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作海案的法理分析摘要:赵作海的冤案,再次引起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关注。我们迫切需要改变传统思维模式,重塑现代司法的新观念。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无罪的人不受非法侵害,而保护有罪的人不受法外制裁却时常进入不了人们的视野。从赵作海身上,我们看到了我国司法的问题,只有解决好这些问题,法律才能真正成为人民心中法治的天平。关键词:赵作海司法观念刑讯逼供司法公正一、案情简介:被告人赵作海,男,1952年10月出生于河南省柘城县,汉族文盲,住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1999年5月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号被依法逮捕。1998年2月15日,赵振响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响已失踪3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警方将赵作海带走调查,关押审讯20多天后将其放回家1999年5月8日,该村村民在淘井时发现一具无头、无四肢男户,村民怀疑是失踪的赵振响,遂再次报警。这样,赵作海成为重大嫌疑人被柘城警方再次带走。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作海和被害人赵振响均与本村妇女杜某某有通奸关系。1997年10月30日夜,赵作海在杜某某家与杜某某
赵作海案的法理分析 摘要:赵作海的冤案,再次引起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关注。我 们迫切需要改变传统思维模式,重塑现代司法的新观念。刑法的目的 在于保护无罪的人不受非法侵害,而保护有罪的人不受法外制裁却时 常进入不了人们的视野。从赵作海身上,我们看到了我国司法的问题, 只有解决好这些问题,法律才能真正成为人民心中法治的天平。 关键词:赵作海 司法观念 刑讯逼供 司法公正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作海, 男,1952 年 10 月出生于河南省柘城县,汉族, 文盲,住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1999 年 5 月 9 日因涉嫌故意杀人 犯罪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6 月 19 号被依法逮捕。 1998 年 2 月 15 日,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 叔父赵振晌已失踪 3 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警方将赵作 海带走调查,关押审讯 20 多天后将其放回家 1999 年 5 月 8 日,该村村民在淘井时发现一具无头、无四肢男 尸,村民怀疑是失踪的赵振晌,遂再次报警。这样,赵作海成为重大 嫌疑人被柘城警方再次带走。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作海和被害人赵振晌均与本村妇女杜某 某有通奸关系。1997 年 10 月 30 日夜, 赵作海在杜某某家与杜某某

通奸时被赵振响碰见,赵振响持刀将赵作海面部砍伤。赵作海逃离杜家后,赵振响追赶至赵作海家院内,赵作海持刀将赵振响杀死并将户体肢解、隐藏。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了赵作海的死缓判决。二、审判过程:1999年5月9日,公安机关将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刑拘。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11年后(2010年4月30日),赵振响回到赵楼村,其称当年得知赵作海到情人杜某某家后比较生气,就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照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后怕赵作海报复,就离家出走了。2010年5月5日下午,河南省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一、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二、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四天后,河南高院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另外,对于警方的办案人员,法
通奸时被赵振晌碰见,赵振晌持刀将赵作海面部砍伤。赵作海逃离杜 家后,赵振晌追赶至赵作海家院内,赵作海持刀将赵振晌杀死并将尸 体肢解、隐藏。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 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了赵作海的死缓判 决。 二、审判过程: 1999 年 5 月 9 日,公安机关将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刑拘。 1999 年 5 月 10 日至 6 月 18 日,赵作海做了 9 次有罪供述。 2002 年 10 月 22 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 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2 年 12 月 5 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 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省法院经复核,于 2003 年 2 月 13 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 述判决。11 年后(2010 年 4 月 30 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其称当年 得知赵作海到情人杜某某家后比较生气,就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 照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后怕赵作海报复,就离家出走了。