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算二十七章环境保护法排制度 案例一: 【案情介绍】原告清某与余某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鱼,在调查鱼糖周围环境时,发现新建的 某制革厂的工业废水直接排入塘内,将严重酸卧鱼苗饲养。原告遂要求制革厂采取措能防治污染, 制革厂以所排废水量有限不至千毒死鱼苗为由,拒绝了原告的要求。在原告再三要求下,制革厂与 原告签订了新治废水污染鱼塘的协议,约定:制革厂于06年年底输对排污管道作改道处理,在此 之前,。原告若投故鱼苗,应事先通知制革厂,其后知有鱼苗死亡,应及时通知厂方,由双方验证是 否为厂方所排废水毒死。否则,制革厂不负任何责任。 2006年5月,原告二人在来通知制革厂的情况下,投傲鱼苗5000尾。投放后就发现塘内有大 量死鱼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鱼送制革厂检验。制革厂虽然对原告没有通知即投做鱼苗的行为表示 不满,。但月意将死鱼送相关检验部门化验。化的结果表明确系制革厂所排陵水中毒面死。但是,经 化验,制革厂排放的度水没有超过国家线定的排污标准。由于与制革厂之间就如何赔偿不能达成一 致意见。唐、余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制革厂略整视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制革厂排放的污水显然没有超过国家标准,但其排污行为已经给原告迹成了 损失理应承担赌偿责任,制革厂与唐、余二人所订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没有效力,不能成为制革厂的 免责事由。判决制革厂赔份原告全部经济损失】万元。 【提示】木案涉及到排污单位合乎排污标准排河是否应承担民事赠偿责任,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是否有效的问题。 案例二 【案情介绍】2010年7月3日下午5时0分左右,福建上杭繁金山铜可湿法厂部分含铜酸水 自污水池下方的挂洗涵洞流入汀江,导致汀江部分河段水质受到污染。下游出现大量网箱鱼死亡。 截至12日上午,汀江流线和位于水定县境内的棉花滩岸区出现了大面积的死鱼和鱼中毒浮起现象, 据初步统计,仅棉花裤库区死鱼和鱼中毒就达378万斤之多。 事故的原因为!6月份的持铁强降酒致使溶液泡区域内地下水位迅速粉升,地下水量急别增大, 局部成结下的弘土终层被陶空,导致污水池防渗底垫多处开裂。含铜酸水通过污水池下方的排洪洞 口流入汀江。 2010年12月22日,辐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线繁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可紫金山金啊 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放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法就于2D10年12月28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 合议庭,并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山年2月,辐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近日对紫金矿
第二十七章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案例一: 【案情介绍】原告唐某与余某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鱼,在调查鱼塘周围环境时,发现新建的 某制革厂的工业废水直接排入塘内,将严重威胁鱼苗饲养。原告遂要求制革厂采取措施防治污染, 制革厂以所排废水量有限不至于毒死鱼苗为由,拒绝了原告的要求。在原告再三要求下,制革厂与 原告签订了防治废水污染鱼塘的协议,约定:制革厂于 2006 年年底前对排污管道作改道处理,在此 之前,原告若投放鱼苗,应事先通知制革厂,其后如有鱼苗死亡,应及时通知厂方,由双方验证是 否为厂方所排废水毒死。否则,制革厂不负任何责任。 2006 年 5 月,原告二人在未通知制革厂的情况下,投放鱼苗 50000 尾。投放后就发现塘内有大 量死鱼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鱼送制革厂检验。制革厂虽然对原告没有通知即投放鱼苗的行为表示 不满,但同意将死鱼送相关检验部门化验。化验结果表明确系制革厂所排废水中毒而死。但是,经 化验,制革厂排放的废水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与制革厂之间就如何赔偿不能达成一 致意见,唐、余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制革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制革厂排放的污水虽然没有超过国家标准,但其排污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 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制革厂与唐、余二人所订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没有效力,不能成为制革厂的 免责事由。判决制革厂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 1 万元。 【提示】本案涉及到排污单位合乎排污标准排污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是否有效的问题。 案例二: 【案情介绍】2010 年 7 月 3 日下午 15 时 50 分左右,福建上杭紫金山铜矿湿法厂部分含铜酸水 自污水池下方的排洪涵洞流入汀江,导致汀江部分河段水质受到污染,下游出现大量网箱鱼死亡。 截至 12 日上午,汀江流域和位于永定县境内的棉花滩库区出现了大面积的死鱼和鱼中毒浮起现象, 据初步统计,仅棉花滩库区死鱼和鱼中毒就达 378 万斤之多。 事故的原因为:6 月份的持续强降雨致使溶液池区域内地下水位迅速抬升,地下水量急剧增大, 局部底垫下的黏土垫层被掏空,导致污水池防渗底垫多处开裂,含铜酸水通过污水池下方的排洪洞 口流入汀江。 2010 年 12 月 22 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就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 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法院于 2010 年 12 月 28 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 合议庭,并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1 年 2 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近日对紫金矿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需金山金铜矿及其他五名被告人见重大环境污染事截罪一案做出一审判快,蔽 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服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000万元,原已 数纳的行政罚款956.3130万元予以折抵,尚需数纳2043.680万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 日内骚清。