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八章社会保险 本章主要内容 ■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的意义与项目 ■社会保险的特点 ■社会保险的内容 ■我国社会保险
本章主要内容 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的意义与项目 社会保险的特点 社会保险的内容 我国社会保险 第八章 社会保险

第一节社会保险总论 一、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 ■社会保障: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成员在特定或特殊 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而采取的各种社会 措施的总和。社会保障是每一个社会成员享有的基 本权利,也是政府对每一个社会成员应承担的义务 和责任。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 和社会优抚四部分,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 体系中最核心的一部分,以其科学、经济的分散风 险的理念成为各国为公民提供保障的基本方式
第一节 社会保险总论 一、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 社会保障: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成员在特定或特殊 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而采取的各种社会 措施的总和。社会保障是每一个社会成员享有的基 本权利,也是政府对每一个社会成员应承担的义务 和责任。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 和社会优抚四部分,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 体系中最核心的一部分,以其科学、经济的分散风 险的理念成为各国为公民提供保障的基本方式

社会保障 社会救助 社会保险 社会福利 社会优抚 生育保 失业保 工伤保 医疗保 老保 险 险 险 险 险 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 社会救助 社会保险 社会福利 社会优抚 生育保 险 医疗保 险 工伤保 险 失业保 险 养老保 险 社会保障体系

二、社会保险的意义 ■社会保险能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当社会成员的老、弱、病、残、孕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发生时,许多社 会成员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条件,成为社会的一种不安定因素。 社会保险的基本作用是分散劳动风险,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 ■社会保险有利于保证社会劳动力再生产顺利进行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意外事件,如疾病、伤残、失业 等,使其失去正常收入,造成劳动力再生产过程的停顿。而社会保险 给予劳动者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生活保障,使劳动力得以恢复。 ■社会保险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一由于人们在文化水平、劳动能力等方面的差异,造成收入上的差距。 社会保险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对收入较低或失去收入来源的劳动者 给予补助,提高其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分配。 ■社会保险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 社会保险更能体现出互助合作、同舟共济的精神
二、社会保险的意义 社会保险能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 当社会成员的老、弱、病、残、孕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发生时,许多社 会成员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条件,成为社会的一种不安定因素。 – 社会保险的基本作用是分散劳动风险,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 。 社会保险有利于保证社会劳动力再生产顺利进行 –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意外事件,如疾病、伤残、失业 等,使其失去正常收入,造成劳动力再生产过程的停顿。而社会保险 给予劳动者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生活保障,使劳动力得以恢复。 社会保险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 由于人们在文化水平、劳动能力等方面的差异,造成收入上的差距。 社会保险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对收入较低或失去收入来源的劳动者 给予补助,提高其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分配。 社会保险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 – 社会保险更能体现出互助合作、同舟共济的精神

三、社会保险的特征 社会公平性 公平分配是宏观经济政策的目标之一,社会保险作为 一种分配形式具有明显的公平特征。 ■ 基本保障性 一保障性即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从根本上安定社会秩 序,这是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 互济性 一社会保险向全社会有交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社会 保费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并在全社会统一用于济助被 保障对象,同时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可以从统一基金中 相互调节
社会公平性 – 公平分配是宏观经济政策的目标之一,社会保险作为 一种分配形式具有明显的公平特征。 基本保障性 – 保障性即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从根本上安定社会秩 序,这是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 互济性 – 社会保险向全社会有交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社会 保费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并在全社会统一用于济助被 保障对象,同时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可以从统一基金中 相互调节。 三、社会保险的特征

