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天一案的法理分析一、案情介绍(一)2013年2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接到一女事主报警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某等5人喝酒后,被带至湖北大厦一房间内遭轮奸。(二)2月22日下午,海淀警方证实“李某某”等5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经多方证实,“李某某”为李双江之子,而此次被拘距离其2012年9月18日被解除劳动教养刚刚过去了半年。(三)3月7日嫌犯被检察机关正式批捕。被拘后,李某某等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与受害者所诉内容一致。(四)8月28日、29日,李某某案连审两天。庭审完毕后,海淀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告中称有4名被告作有罪辩护,其中3名被告当庭道歉。同犯张某甚至当庭向法院交10万元赔偿款,而李某某也被同犯供出是首个性交者。5人中仅李某某方坚持无罪辩护。(五)9月26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李某某强奸罪成立获刑10年。(六)11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某等五人强上诉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10年原判。二、强奸罪的认定要件主体要件是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客体要件是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主观要件是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客观要件是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机实行奸淫的行为。必须违背妇女意志,此为本罪本质特征。三、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李天一案的法理分析 一、案情介绍 (一)2013 年 2 月 19 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接到一女事主报警称,2 月 17 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某等 5 人喝酒后,被带至湖北大厦一房间内遭 轮奸。 (二)2 月 22 日下午,海淀警方证实“李某某”等 5 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 留。经多方证实,“李某某”为李双江之子,而此次被拘距离其 2012 年 9 月 18 日被解除劳动教养刚刚过去了半年。 (三)3 月 7 日嫌犯被检察机关正式批捕。被拘后,李某某等对所犯罪行供认不 讳,与受害者所诉内容一致。 (四)8 月 28 日、29 日,李某某案连审两天。庭审完毕后,海淀法院召开新闻 通报会。通告中称有 4 名被告作有罪辩护,其中 3 名被告当庭道歉。同犯张某甚 至当庭向法院交 10 万元赔偿款,而李某某也被同犯供出是首个性交者。5 人中 仅李某某方坚持无罪辩护。 (五)9 月 26 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李某某强奸罪成立获 刑 10 年。 (六)11 月 27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依法 进行公开宣判。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 10 年原判。 二、强奸罪的认定要件 主体要件是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 子。 客体要件是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 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主观要件是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客观要件是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 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 态趁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必须违背妇女意志,此为本罪本质特征。 三、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李天一案的法理分析一、案情介绍(一)2013年2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接到一女事主报警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某等5人喝酒后,被带至湖北大厦一房间内遭轮奸。(二)2月22日下午,海淀警方证实“李某某”等5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经多方证实,“李某某”为李双江之子,而此次被拘距离其2012年9月18日被解除劳动教养刚刚过去了半年。(三)3月7日嫌犯被检察机关正式批捕。被拘后,李某某等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与受害者所诉内容一致。(四)8月28日、29日,李某某案连审两天。庭审完毕后,海淀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告中称有4名被告作有罪辩护,其中3名被告当庭道歉。