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衡法习恩 一、名问解释 1、债 2、同时履行抗屏权 3,能权人代位权 4、债的粗保 5,抵销 6,无因管理 7、不当得利 二、简答题 1,简述债的发生因。 2、简述债的相保的概念和法律特任。 3、保证的方式有几件?它门之间有何区别? 4,简述禁止债权转让的法定事由。 5、简述无因管理的构成及法律效果。 6、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有爆些? 三,论述圈 1,试论述先履行抗料权的概么及与月封履行抗州权,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2、论述保证的成立条件和消灭原因。 3、论述债权债务的概甚转移。 4、说明不当得利廷还请求权的标的及范围。 习题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组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 系。 2、同时履行抗局权,是指互负债务没有先后服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其当事人一方在他 方为对特给付以前,可以把绝履行自己的文务的权利 3,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权人 权利的实体权利。当饶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情权人的债权时,倩权人
债法习题 一、名词解释 1、债 2、同时履行抗辩权 3、债权人代位权 4、债的担保 5、抵销 6、无因管理 7、不当得利 二、简答题 1、简述债的发生原因。 2、简述债的担保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3、保证的方式有几种?它们之间有何区别? 4、简述禁止债权转让的法定事由。 5、简述无因管理的构成及法律效果。 6、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三、论述题 1、试论述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2、论述保证的成立条件和消灭原因。 3、论述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4、说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及范围。 习题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 系。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其当事人一方在他 方为对待给付以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权利。 3、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权人 权利的实体权利。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

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4、债的担保是法律为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信用或者以特定 的财产保障情务人展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制度。 5、抵销是指互负债务的两人各以其债权充当其债务的清偿。而使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 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 6,无因管理是指设有法定义务吸者约定的复务,为莲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 或者厘务的行为。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管理地人事务:(2)没有的定或法定的义务:(3) 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务时,须具有为他人利登管理的意思。 7,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那,致使也人受有视失而取得的利益。由于该项利登没 有法律上的根貂,应返还给受害人。形成以不当得利返还为内容的债的美系。 二、简答题 1、答:按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和民法理论,我国债的发生根据分为 下列类型: (1)合同是引起债的发生的最主要、最普调的根据. (2)侵权行为也是比较普遍的债的发生根据, (3)不当得利,在不当得利发生后,不当得利人与受害者之间就产生了德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发生后,无因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支付由此而付出的合理费用,或者 略楼直接损失。 (5)衡的其也发生根据,如抢救公物、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也是情的发生依据。 2、答:债的相保是法律为保证债权人利登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信用或者以 特定的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制度。 债的担保具有以下特征: 《1)债的担保具有平等性,债的担很关系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各方平等地 协商相互之阿的权利义务,平等地受到保护。 (2)债的担保具有自愿性,在主要的担保形式中,严格贯初意思白治原则,不得强追 他人进行担保。 (3)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因债的粗保而发生的权利,属于从属于债权人的主债权的 从权利。随主债权的存在面存在,因主债权的变更而变更,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3、答:保证的方式有一最保证与连蒂责任保证两种。一毅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 中的定,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候证人代为履行的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是
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4、债的担保是法律为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信用或者以特定 的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制度。 5、抵销是指互负债务的两人各以其债权充当其债务的清偿,而使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 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 6、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 或者服务的行为。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2)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3) 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务时,须具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 7、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受有损失而取得的利益。由于该项利益没 有法律上的根据,应返还给受害人,形成以不当得利返还为内容的债的关系。 二、简答题 1、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和民法理论,我国债的发生根据分为 下列类型: (1)合同是引起债的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也是比较普遍的债的发生根据。 (3)不当得利,在不当得利发生后,不当得利人与受害者之间就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发生后,无因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支付由此而付出的合理费用,或者 赔偿直接损失。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如抢救公物、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依据。 2、答:债的担保是法律为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信用或者以 特定的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制度。 债的担保具有以下特征: (1)债的担保具有平等性,债的担保关系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各方平等地 协商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平等地受到保护。 (2)债的担保具有自愿性,在主要的担保形式中,严格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不得强迫 他人进行担保。 (3)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因债的担保而发生的权利,属于从属于债权人的主债权的 从权利,随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因主债权的变更而变更,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3、答: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 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代为履行的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是

