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第8期 (总第50期) 主管主办: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6日出版 录 【市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济宁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7]16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17)17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十三五”金融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济政字〔2017]87号)…10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济政字〔201791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十三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济政字[201793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2017—2020年煤电行业压减煤炭消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17〕95号)…13 关于印发济宁市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济政字〔2017]98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济政字[201799号) 关于切实做好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整治和管理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济政字[2017]100号)…… 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争创一流政务服务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政字[2017]101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济政字[2017103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加强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72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30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2017年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108号)… 关于做好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实施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11号)…39 关于印发济宁市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115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117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121号)…49 【部门文件 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査设计施工监理资质 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济国土资发〔2017)51号) 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济住字〔201764号) 关于印发《驻济大中院校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济人社发〔217)20号)…53 【人事任免】…… 大事记 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8期
1 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第 8 期 市政府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 目 录 2017 年第 8 期 (总第 50 期) 主管主办: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7 年 8 月 16 日出版 【市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济宁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7〕16号) ……………………………………2 关于印发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17〕17号) ……………………6 关于印发济宁市“十三五”金融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济政字〔2017〕87号) … 10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济政字〔2017〕91号) …………………… 11 关于印发济宁市“十三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济政字〔2017〕93号) ……………………… 12 关于印发济宁市2017—2020年煤电行业压减煤炭消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17〕95号)… 13 关于印发济宁市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济政字〔2017〕98号) ………………………… 16 关于印发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济政字〔2017〕99号) …………………… 17 关于切实做好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整治和管理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济政字〔2017〕100号) ………………………………………………………………………………… 18 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争创一流政务服务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政字〔2017〕101号) ………………………………………………………………………………… 21 关于印发济宁市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济政字〔2017〕103号)………………………… 26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加强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7〕28号) ………………………………… 27 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29号) ……………………………… 30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30号) ……………………………… 31 关于印发济宁市2017年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108号)………… 33 关于做好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实施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113号)… 39 关于印发济宁市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115号)……………… 41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117号)…………………… 44 关于印发济宁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121号) … 49 【部门文件】 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 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济国土资发〔2017〕51号) …………………………………………………… 50 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济住字〔2017〕64号) ………………………………… 52 关于印发《驻济大中院校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济人社发〔2017〕20号)… 53 【人事任免】………………………………………………………………………………………… 57 【大事记】 …………………………………………………………………………………………… 58
市政府文件 JNCR-2017—0010003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济宁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2017〕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 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济宁市水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8日 济宁市水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内水文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 第一条为加强水文管理,发挥水文工作在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环保、气象等部 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中的作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文管理相关工作。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五祭水文管理遵循全面规划、统一管 国水文条例》和《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结合理、重点建设、分级负责的原则。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水文监测资料 汇交、管理与使用,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六条市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 水文水资源调査评价与科学研究等活动,适用本展规划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水 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省水文机构和市水行政主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管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 第七条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以下 文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层水文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内容: 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一)水文事业发展目标 第四条市水文机构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 (二)水文站网、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 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建设; 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8期