同犯张某甚至当庭向法院交10万元赔偿款,而李某某也被同犯供出是首个性交者。5人中仅李某某方坚持无罪辩护。(五)9月26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李某某强奸罪成立获刑10年。(六)11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10年原判。二、强奸罪的认定要件主体要件是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客体要件是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主观要件是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客观要件是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趁机实行奸淫的行为。必须违背妇女意志,此为本罪本质特征。三、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好妇女、奸幼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李天一案的法理分析 一、案情介绍 (一)2013 年 2 月 19 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接到一女事主报警称,2 月 17 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某等 5 人喝酒后,被带至湖北大厦一房间内遭 轮奸。 (二)2 月 22 日下午,海淀警方证实“李某某”等 5 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 留。经多方证实,“李某某”为李双江之子,而此次被拘距离其 2012 年 9 月 18 日被解除劳动教养刚刚过去了半年。 (三)3 月 7 日嫌犯被检察机关正式批捕。被拘后,李某某等对所犯罪行供认不 讳,与受害者所诉内容一致。 (四)8 月 28 日、29 日,李某某案连审两天。庭审完毕后,海淀法院召开新闻 通报会。通告中称有 4 名被告作有罪辩护,其中 3 名被告当庭道歉。同犯张某甚 至当庭向法院交 10 万元赔偿款,而李某某也被同犯供出是首个性交者。5 人中 仅李某某方坚持无罪辩护。 (五)9 月 26 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李某某强奸罪成立获 刑 10 年。 (六)11 月 27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依法 进行公开宣判。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 10 年原判。 二、强奸罪的认定要件 主体要件是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 子。 客体要件是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 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主观要件是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客观要件是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 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 态趁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必须违背妇女意志,此为本罪本质特征。 三、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本案相关资料李某某在首次讯问中说,“杨某某在车上一直噻嚏要找张伟,还一个劲地用脚乱踢,我们怕她影响魏某某(即大魏)开车,我和张某某、王某三人就上前制正她,不让她乱”,“我们没有打她,只是用手着他的嘴,还按着她不让她瞎折腾。”一位参与庭审的被告律师称,杨某某用脚踢了正在开车的大魏,“踢得大魏的眼镜都掉了”,公诉人在开庭时描述这一情节为,“杨某某当时能踢多高就踢多高,这反映出,杨某某在车上有激烈的反抗行为”。湖北大厦视频显示:杨某某走在李某某与王某中间,三人一起穿过湖北大厦旋转门走进大堂,他们身后跟着小魏。这段持续几十秒的视频中,杨某某有一个右手搁在李某某左胳膊肘里的动作,随后他们进入电梯。电梯监控视频显示:在电梯里,杨某某用手抓着李某某的手,并将其搁在李某某的腹部处,乘坐电梯期间,李某某的右手曾有一次缓慢地扬起,再缓慢地落在杨某某身上。杨某某首次报案时,被警方询问其被强奸时是否反抗,杨某某彼时答复,“我反抗了,但是他们打我,还威胁我,我害怕就不敢反抗了。”但在2月26日面对警方同样的询问时,杨某某又称,“在他们强奸我的过程中我一直躺在床上,没有任何反应。”对于房间内的供述几名当事人证言非常矛盾。但比较可信的是有人端了杨某某两脚,李某某抽过杨某某嘴巴。《法医临床学伤检临时意见书》证实,杨某某系轻微伤,倾向于受打击造成。五、法院判决(一)一审判决:2013年9月26日上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天一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二)二审判决: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六、案件评价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 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 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本案相关资料 李某某在首次讯问中说,“杨某某在车上一直嚷嚷要找张伟,还一个劲地用 脚乱踢,我们怕她影响魏某某(即大魏)开车,我和张某某、王某三人就上前制 止她,不让她乱蹬”,“我们没有打她,只是用手捂着他的嘴,还按着她不让她瞎 折腾。” 