指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裤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减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迁责任的 绿证方式。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主要区别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限速抗辩权, 保证人在主债务纠盼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前,有权拒绝对货权人 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料权, 4、答:债权转让。是番陵权人将其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勇三人的行为。我国合 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月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同时规定了下列 法定的禁止转让事由: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题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题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5、答:无因管理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管理他人的事务。管理他人的事务既包括对他人事务的管理,也包括对他人提 供服务。 (2)有为他人利登管理的意思。管理人必颈是为他人谋利登而不是为自己谋利登的。 为白己利盛管理他人事务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但管理人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同时自己 也受益的,可成立无因管理。 (3)没有法律上的义务。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必须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管理人有无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应傣管理人着于管理时的客观事实而定,而不能以管理人的 主观判断为标准。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主要有,管理人具有适当管理的义务,在有可能和有必要的情况下 将管理开始的事实通知的文务,报告管理情况并结算的义务,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所支出 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使还:管理人因管理本人事务而受到的损失,应由本人负责黯怪:管 理人在管理事务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负粗债务,可请求本人向债权人负责清偿,成 立负债清楼请求权。 6,答,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作有: (1)须一方受有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增加。 (2)须他人受有损失,既包括积极餐失,也包括酒极损失, (3)须一方受利登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即一方的受益与受损二者间有变动的 关暖性。一方受登是触方受机失的原因,他方受损是一方受益造成的。 (4)须无合法根据。所滑无合法根据,是指一方的刊丝取得不是直接依据法律或者根
指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主要区别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限速抗辩权, 保证人在主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前,有权拒绝对债权人 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4、答: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我国合 同法第 79 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同时规定了下列 法定的禁止转让事由: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5、答:无因管理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管理他人的事务。管理他人的事务既包括对他人事务的管理,也包括对他人提 供服务。 (2)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管理人必须是为他人谋利益而不是为自己谋利益的。 为自己利益管理他人事务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但管理人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同时自己 也受益的,可成立无因管理。 (3)没有法律上的义务。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必须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管理人有无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应依管理人着手管理时的客观事实而定,而不能以管理人的 主观判断为标准。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主要有:管理人具有适当管理的义务,在有可能和有必要的情况下 将管理开始的事实通知的义务,报告管理情况并结算的义务。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所支出 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偿还;管理人因管理本人事务而受到的损失,应由本人负责赔偿;管 理人在管理事务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负担债务,可请求本人向债权人负责清偿,成 立负债清偿请求权。 6、答: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有: (1)须一方受有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增加。 (2)须他人受有损失,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 (3)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即一方的受益与受损二者间有变动的 关联性,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失的原因,他方受损是一方受益造成的。 (4)须无合法根据。所谓无合法根据,是指一方的利益取得不是直接依据法律或者根

