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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法学》课程教学资源(PPT课件)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相关法律问题(医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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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器官移植的概念 器官移植的意义 国外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器官移植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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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 相关法律问题 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

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 相关法律问题 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

北京中厦剪大学人文学院 概要 器官移植的概念 器官移植的意义 国外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器官移植立法

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 概要 器官移植的概念 器官移植的意义 国外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器官移植立法

一、 器官移植的概念 北亮中剪大学人文学院 ■ 现今一般所指移植实际仅指脏器移植 而且是同种一体器官移植,即用手术的 方法,切取一人体(活体或尸体)内的 脏器,移植到另一人体内,替换其已损 伤的或衰竭的器官,以治疗其疾病

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 ◼现今一般所指移植实际仅指脏器移植, 而且是同种一体器官移植,即用手术的 方法,切取一人体(活体或尸体)内的 脏器,移植到另一人体内,替换其已损 伤的或衰竭的器官,以治疗其疾病。 一、器官移植的概念

二、器官移植的意义 北亮中剪大学人文学院 ■ 首先,器官移植技术使许多本来难以恢 复健康的患者得以康复,使患者不治之 症的患者有了生的希望和可能。 其次,器官移植可以使有限的卫生资源 发挥更大效益

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 ◼首先,器官移植技术使许多本来难以恢 复健康的患者得以康复,使患者不治之 症的患者有了生的希望和可能。 ◼其次,器官移植可以使有限的卫生资源 发挥更大效益。 二、器官移植的意义

三、国外相关法律规定 北亮中剪大学人文学院 器宫官来原 推定 同意 自愿 关于器 捐献 官商业 化

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 三、国外相关法律规定 自愿 捐献 关于器 官商业 化 推定 同意

北亮中剪大学人文学院 是指由死者生前自愿或其家属自愿将死者器官捐 (一)自 献给他人。 愿捐献 是指法律规定只要公民在生前未作出不愿意捐出 (二)推 器官的表示,都可被认为是自愿的器官捐献者。 定同意 (三)关 美国、加拿大、法国、印度等越来越多的国家已 于器官商 通过法律明文禁止人体器官买卖。 业化

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 (一)自 愿捐献 是指由死者生前自愿或其家属自愿将死者器官捐 献给他人。 (二)推 定同意 是指法律规定只要公民在生前未作出不愿意捐出 器官的表示,都可被认为是自愿的器官捐献者。 (三)关 于器官商 业化 美国、加拿大、法国、印度等越来越多的国家已 通过法律明文禁止人体器官买卖

北亮中剪大学人文学院 截至2003年器官移植总数 全球 936万例 中国15.5万例 我国器官 目前我国人体器官供求比1:100 活体捐献器官比例 移植发展 中国低于2% 美国 35% 迅速 1993年-2002年肾移植增长率 中国 322% 年均增长率 14% 美国 141% 年均增长率4% 中国肾移植数量 1981年 800例 1984年 1301例 1994年 2000例 2001年 5561例 2004年 6000例

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 我国器官 移植发展 迅速 单击添加图片标题文字

四、我国器官移植立法 北亮中剪大学人文学院 国务院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并于 2007年5月1日实施。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 均适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但从事人体细 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人 体器官移植条例》

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 ◼国务院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并于 2007年5月1日实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 均适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但从事人体细 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人 体器官移植条例》。 四、我国器官移植立法

北京中厦萝大学人文脱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 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 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国家通过建立 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 宣传、推动工作,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 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

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 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 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国家通过建立 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 宣传、推动工作,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 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

北亮中剪大学人文学院 (一)人体器官的捐献 ■ 1、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 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 予以撤销。 ■2、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 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 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 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 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 ◼(一)人体器官的捐献 ◼1、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 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 予以撤销。 ◼2、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 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 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 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 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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