一位参与庭审的被告律师称,杨某某用脚踢了正在开车的大魏,“踢得大魏 的眼镜都掉了”,公诉人在开庭时描述这一情节为,“杨某某当时能踢多高就踢多 高,这反映出,杨某某在车上有激烈的反抗行为”。 湖北大厦视频显示:杨某某走在李某某与王某中间,三人一起穿过湖北大厦 旋转门走进大堂,他们身后跟着小魏。这段持续几十秒的视频中,杨某某有一个 右手搁在李某某左胳膊肘里的动作,随后他们进入电梯。 电梯监控视频显示:在电梯里,杨某某用手抓着李某某的手,并将其搁在李 某某的腹部处,乘坐电梯期间,李某某的右手曾有一次缓慢地扬起,再缓慢地落 在杨某某身上。 杨某某首次报案时,被警方询问其被强奸时是否反抗,杨某某彼时答复,“我 反抗了,但是他们打我,还威胁我,我害怕就不敢反抗了。”但在 2 月 26 日面对 警方同样的询问时,杨某某又称,“在他们强奸我的过程中我一直躺在床上,没 有任何反应。” 对于房间内的供述几名当事人证言非常矛盾。但比较可信的是有人踹了杨某 某两脚,李某某抽过杨某某嘴巴。《法医临床学伤检临时意见书》证实,杨某某 系轻微伤,倾向于受打击造成。 五、法院判决 (一)一审判决:2013 年 9 月 26 日上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 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天一有期徒刑 10 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 12 年, 剥夺政治权利 2 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 4 年;张某某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5 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3 年。 (二)二审判决: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六、案件评价

纵观该案,得从如下四方面进行理解。其一:因为强、轮奸案当属重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由检察机关依职权代表国家依法提起诉讼的公诉案件,是不以被害人的撤诉而终结该案的侦查、起诉及审判的。其二:被害人可以不追究或可以撤诉的部分情形当然在法律中也有规定,那就是刑事附带民事的民事赔偿部分,就该部分如果被、致害双方就赔偿达成了一致的和解协议,被害人可以不起诉,法律也不对该民事部分进行主动追究的,即便起诉了民事部分也可以撤诉的。其三:如果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实已构成轮奸罪的主、客观要件而被害人事后无论受到经济诱惑或是暴力的胁迫,改变报案陈述的真实事实,致使公安机关不能正常定案的,被害人也要承担如下责任:1、聚众淫乱的治安处罚;2、报假案的法律后果;3、作伪证的责任风险。其四:就算被、加害双方都一致咬定该性行为是双方自原的,那么多人在作为公共场所的宾馆从事乱轮的性行为不是没罪,只是罪不致刑而已,但也要受到《治安管理法》中关于聚众淫乱行为的处罚。笔者个人观点认为陪酒女的权利与普通女性一样应平等的受到法律保护。但应在同样前提下适用平等原则。例如:同意在正常生活时,陪酒女与普通女性应享受同等权利,因为其没有对潜在性侵行为人有过分激励性举动。而夜店陪酒等场合,陪酒女已将潜在性行为人的性侵动力提高到与普通生活中不同程度,将潜在犯罪人的犯罪几率大大提高。因此这时便不能完全按照平等原则论处。本案是否应当减轻责任?笔者认为,根据具体情况,一定程度上应当减轻性侵者的责任。就案件的本身来说,这个案子并没有什么特殊之处。但因为双方社会地位的巨大悬殊,案件几乎一下子成了全社会普遍关注的事情。人们关注此案,有时下社会气候造成的特殊原因,看看法律和权力在这起案件中到底会如何博奔。但更有一种道德因素,不客气地说,几乎所有关注此案的人都陷入了道德的漩涡之中,用道德衡量,用道德评判,甚至法律还未宣判,这起案件的当事人李某某就已经被道德判处了死刑。就我们社会的现状来说,有时候法律和道德只有一线距离,但李某某的案件发展到现在已经结束,在整个过程中大多数关注的民众都出于道德考虑,我认为这不是丝毫的道德问题,而是严肃的法律责任。因此,在评判这个案子时,就只能法律归法律,道德归道德。两者不能混淆,更不能代替。不能让道德影响了法治的公平正义性,而把法律放在一个尴尬的位置。执法机关在既满足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息诉求又保护当事人权益不受侵害确实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和考验。面临这个考验,司法执法机关关键在于保护什么、怎么保护及公开什么、怎么公开。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参与的性犯罪问题,一方面保护问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及受害人的隐私问题。遗撼的是执法机关这些问题并没有得到有力的保护,网络媒体报道、讨论铺天盖地,缺乏对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在对案件信息公开方面开始是没有任何对当事人的保护措施,在受到社会奥舆论的压力下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保护却忘了公众对司法公正信息的诉求,再次引来民众舆论的质疑。面对质疑,执法机关绒口不言,沉默难以服众。即便出于正当性目的而不便公开详情,也应当有一个坦荡的理由与说法,以增进民众对司法执法公信力的感知,而不要继续引致不必要的误解与隔膜。导致恶性循环,民众对司法的公信力减弱,不再相信法律能维护公平正义,致使社会秩序素乱