2010 年 5 月 5 日下午,河南省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一、撤销省法院(2003) 豫法刑一复字第 13 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 字第 84 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二、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 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四天后,河南高院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 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 65 万元。另外,对于警方的办案人员,法

院审理认为,王松林等6人在办案过程中对赵作海组织、实施了刑讯逼供,导致赵作海被错定为杀人凶犯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刑讯逼供罪。6月26日,龙亭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王松林、郭守海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丁中秋、罗明珠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司崇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周明晗被免予刑事处罚。三、案件思考:赵作海冤假错案再次掀起了人们对刑讯逼供的关注和反思,但是检讨的重点仍然过多关注于辩护权的不够完善,沉默权的缺失,人权保障观念的冷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程序性问题,较少探究刑讯逼供罪这一实体规范在评价和指引人们行为导向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而事实上,对相关条款的含义作出合理的法律解释,限定适当的适用范围,积极发挥刑罚的有效性,实现刑事责任的及时性可能更有利于实现对刑讯逼供行为的遏制。(一)司法程序内的原因1、刑讯逼供,重口供而轻证据口供在刑事诉讼中仍然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尽管近年来,学界倡导弱化口供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甚至要求赋予被追诉人沉默权,但司法实践中,口供在刑事诉讼中仍然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侦查机关过于依赖被告人口,被告人口供在事实上已成为“证据之王”。这种口供情结越演越烈,并由此带来的刑讯逼供案层出不穷。陈瑞华教授指出:“目前侦查程序的特点是以口供为中心。侦查人员为了获得
院审理认为,王松林等 6 人在办案过程中对赵作海组织、实施了刑讯 逼供,导致赵作海被错定为杀人凶犯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刑讯 逼供罪。6 月 26 日,龙亭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王松林、郭 守海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丁中秋、罗明珠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 月,司崇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周明晗被免予刑事处罚。 三、案件思考: 赵作海冤假错案再次掀起了人们对刑讯逼供的关注和反思,但是 检讨的重点仍然过多关注于辩护权的不够完善,沉默权的缺失,人权 保障观念的冷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程序性问题,较少探究刑讯逼 供罪这一实体规范在评价和指引人们行为导向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而事实上,对相关条款的含义作出合理的法律解释,限定适当的适用 范围,积极发挥刑罚的有效性,实现刑事责任的及时性可能更有利于 实现对刑讯逼供行为的遏制。 (一)司法程序内的原因 1、刑讯逼供,重口供而轻证据 口供在刑事诉讼中仍然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尽管近年来,学界 倡导弱化口供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甚至要求赋予被追诉人沉默权, 但司法实践中, 口供在刑事诉讼中仍然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侦查机 关过于依赖被告人口, 被告人口供在事实上已成为“证据之王”。这 种口供情结越演越烈, 并由此带来的刑讯逼供案层出不穷。陈瑞华教 授指出:“目前侦查程序的特点是以口供为中心。侦查人员为了获得

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往往不择手段,而且几乎不受任何限制,这样就为刑讯逼供大开方便之门。”口供情结的出现,既有其现实需要,又有着历史渊源。近年来公安机关制定的不合理的考评制度使得侦查人员过分追求破案率,以获得更好的个人利益分配乃至前途。众所周知,刑事案件是错综复杂的,即使是拥有很强的侦查能力,也不能保证在规定的短时间内得到案件的重要线索、最有价值的证据。于是,口供就显得尤其重要。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口供相对于其他证据来说更容易获得。同时由于现有的司法资源短缺,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入手,再查找外围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由供到证”。另外,历史传统以来,口供有着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没有的优势并且真实的口供有助于证明犯罪。由此口供取得了崇高的地位,被奉为证据之王,因此定罪判刑必须要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了获取口供,办案人员不惜采用恶劣非法手段的事例也就一幕又一幕的上演,余祥林案与赵作海案只不过是其显露出的冰山一角而已。2、非法证据难以排除我国现行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极不完善,通常证明证据不合法的责任被强加在被告人身上。就如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赵作海提出自已是在遭遇刑讯逼供之下做出了有罪供述,法庭让他拿出证据,但当时他已被押3年多时间,已经拿不出当时被打的证据,因此法院并未采纳这一辩护意见