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第 8 期 2 市政府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济宁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2017〕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 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济宁市水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7 年 7 月 28 日 JNCR—2017—00100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管理,发挥水文工作在 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中的作用,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文条例》和《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 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水文监测资料 汇交、管理与使用,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与科学研究等活动,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 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 文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层水文服务体系建设,保障 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市水文机构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 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 内水文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 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环保、气象等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文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水文管理遵循全面规划、统一管 理、重点建设、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 展规划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水 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省水文机构和市水行政主 管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以下 内容: (一)水文事业发展目标; (二)水文站网、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 建设; 济宁市水文管理办法
市政府文件 (三)水文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建设及保障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水文机构应当 措施; 建立健全突发性水量变化和水体污染事件应急监 (四)水生态监测、水资源监测、水土保持测体系,编制应急监测预案。 监测等 水量发生变化可能危及防汛、用水安全, (五)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或者水质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 第八条市水文测站建设应当列入市水利基的,市、县(市、区)水文机构应当启动应急监 本建设计划,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测预案,进行跟踪监测和调查,按照规定及时将 序组织实施,并进行专项验收。 监测、调查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九条水文测站包括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 第十六条市水文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 专用水文测站。 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雨量、水位等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水文监测项目。接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 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照委托事项和要求从事项目监测。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经市水文机构审核, 第十七条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报省水文机构批准。专用水文测站的撤销,应当遵守国家、省水文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 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定,保证测报质量。 第十条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负责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缺测、误测,漏报、迟 和管理;设立单位无能力建设和管理的,可以委报、错报、瞒报水文监测数据,不得伪造水文监 托市水文机构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由设立单位测资料。 承担。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水文机构应当 第十一条专用水文测站和在本市行政区域按照国家、省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 内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市水文机机构提供实时雨情、水情、旱情信息等水文情 构的行业管理。 报,并及时作出水文预报。 市、县(市、区)水文机构需要使用其他部 第三章监测与情报预报 门、单位所设水文测站资料的,有关部门、单位 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第十九条水文情报预报实行向社会统一发 加强水文监测、水文信息和洪水预警预报等系统布制度 建设,建立健全监测应急机制,增强重点地区和 水文情报预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社会发 地下水超采区的水文测报能力,提高动态监测和布 应急监测水平。 (一)重大水情预警、重大灾害性洪水情报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水文机构应当预报和旱情信息,由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 加强本行政区域河流、湖泊、水库和地下水等水构向社会发布; 体的水量、水质及水环境的监测和调查分析,为 (二)一般雨情、水情信息、洪水情报预报 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和旱情信息,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 建设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资料。 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文机构按照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水文机构应当规定权限向社会发布。 加强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水功能区水质监测, 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 对监测资料进行整理分析评价,作为确定区域用报信息。 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为开发、利用、节约和 第二十条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 保护水资源提供支撑 媒体,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向社会播发、刊 3 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8期
