卦象卦義也可稱之 韓慧英:《〈左傳〉、〈國語〉筮數“八”之初探》,《周易研究》2002年第5期。 高亨:《周易古經通說》,第122頁,上海:中華書局,1958年12月。 高亨:《周易古經通說》,第119-120頁,上海:中華書局,1958年12月 程石泉:《周易成卦及春秋筮法》,《美国东方学会季刊》,Vo1.92,No.2, April- Junel972,P.237-249。又 見程石泉:《易學新探》,第40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12月。 Ⅱ劉大鈞《周易概論》第132頁有引。 2江聲:《尚書集注音疏》卷一,《續修四庫全書》第44册,第381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
9 以“泰之八”是指所得《泰》卦初爻、二爻、三爻以“九”變“八”,四爻、五 爻和上爻不變,仍為“八”,所以“《泰》之八”就是“《泰》之《坤》”。最 近,還有人著文申論此說。37可是,董因下文的分析,全是論《泰》卦的卦象卦 義,並無半點牽涉到《坤》卦。由此可見,“《泰》之《坤》”說也不足信。 高亨雖然將“得《泰》之八”歸入“六爻皆不變者”之例,卻說: 右一條乃一爻或兩爻為九六,而宜變之爻與可變之爻不相值者,其宜變 之爻,不值“九”、“六”而值“八”,故云“《泰》之八”。所云“亨, 小往大來”,《泰》卦卦辭也。是以“本卦”卦辭占之。此變卦法中二之(2) 或三之(2)之類也。38 所謂“變卦法中二之(2)”即“一爻為九六”而“非宜變之爻”;“三之(2)” 即“兩爻為九六”,而“均非宜變之爻”。39 程石泉說得更清楚: 當時所筮得的《泰》卦諒必如下:此卦四營之數值總和為四十九。當變 之爻應為上爻(第六爻),但該爻為八不能變。於是董因引《泰》卦卦辭及 《象傳》說辭,鼓勵晉文公重耳渡河返國。40 程氏這種解釋頗不可信。如果此卦四、五、上三爻筮數皆為八,四營之數值總和 為五十一、四十九、四十七,當變之爻都會在四、五、上三爻之中,都會是八。 高亨說也是如此。他們在“六爻皆不變者”中尋找“當變之爻”,自相矛盾,可 以說是毫無意義。 所以,無論是從“靜爻”,還是從“動爻”來看,“《泰》之八”都得不到 合理的解釋。將這裡的“八”視為筮數,無論如何,都難以說通。 有人注意到此,又另闢蹊徑,說“《泰》之八”當讀為“《泰》之《剝》”, “八”是“剝”的音訛。41但“八”與“剝”,一是質部,一是屋部,古音相距 頗遠,怎能說是“音訛”呢? 筆者認為,只有跳出以“八”為筮數的怪圈,才能破解這一易學史上的難題。 我們知道,“八”重文為“ ”,因此,“八”與“ ”有形訛的可能。 《玉篇·八部》:“ ,古文別。”《字詁·汃》:“ ,古別字。”《書· 舜典》“分 三苗”江聲《集注音疏》:“凡 字今皆改作別。”42《說文·八部》: “ ,分也。从重八。八,別也。亦聲。”朱駿聲《通訓定聲》:“ ,經傳皆 以別為之。”如此說來,“ ”實為古之“別”字。 而“別”有辨別、分析的意思,也有決斷的意思。《荀子·宥坐》:“孔子為 魯司寇,有父子訟者,孔子拘之,三月不別,其父請止,孔子舍之。”楊倞注: “別,猶決也,謂不辨別其子之罪。”疑分析、斷定《周易》卦象卦義也可稱之 37 韓慧英:《〈左傳〉、〈國語〉筮數“八”之初探》,《周易研究》2002 年第 5 期。 38 高亨:《周易古經通說》,第 122 頁,上海:中華書局,1958 年 12 月。 39 高亨:《周易古經通說》,第 119-120 頁,上海:中華書局,1958 年 12 月。 40 程石泉:《周易成卦及春秋筮法》,《美国东方学会季刊》,Vol.92,No.2,April—June1972,P.237-249。又 見程石泉:《易學新探》,第 40 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 年 12 月。 41 劉大鈞《周易概論》第 132 頁有引。 42 江聲:《尚書集注音疏》卷一,《續修四庫全書》第 44 册,第 381 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 年
為“別” 因此,“臣筮之,得《泰》蜚之八。曰:是謂天地配,亨,小往大來”一段, 我們可以將其標點為:“臣筮之,得《泰》。之八曰:‘是謂天地配,亨,小 往大來’。” “之”是“其”的意思,文獻屢見。““之八曰”即“其穴(別)曰”。而 “別”是董因的分析,也是董因對《泰》卦的斷辭。其中“亨,小往大來”,是 董因稱引《泰》卦的卦辭。“天地配”,是董因對《泰》卦卦象意義的分析。“這 種決斷之辭,就叫做“別”。“別”有分別、分析之義,“其別曰”即“其分析 曰”。此種意義上的“別”也常通作“辨”或“辯”。“因此,“其別曰”也可 作“其辨曰”或“其辯曰”,也就是“其辨析曰”。其意思其實就相當於“其解 曰 由此可見,《左傳·襄公九年》“遇《艮》之八”、《國語·晉語四》“得貞 《屯》悔《豫》,皆八也”及“得《泰》之八”中的“八”,都不是筮數。它們 或為古“背”字,或為古“別”字的形訛。窺破這一點,《左傳》、《國語》中這 三條“向無人能說其究竟也”的易筮記載,其真相即可大白於天下 43詳見王引之《经传釋詞》第198-199、112頁(長沙:岳麓書社,1985年) 4有人說此出自《泰·彖傳》和《泰·大象傅》的“天地交”說,可參。 4詳見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會典》第103頁(濟南:齐魯書社,1989年)
10 為“別”。 因此,“臣筮之,得《泰》 之八。曰:是謂天地配,亨,小往大來”一段, 我們可以將其標點為:“臣筮之,得《泰》 。之八曰:‘是謂天地配,亨,小 往大來’。” “之”是“其”的意思,文獻屢見。43“之八曰”即“其 (別)曰”。而 “別”是董因的分析,也是董因對《泰》卦的斷辭。其中“亨,小往大來”,是 董因稱引《泰》卦的卦辭。“天地配”,是董因對《泰》卦卦象意義的分析。44這 種決斷之辭,就叫做“別”。“別”有分別、分析之義,“其別曰”即“其分析 曰”。此種意義上的“別”也常通作“辨”或“辯”。 45因此,“其別曰”也可 作“其辨曰”或“其辯曰”,也就是“其辨析曰”。其意思其實就相當於“其解 曰”。 由此可見,《左傳·襄公九年》“遇《艮》之八”、《國語·晉語四》“得貞 《屯》悔《豫》,皆八也”及“得《泰》之八”中的“八”,都不是筮數。它們 或為古“背”字,或為古“別”字的形訛。窺破這一點,《左傳》、《國語》中這 三條“向無人能說其究竟也”的易筮記載,其真相即可大白於天下。 43 詳見王引之《经传釋詞》第 198-199、112 頁(長沙:岳麓書社,1985 年)。 44 有人說此出自《泰·彖傳》和《泰·大象傳》的“天地交”說,可參。 45 詳見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會典》第 103 頁(濟南:齐魯書社,198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