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往往不择手段, 而且几乎不受任何限制, 这样就 为刑讯逼供大开方便之门。” 口供情结的出现, 既有其现实需要, 又有着历史渊源。近年来, 公安机关制定的不合理的考评制度使得侦查人员过分追求破案率, 以获得更好的个人利益分配乃至前途。众所周知, 刑事案件是错综复 杂的, 即使是拥有很强的侦查能力, 也不能保证在规定的短时间内 得到案件的重要线索、最有价值的证据。于是, 口供就显得尤其重要。 因为在司法实践中, 口供相对于其他证据来说更容易获得。同时由于 现有的司法资源短缺, 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入手, 再查找外围证据, 即通常所说的“由供到证”。另外, 历史传统以来, 口供有着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没有的优势并且真实的口供有助于证 明犯罪。由此口供取得了崇高的地位,被奉为证据之王, 因此定罪判 刑必须要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了获取口供, 办案人员不惜采用恶 劣非法手段的事例也就一幕又一幕的上演, 佘祥林案与赵作海案只 不过是其显露出的冰山一角而已。 2、非法证据难以排除 我国现行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极不完善,通常证明证据不合法 的责任被强加在被告人身上。就如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赵作海提 出自己是在遭遇刑讯逼供之下做出了有罪供述,法庭让他拿出证据, 但当时他已被羁押 3 年多时间,已经拿不出当时被打的证据,因此法 院并未采纳这一辩护意见

遵从法律、维护法律尊严是构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追求。实践证明,我们还需要在理论上还有待完善、在实践中还有难以操作的地方,但根据保障人权这一崇高的法律精神,以及基于尽快彻底杜绝非法取证行为的考虑,确立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必要的。首先,借鉴国外立法规定,结合我国实际完善立法。对于法律已有的笼统性的规定明晰化,与之系统化。比如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与刑诉法第四十三条相衔接,规定使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违法扣留、超期押、精神折磨、悔辱人格等直接作用于涉讼公民人身、自由、精神之上的方法获得的非任意性言词证据禁止使用;非任意性言词证据绝对无法律效力,不以涉讼公民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或同意作为证据而认定其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建立相关程序制度以保证实施。比如,设立证据的庭前审查制度,法官助理或书记员主持对证据进行审查,将法律规定应予排除的非法证据预先排除,以免在庭审过程中非法证据的内容影响法官判断。建立限制性沉默权制度,促使侦查机关改变原先寄希望于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以促进破案的侦查模式。建立律师介入制度,在侦查取证阶段准许律师介入,为合法取证的司法公正、公开提供透明度,同时也便于解决非法取证的举证问题。将证明责任划归公诉方,即由公诉方证明收集证据的方式和过程是否合法。完善对非法取证人员的惩戒制度,对实践中存在的大量违法但未构成犯罪的非法
遵从法律、维护法律尊严是构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追求。 实践证明,我们还需要在理论上还有待完善、在实践中还有难以操作 的地方,但根据保障人权这一崇高的法律精神,以及基于尽快彻底杜 绝非法取证行为的考虑,确立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必要 的。 首先,借鉴国外立法规定,结合我国实际完善立法。对于法律已 有的笼统性的规定明晰化,与之系统化。比如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 则,与刑诉法第四十三条相衔接,规定使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 违法扣留、超期羁押、精神折磨、侮辱人格等直接作用于涉讼公民人 身、自由、精神之上的方法获得的非任意性言词证据禁止使用;非任 意性言词证据绝对无法律效力,不以涉讼公民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或同 意作为证据而认定其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建立相关程序制度以保证实施。比如,设立证据的庭前审 查制度,法官助理或书记员主持对证据进行审查,将法律规定应予排 除的非法证据预先排除,以免在庭审过程中非法证据的内容影响法官 判断。建立限制性沉默权制度,促使侦查机关改变原先寄希望于获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以促进破案的侦查模式。建立律师介入制 度,在侦查取证阶段准许律师介入,为合法取证的司法公正、公开提 供透明度,同时也便于解决非法取证的举证问题。将证明责任划归公 诉方,即由公诉方证明收集证据的方式和过程是否合法。完善对非法 取证人员的惩戒制度,对实践中存在的大量违法但未构成犯罪的非法