其他五名被告分别核判处三到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示】木案是我国影响较大的水污染案件,涉及环境月责、损失界定以及公益诉讼等多方面 的环境法律何思。 案例三: 【案情介绍】1992年11月,王某与拆迁人北烹市嫁合投资公司(下移投货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 议,约定安置其到丰台区六里桥10号院7号使居佳。1州年5月,王某入住后发现该楼邻近京石 高速公路,吸声污染十分严重,日常生活和学习受到严重干扰。王某多次要求解决婴声污染日题, 均没有结果。为此,王某于200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论,请求列令授货公司、北京市公路局(下称 公路局)、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公可(下称发展公可)限期采取减轻噪声污染的措能,将住房内煲 声值降低到标准值以下,赔德从入住以米的噪声找民补儒费每月60元,总计4500元 1997年1月3日晚2时,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六里桥10号院7号棱进行噪声监 测,曼声值分别为78.4分舅,773分贝、62分贝。该区域适用围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的4类标准,环境噪声最高限值屁间为0分贝、夜间为55分见。 被告投蹙公可,称,0号院的规划、设计、能工均履行了法定手续。房屋竣工后,经过了丰 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验收,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建设期间似1992至1993年)京石高速公路已 通车,当时的设计己考虑了高速公路的影响。但随着发展。京石高速公路的车流量增加了很多,而 且北京市实行的交通管制又使大型载重汽车贝能在夜阿进城,这是规划设计时无法预见的。 被告公路局辩称,京右高速公路已于1999年10月1日前交发展公司管理和经营:京右高速公 路赵辛店至六里桥段早在1987年即建成通车,而10号院是1994年建成的,交通噪声污染责任不 能自咎于公路局, 被告发展公可每称,原告住房的噪声污荣问题完全是由于授货公可的过情造成的,理由是:一, 根据收费站的统计,京石高速公路的现流量还远未达到设计流量,并且公路局和我公可管理京石高 速公路时也没有由于未尽管理义务而导致交通噪声加大的情形。利嘎声污染的损害结果没有任何过 错。二、投贤公可在己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一侧过近的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顶见而未能 预见可能给居民蒂来的噪声污染,未能景取有效带施防止噪声污染,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投资公司在开发建设7号楼时,嘉石高速公路已通车数年,该公司有关建棱 规划手续虽符合当封规定,但并不能免除该公司对噪声污染进行治理的责任,放授货公司在治理和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及其他五名被告人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被 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 3000 万元,原已 缴纳的行政罚款 956.3130 万元予以折抵,尚需缴纳 2043.6870 万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 日内缴清。其他五名被告分别被判处三到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示】本案是我国影响较大的水污染案件,涉及环境问责、损失界定以及公益诉讼等多方面 的环境法律问题。 案例三: 【案情介绍】1992 年 11 月,王某与拆迁人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下称投资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 议, 约定安置其到丰台区六里桥 10 号院 7 号楼居住。1994 年 5 月,王某入住后发现该楼邻近京 石 高速公路,噪声污染十分严重,日常生活和学习受到严重干扰。王某多次要求解决噪 声污染问题, 均没有结果。为此,王某于 2000 年 8 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投资公 司、北京市公路局(下称 公路局)、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发展公司)限期采 取减轻噪声污染的措施,将住房内噪 声值降低到标准值以下,赔偿从入住以来的噪声扰 民补偿费每月 60 元,总计 4500 元。 1997 年 11 月 3 日晚 22 时,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六里桥 10 号院 7 号楼进行噪声 监 测,噪声值分别为 78.4 分贝、77.3 分贝、69.2 分贝。该区域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 噪声标准》 的 4 类标准,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昼间为 70 分贝、夜间为 55 分贝。 被告投资公司辩称,10 号院的规划、设计、施工均履行了法定手续。房屋竣工后,经 过了丰 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验收,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建设期间(1992 至 1993 年) 京石高速公路已 通车,当时的设计已考虑了高速公路的影响。但随着发展,京石高速公 路的车流量增加了很多,而 且北京市实行的交通管制又使大型载重汽车只能在夜间进城 ,这是规划设计时无法预见的。 被告公路局辩称,京石高速公路已于 1999 年 10 月 1 日前交发展公司管理和经营;京石高 速公 路赵辛店至六里桥段早在 1987 年即建成通车,而 10 号院是 1994 年建成的,交通噪声 污染责任不 能归咎于公路局。 被告发展公司辩称,原告住房的噪声污染问题完全是由于投资公司的过错造成的。理 由是:一、 根据收费站的统计,京石高速公路的现流量还远未达到设计流量,并且公路 局和我公司管理京石高 速公路时也没有由于未尽管理义务而导致交通噪声加大的情形, 对噪声污染的损害结果没有任何过 错。二、投资公司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一侧过近 的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预见而未能 预见可能给居民带来的噪声污染,未能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投资公司在开发建设 7 号楼时,京石高速公路已通车数年,该公司有 关建楼 规划手续虽符合当时规定,但并不能免除该公司对噪声污染进行治理的责任,故 投资公司在治理和

