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票据法 7.1票据的概念及特点★ 7.2 票据法律关系★★★ 7.3 票据行为★★ 7.4 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 ★★★7.5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7.6 票据抗辩及其法律救济★★ 7.7 汇票法律制度的内容★★
第七章 票据法 07 7.1 票据的概念及特点 ★ 7.2 票据法律关系 ★★★ 7.3 票据行为 ★★ 7.4 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 ★★★ 7.5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 7.6 票据抗辩及其法律救济 ★★ 7.7 汇票法律制度的内容 ★★

票据法 学习目标:通过对票据法的学习,使学习者了解、掌握票据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学会票据 在实践中的应用方法,并能够运用票据法律制度的内容甄别票据,维护自身、企业或国家的 利益。 学习建议:票据法是民商法律制度中一门重要的部门法,具体的票据制度反复体现了民法 合同法和担保法的内容,有时是急剧地从合同法跳转到担保法,从民法急剧地跳转到票据法, 目票据法的内容非常多,因此掌握起来是有一定难度的
票据法 学习目标:通过对票据法的学习,使学习者了解、掌握票据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学会票据 在实践中的应用方法,并能够运用票据法律制度的内容甄别票据,维护自身、企业或国家的 利益。 学习建议:票据法是民商法律制度中一门重要的部 门法,具体的票据制度反复体现了民法、 合同法和担保法的内容,有时是急剧地从合同法跳转到担保法,从民法急剧地跳转到票据法, 且票据法的内容非常多,因此 掌握起来是有一定难度的

票据法 7.1票据的概念及特点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代表确定的货币的法律文件,票据是指债务人依法开出的,记载有收款人、票面金额和付款日 期,承诺在票据到期之日起由自己或者委托商业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无条件地支付指定的金额给收款 人或者特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二、 票据的特点 1.票据是以交付为条件的有价证券 票据权利的发生需要当事人将其做成规范性法律文件,票据的转让以向受让方交付证券为洗决条件;持有人向债务人行使权利须向债务人出示票据 票据权利的转移以交付票据为前提。 2.票据是一种要式行为证券 当事人发行、转让、书、贴现、担保等票据行为都要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因为票据具有较强的流通作用,如不遵守一定的规则,就难以保证付 款人和收款人的利益。 3.票据是一种无因正券 因为票据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有效,所以只要票据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付款人一般不问票据的基础原因关系和资金原因联系,持票人 和付款人的身份和财政状况,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因而人们地将票据称为一种无因证券。 4.票据是不能被解的证券 证券的义务人必须按证券上所指明的金额和条件对权利人履行义务,不营此金额或条件对出漂人的源意是否有出入,或者对其他的票据关系人的利 益是否有冲突,如特票人与其他票据当事人就票据上的权利蚁务发生任何解释或履行上的不同意见,一律以票据上的文义为准,当事人的其他解释一 般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票据是代表确定的货币的法律文件,票据是指债务人依法开出的,记载有收款人、票面金额和付款日 期,承诺在票据到期之日起由自己或者委托商业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无条件地支付指定的金额给收款 人或者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一、票据的概念 7.1票据的概念及特点 二、票据的特点 1.票据是以交付为条件的有价证券 票据权利的发生需要当事人将其做成规范性法律文件,票据的转让以向受让方交付证券为先决条件;持有人向债务人行使权利须向债务人出示票据, 票据权利的转移以交付票据为前提。 2.票据是一种要式行为证券 当事人发行、转让、背书、贴现、担保等票据行为都要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因为票据具有较强的流通作用,如不遵守一定的规则,就难以保证付 款人和收款人的利益。 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因为票据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有效,所以只要票据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付款人一般不问票据的基础原因关系和资金原因关系,持票人 和付款人的身份和财政状况,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因而人们也将票据称为一种无因证券。 4.票据是不能被解释的证券 证券的义务人必须按证券上所指明的金额和条件对权利人履行义务,不管此金额或条件对出票人的原意是否有出入,或者对其他的票据关系人的利 益是否有冲突,如持票人与其他票据当事人就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发生任何解释或履行上的不同意见,一律以票据上的文义为准,当事人的其他解释一 般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票据法

