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本章要点: 1税制要素 2应税所得额的确定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3.税收优惠政策及实务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本章要点: 1.税制要素 2.应税所得额的确定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3.税收优惠政策及实务处理
概述 (-)含义 (二)发展和特点 二、纳税人(p26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居民纳税义务人)外资企业 2外国企业(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一、概述 (一)含义 (二)发展和特点 二、纳税人( p26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居民纳税义务人) 外资企业 2.外国企业(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对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但 订有公司章程,共同经营管理,统一核算,共 负盈亏,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可以由企业申 请,经税务机关批准,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税。 三、征稅对象(p266)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四、税率(P100) 30%+3%20%(10%-2000.1.1起)
对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但 订有公司章程,共同经营管理,统一核算,共 负盈亏,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可以由企业申 请,经税务机关批准,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税。 三、征税对象(p266)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四、税率(p100) 30%+3%、20%(10%-----2000.1.1起)
五、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税所得额一年度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 (一)收入总额的确认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用产品分成方式 2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一次性计入年度收益, 非货币捐赠,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可分摊5年 3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 非生产经营性收入依法征税;但可以不作为计 算减免税优惠的获利年度。 4国库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咨询收入
五、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税所得额=年度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 (一)收入总额的确认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用产品分成方式 2.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一次性计入年度收益, 非货币捐赠,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可分摊5年 3.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 非生产经营性收入依法征税;但可以不作为计 算减免税优惠的获利年度。 4.国库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咨询收入
(二)准予列支的项目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 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按销货净额或 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 2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据实列支,福利费也据实列 支,但不超过14%;职工工会经费、教育经费 按比例计提 3坏账准备3% 4公益救济性捐赠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 5技术开发费10%50 (三)境外已纳税款的处理
(二)准予列支的项目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 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按销货净额或 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 2.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据实列支,福利费也据实列 支,但不超过14%;职工工会经费、教育经费 按比例计提 3.坏账准备 3% 4.公益救济性捐赠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 5.技术开发费 10% 50% (三)境外已纳税款的处理
六、税收优惠(p102) (-)两免三减半 1兼营非生产经营性业务的,若生产经营性收入 未达到50%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2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优惠,若于年度中间开 业,当年获得利润而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的, 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开始,若下一年度为亏损, 仍应为获利年度。 3产品出口企业,优惠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 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半 4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三年减半 (3、4项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征税)
六、税收优惠(p102) (一)两免三减半 1.兼营非生产经营性业务的,若生产经营性收入 未达到50%,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2.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优惠,若于年度中间开 业,当年获得利润而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的, 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开始,若下一年度为亏损, 仍应为获利年度。 3.产品出口企业,优惠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 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半 4.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三年减半 (3、4项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征税)
(二)再投资退税 1退税率:40%100% 2退税范围 3应退税额的计算 (1)基本原理 (2)实务处理
(二)再投资退税 1.退税率:40% 100% 2.退税范围 3.应退税额的计算 (1)基本原理 (2)实务处理
七、征管规定 1基本规定 2合并纳税申报:应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 纳税所得额,按照各自的税率计算缴纳。 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 润的,应当按有盈利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 纳税。发生亏损的营业机构,应当以该机构以 后年度的盈利弥补其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利 润的,再按该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其 弥补额应当按为该亏损营业机构抵亏的营业机 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
七、征管规定 1.基本规定 2.合并纳税申报:应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 纳税所得额,按照各自的税率计算缴纳。 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 润的,应当按有盈利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 纳税。发生亏损的营业机构,应当以该机构以 后年度的盈利弥补其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利 润的,再按该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其 弥补额应当按为该亏损营业机构抵亏的营业机 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
例一:一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制衣 厂,经营期十年以上,有关年度盈亏情 况如下: 12 3456789 10 50-10080-50150180300-30-150500 则该企业 (1)享受税收优惠的年度是() (2)每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为多少?
例一:一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制衣 厂,经营期十年以上,有关年度盈亏情 况如下: 则该企业 (1)享受税收优惠的年度是( ) (2)每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为多少? 1 2 3 4 5 6 7 8 9 10 -50 -100 80 -50 150 180 300 -30 -150 500
例二:某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产品出 口企业,经营期20年,各年出口产品产 值均达到全部产品产值的70%,各年盈 亏情况如下: 年度12345678910 盈亏-50-10300500600900500400300200
例二: 某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产品出 口企业,经营期20年,各年出口产品产 值均达到全部产品产值的70%,各年盈 亏情况如下: 年度 1 2 3 4 5 6 7 8 9 10 盈亏 -50 -10 300 500 600 900 500 400 300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