纵观该案,得从如下四方面进行理解。 其一:因为强、轮奸案当属重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公安 机关行使侦查权、由检察机关依职权代表国家依法提起诉讼的公诉案件,是不以 被害人的撤诉而终结该案的侦查、起诉及审判的。 其二:被害人可以不追究或可以撤诉的部分情形当然在法律中也有规定,那 就是刑事附带民事的民事赔偿部分,就该部分如果被、致害双方就赔偿达成了一 致的和解协议,被害人可以不起诉,法律也不对该民事部分进行主动追究的,即 便起诉了民事部分也可以撤诉的。 其三:如果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实已构成轮奸罪 的主、客观要件而被害人事后无论受到经济诱惑或是暴力的胁迫,改变报案陈述 的真实事实,致使公安机关不能正常定案的,被害人也要承担如下责任:1、聚 众淫乱的治安处罚;2、报假案的法律后果;3、作伪证的责任风险。 其四:就算被、加害双方都一致咬定该性行为是双方自原的,那么多人在作 为公共场所的宾馆从事乱轮的性行为不是没罪,只是罪不致刑而已,但也要受到 《治安管理法》中关于聚众淫乱行为的处罚。 笔者个人观点认为陪酒女的权利与普通女性一样应平等的受到法律保护。但 应在同样前提下适用平等原则。例如:同意在正常生活时,陪酒女与普通女性应 享受同等权利,因为其没有对潜在性侵行为人有过分激励性举动。而夜店陪酒等 场合,陪酒女已将潜在性行为人的性侵动力提高到与普通生活中不同程度,将潜 在犯罪人的犯罪几率大大提高。因此这时便不能完全按照平等原则论处。本案是 否应当减轻责任?笔者认为,根据具体情况,一定程度上应当减轻性侵者的责任。 就案件的本身来说,这个案子并没有什么特殊之处。但因为双方社会地位的 巨大悬殊,案件几乎一下子成了全社会普遍关注的事情。人们关注此案,有时下 社会气候造成的特殊原因,看看法律和权力在这起案件中到底会如何博弈。但更 有一种道德因素,不客气地说,几乎所有关注此案的人都陷入了道德的漩涡之中, 用道德衡量,用道德评判,甚至法律还未宣判,这起案件的当事人李某某就已经 被道德判处了死刑。 就我们社会的现状来说,有时候法律和道德只有一线距离,但李某某的案件 发展到现在已经结束,在整个过程中大多数关注的民众都出于道德考虑,我认为 这不是丝毫的道德问题,而是严肃的法律责任。因此,在评判这个案子时,就只 能法律归法律,道德归道德。两者不能混淆,更不能代替。不能让道德影响了法 治的公平正义性,而把法律放在一个尴尬的位置。 执法机关在既满足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息诉求又保护当事人权益不受侵害 确实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和考验。面临这个考验,司法执法机关关键在于保护什么、 怎么保护及公开什么、怎么公开。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参与的性犯罪问题,一方面 保护问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及受害人的隐私问题。遗憾的是执法机关这些问题并没 有得到有力的保护,网络媒体报道、讨论铺天盖地,缺乏对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进行保护。在对案件信息公开方面开始是没有任何对当事人的保护措施,在受 到社会舆论的压力下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保护却忘了公众对司法公正信息的诉 求,再次引来民众舆论的质疑。面对质疑,执法机关缄口不言,沉默难以服众。 即便出于正当性目的而不便公开详情,也应当有一个坦荡的理由与说法,以增进 民众对司法执法公信力的感知,而不要继续引致不必要的误解与隔膜。导致恶性 循环,民众对司法的公信力减弱,不再相信法律能维护公平正义,致使社会秩序 紊乱

七、思考当今中国德治与法治及司法独立制度(一)德治与法治道德和法律的动态系统,德治和法治相互作用于社会,作为调节人类社会的两个手段,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法治、德治作为上层建筑是要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的,同时法治、德治的结合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因此,二者的组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统一的,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体现了矛盾统一性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地位与功能,体现着上层建筑的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又体现出了矛盾两点论的辩证法原理。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相结起来,准确把握德治是法治的保障、德治是法治的补充、德治必须发挥法治的作用需要法治的保障和辅助。坚持法治与德治并举,才能保障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和国家长治久安,才能为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奠定坚实的基础,不断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治国体系,建设和谐中国。(二)司法独立然而,今天的法治社会仍然没能正确把握德治与法治,在很多案件的审判中仍然受到严重的人们普片的道德观念所压倒,出现严重偏向道德的判决结果。我们的社会到底是追求司法的胜利还是舆论或者民意的胜利?我们如何处理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这些问题值得法律人去司考。部人认为中国作为一个法治社会,应该是司法胜过道德舆论,同时注重社会道德舆论监督而非道德审判,不当且过度的社会舆论尤其“奥论审判”对于司法审判则会起到干预的作用,对司法公正甚至法治都有阻碍的作用。