票据法 7.2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的种类 1,无条件付款的关系2,.请求付款与信用的关系3.承兑与担保的关系 4,票据债务人的顺序关系5,保证人与持票人之间的关系 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是指在票据出票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受托)付款人和收 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基本当事人是构成票据上的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当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时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也就没有生效 2.非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出票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主体,包括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承兑 人等。票据上的非基本当事人在各种票据行为中都有自己特定的名称,所以同一当事人可以有多重身份,例如商业汇票中的收款人称 为债权人,在背书时称为背书人,背书后称为连带债务人,又如第一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就是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其身份由后手 变为前手,其法律地位由债权人变为连带债务人
1.无条件付款的关系 2.请求付款与信用的关系 3.承兑与担保的关系 4.票据债务人的顺序关系 5.保证人与持票人之间的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的种类 7.2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是指在票据出票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受托)付款人和收 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基本当事人是构成票据上的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当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时,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也就没有生效 2.非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出票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主体,包括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承兑 人等。票据上的非基本当事人在各种票据行为中都有自己特定的名称,所以同一当事人可以有多重身份,例如商业汇票中的收款人称 为债权人,在背书时称为背书人,背书后称为连带债务人,又如第一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就是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其身份由后手 变为前手,其法律地位由债权人变为连带债务人。 票据法

票据法 7.3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行 (二)票据行为的条件 1·票据行为的概念 2.票据行为的特征 1.实质要件 2形式要件 是指设立、变更或消灭 在同一票据上有多种票据 实质要件,是指票据当事 形式要件,是指票据的格式 行为存在时,各种票据行为依 票据法律关系的合法活动, 据各自在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 人须有法律上规定的权利能力和 据规定,票据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 内容,独立发生效力 一种行 行为能力及真实的意思表示。其 证、付款、追索等行为。所 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 中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个得记 所有的法人和自然人都有权进行 我的 有的票据行为均以出票为其 效力,正如我国票据法第6条 项四类。必须记载的事项指票据 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票据行为,但自然人还要具备相 法规定的,如金额、出票日期、 他票据行为产生的前提条件。 应的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第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签名 11条规定,公民年满18周岁 盖章等;选择记载的事项如票据 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所 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 的付款地点等;多余记载的事项 以,票据法规定了票据行为具 如在票据保证中的附加条件等: 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票据当事人 不得记载的事项如保证人不得在 有相对独立性 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这是民事 票据承兑中附加条件,否则视为 活动所必须遵循的一个原则,在 拒绝承兑等。形式要件是票据行 进行票据行为时也不例外。 为所必需的
1.票据行为的概念 是指设立、变更或消灭 票据法律关系的合法活动,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 证、付款、追索等行为。所 有的票据行为均以出票为其 他票据行为产生的前提条件。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票据行为的特征 在同一票据上有多种票据 行为存在时,各种票据行为依 据各自在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 内容,独立发生效力,一种行 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 效力,正如我国票据法第 6 条 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 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 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所 以,票据法规定了票据行为具 有相对独立性。 (二)票据行为的条件 1.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票据当事 人须有法律上规定的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及真实的意思表示。其 中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所有的法人和自然人都有权进行 票据行为,但自然人还要具备相 应的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第 11 条规定,公民年满 18 周岁 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 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票据当事人 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这是民事 活动所必须遵循的一个原则,在 进行票据行为时也不例外。 2.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是指票据的格式 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票据 的记载事项由票据法统一规定, 分必须记载的事项、选择记载的 事项、多余记载和不得记载的事 项四类。必须记载的事项指票据 法规定的,如金额、出票日期、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签名 盖章等;选择记载的事项如票据 的付款地点等;多余记载的事项 如在票据保证中的附加条件等; 不得记载的事项如保证人不得在 票据承兑中附加条件,否则视为 拒绝承兑等。形式要件是票据行 为所必需的。 7.3票据行为 票据法