改善住户居住条件的问题上应承粗主要责任。发展公司是目前京石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人和受益 人,且此次纠盼所争议的噪声污染薄主要米自于京石高速公路,故发展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义 务承担起治理和改警环境的责任,判决如下,一、投资公司在2个月内为凰告居住的住房南侧大间、 门厅及阳台安装隔声窗(双层)。将住房的室内暖声降到昼间60分贝以下,夜间45分贝以下:二, 投资公司、发展会可赔偿王某所受噪声污染损失每月①元,其中,投货公司负担50元,发展公司 负担10元,自1994年5月起到住房安装隔声窗之月止: 案例四: 【案情介留】2009年6月2日上午10时,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对引起杜会及煤体广泛关注 的阳亲海污染刑事案作进行公开宣判,法院一审判决:核路人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锦业公司》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植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信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大宏 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传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如万元:锦业公可总经理李耀鸿犯重 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锦业公司生产技术都长金大东犯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黑,判处有期徒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2007年10月,位于阳京海东岸的宜良县环境监测站监测到阳宗海水体砷浓度出观异常波动、 升高。至208年6月,种浓度均值达0.55mg1,超过国家Ⅲ类水限值,于是将情况上报云南省环 保局。后云南省环境监测站、是明市环境监测中心、玉溪市环境监测中心实维加频、加密监测。同 年7月16日,碑浓度监测达0102mgL,超过国家V类水限值,云南省环保局随后成立专家调查组 对污染原因透行了调查。由于污染造成的后果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公安机关于2008年9月13日 对此事件立案使查。在快过程中。公安机关委托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阳亲海污染即因进行空 定。鉴定人根据相关资料,结合现场调查情况和阳宗为多年水质监测货料分析,并对阳宗为周边地 下水水质进行监测与调查,最终确定阳素海碑污染嫌疑对象为棉业公司。 2009年4月14日,澄江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阳京海污染案件。公诉机关认为,第业公司违 反国家规定,向士地、水体排放、领倒有害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造受特别 重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李大宏、李耀湾作为公可的主管人员,金大东作为公可直接责任人,依 照法律规定,应追究式刑事责任。 澄江县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第业公司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核告人李大宏作为铭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可的最高决策人。被告人李耀鸿作为锦业公同的总 经理,负责公司的金数工作。二人按公司的管理规靠均是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 责任,但二人不认真履职,不积极作为,对履职不到位迹成单位纪里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利事责任: 按告人金大东作为腕业公司生产技术部长,。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来严格舞彻公司安全生产方针
改善住户居住条件的问题上应承担主要责任。发展公司是目前京石高 速公路的经营管理人和受益 人,且此次纠纷所争议的噪声污染源主要来自于京石高速公 路,故发展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义 务承担起治理和改善环境的责任。判决如下:一 、投资公司在 2 个月内为原告居住的住房南侧大间、 门厅及阳台安装隔声窗(双层),将 住房的室内噪声降到昼间 60 分贝以下,夜间 45 分贝以下;二、 投资公司、发展公司赔偿 王某所受噪声污染损失每月 60 元,其中,投资公司负担 50 元,发展公司 负担 10 元,自 19 94 年 5 月起到住房安装隔声窗之月止。 案例四: 【案情介绍】2009 年 6 月 2 日上午 10 时,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对引起社会及媒体广泛关注 的阳宗海砷污染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锦业公司)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人民币 1600 万元;锦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大宏 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 万元;锦业公司总经理李耀鸿犯重 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5 万元;锦业公司生产技术部长金大东犯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5 万元。 