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法学实验教学中心 实验室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一、中心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研的基地,实验室工作是卫生法 学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组成部分,是衡量法学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 重要标志之一。 二、中心实验室工作必须努力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 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 发展服务。 三、中心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 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 效益。 第二章任务 四、中心实验室根据人文学院法律系和学校其他相关专业教学计 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 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五、中心实验室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 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 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六、中心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 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法学实验教学中心 实验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一、中心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研的基地,实验室工作是卫生法 学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组成部分,是衡量法学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 重要标志之一。 二、中心实验室工作必须努力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 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 发展服务。 三、中心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 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 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四、中心实验室根据人文学院法律系和学校其他相关专业教学计 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 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五、中心实验室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 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 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六、中心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 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七、中心实验室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管理、维修,使仪器设备经 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八、中心实验室严格执行各项工作规定,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 和管理。 第三章实验室建设 九、中心实验室设置、建设与撤消,必须经学校和人文学院批准。 十、中心实验室要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制度,要有合格的 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 十一、中心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仪器设备、 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 验收、效益考核等管理办法,由学校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十二、中心实验室的建设要按学校计划进行。包括房舍、设施的 建设:大型设备和仪器设备的购进及运行、维修:工作人员的配备与 结构调整等方面。 第四章管理 十三、中心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 高温、低温、幅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 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 十四、中心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及环保有关规 定,不准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十五、中心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及学校颁发的《危险 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安全管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
七、中心实验室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管理、维修,使仪器设备经 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八、中心实验室严格执行各项工作规定,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 和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九、中心实验室设置、建设与撤消,必须经学校和人文学院批准。 十、中心实验室要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制度,要有合格的 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 十一、中心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仪器设备、 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 验收、效益考核等管理办法,由学校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十二、中心实验室的建设要按学校计划进行。包括房舍、设施的 建设;大型设备和仪器设备的购进及运行、维修;工作人员的配备与 结构调整等方面。 第四章 管 理 十三、中心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 高温、低温、幅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 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 十四、中心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及环保有关规 定,不准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十五、中心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及学校颁发的《危险 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安全管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
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六、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 按照《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执行。 十七、中心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 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十八、中心实验室要进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采用 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 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 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十九、要建立中心实验室的评估制度。学校、法学院主管部门, 按照学校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 的要求制定评估细则,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 第五章人员 二十、中心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管理 人员。各类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二十一、中心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按校、院人事部门规定的编 制办法确定。 二十二、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在严格 考勤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二十三、中心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职称聘任、级别晋升工作, 根据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中心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
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六、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 按照《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执行。 十七、中心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 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十八、中心实验室要进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采用 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 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 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十九、要建立中心实验室的评估制度。学校、法学院主管部门, 按照学校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 的要求制定评估细则,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 第五章 人 员 二十、中心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管理 人员。各类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二十一、中心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按校、院人事部门规定的编 制办法确定。 二十二、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在严格 考勤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二十三、中心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职称聘任、级别晋升工作, 根据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中心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
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 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本中心没有规定的,参照北京中医药大学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本实验室管理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北京中医药大学
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 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本中心没有规定的,参照北京中医药大学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本实验室管理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北京中医药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