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章 保险监管 本章主要内容 ■保险监管的机构 ■保险监管的目标 ■保险监管的方式 ■保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 ■保险监管模式比较
第十章 保险监管 本章主要内容 保险监管的机构 保险监管的目标 保险监管的方式 保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 保险监管模式比较

一、保险监管的机构 ■保险监管,是政府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简称。 ■中国保险业监管的归属问题 ◆1980年以前,我国只有保险经营,没有实质上的 保险监管。 ◆1980年-1998年,开始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 中间改为财政部领导,其后又转归中国人民银行 领导。 ◆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 立,是目前中国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 ■中国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一、保险监管的机构 保险监管,是政府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简称。 中国保险业监管的归属问题 ◆1980年以前,我国只有保险经营,没有实质上的 保险监管。 ◆1980年-1998年,开始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 中间改为财政部领导,其后又转归中国人民银行 领导。 ◆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 立,是目前中国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 中国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拟定保险事业发展的方针和政策; -批准设立保险企业,维护保险企业的合法经 营,完善保险市场机构体系; -健全保险法规: 一指导、监督保险企业的业务活动,并审查其 财务成果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 拟定保险事业发展的方针和政策; – 批准设立保险企业,维护保险企业的合法经 营,完善保险市场机构体系; – 健全保险法规; – 指导、监督保险企业的业务活动,并审查其 财务成果等

二、保险监管的方式 一按是否在现场监管,分为现场监管和非现 场监管; -按监管的内容不同,分为偿付能力监管、 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与市场行为并重 的监管; 一按设立上的要求不同,分为公示主义、准 则主义、批准主义
二、保险监管的方式 – 按是否在现场监管,分为现场监管和非现 场监管; – 按监管的内容不同,分为偿付能力监管、 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与市场行为并重 的监管; – 按设立上的要求不同,分为公示主义、准 则主义、批准主义

1.公示主义 亦称公告管理,是国家对保险业最为宽松的一种监督管 理方式,适用于保险业自律能力较强的国家。其含义是 国家对于保险行业的经营不进行直接监督,而将其资产 负债、财务成果及相关事项公布于众的管理方式。 2.准则主义 一 亦称规范管理,是由国家通过颁布一系列涉及保险行业 运作的法律法规,要求所有的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人必须 遵守,并在形式上监督实行的管理方式。该方式适用于 保险法规比较严密和健全的国家所采取。 3批准主义 - 亦称实体管理,是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在制定保险法规的 基础上,根据保险法规所赋予的权力,对保险业实行的 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其监管的内容涉及保险业的 设立、经营、财务乃至倒闭清算
1.公示主义 – 亦称公告管理,是国家对保险业最为宽松的一种监督管 理方式,适用于保险业自律能力较强的国家。其含义是 国家对于保险行业的经营不进行直接监督,而将其资产 负债、财务成果及相关事项公布于众的管理方式。 2.准则主义 – 亦称规范管理,是由国家通过颁布一系列涉及保险行业 运作的法律法规,要求所有的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人必须 遵守,并在形式上监督实行的管理方式。该方式适用于 保险法规比较严密和健全的国家所采取。 3.批准主义 – 亦称实体管理,是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在制定保险法规的 基础上,根据保险法规所赋予的权力,对保险业实行的 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其监管的内容涉及保险业的 设立、经营、财务乃至倒闭清算

三、保险监管的目标 一 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一规范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公平竞争; -防止保险欺诈; 一弥补行业自律的不足
三、保险监管的目标 – 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 规范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公平竞争; – 防止保险欺诈; – 弥补行业自律的不足

四、保险监管的基本内容 1.保险组织监管 2.保险经营监管 3.保险财务监管 4.保险中介监管
四、保险监管的基本内容 1.保险组织监管 2.保险经营监管 3.保险财务监管 4.保险中介监管

1.保险组织监管 ■保险公司的设立 一资本金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 章程 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1保险从业人员中从事过保险工作和大专院校保险专业或 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应占到60%以上。 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 人员。 营业场所和设施 ■保险公司的变更 保险组织的合并、分立、组织形式的变更及其他事项的变更 ■保险公司的终止 保险公司的解散、撒销和破产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不得解散
1. 保险组织监管 保险公司的设立 – 资本金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 – 章程 – 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从业人员中从事过保险工作和大专院校保险专业或 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应占到60%以上。 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 人员。 – 营业场所和设施 保险公司的变更 – 保险组织的合并、分立、组织形式的变更及其他事项的变更 保险公司的终止 – 保险公司的解散、撤销和破产 –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不得解散

2.保险经营监管 ■保险经营业务范围 禁止兼业 1保险组织不得从事保险业务以外的业务: 1非保险组织不得经营保险或类似保险的业务。 一禁止兼营 ■同一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种业务; 1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核定,可以兼营 短期健康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条款和费率 ■恶意行为的禁止 ■再保险与民族保险业的保护 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优先向本国境内的保险 公司办理。 ■承但老年阳领的n空
2 . 保险经营监管 保险经营业务范围 – 禁止兼业 保险组织不得从事保险业务以外的业务; 非保险组织不得经营保险或类似保险的业务。 – 禁止兼营 同一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种业务; 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核定,可以兼营 短期健康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条款和费率 恶意行为的禁止 再保险与民族保险业的保护 – 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优先向本国境内的保险 公司办理。 承保责任限额的规定

3.保险财务监管 ■最低偿付能力的监管 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为其会计年度末实 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 一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 费,不得超过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的4倍, 超过部分,必须办理再保险业务。 ■各种保险准备金的监管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 保障基金
3 . 保险财务监管 最低偿付能力的监管 – 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为其会计年度末实 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 –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 费,不得超过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的4倍, 超过部分,必须办理再保险业务。 各种保险准备金的监管 –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 保障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