据民事法律行为,即没有法律上的限因。 三,论述题 1、答:(1)先履行抗得权,是指在双务合月中的定由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 务的一方当事人未依照合月约定履行德务,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一举对方的不履行 行为,。拒施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抗辩权。 (2)先履行抗局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同。同时展行抗精权适用的前提是双务合同当 事人互负货务,且这种互负的债务没有限行的先后顺序,为同时履行,在合同债务的双方的 履行经常有空间距离和时阿距离。这种距离的表现,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先履行合同义 务,另一方后履行合同义务。先覆行抗瓣权的适用,虽然也是双务合月当事人互负倩务,但 是债务的履行是有先后顺序的,不是同时履行。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赖,后履行一方有权把 绝其极行请求,先根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主体不是双方当事人,而是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 的一方不享有这种抗权。 (3)先履行抗权与不安抗科权也是不同的:第一,先履行抗科权属于负有后履行文 务一方享有的抗解权。而不安抗得权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享有的抗辩权。当负有后履行 义务的当事人又不履行债务可能,预期的回服有不能实现的怠险时,产生不安抗料权。第二: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要求对方不履行义务,不安抗料权的行使并不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期限届 至,而只要求不安抗荷事由的存在。第三,不安抗料权产生的实体条件是对方有不能为对特 给付的危险,使自己的交换目的不能实现,先展行抗料权是对方的违的己成为现实。第四,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拒绝履行,不安抗辞权的行使是中止履行, 2、答:保证由保迁人和被相保的债务的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设定。保证合同除具备一 般合同的成立和有效条件外,还须具备一些特殊的成立和有效条件,否则。保证合同不成立 成无效。保证合同有效的特殊条件也就是保证的成立条件,具体包括! (1)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人。只有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才能作为 保证人。依法律规定,国家机关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贸贷款进行 转贷的以外,不得担任保证人,不具有法人宽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 签订保证合同的,应当认定无效,但因此给價权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使责任。分支机构如 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则可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2)保证人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保证人是以自己的信用,名义为债务人 能担保的,因此,保证人承粗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是保证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保证人如仅
据民事法律行为,即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三、论述题 1、答:(1)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由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 务的一方当事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一举对方的不履行 行为,拒绝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前提是双务合同当 事人互负债务,且这种互负的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为同时履行。在合同债务的双方的 履行经常有空间距离和时间距离。这种距离的表现,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先履行合同义 务,另一方后履行合同义务。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虽然也是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但 是债务的履行是有先后顺序的,不是同时履行。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 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主体不是双方当事人,而是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 的一方不享有这种抗辩权。 (3)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也是不同的:第一,先履行抗辩权属于负有后履行义 务一方享有的抗辩权,而不安抗辩权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享有的抗辩权,当负有后履行 义务的当事人又不履行债务可能,预期的回报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产生不安抗辩权。第二,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要求对方不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并不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期限届 至,而只要求不安抗辩事由的存在。第三,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实体条件是对方有不能为对待 给付的危险,使自己的交换目的不能实现,先履行抗辩权是对方的违约已成为现实。第四,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拒绝履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中止履行。 2、答:保证由保证人和被担保的债务的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设定。保证合同除具备一 般合同的成立和有效条件外,还须具备一些特殊的成立和有效条件,否则,保证合同不成立 或无效。保证合同有效的特殊条件也就是保证的成立条件,具体包括: (1)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人。只有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才能作为 保证人。依法律规定,国家机关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 转贷的以外,不得担任保证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 签订保证合同的,应当认定无效,但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分支机构如 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则可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2)保证人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保证人是以自己的信用、名义为债务人 做担保的,因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是保证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保证人如仅

是向债权人介都成者提供债务人的支付能力,而未明确表示对债务人限行合同承担保证责 任,侧不能认定保证成立, (3)保证合同应采数书面形式。保证合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载明下列内容:被 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使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 期阿等。 保证的消灭时指保证关系的消灭或者保证人保证之债的消灭,保证因下列原因而清灭: (1)主债务消灭。依型主街与从债的美系,当主倩务消灭时,作为从倩的保证之债也 随之消灭。 (2)保证责任期间届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间届满,或在未约定时依题法律 规定的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之债消灭。 (3)保证合同解除。如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解除保证合月,则保证之货消灭。 (4)保证责任免除。保正责任的免隐包括单方免障与法定免除,单方免除是指债权人 以单方的意思表示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法定免除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免除保证人的保证 责任。法定免除的情形有:第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瑟意串通,编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第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敷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第四。