取证行为,也应有一套措施加以惩戒。建立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检查及讯问现场录音、录像制度等等。3、有罪推定,疑罪难以从无造成赵作海冤案可能有其客观原因,但这起冤案的主要原因并非来自客观因素,而是“有罪推定”思想作怪的结果。虽然我国在立法上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髓,如刑事诉讼法第12条、第162条第3项。但是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在证据制度中的运用却是不尽人意的。面对证据不充分的疑难案件,司法机关往往是设法延长侦查期间或者补充侦查,致使法律规定的侦查期间得不到严格遵守。在余祥林案、赵作海案中超期羁押的事实众人皆知。公诉机关起诉赵作海距离其被刑拘时间整整超过三年。审判实践中,审判机关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公诉案件一般都是“疑罪从无”或“疑罪从轻”。证据不足并不能影响罪的成立,只是在某些情况下影响判刑而已。余案中湖北高级法院也认为案件证据不足,疑点重重,但是最后还是形成有罪判决。赵案中也是如此。可见,在证据存在诸多问题的疑案面前,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是有罪推定的,而不是疑罪从无(二)司法程序外的原因1、公、检、法三机关只讲合作,不讲制约刑事法律关系是刑事法律规定并加以调整的由控罪者与被控者因一定的违法犯罪事由而结成的为解决是否构成犯罪和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具有一定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在刑事公诉活动中,这一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一般就是指检察机关和被指控涉嫌犯罪的被告人
取证行为,也应有一套措施加以惩戒。建立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检查 及讯问现场录音、录像制度等等。 3、有罪推定,疑罪难以从无 造成赵作海冤案可能有其客观原因, 但这起冤案的主要原因并 非来自客观因素,而是“有罪推定”思想作怪的结果。虽然我国在立 法上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髓,如刑事诉讼法第 12 条、第 162 条 第 3 项。但是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在证据制度中的运用却是 不尽人意的。面对证据不充分的疑难案件,司法机关往往是设法延长 侦查期间或者补充侦查, 致使法律规定的侦查期间得不到严格遵守。 在佘祥林案、赵作海案中超期羁押的事实众人皆知。公诉机关起诉赵 作海距离其被刑拘时间整整超过三年。审判实践中,审判机关对于事 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公诉案件一般都是“疑罪从无”或“疑罪从轻”。 证据不足并不能影响罪的成立,只是在某些情况下影响判刑而已。佘 案中湖北高级法院也认为案件证据不足,疑点重重,但是最后还是形 成有罪判决。赵案中也是如此。可见,在证据存在诸多问题的疑案面 前,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是有罪推定的,而不是疑罪从无。 (二)司法程序外的原因 1、公、检、法三机关只讲合作,不讲制约 刑事法律关系是刑事法律规定并加以调整的由控罪者与被控者 因一定的违法犯罪事由而结成的为解决是否构成犯罪和是否承担刑 事责任的具有一定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在刑事公诉活动中,这一刑 事法律关系的双方一般就是指检察机关和被指控涉嫌犯罪的被告人

在这种现代的刑事法律关系前面,审判机关必须成为一个超然独立的居中审判者,他不依附于任何一种力量,也不偏向任何一方,心中和眼里只有事实与规则,与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者都保持一种等距离的关系,从而为公正审判奠定基础。商丘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赵启钟总结这起案件时表示,当地公检法三环节都有错误,任何一个环节把好关,都不会出现错案。追溯赵作海冤案的制造过程,我们可以看出,在传统的司法体制下,当地公检法三部门不但不相互制约,反而紧密配合,团结一致斗“罪犯”。今天虽然我们不应当将10多年前的冤假错案完全归咎于具体的司法人员,但昨日的司法体制与今日之相同以及陈旧司法观念的一贯性,也确实对当前的司法观念、司法机制提出了“红色的警告”信号。从该案来看,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被扭曲,制约变成抽象的规则,配合成为现实的选择。赵作海冤案的不幸再次发生,使先前在人们心头已逐渐淡漠的余祥林案件、呼格吉勒图案件、聂树斌案件、杜培武案件、滕兴善案件…像梦魔一样又再一次浮上心头,他们成了一种野蛮的司法观念、一种不合理的司法制度和某些司法者践踏法律的牺牲品,这已是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所以我们必须再一次直面我们今天的司法观念、司法制度和司法的技术运用,为国家长治久安、为民众生存念,我们也该好好反思与追问,出现这些冤案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司法领域的正义不只能靠“死人复活”去实现。因此我们迫切需要改变传统的思维模式,重塑现代司法的新观念
在这种现代的刑事法律关系前面,审判机关必须成为一个超然独立的 居中审判者,他不依附于任何一种力量,也不偏向任何一方,心中和 眼里只有事实与规则,与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者都保持一种等距 离的关系,从而为公正审判奠定基础。商丘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赵启 钟总结这起案件时表示,当地公检法三环节都有错误,任何一个环节 把好关,都不会出现错案。追溯赵作海冤案的制造过程,我们可以看 出,在传统的司法体制下,当地公检法三部门不但不相互制约,反而 紧密配合,团结一致斗“罪犯”。今天虽然我们不应当将 10 多年前 的冤假错案完全归咎于具体的司法人员,但昨日的司法体制与今日之 相同以及陈旧司法观念的一贯性, 也确实对当前的司法观念、司法 机制提出了“红色的警告”信号。从该案来看,公、检、法三机关的 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被扭曲,制约变成抽象的规则,配合成为现实的选 择。 赵作海冤案的不幸再次发生,使先前在人们心头已逐渐淡漠的佘 祥林案件、呼格吉勒图案件、聂树斌案件、杜培武案件、滕兴善案 件.像梦魇一样又再一次浮上心头,他们成了一种野蛮的司法观 念、一种不合理的司法制度和某些司法者践踏法律的牺牲品,这已是 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所以我们必须再一次直面我们今天的司法观 念、司法制度和司法的技术运用,为国家长治久安、为民众生存念, 我们也该好好反思与追问,出现这些冤案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司法领 域的正义不只能靠“死人复活”去实现。因此我们迫切需要改变传统 的思维模式,重塑现代司法的新观念