3 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第 8 期 市政府文件 (三)水文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建设及保障 措施; (四)水生态监测、水资源监测、水土保持 监测等; (五)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市水文测站建设应当列入市水利基 本建设计划,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 序组织实施,并进行专项验收。 第九条 水文测站包括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 专用水文测站。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 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经市水文机构审核, 报省水文机构批准。专用水文测站的撤销,应当 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 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负责建设 和管理;设立单位无能力建设和管理的,可以委 托市水文机构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由设立单位 承担。 第十一条 专用水文测站和在本市行政区域 内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市水文机 构的行业管理。 第三章 监测与情报预报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水文监测、水文信息和洪水预警预报等系统 建设,建立健全监测应急机制,增强重点地区和 地下水超采区的水文测报能力,提高动态监测和 应急监测水平。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水文机构应当 加强本行政区域河流、湖泊、水库和地下水等水 体的水量、水质及水环境的监测和调查分析,为 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 建设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资料。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水文机构应当 加强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水功能区水质监测, 对监测资料进行整理分析评价,作为确定区域用 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为开发、利用、节约和 保护水资源提供支撑。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水文机构应当 建立健全突发性水量变化和水体污染事件应急监 测体系,编制应急监测预案。 水量发生变化可能危及防汛、用水安全, 或者水质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 的,市、县(市、区)水文机构应当启动应急监 测预案,进行跟踪监测和调查,按照规定及时将 监测、调查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市水文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 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雨量、水位等 水文监测项目。接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 照委托事项和要求从事项目监测。 第十七条 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遵守国家、省水文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 定,保证测报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缺测、误测,漏报、迟 报、错报、瞒报水文监测数据,不得伪造水文监 测资料。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水文机构应当 按照国家、省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 机构提供实时雨情、水情、旱情信息等水文情 报,并及时作出水文预报。 市、县(市、区)水文机构需要使用其他部 门、单位所设水文测站资料的,有关部门、单位 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九条 水文情报预报实行向社会统一发 布制度。 水文情报预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社会发 布: (一)重大水情预警、重大灾害性洪水情报 预报和旱情信息,由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 构向社会发布; (二)一般雨情、水情信息、洪水情报预报 和旱情信息,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 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文机构按照 规定权限向社会发布。 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 报信息。 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 媒体,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向社会播发、刊
市政府文件 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转让、转借、出版或用 于其他活动。 第四章资料汇交与管理使用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水文监测资料,是 指按照国家、省水文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 定获取的原始资料和整编资料。主要包括: 当将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 )河流、湖泊、水库的水位、流量、泥支持水文测站的运行、维护、管理,水文站网技 沙、水质、水温、冰情等; 术改造及恢复因自然灾害造成毁坏的水文监测设 (二)地下水水位、水质、开采量等; 施。 三)降水量、蒸发量、墒情、水土保持监 根据工作需要,水文机构可以采取向社会购 测资料等; 买服务的方式保障水文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 (四)取用水工程的取(退)水、蓄(泄)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 水资料和河道、湖泊设置的排污口监测资料; 照下列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 五)水文监测其他资料。 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第二十二条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管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大 理制度。 型河道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文监测单位应当将当年1000米,中小型河道水文监测断面上下游各500 的水文监测资料按照国家、省水文技术标准、规米为边界;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 范、规程和规定整编后,于次年1月31日前向市定建筑物外20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 水文机构汇交。 确定;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水户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水 当年取用水情况的监测资料,于次年1月5日前向文站房、水文缆道、监测场地、监测井(台)、 市水文机构汇交 专用道路、通信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周边以外30米 第二十三条市水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为边界;其他设施周边以外20米为边界 水文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对汇交的水文 (三)用于气象观测的监测场地周边30米以 资料进行整编审查。 外有障碍物的,障碍物与观测仪器的距离不得少 市水文机构应当将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专用于障碍物顶端与仪器口高差的两倍 水文测站监测资料,于次年3月31日前向省水文 第二十八条在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 机构汇交;其他水文测站、监测单位水文监测资游各10千米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 料,于次年6月30日前完成汇编,形成水文监测下列工程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 成果并刊印。 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 第二十四条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单位应当对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得伪造、毁坏水 (一)水工程 监测资料。 (二)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 第二十五条水文监测资料实行资料共享制度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 (三)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其他工程 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性事业需要使用水文监测 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 资料和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 由建设单位承担,水文测站改建不得低于原标准 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8期
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第 8 期 4 市政府文件 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 第四章 资料汇交与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水文监测资料,是 指按照国家、省水文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 定获取的原始资料和整编资料。主要包括: (一)河流、湖泊、水库的水位、流量、泥 沙、水质、水温、冰情等; (二)地下水水位、水质、开采量等; (三)降水量、蒸发量、墒情、水土保持监 测资料等; (四)取用水工程的取(退)水、蓄(泄) 水资料和河道、湖泊设置的排污口监测资料; (五)水文监测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管 理制度。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文监测单位应当将当年 的水文监测资料按照国家、省水文技术标准、规 范、规程和规定整编后,于次年1月31日前向市 水文机构汇交。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水户 当年取用水情况的监测资料,于次年1月5日前向 市水文机构汇交。 第二十三条 市水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 水文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对汇交的水文 资料进行整编审查。 市水文机构应当将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专用 水文测站监测资料,于次年3月31日前向省水文 机构汇交;其他水文测站、监测单位水文监测资 料,于次年6月30日前完成汇编,形成水文监测 成果并刊印。 第二十四条 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单位应当对 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得伪造、毁坏水 文监测资料。 第二十五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资料共享制度。 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 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性事业需要使用水文监测 资料和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 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转让、转借、出版或用 于其他活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 当将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 支持水文测站的运行、维护、管理,水文站网技 术改造及恢复因自然灾害造成毁坏的水文监测设 施。 