陵权人与衡务人协议变 更主债务而表经保证人同意的:第五,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 放弃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紧保证责任。 3,答: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将其倩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 而第三人一并接受其转让的债权货务。 债权倩务的概括转移具体包括: (1)协议性的债权债务餐括转让。协议性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是通过合同一方与第三 人达成协议的方式进行的转让, 我国合月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月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文务 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此种协议需要经过合同对方的同意,即仅转让方与第三人的转让协议还 不能生效,还必類由合同相对人同意的意思表示作为补充, 我国合月法第89条规定,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9条、第8条至第83 条、第85条至第87条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合具假括转让的准用规定。慢括转让实际上是权 利和文务结合在一起转让,或者说是权利和义务分别转让的结合,因此,分开来看,权利文 务的概括转让就是权利和义务的分别转让,分别适用第9条、第81条至第83条、第85
是向债权人介绍或者提供债务人的支付能力,而未明确表示对债务人履行合同承担保证责 任,则不能认定保证成立。 (3)保证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载明下列内容:被 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 期间等。 保证的消灭时指保证关系的消灭或者保证人保证之债的消灭。保证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1)主债务消灭。依照主债与从债的关系,当主债务消灭时,作为从债的保证之债也 随之消灭。 (2)保证责任期间届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间届满,或在未约定时依照法律 规定的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之债消灭。 (3)保证合同解除。如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解除保证合同,则保证之债消灭。 (4)保证责任免除。保证责任的免除包括单方免除与法定免除。单方免除是指债权人 以单方的意思表示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法定免除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免除保证人的保证 责任。法定免除的情形有:第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第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第四,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 更主债务而未经保证人同意的;第五,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 放弃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3、答: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 而第三人一并接受其转让的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具体包括: (1)协议性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协议性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是通过合同一方与第三 人达成协议的方式进行的转让。 我国合同法第 88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此种协议需要经过合同对方的同意,即仅转让方与第三人的转让协议还 不能生效,还必须由合同相对人同意的意思表示作为补充。 我国合同法第 89 条规定,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 79 条、第 81 条至第 83 条、第 85 条至第 87 条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合同概括转让的准用规定。概括转让实际上是权 利和义务结合在一起转让,或者说是权利和义务分别转让的结合,因此,分开来看,权利义 务的概括转让就是权利和义务的分别转让,分别适用第 79 条、第 81 条至第 83 条、第 85

条至第87条的规定。 (2)法定的债权姨务概括转让。我国合同法第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 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文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开的,除 债权人和货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地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 债权,承担连带责任。本条规定了当事人合并和分立后的倩权德务概括承受,可以简称为法 定的概括转让。 4、答: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即发生不当得利之债,受损人一方有请求取得不当利益的受 益人一方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这一权利就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此不当得利返还请求 权的标的是受有利益的一方所取得的不当利登。受益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所 生事息、原物的价金、使用原物所取料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 范围依受益人是否为善意而有所不同。受益人为善意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白己取得 利益无合法根据的,若受餐人的餐失大于受盛人取得的利丝,则受盆人运还的利益仅以现存 利拉为限。受益人为惑意即受拉人于曼有利控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的。则受拉人应 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若受益人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受益人应当按盟机失 额予以返还。受盆人受时为善意而其后为形意的,受益人所返还的利丝意围应以恶意开始 时的利益范围为渗
条至第 87 条的规定。 (2)法定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我国合同法第 90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 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开的,除 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 债权,承担连带责任。本条规定了当事人合并和分立后的债权债务概括承受,可以简称为法 定的概括转让。 4、答: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即发生不当得利之债,受损人一方有请求取得不当利益的受 益人一方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这一权利就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此不当得利返还请求 权的标的是受有利益的一方所取得的不当利益。受益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所 生孳息、原物的价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 范围依受益人是否为善意而有所不同。受益人为善意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 利益无合法根据的,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则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 利益为限。受益人为恶意即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的,则受益人应 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若受益人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受益人应当按照损失 额予以返还。受益人受益时为善意而其后为恶意的,受益人所返还的利益范围应以恶意开始 时的利益范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