2、司法权受干预,司法不独立我国在各级党委内部专门设立一个政法委,有权对司法工作进行领导,在赵作海案件中,商丘市政法委组织公检法三机关召开专题研讨会,会上做出“快审快判”的批示,这种“先定后审”的做法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也侵犯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四、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一)理论基础有:1.无罪推定原则的延伸。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都不被认为有罪,所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采取暴力手段向未决犯收取证据。2.人权保障的客观要求。有罪之人和无罪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基本人权更不应有差异。对于未决犯实施暴力,是对人权平等的挑战。(二)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我国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故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仅停留在理论层面。究其原因:1.我国刑事司法观念较为落后,偏重以国家为本位,忽视个人权利。2.以法律为工具的思想根深蒂固,人性关怀缺乏。3.我国目前侦查技术落后、侦查人员素质不高,沉默权难以被保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因此我国立法上是不承认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的。犯罪嫌疑人
2、司法权受干预,司法不独立 我国在各级党委内部专门设立一个政法委,有权对司法工作进行 领导,在赵作海案件中,商丘市政法委组织公检法三机关召开专题研 讨会,会上做出“快审快判”的批示,这种“先定后审”的做法严重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也侵犯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 四、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 (一)理论基础有: 1.无罪推定原则的延伸。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都不被认为有 罪,所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采取暴力手段向未决犯收取证据。 2.人权保障的客观要求。有罪之人和无罪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 基本人权更不应有差异。对于未决犯实施暴力,是对人权平等的挑战。 (二)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 我国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故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仅停留在理论层面。究其原因: 1.我国刑事司法观念较为落后,偏重以国家为本位,忽视个人权 利。 2.以法律为工具的思想根深蒂固,人性关怀缺乏。 3.我国目前侦查技术落后、侦查人员素质不高,沉默权难以被保 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93 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 提问, 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有拒绝回答的权 利。” 因此我国立法上是不承认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的。犯罪嫌疑人

如不如实回答或拒绝回答讯问,就必须承担惩罚。而法律并没规定这种惩罚到底是什么,于是侦查人员选择刑讯、体罚也不直接违法。另外立法上也没有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在场制度、逮捕和押分立制度、录音录像制度等。五、刑讯逼供与不得强道自证其罪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通过强制手段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中获得违背其自愿意志的供词。因此逼供行为必然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发生根本冲突。刑讯逼供行为代表着专制粗暴和非人道,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则反映了对人权的极大尊重和司法权的客观公止的恪守,这种矛盾是天生的。逼供的实体正义色彩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程序价值必然产生根本的冲突。在功利主义的司法理念中,只要逼供能够获得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实现实体正义,程序的瑕疵是可以包容的。然而,对法治的追求必然要求司法制度的设计和运行遵从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基本规则。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司法权的谨慎行事应当是题中之意逼供行为的强迫性所带来的程序瑕疵和对实体正义的潜在破坏应当引起人们的警惕,毕竟不愿被强迫自证其罪是人性的基本体现,在刑讯逼供的正当性面前,任何一个人都可能成为验由。尽管我国《刑法》第247条明确将刑讯逼供规定为犯罪,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是实践中,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屡禁不止甚至是愈演愈烈,导致司法威信受损害,公民人身权利屡受侵犯,保