根据工作需要,水文机构可以采取向社会购 买服务的方式保障水文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 照下列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 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大 型河道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 1000米,中小型河道水文监测断面上下游各500 米为边界;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 定建筑物外20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 确定;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水 文站房、水文缆道、监测场地、监测井(台)、 专用道路、通信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周边以外30米 为边界;其他设施周边以外20米为边界; (三)用于气象观测的监测场地周边30米以 外有障碍物的,障碍物与观测仪器的距离不得少 于障碍物顶端与仪器口高差的两倍。 第二十八条 在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 游各10千米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 下列工程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 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 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一)水工程; (二)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三)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其他工程。 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 由建设单位承担,水文测站改建不得低于原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市政府文件 得迁移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向有管辖权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水文机构提交迁移申请和论证报告,经批准后方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可迁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 水文测站迁移论证报告应当包括拟迁移位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置、监测环境、设施设备配置、应急监测措施 (一)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 对比观测方案、水文资料一致性评价、经费预算 (二)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 等内容。 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条在通航河道、桥梁上进行水文监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文监测 测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 只、车辆应当减速慢行或者避让,公安、交通运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活动 输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 水文监测专用车(船)执行防汛抢险、突省水文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发性水污染事件测报等紧急任务,通过公路、桥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 梁、船闸时,有关单位应当优先放行。 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第三十一条水文站网建设所需土地,应当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 依据水文测站用地标准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 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占用的土地尚未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划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毁坏 界,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 第三十二条水文监测设施因洪水、雷击 水文监测设施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 风暴、地震等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所在地人民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的规定,责 政府和水文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确保其正常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 行 救措施,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 第三十三条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 内从事下列活动: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种植树木、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 第三十八条有关行政机关、水文机构工作 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障碍物,停靠船 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 (二)取土、挖砂、采石、爆破、倾倒废弃物;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 的上空架设线路; 第七章附则 (五)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 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九条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规定 坏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站房、缆道、专用道路、监职责做好水文监测管理工作。 测场地、监测井(台)、水尺、水准点、仪器设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备、通信设施、标志、船只及相关附属设施等。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 第六章法律责任 (2017年7月28日印发 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8期
5 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第 8 期 市政府文件 得迁移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向有管辖权的 水文机构提交迁移申请和论证报告,经批准后方 可迁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水文测站迁移论证报告应当包括拟迁移位 置、监测环境、设施设备配置、应急监测措施、 对比观测方案、水文资料一致性评价、经费预算 等内容。 第三十条 在通航河道、桥梁上进行水文监 测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 只、车辆应当减速慢行或者避让,公安、交通运 输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水文监测专用车(船)执行防汛抢险、突 发性水污染事件测报等紧急任务,通过公路、桥 梁、船闸时,有关单位应当优先放行。 第三十一条 水文站网建设所需土地,应当 依据水文测站用地标准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占用的土地尚未确 权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划 界,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三十二条 水文监测设施因洪水、雷击、 风暴、地震等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所在地人民 政府和水文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确保其正常 运行。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树木、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 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障碍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采石、爆破、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 (四)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 的上空架设线路; (五)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 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 坏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站房、缆道、专用道路、监 测场地、监测井(台)、水尺、水准点、仪器设 备、通信设施、标志、船只及相关附属设施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 (二)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 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文监测 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 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活动 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 省水文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 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毁坏 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 水文监测设施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 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的规定,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 救措施,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关行政机关、水文机构工作 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 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 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规定 职责做好水文监测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 (2017 年 7 月 28 日印发)