四、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比较 社会保险 商业人身保险 保险性质 政策性保险,属于政府行为 商业性质,是商业保险的一种形式 保险对象 法令规定的社会劳动者 一切自愿投保的国民 实施方式 强制方式实施,属于强制保险 般采取自愿原则,属于自愿保险 保险关系建立依据 以法律为依据 完全依据保险合同的签订 保障水平 基本生活需要 满足人们对保障水平的特定需要 给付标准的依据 提供社会劳动者某种程度基本生活的保 给付高低与所交保费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 支付保费多的人得到的保险金额自然就高 保费的承担者 通常由劳动者个人、企业和国家三方共 同分担 完全由投保人负担 经营主体是政府,包括政府设置的社会 经营主体 保险机构、政府委托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 或保险公司 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为确保社会安定 经营目的 提高社会福利、促进经济增长、推动社 必须以盈利为目的 会进步 调整的法律依据 《宪法》、《劳动法》及有关的社会保 障法律、法规 《保险法》及商业保险法律、法规
四、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比较 社会保险 商业人身保险 保险性质 政策性保险,属于政府行为 商业性质,是商业保险的一种形式 保险对象 法令规定的社会劳动者 一切自愿投保的国民 实施方式 强制方式实施,属于强制保险 一般采取自愿原则,属于自愿保险 保险关系建立依据 以法律为依据 完全依据保险合同的签订 保障水平 基本生活需要 满足人们对保障水平的特定需要 给付标准的依据 提供社会劳动者某种程度基本生活的保 障 给付高低与所交保费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 支付保费多的人得到的保险金额自然就高 保费的承担者 通常由劳动者个人、企业和国家三方共 同分担 完全由投保人负担 经营主体 经营主体是政府,包括政府设置的社会 保险机构、政府委托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或保险公司 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 经营目的 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为确保社会安定、 提高社会福利、促进经济增长、推动社 会进步 必须以盈利为目的 调整的法律依据 《宪法》、《劳动法》及有关的社会保 障法律、法规 《保险法》及商业保险法律、法规

第二节社会保险分论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沿革 ■1951年颁布《劳动保护条例》,标志着新中国的社会 保险体系的建立。 ■1966年,社会保险制度转变成企业保险制度。 ■1984年,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进入改革阶段,20世纪 90年代初,开始了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尝试。 ■经过20年的努力,建立起了以城镇职工为保障对象的社 会保险制度体系。主要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相 结合的养老社会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相结合 的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第二节 社会保险分论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沿革 1951年颁布《劳动保护条例》,标志着新中国的社会 保险体系的建立。 1966年,社会保险制度转变成企业保险制度。 1984年,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进入改革阶段,20世纪 90年代初,开始了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尝试。 经过20年的努力,建立起了以城镇职工为保障对象的社 会保险制度体系。主要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相 结合的养老社会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相结合 的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妇女劳动者因生育 子女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劳动收入时,提 供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 ■生育保险保证妇女劳动者在怀孕、生育期间以及 在生育行为刚刚结束时期,因劳动能力暂时丧失 而中断生活来源后,能够从国家和企业获得收入 补偿,从而保障基本生活,顺利地渡过生育时期
一、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妇女劳动者因生育 子女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劳动收入时,提 供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 生育保险保证妇女劳动者在怀孕、生育期间以及 在生育行为刚刚结束时期,因劳动能力暂时丧失 而中断生活来源后,能够从国家和企业获得收入 补偿,从而保障基本生活,顺利地渡过生育时期

我国现行生育保险的主要内容: ■享受待遇资格:女职工达到法定婚龄,符合国家有 关计划生育的法规规定,在法定生育休假期间可享 受生育保险待遇: ■在生育期间的住院、治疗、接生、医药等费用从生 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期间的工资,按当地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或本人 标准工资100%支付; ■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 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我国现行生育保险的主要内容: 享受待遇资格:女职工达到法定婚龄,符合国家有 关计划生育的法规规定,在法定生育休假期间可享 受生育保险待遇; 在生育期间的住院、治疗、接生、医药等费用从生 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期间的工资,按当地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或本人 标准工资100%支付; 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 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因遭受本 人所不能控制的失业而暂时失去收入时,提供失 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 ■失业保险金给付条件: (1)必须为合法的劳动者; (2)必须为非自愿失业者,即有劳动意愿; (3)必须是愿意接受再就业者; (4)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在合法的就业指导所或者职 业介绍所登记,要求重新就业或者能够出示合法证 明,证明其主动积极地在寻求工作
二、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因遭受本 人所不能控制的失业而暂时失去收入时,提供失 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 失业保险金给付条件: (1)必须为合法的劳动者; (2)必须为非自愿失业者,即有劳动意愿; (3)必须是愿意接受再就业者; (4)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在合法的就业指导所或者职 业介绍所登记,要求重新就业或者能够出示合法证 明,证明其主动积极地在寻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