如不如实回答或拒绝回答讯问, 就必须承担惩罚。而法律并没规定这 种惩罚到底是什么, 于是侦查人员选择刑讯、体罚也不直接违法。另 外立法上也没有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在场制度、逮捕和羁押分立制 度、录音录像制度等。 五、刑讯逼供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通过强制手段从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口中获得违背其自愿意志的供词。因此逼供行为必然同不 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发生根本冲突。刑讯逼供行为代表着专制粗暴 和非人道,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则反映了对人权的极大尊重和司 法权的客观公正的恪守,这种矛盾是天生的。 逼供的实体正义色彩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程序价值必然 产生根本的冲突。在功利主义的司法理念中,只要逼供能够获得证明 犯罪事实的证据,实现实体正义,程序的瑕疵是可以包容的。然而, 对法治的追求必然要求司法制度的设计和运行遵从现代刑事司法理 念的基本规则。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司法权的谨慎行事应当是题中 之意逼供行为的强迫性所带来的程序瑕疵和对实体正义的潜在破坏 应当引起人们的警惕, 毕竟不愿被强迫自证其罪是人性的基本体现, 在刑讯逼供的正当性面前,任何一个人都可能成为验田。 尽管我国《刑法》第 247 条明确将刑讯逼供规定为犯罪, 刑事 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 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是实践中,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屡禁不止, 甚至是愈演愈烈,导致司法威信受损害,公民人身权利屡受侵犯, 保

障人权成为一句空话。然而,法律并没有禁止在作出司法判决时使用这些用非法方法而收集的证据。即使被告人在审判中提出刑讯逼供问题,甚至能提供证明受到刑讯逼供的证据,法院也不会采纳,并且也不让出示。法院依然会采纳公诉人提供的非法证据。可见,非法证据在我国是不排除的,反而堂而皇之的成为法庭定罪量刑的依据。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重大缺漏。六、毒树之果(一)什么是毒树之果所谓“毒树之果”,是美国刑事诉讼中对某种证据所作的一个形象化的概括,意指“根据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口供,并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派生性证据)”。以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口供是毒树,而以此所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是毒树之果。“毒树之果”原则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对遏制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保护刑事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有着进步作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微弱优势正式确立了“毒树之果”规则,即“美国联邦政府机构违反美国宪法规定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在审判中不具有证明力”。“毒树之果”理论在美国最早起源于1920年的西尔沃索恩木材公司诉合众国一案。在该案中,法院裁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适用于非法获得的证据本身,而且适用于由第一位证据衍生出来的其他有罪证据
障人权成为一句空话。然而, 法律并没有禁止在作出司法判决时使用 这些用非法方法而收集的证据。即使被告人在审判中提出刑讯逼供问 题, 甚至能提供证明受到刑讯逼供的证据,法院也不会采纳,并且也 不让出示。法院依然会采纳公诉人提供的非法证据。可见,非法证据 在我国是不排除的,反而堂而皇之的成为法庭定罪量刑的依据。这不 能不说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重大缺漏。 六、毒树之果 (一)什么是毒树之果 所谓“毒树之果”,是美国刑事诉讼中对某种证据所作的一个形 象化的概括,意指“根据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 刑事被告人的口供,并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派生性证据)”。以非法手 段所获得的口供是毒树,而以此所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是毒树之果。“毒 树之果”原则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对遏制办案人员刑讯逼供, 保护刑事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有着进步作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联 邦最高法院以微弱优势正式确立了“毒树之果”规则,即“美国联邦 政府机构违反美国宪法规定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在审判中不具有证明 力”。 “毒树之果”理论在美国最早起源于 1920 年的西尔沃索恩木材 公司诉合众国一案。在该案中,法院裁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适用 于非法获得的证据本身,而且适用于由第一位证据衍生出来的其他有 罪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