票据法 7.4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及特征 二、票据权利取得的原侧 1.票据权利 《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权利是指特票人向票据债 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 1.出票取得票据权利。 背书转让取得要据权利。 权。 非恶意取得可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特征 恶意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是金钱债权, 5.凡是无代价或不以相当代价取得的票据,不得 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范围限定在最终特票人 (3)票据权利的确定性 三、票据权利的种类 1。付款请求权 (1)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 (2)持票人须将原票据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不得多要,即使付款人尚有其他未清偿的债务,也不能混同在此票据债务中 (4)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将票据移交给付款人,原票据上存在的权利由付款人承受 (5)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如果发现该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况的,有权向持票人(接受付款人)请求返还所给付的金额 2.追索权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及特征 1.票据权利 《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 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 权。 2.票据权利的特征 (1)票据权利是金钱债权。 (2)票据权利的行使范围限定在最终持票人。 (3)票据权利的确定性。 二、票据权利取得的原则 银监法对银监会如何履行监管义务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制定了银行业监管的基本制度和措施,主要有四个方面: (1)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使监管权力以银监法为依据; (2)银监会依法、独立行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 (3)银监法要求银监会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同问题采取灵活的、递进的纠正措施和处罚措施的权力; (4)银监会行使监管权力由必要的监督和问责制约,规定了违反银监法的法律责任。 《银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相关驻外金融机构。 7.4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 1.出票取得票据权利。 2.背书转让取得票据权利。 3 .非恶意取得可享有票据权利。 4.恶意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 5.凡是无代价或不以相当代价取得的票据,不得 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1.付款请求权 (1)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 (2)持票人须将原票据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不得多要,即使付款人尚有其他未清偿的债务,也不能混同在此票据债务中。 (4)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将票据移交给付款人,原票据上存在的权利由付款人承受。 (5)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如果发现该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况的,有权向持票人(接受付款人)请求返还所给付的金额。 2.追索权 三、票据权利的种类 票据法

票据法 7.6票据抗辩及其法律救济 一、票据抗辩的概念 二、抗辩的事由及其法律后果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 1.抗辩的事由 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 是指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定理由。在票据活 绝付款或者暂时不付款的行为。 动实务中,债务人提出抗辩,一般是从该票据是否 有不当的记载事项及伪造、变造票据情况,是否有 《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 不当的主体关系,如当事人的资格欠缺、票据行为 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当事人恶意取得票据、以 并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 及是否存在取得票据中有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的等 票人,进行抗辩。 情况,如果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债务人均可以 此为由提出抗辩,拒绝付款。 三、票据丧失的补救 2,抗辩的法律后果 当发生票据抗辩后,债权人有三种选择,第一 ● 持票人认可抗辩,对自己的票据权利不再主张:第 二,持票人虽然认可抗辩,但是认为自己的票据权 利并没有完全丧失,可以转向其他债务人提起追索 当不能追索的,可以向原出票人主张自己与票据相 关的合同权利;第三,以债务人抗辩不当为由提起 诉讼,请求法律保护
一、票据抗辩的概念 二、抗辩的事由及其法律后果 三、票据丧失的补救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 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 绝付款或者暂时不付款的行为。 《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 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并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 票人,进行抗辩。 1.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1.抗辩的事由 是指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定理由。在票据活 动实务中,债务人提出抗辩,一般是从该票据是否 有不当的记载事项及伪造、变造票据情况,是否有 不当的主体关系,如当事人的资格欠缺、票据行为 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当事人恶意取得票据、以 及是否存在取得票据中有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的等 情况,如果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债务人均可以 此为由提出抗辩,拒绝付款。 2.抗辩的法律后果 当发生票据抗辩后,债权人有三种选择,第一, 持票人认可抗辩,对自己的票据权利不再主张;第 二,持票人虽然认可抗辩,但是认为自己的票据权 利并没有完全丧失,可以转向其他债务人提起追索, 当不能追索的,可以向原出票人主张自己与票据相 关的合同权利;第三,以债务人抗辩不当为由提起 诉讼,请求法律保护。 7.6票据抗辩及其法律救济 票据法

