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期间 1、强制措施期间 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拘留或逮捕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外,公安机关应当把拘留或者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 小时之内,通知被拘留人或者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 决定拘留的人,都必须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 放证明。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特殊情况下可以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 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 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 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 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于人民检察院 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 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3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 察院。 2、委托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期间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公诉案件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 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 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 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 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 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 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 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 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 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内不能侦 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 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照前述规定延长2个月,期限届满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期间 1、强制措施期间 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2 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拘留或逮捕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外,公安机关应当把拘留或者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 24 小时之内,通知被拘留人或者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 决定拘留的人,都必须在拘留后的 24 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 放证明。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 3 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特殊情况下可以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 1 至 4 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 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 30 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 的 7 日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 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10 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 1 至 4 日。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 24 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于人民检察院 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 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 3 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 察院。 2、委托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期间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公诉案件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 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 3 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 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 3 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 自诉案件之日起 3 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 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 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 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 3 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 自诉案件之日起 3 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 2 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 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 1 个月。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 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内不能侦 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 2 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 判处 10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照前述规定延长 2 个月,期限届满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的, 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 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 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 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诉法》124条、126条、12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4、审查起诉期间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 延长半个月。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无论是自行补充侦查,还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都应 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5、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期间 被害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 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7日以内向人 民检察院申诉。 6、一审诉讼活动期间 人民法院应当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将 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将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前送达当事人、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的,应当在1个 月内补充完毕。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对 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 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审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 7、上诉、抗诉期限 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被害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 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 定,并答复请求人。 8、二审诉讼活动期间 上诉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 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 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 当事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对 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 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审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
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 2 个月。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的, 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 7 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 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 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 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诉法》124 条、126 条、127 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4、审查起诉期间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 1 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 延长半个月。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无论是自行补充侦查,还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都应 当在 1 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5、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期间 被害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 7 日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 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 7 日以内向人 民检察院申诉。 6、一审诉讼活动期间 人民法院应当至迟在开庭 10 日以前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应当在开庭 3 日以前将 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将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 3 日前送达当事人、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的,应当在 1 个 月内补充完毕。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 1 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 1 个半月。对 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 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审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 1 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 20 日内审结。 7、上诉、抗诉期限 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 10 日,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 5 日。被害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 5 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 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 5 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 定,并答复请求人。 8、二审诉讼活动期间 上诉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 3 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 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 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 3 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 当事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 1 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 1 个半月。对 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 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审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 1 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

法院决定。 9、再审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 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 限适用上述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下 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上述规定。 10、死刑执行期间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 11、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和减刑、假释裁定提出意见的期间及有关机关作出处理的期间 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将书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人 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决
法院决定。 9、再审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审结,需 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 6 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 限适用上述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 1 个月内作出决定,下 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上述规定。 10、死刑执行期间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 7 日内交付执行。 11、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和减刑、假释裁定提出意见的期间及有关机关作出处理的期间 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后 1 个月内将书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人 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 2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 1 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