2007 年 10 月,位于阳宗海东岸的宜良县环境监测站监测到阳宗海水体砷浓度出现异常波动、 升高,至 2008 年 6 月,砷浓度均值达 0.55mg/L,超过国家 III 类水限值,于是将情况上报云南省环 保局。后云南省环境监测站、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玉溪市环境监测中心实施加频、加密监测。同 年 7 月 16 日,砷浓度监测达 0.102mg/L,超过国家 V 类水限值。云南省环保局随后成立专家调查组 对污染原因进行了调查。由于污染造成的后果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公安机关于 2008 年 9 月 13 日 对此事件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委托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阳宗海污染原因进行鉴 定。鉴定人根据相关资料,结合现场调查情况和阳宗海多年水质监测资料分析,并对阳宗海周边地 下水水质进行监测与调查,最终确定阳宗海砷污染嫌疑对象为锦业公司。 2009 年 4 月 14 日,澄江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阳宗海砷污染案件。公诉机关认为,锦业公司违 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排放、倾倒有害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 重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李大宏、李耀鸿作为公司的主管人员,金大东作为公司直接责任人,依 照法律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澄江县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锦业公司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大宏作为锦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最高决策人。被告人李耀鸿作为锦业公司的总 经理,负责公司的全盘工作。二人按公司的管理规范均是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 责任,但二人不认真履职,不积极作为,对履职不到位造成单位犯罪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被告人金大东作为锦业公司生产技术部长,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未严格贯彻公司安全生产方针

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应作为锦业公可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鉴于阳宗海核污染 的主要原因是锦业公司及三被告人未按规蕴要求采取防渗等环保措城而间接导致,与直接向水体排 成、倾倒有毒物质等行为相比,其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锦业公司及被告人积极配合相关都门截 污治污,因此,对三被告人在法律规定的后果特别严盈的量刑屬度内刷情从轻处罚。澄江县法院根 据刑法相关规定,并结合被告人棉业公司的更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李大宏,李耀湾、金大 东的地位、作用,遂作出上述判决。 【提示】环境犯罪相关法律月题 案例五: 【案情介绍】2006年底,某厂(原告)征得某区竟委和征地办的同意,在未办理有关环保手续 的情况下,就在该区某村建转造车间,生产工艺是利用治炼技术将废旧制品加温加热熔解后变成 铝健其污染源主要是燃烧的烟尘和治炼时的废气)。县环保局(被告)以该车阿选址不当,手续不全, 未经县环保局同意和批准就投产为理由,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作出对原告罚款5000元和停产的处理 决定。 原告接到被告的处理决定后,认为被告没有弄清车间排出的废气是否短过有关环探标准,没有 对废气进行监测、取得可掌科学数据的情况下,就作出“罚款和停产的处理决定,有违处罚程序, 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论。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开办铸违车间,未经当地政府及有关都门办理审批手续就开始生产, 是违法行为。根据有关的环保法规。拔告作出的处罚是合法的,遵维持了被告的处罚决定 【提示】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问题
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应作为锦业公司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鉴于阳宗海被污染 的主要原因是锦业公司及三被告人未按规范要求采取防渗等环保措施而间接导致,与直接向水体排 放、倾倒有毒物质等行为相比,其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锦业公司及被告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截 污治污,因此,对三被告人在法律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的量刑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罚。澄江县法院根 据刑法相关规定,并结合被告人锦业公司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李大宏、李耀鸿、金大 东的地位、作用,遂作出上述判决。 【提示】环境犯罪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五: 【案情介绍】2006 年底,某厂(原告)征得某区党委和征地办的同意,在未办理有关环保手续 的情况下,就在该区某村建铸造车间,生产工艺是利用冶炼技术将废旧铝制品加温加热熔解后变成 铝锭(其污染源主要是燃烧的烟尘和冶炼时的废气)。县环保局(被告)以该车间选址不当,手续不全, 未经县环保局同意和批准就投产为理由,报县人民政府批淮,作出对原告罚款 5000 元和停产的处理 决定。 原告接到被告的处理决定后,认为被告没有弄清车间排出的废气是否超过有关环保标准,没有 对废气进行监测、取得可靠科学数据的情况下,就作出“罚款和停产”的处理决定,有违处罚程序, 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开办铸造车间,未经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就开始生产, 是违法行为。根据有关的环保法规,被告作出的处罚是合法的。遂维持了被告的处罚决定。 【提示】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