《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却往往做不到司法真正真的独立,收到社会道德舆论的强力影响;“《中共十八大三中全会报告》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没有退路,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一一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究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社会矛盾和公共舆论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诉求日益高涨,司法是消除社会不平和不满的常规性机制,进入社会转型期的中国,面临着更复杂的利益冲突和纠纷,更严峻的挑战,由于司法改革进度较为缓慢,社会冲突的化解需求与司法功能的冲突。应对这种激烈的社会矛盾,理论与实务界都清楚的意识到,如果没有一个健全、优良的司法制度;如果不能正确处理好道德舆论与司法独立,就很难确保司法系统转型期内定纷止争的重任。八、社会舆论对于司法裁判的影响我们的社会到底是追求司法的胜利还是奥论或者民意的胜利,我们如何处理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我认为我们社会应该是司法胜利的社会,但同
七、思考当今中国德治与法治及司法独立制度 (一)德治与法治 道德和法律的动态系统,德治和法治相互作用于社会,作为调节人类社会的 两个手段,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作 用,法治、德治作为上层建筑是要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的,同时法治、德治的结合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保驾护航。因此,二者的组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统一的,二者相辅相成、相 互促进,体现了矛盾统一性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地位与功能,体现着 上层建筑的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又体现出了矛盾两点论的辩证法原理。我们应始 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相结起来,准确把握德治是法治的保障、德治 是法治的补充、德治必须发挥法治的作用需要法治的保障和辅助。坚持法治与德 治并举,才能保障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和国家长治久安,才能为实现共产主义的 远大理想,奠定坚实的基础,不断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治国体系,建设和 谐中国。 (二)司法独立 然而,今天的法治社会仍然没能正确把握德治与法治,在很多案件的审判中 仍然受到严重的人们普片的道德观念所压倒,出现严重偏向道德的判决结果。我 们的社会到底是追求司法的胜利还是舆论或者民意的胜利?我们如何处理社会 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这些问题值得法律人去司考。鄙人认为中国作为一 个法治社会,应该是司法胜过道德舆论,同时注重社会道德舆论监督而非道德审 判,不当且过度的社会舆论尤其“舆论审判”对于司法审判则会起到干预的作用, 对司法公正甚至法治都有阻碍的作用。《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司法实践活动 中却往往做不到司法真正真的独立,收到社会道德舆论的强力影响;“《中共十八 大三中全会报告》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没有退路’,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 权检察权——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 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全会提 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 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 度。” 社会矛盾和公共舆论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诉求日益高涨,司法是消除社会不平 和不满的常规性机制,进入社会转型期的中国,面临着更复杂的利益冲突和纠纷, 更严峻的挑战,由于司法改革进度较为缓慢,社会冲突的化解需求与司法功能的 冲突。应对这种激烈的社会矛盾,理论与实务界都清楚的意识到,如果没有一个 健全、优良的司法制度;如果不能正确处理好 道德舆论与司法独立,就很难确 保司法系统转型期内定纷止争的重任。 八、社会舆论对于司法裁判的影响 我们的社会到底是追求司法的胜利还是舆论或者民意的胜利,我们如何处理 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我认为我们社会应该是司法胜利的社会,但同