市政府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政发〔2017)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 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并经省编办以鲁编办〔2017〕20号 文件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6日 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对集中行政执法权、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力 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山东省委关于贯量配置为主要内容,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改革,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适应经济 省的意见》精神,创新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增强政府治 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省理能力,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综合行政 (二)基本原则 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鲁办发[201554 坚持“两个相对分开”。按照决策权、执行 号)要求,现就推进我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转变 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执法管理方式,实现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与监督 、总体要求 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职能相 (一)指导思想 对分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 坚持权责一致、精简高效。合理划分不同层 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级政府执法权限,理顺职责关系,减少执法层级, 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整合执法队伍,落实执法责任,提升执法效能,着 略布局,按照法治山东、法治济宁建设和依法行力解决职责交叉、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 政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 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落实属地责任 监管,以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减少执法层级、相充分发挥基层主体作用和管辖优势,加强一线执 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8期
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第 8 期 6 市政府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政发〔2017〕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 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并经省编办以鲁编办〔2017〕20号 文件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7 年 8 月 6 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 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山东省委关于贯 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 省的意见》精神,创新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省 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综合行政 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鲁办发〔2015〕54 号)要求,现就推进我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 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 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 略布局,按照法治山东、法治济宁建设和依法行 政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以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减少执法层级、相 对集中行政执法权、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力 量配置为主要内容,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改革,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适应经济 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增强政府治 理能力,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两个相对分开”。按照决策权、执行 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转变 执法管理方式,实现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与监督 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职能相 对分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坚持权责一致、精简高效。合理划分不同层 级政府执法权限,理顺职责关系,减少执法层级, 整合执法队伍,落实执法责任,提升执法效能,着 力解决职责交叉、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 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落实属地责任, 充分发挥基层主体作用和管辖优势,加强一线执 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市政府文件 法力量,着力解决基层执法力量分散薄弱、监管 4.工商行政管理领域。整合市工商局内设 缺位问题 的市场管理科、合同管理科、商标广告管理科 坚持统筹协调、有序推进。将综合行政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网络交易管理科,以及直 体制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属机构企业注册局、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所 度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经纪人和生产要素市场管理所承担的行政执法职 有机结合,统筹谋划,稳步实施,务求实效。 责,调整为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承担 、主要内容 5.质量技术监督领域。市质监局稽查局承 (一)部门有多支执法队伍的整合为一支队担质量技术监督领域(含纤维类产品监督)行政 伍执法 执法职责。 1.农林水利领域 6.城乡建设管理领域。整合市住房城乡建 整合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农业机械设局及所属的市建筑市场稽查队、市建设工程质 管理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机构及职责 量监督站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设立济宁市住 设立济宁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为市农业局所属房城乡建设局执法支队,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所 事业单位,负责农业、畜牧兽医和农业机械管理属事业单位,承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职 领域的执法工作,与市畜牧兽医、农业机械管理责。 机构加强衔接配合。 7.商务领域。将市商务局内设的市场秩序 整合市林业局内设的资源和林政科、所属的办公室、商贸发展科、对外经济合作科所承担的 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执法职能整合到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担 站)和市林业场圃种苗站的行政执法职责,调整商务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责 为市森林公安局承担。市南四湖自然保护区管理 以上行政执法职责的调整和划转,要严格按 局承担保护区内的行政执法职责。 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整合设立的执法机构不 整合市水利局及所属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得超过原归并机构的规格。 办公室、市水资源办公室、市计划节约用水办 (二)部门只有一支执法队伍的,进一步厘 公室、市水利局工程管理站、市水利局农田水利清监管职责 站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设立济宁市水利执法支 1.国土资源领域。市国土资源局所属的市 ,承担水利行业相关行政执法职责。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统一承担国土资源领域行 市渔业局渔政监督管理科加挂济宁市渔政监督政执法职责。 监察支队牌子,承担渔业行业相关行政执法职责。 2.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领域。