票据法 7.7汇票法律制度的内容 (一)汇票及汇票记载的事项 商业承兌汇票 2 XX 0e00an6o 1.汇票的概念:是出票人签发的,委 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 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 票人的票据。这个定义简明、扼要、 准确地反映了汇票的特征和作用。 日常经济生活中,使用比较多或 者我们比较常见的汇票有银行票和 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又包括商业承兑 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一)汇票及汇票记载的事项 1.汇票的概念:是出票人签发的,委 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 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 票人的票据。这个定义简明、扼要、 准确地反映了汇票的特征和作用。 日常经济生活中,使用比较多或 者我们比较常见的汇票有银行汇票和 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又包括商业承兑 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7.7汇票法律制度的内容 票据法

票据法 2、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 中文 数者白 担票据责任者 是按照 经不玛韩时设 注意文字的规范 命令支付票据 金额领的人。 汇票的金额 付款人 收款人 出票日期 票据的签章 汇票的支付地 3、汇票未记载事项的推定及救济 不是汇票上所有应该记载的事项都可以推定或者教济,只有不是汇票必须记载的内容才可以推定和救济,比如 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
汇票的金额 付款人 收款人 出票日期 票据的签章 汇票的支付地 2、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票据法》第 8 条规定,票据金 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 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不一致的, 票据无效。书写阿拉伯数字时须 注意文字的规范,文字潦草可以 被作两个字码解释时,该票据无 效。 是指承 担票据责任者 ,是按照汇票 命令支付票据 金额的人。 票据法 3、汇票未记载事项的推定及救济 不是汇票上所有应该记载的事项都可以推定或者救济,只有不是汇票必须记载的内容才可以推定和救济,比如: 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

票据法 汇票转让即 所谓支票是 汇票转让后 背书 得转 委理 票的连带债 款业务的银行可 字 机构 上的(3 见票时无条 必要的记载所作 担保付款的责任 支付确定的金额 碧种 自全付款人青偿 件的 给收款人或持票 人的票据。它是 为背书人,受让 经济活动中最常 人称为被背书人】 限的 用的一种非货币 支付工具。 2,汇票转让导 3.汇票转让 4迪当 1背书交付 致抗辩是由切断 产生的连带责任 书转让的限制 支票制度概览 (一)有关汇票背书、转让的问题
(一)有关汇票背书、转让的问题 1.背书交付 2.汇票转让导 致抗辩是由切断 3.汇票转让 产生的连带责任 4.汇票背 书转让的限制 5.支票制度概览 票据法 背书交付, 是指收款人(持 票人)以转让票 据权利为目的在 汇票上签章并作 必要的记载所作 的一种附属票据 行为。转让人称 为背书人,受让 人称为被背书人。 汇票转让即 收款权利主体的 改变 汇票转让后, 背书人就成为汇 票的连带债务人 之一,对持票人 负有担保承兑与 担保付款的责任, 直到付款人清偿 完毕为止。 (1)出票人在汇票 上记载“不得转让” 字样的,汇票不得转 让;(2)背书人在 汇票上记载“不得转 让”字样的,其后手 再次背书转让的(3) 票据法规定,背书附 有条件的,所附条件 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汇票被拒绝承 兑、被拒绝付款或者 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 不得背书转让; 所谓支票是 由出票人签发的, 委托办理支票存 款业务的银行或 者其他金融机构 在见票时无条件 支付确定的金额 给收款人或持票 人的票据。它是 经济活动中最常 用的一种非货币 支付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