时应该也是舆论监督而不是舆论审判的社会。适度且正当的社会舆论能够对司法审判起到监督的作用,对司法公正起到促进的作用。不当且过度的社会舆论尤其“舆论审判”对于司法审判则会起到干预的作用,对司法公正甚至法治都有阻碍的作用。媒体的报道进而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的前提条件是案件在审理过程充分做到公开、透明。而公开、透明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因为社会奥论的关注会使法官伺私法等司法腐败行为发生的概率大大降低,“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一切见不得人的事情都是在阴暗的角落里于出来的。”而且,社会舆论的关注也会让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更加谨慎、密。此外,社会舆论的关注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司法独立的实现。任何个人、社会团体和行政机关企图干涉或者干涉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如果一经媒体曝光,社会舆论会立刻给干涉者施加巨大的压力,迫使其不再干涉案件的审理。不当且过度的社会舆论的判断不是建立在公正客观的案件事实基础上所作出,社会公众的情绪会失去理智,独立思考能力欠缺,容易随波逐流。因为公正的判决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社会公众都会依据通过媒体报道的案件事实和通过翻阅相关法条而了解的法律规定作出所谓的“审判”。新闻报道的案件事实并不能真正代表案件的事实,因为新闻报道的案件事实不是经过法庭控辩双方质证等庭审程序所认定的事实。此外,案件的审理绝非简单地通过翻阅相关法条就能完成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司法必须得由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具有丰富的法律从业经验的人来担当。不当且过度的社会舆论会对案件的主审法官造成心理上的压力,使其难以保持独立,司法独立得不到保障,司法公正就不会实现,司法公信力会逐步被削弱。“一次不公正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为祸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一次舆论影响甚至左右审判的结果所造成的危害有过之而无不及。首先,社会上的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被告,也就意味着你我都会可能受到“舆论审判”,遭到“舆论审判”不公正地裁判。其次“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我们社会的基础。”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维护司法的权威。但是,如果舆论影响甚至左右审判,公众就会对司法产生信任危机:就会严重冲击司法权威;就会逐渐地对法律失去信仰
时应该也是舆论监督而不是舆论审判的社会。适度且正当的社会舆论能够对司法 审判起到监督的作用,对司法公正起到促进的作用。不当且过度的社会舆论尤其 “舆论审判”对于司法审判则会起到干预的作用,对司法公正甚至法治都有阻碍 的作用。 媒体的报道进而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的前提条件是案件在审理过程充分做 到公开、透明。而公开、透明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因为社会舆论的关注会 使法官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行为发生的概率大大降低,“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 一切见不得人的事情都是在阴暗的 角落里干出来的。”而且,社会舆论的关注也 会让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更加谨慎、缜密。此外,社会舆论的关注也会在一定程度 上保障司法独立的实现。任何个人、社会团体和行政机关企图干涉或者干涉法官 正在审理的案件,如果一经媒体曝光,社会舆论会立刻给干涉者施加巨大的压力, 迫使其不再干涉案件的审理。 不当且过度的社会舆论的判断不是建立在公正客观的案件事实基础上所作 出,社会公众的情绪会失去理智,独立思考能力欠缺,容易随波逐流。因为公正 的判决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社会公众都会依据通过媒体报 道的案件事实和通过翻阅相关法条而了解的法律规定作出所谓的“审判”。新闻 报道的案件事实并不能真正代表案件的事实,因为新闻报道的案件事实不是经过 法庭控辩双方质证等庭审程序所认定的事实。此外,案件的 审理绝非简单地通 过翻阅相关法条就能完成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司法必须 得由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具有丰富的法律从业经验的人来担当。 不当且过度的社会舆论会对案件的主审法官造成心理上的压力,使其难以保 持独立,司法独立得不到保障,司法公正就不会实现,司法公信力会逐步被削弱。 “一次不公正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为祸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 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断则把 水源败坏了。”一次舆论影响甚至左右审判的结果 所造成的危害有过之而无不及。首先,社会上的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被告,也就 意味着你我都会可能受到“舆论审判”,遭到“舆论审判”不公正地裁判。其次, “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 序的。司法过程 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我们社会的基础。”这就要求 我们必须维护司法的权威。但是,如果舆论影响甚至左右审判,公众就会对司法 产生信任危机;就会严重冲击司法权威;就会逐渐地对法律失去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