市食品药品监 2.交通运输领域。整合市交通运输管理管局所属的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承担市食品(含 处、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市农村公路管理站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药品(含中 (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行政执法职责,以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领域内的监 及港航领域市航道管理处、市水路交通稽査支管执法职责,同时负责跨区域案件以及大案要案 队、市水路运输管理处的行政执法职责,设立济的督查考核工作。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 宁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为市交通运输局所属事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及所属涉及食品药品监 业单位,承担交通运输和港航领域行政执法职管的机构配合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责。撤销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市水路交通稽查 文化旅游领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支队。 受市文广新局委托,承担市级文化市场监管和执 3.卫生和人口计生领域。在市卫生局卫生法职责。市旅游发展委所属的市旅游监察大队 监督所基础上组建济宁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市旅游投诉中心)更名为市旅游监察支队(市 局,承担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领域行政执法职责。旅游投诉中心),承担市属开发区及跨区域、重 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8期
7 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第 8 期 市政府文件 法力量,着力解决基层执法力量分散薄弱、监管 缺位问题。 坚持统筹协调、有序推进。将综合行政执法 体制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 度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 有机结合,统筹谋划,稳步实施,务求实效。 二、主要内容 (一)部门有多支执法队伍的整合为一支队 伍执法 1.农林水利领域。 整合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农业机械 管理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机构及职责, 设立济宁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为市农业局所属 事业单位,负责农业、畜牧兽医和农业机械管理 领域的执法工作,与市畜牧兽医、农业机械管理 机构加强衔接配合。 整合市林业局内设的资源和林政科、所属的 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 站)和市林业场圃种苗站的行政执法职责,调整 为市森林公安局承担。市南四湖自然保护区管理 局承担保护区内的行政执法职责。 整合市水利局及所属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办公室、市水资源办公室、市计划节约用水办 公室、市水利局工程管理站、市水利局农田水利 站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设立济宁市水利执法支 队,承担水利行业相关行政执法职责。 市渔业局渔政监督管理科加挂济宁市渔政监督 监察支队牌子,承担渔业行业相关行政执法职责。 2.交通运输领域。整合市交通运输管理 处、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市农村公路管理站 (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行政执法职责,以 及港航领域市航道管理处、市水路交通稽查支 队、市水路运输管理处的行政执法职责,设立济 宁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为市交通运输局所属事 业单位,承担交通运输和港航领域行政执法职 责。撤销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市水路交通稽查 支队。 3.卫生和人口计生领域。在市卫生局卫生 监督所基础上组建济宁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 局,承担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领域行政执法职责。 4.工商行政管理领域。整合市工商局内设 的市场管理科、合同管理科、商标广告管理科、 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网络交易管理科,以及直 属机构企业注册局、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所、 经纪人和生产要素市场管理所承担的行政执法职 责,调整为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承担。 5.质量技术监督领域。市质监局稽查局承 担质量技术监督领域(含纤维类产品监督)行政 执法职责。 6.城乡建设管理领域。整合市住房城乡建 设局及所属的市建筑市场稽查队、市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站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设立济宁市住 房城乡建设局执法支队,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所 属事业单位,承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职 责。 7.商务领域。将市商务局内设的市场秩序 办公室、商贸发展科、对外经济合作科所承担的 执法职能整合到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担 商务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责。 以上行政执法职责的调整和划转,要严格按 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整合设立的执法机构不 得超过原归并机构的规格。 (二)部门只有一支执法队伍的,进一步厘 清监管职责 1.国土资源领域。市国土资源局所属的市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统一承担国土资源领域行 政执法职责。 2.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领域。市食品药品监 管局所属的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承担市食品(含 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药品(含中 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领域内的监 管执法职责,同时负责跨区域案件以及大案要案 的督查考核工作。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 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及所属涉及食品药品监 管的机构配合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3.文化旅游领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受市文广新局委托,承担市级文化市场监管和执 法职责。市旅游发展委所属的市旅游监察大队 (市旅游投诉中心)更名为市旅游监察支队(市 旅游投诉中心),承担市属开发区及跨区域、重
市政府文件 大旅游案件的监管和执法职责 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通过推进部门领域内 4.安全生产领域。市安监局内设的市安全生综合执法,有效解决执法权分散、多头执法、重 产监察执法支队承担安全生产领域监督执法职责。复执法等问题。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后 环境保护领域改革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每个县(市、区)原则上不超过8支执法队伍。 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统筹进行。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北湖省级旅 (三)未设执法队伍的,不再新设具有独立游度假区、济宁经济开发区整合区内相关行政执法 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 机构和职责,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功能区管 现阶段执法任务较轻、执法内容相对单一或委会内设机构,通过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程序经省 未设执法队伍的发展改革、物价、经济和信息化、政府授权后,以管委会名义对外执法。综合行政执 教育、民族宗教、民政、财政、体育、统计、人民法局所需人员编制,由各区内部调剂解决。 防空、煤炭、档案、地震、知识产权和住房公积金 (六)健全完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 等领域,由部门(单位)直接承担执法职责,不再体系 另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 1.建立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平台。各乡 (四)理顺市区执法体制 镇(街道)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为乡镇 按照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结合简政放权和(街道)党政工作机构,作为各乡镇(街道)综 政府职能转变,调整完善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合执法平台统筹辖区内派驻机构和基层执法力 单,合理划分市区行政执法权限,明确市区执法量,开展联合执法。县(市、区)直各部门派驻 层级,理顺市区执法体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到乡镇(街道)的执法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管理 凡由区级政府行使更方便有效的行政执法权限,体制,业务工作以部门为主,日常管理以乡镇 交由区级政府行使。中央、省、市有专门要求的(街道)为主,接受乡镇(街道)党(工)委、 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卫生政府(办事处)的统一指导和协调。县(市、 等领域,实行市区分级执法,厘清市、区两级执区)管辖的省级开发区、各类功能区由所在县 法权限边界。工商质监、文化旅游、农林水利、(市、区)直部门执法机构派驻执法,可参照乡 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渔业等领域,镇(街道)模式搭建综合执法平台,实行联合执 以任城区执法为主,市级主要负责政策标准制法。 