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 战 1.招聘食品物流相关从业人员是否有要求? 2.你在生活中遇到的食品从业人员的不妥行为有哪些? 3.从事食品物流行业(生产、经营、运输、仓储、配送、销售等)相关 人员有何要求? 4.如何保证食品物流从业人员长期满足企业要求?
1.招聘食品物流相关从业人员是否有要求? 2.你在生活中遇到的食品从业人员的不妥行为有哪些? 3.从事食品物流行业(生产、经营、运输、仓储、配送、销售等)相关 人员有何要求? 4.如何保证食品物流从业人员长期满足企业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 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 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 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 后方可参加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 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 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 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 后方可参加工作
一、直接参与食品生产经营的有关人员 >(1)食品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包 装储存、检验、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工作的人员; >(2)食品经营单位从事食品销售、运输、贮存、采购、检验 、验收、质量管理、设备养护、调配等工作的人员; >(3)餐饮服务单位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厨(技) 师及辅助人员、服务员、采购员、洗消清洁及仓储人员;
¾ (1)食品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包 装储存、检验、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工作的人员; ¾ (2)食品经营单位从事食品销售、运输、贮存、采购、检验 、验收、质量管理、设备养护、调配等工作的人员; ¾ (3)餐饮服务单位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厨(技) 师及辅助人员、服务员、采购员、洗消清洁及仓储人员; 一、直接参与食品生产经营的有关人员
>(4)保健食品生产单位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 管护、包装储存、检验、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工作的 人员,保健食品经营单位从事保健食品销售、运输、贮存 、采购、检验、验收、质量管理、设备养护、调配等工作 的人员; >(5)奶牛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 员
¾ (4)保健食品生产单位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 管护、包装储存、检验、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工作的 人员,保健食品经营单位从事保健食品销售、运输、贮存 、采购、检验、验收、质量管理、设备养护、调配等工作 的人员; ¾ (5)奶牛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 员
二、具体要求 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 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 安全的疾病; 对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先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简称 转氨酶)项目,如转氨酶异常,则增加甲型肝炎病毒IgM抗体和 戊型肝炎病毒IgM抗体检查项目。 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的 体检项目
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 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 安全的疾病; 对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先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简称 转氨酶)项目,如转氨酶异常,则增加甲型肝炎病毒IgM抗体和 戊型肝炎病毒IgM抗体检查项目。 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的 体检项目。 二、具体要求
应当说明,本条最后一句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 食品的工作”,也就是说,乙肝患者等可以在食品生产经营 行业中从事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如商场、超市的上 货员、收银员、仓库管理员、保安、技工、文秘等,只要不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乙肝患者等是完全可以从事有关工作的 。用人单位不得歧视从事这些工作的乙肝患者
应当说明,本条最后一句规定 “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 食品的工作 ”,也就是说,乙肝患者等可以在食品生产经营 行业中从事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如商场、超市的上 货员、收银员、仓库管理员、保安、技工、文秘等,只要不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乙肝患者等是完全可以从事有关工作的 。用人单位不得歧视从事这些工作的乙肝患者
资料: 浙江杭州:乙肝病毒携带者首获从事食品行业健康证 稿件来源:浙江在线发布时间:2009-09-0214:45:22
资料: 浙江杭州:乙肝病毒携带者首获从事食品行业健康证 稿件来源: 浙江在线发布时间:2009-09-02 14:45:22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 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 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 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 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 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 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发现有法律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疾病的,应当及 时向所在企业、单位申报。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患有有碍食 品卫生疾病的从业者,应当及时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治疗等 措施。健康证明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经过卫生监督部门的健康 体检后取得的书面证明文件。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取得健康 证明后才能上岗。健康证明过期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 经营活动,待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后,才能继续上岗
发现有法律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疾病的,应当及 时向所在企业、单位申报。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患有有碍食 品卫生疾病的从业者,应当及时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治疗等 措施。健康证明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经过卫生监督部门的健康 体检后取得的书面证明文件。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取得健康 证明后才能上岗。健康证明过期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 经营活动,待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后,才能继续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