定、监督指导、跨区域及重大复杂案件查处等工 2.推动基层综合执法网格化管理。将综合 作,原则上不再从事日常具体执法。按照积极稳执法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把与基层群众 妥、逐步下放的原则,市级执法队伍除保留少量生产生活直接相关、可巡查发现的日常执法管理 精干力量外,逐步下放至区级,实行市区一个层事项纳入网格管理,实现综合执法城乡全覆盖。 级执法。 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基础性作用,培育引导社 (五)推进县级政府和市管开发区综合执法区、社会组织、市场中介和公民法人参与社会治 参照泗水县试点模式,其他县(市、区)理,推进行政执法机构与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管 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监、公共卫生、安全理其他主体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进一步提高基 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层社会治理水平。 输、城乡建设、渔业、商务等领域推进综合行政 三、工作机制 执法。对于执法职责分散、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 (一)建立职能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协 部门,要将其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统一归并到 调配合机制。合理划分职能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 个执法机构,实行部门领域内一支队伍执法;现机构的职责权限,调整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 阶段执法任务较轻、未单独设置执法队伍的,由单,明确责任边界。综合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执 部门(单位)直接承担执法职责,不再另设具有法决定以及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8期
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第 8 期 8 市政府文件 大旅游案件的监管和执法职责。 4.安全生产领域。市安监局内设的市安全生 产监察执法支队承担安全生产领域监督执法职责。 环境保护领域改革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 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统筹进行。 (三)未设执法队伍的,不再新设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 现阶段执法任务较轻、执法内容相对单一或 未设执法队伍的发展改革、物价、经济和信息化、 教育、民族宗教、民政、财政、体育、统计、人民 防空、煤炭、档案、地震、知识产权和住房公积金 等领域,由部门(单位)直接承担执法职责,不再 另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 (四)理顺市区执法体制 按照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结合简政放权和 政府职能转变,调整完善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 单,合理划分市区行政执法权限,明确市区执法 层级,理顺市区执法体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凡由区级政府行使更方便有效的行政执法权限, 交由区级政府行使。中央、省、市有专门要求的 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卫生 等领域,实行市区分级执法,厘清市、区两级执 法权限边界。工商质监、文化旅游、农林水利、 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渔业等领域, 以任城区执法为主,市级主要负责政策标准制 定、监督指导、跨区域及重大复杂案件查处等工 作,原则上不再从事日常具体执法。按照积极稳 妥、逐步下放的原则,市级执法队伍除保留少量 精干力量外,逐步下放至区级,实行市区一个层 级执法。 (五)推进县级政府和市管开发区综合执法 参照泗水县试点模式,其他县(市、区) 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监、公共卫生、安全 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 输、城乡建设、渔业、商务等领域推进综合行政 执法。对于执法职责分散、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 部门,要将其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统一归并到一 个执法机构,实行部门领域内一支队伍执法;现 阶段执法任务较轻、未单独设置执法队伍的,由 部门(单位)直接承担执法职责,不再另设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通过推进部门领域内 综合执法,有效解决执法权分散、多头执法、重 复执法等问题。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后, 每个县(市、区)原则上不超过8支执法队伍。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北湖省级旅 游度假区、济宁经济开发区整合区内相关行政执法 机构和职责,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功能区管 委会内设机构,通过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程序经省 政府授权后,以管委会名义对外执法。综合行政执 法局所需人员编制,由各区内部调剂解决。 (六)健全完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 体系 1.建立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平台。各乡 镇(街道)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为乡镇 (街道)党政工作机构,作为各乡镇(街道)综 合执法平台统筹辖区内派驻机构和基层执法力 量,开展联合执法。县(市、区)直各部门派驻 到乡镇(街道)的执法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管理 体制,业务工作以部门为主,日常管理以乡镇 (街道)为主,接受乡镇(街道)党(工)委、 政府(办事处)的统一指导和协调。县(市、 区)管辖的省级开发区、各类功能区由所在县 (市、区)直部门执法机构派驻执法,可参照乡 镇(街道)模式搭建综合执法平台,实行联合执 法。 2.推动基层综合执法网格化管理。将综合 执法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把与基层群众 生产生活直接相关、可巡查发现的日常执法管理 事项纳入网格管理,实现综合执法城乡全覆盖。 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基础性作用,培育引导社 区、社会组织、市场中介和公民法人参与社会治 理,推进行政执法机构与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管 理其他主体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进一步提高基 层社会治理水平。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职能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协 调配合机制。合理划分职能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 机构的职责权限,调整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 单,明确责任边界。综合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执 法决定以及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报
市政府文件 职能部门;需要职能部门及有关机构提供审批资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行政执法 料、技术鉴定的,职能部门及有关机构要积极配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合。加强工作会商,及时研究解决管理与执法工 四、组织实施 作中的问题,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 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建立职能部门与综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完善工作推进机 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制。建立由市政府领导担任召集人的综合行政执 许可、行政处罚等各类行政管理、执法信息资源法体制改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改革 共享。严格责任追究,因衔接不畅或不作为影响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研究解决改革遇到的重要问 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综题。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和 合行政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工作机制。机构编制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协调 生争议时,由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协调处理,协调相关部门推进改革,做好改革方案拟订、审核报 不成的报本级政府解决。 批以及相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政府法制机构要 (二)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做好改革方案的合法性审查、相对集中执法权审 建立行政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核报批、执法监督及执法人员教育培训等工作。 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责,切实抓好有关工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完善案件移送标作落实。 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 (二)扎实有序推进。要坚持问题导向,深 行政执法机构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人调研论证,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 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明确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参照前期试点做 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不需要追法,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模 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作出行政处理的,应及时将式,分阶段、有步骤、因地制宜抓好改革实施工 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构。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执作,确保2017年10月底前改革落实到位。 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构编制、组织人事、财经工作纪律,严禁在改革 (三)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公过程中超编或违反相关规定进人、超职数配备领 示制,将执法机构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突击岗位聘用,严防国 运行流程、救济方式和监督途径进行公开,畅通有资产流失。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渠道,增加执法透明度。建持配合改革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手段干 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预下级行政执法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配备。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改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实行执法评议考核、革涉及部门要认真做好人、财、物划转以及文档 案卷评査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排除案卷资料交接工作,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 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工作不断,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主义,严惩执法腐败现象。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 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监督 附件: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联席会议 力量。 成员名单 (四)完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 构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2017年8月6日印发 统一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制发的财政票据,收费 罚没收入须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严禁将收费、 注本文附件详见济宁市政府网站 9 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8期
9 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第 8 期 市政府文件 职能部门;需要职能部门及有关机构提供审批资 料、技术鉴定的,职能部门及有关机构要积极配 合。加强工作会商,及时研究解决管理与执法工 作中的问题,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 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建立职能部门与综 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 许可、行政处罚等各类行政管理、执法信息资源 共享。严格责任追究,因衔接不畅或不作为影响 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综 合行政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 生争议时,由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协调处理,协调 不成的报本级政府解决。 (二)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建立行政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 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完善案件移送标 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 行政执法机构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 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不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作出行政处理的,应及时将 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构。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执 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公 示制,将执法机构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 运行流程、救济方式和监督途径进行公开,畅通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渠道,增加执法透明度。建 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实行执法评议考核、 案卷评查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排除 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 主义,严惩执法腐败现象。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 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监督 力量。 (四)完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 构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统一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制发的财政票据,收费、 罚没收入须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严禁将收费、 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行政执法 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 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完善工作推进机 制。建立由市政府领导担任召集人的综合行政执 法体制改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改革 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研究解决改革遇到的重要问 题。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和 工作机制。机构编制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协调 相关部门推进改革,做好改革方案拟订、审核报 批以及相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政府法制机构要 做好改革方案的合法性审查、相对集中执法权审 核报批、执法监督及执法人员教育培训等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责,切实抓好有关工 作落实。 (二)扎实有序推进。要坚持问题导向,深 入调研论证,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 明确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参照前期试点做 法,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模 式,分阶段、有步骤、因地制宜抓好改革实施工 作,确保2017年10月底前改革落实到位。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 构编制、组织人事、财经工作纪律,严禁在改革 过程中超编或违反相关规定进人、超职数配备领 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突击岗位聘用,严防国 有资产流失。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 持配合改革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手段干 预下级行政执法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 配备。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改 革涉及部门要认真做好人、财、物划转以及文档 案卷资料交接工作,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 工作不断,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附件: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联席会议 成员名单 (2017 年 8 月 6 日印发) 注:本文附件详见济宁市政府网站
市政府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济宁市“十三五”金融业发展规划 (2016-2020年)》的通知 济政字〔2017〕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 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济宁市“十三五”金融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0日 (2017年7月20日印发) 注本文具体内容详见济宁市政府网站 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8期 10
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第 8 期 10 市政府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济宁市“十三五”金融业发展规划 (2016—2020年)》的通知 济政字〔2017〕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 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济宁市“十三五”金融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7 年 7 月 20 日 (2017 年 7 月 20 日印发) 注:本文具体内容详见济宁市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