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我国广播电视的法规与原则 法制化管理,是管理方法之一,即以国家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活 动为核心的管理活动的合称,其根本特征是以法律为管理活动各个层面互动关系 的最高准则。 法制化管理,强调将管理活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具有严肃性、规 范性、强制性的特点。 广播电视业,作为新闻媒介的一种,既属于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的范畴,同 时又是一种信息产业。广播电视业也同样面临着向法制化管理的转变。 第一节广播电视事业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 一广播电视事业宏观管理体制 1、广播电视事业管理体系 我国广播电视事业管理体制,可概括为四个方面: 党委政治领导 政府依法管理行业 规范协调 单位自我约束。 2.广播电视事业宏观管理体制的特点。 宏观管理体制具有如下特点: )宏观性和权威性 (2)规范性和强制性 3)时代性与稳定性 (④原则性与灵活性 二、我国广播电视的法规体系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目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加快法制现代化进程的要求己十分 明确和迫切。 三、我国广播电视法规的主要规范内容 广播电视管理的法规体制中所涉及的法规繁多,根据法规调控、规范广播电 视管理的不同方面。广播电视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十三章 我国广播电视的法规与原则 法制化管理,是管理方法之一,即以国家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活 动为核心的管理活动的合称,其根本特征是以法律为管理活动各个层面互动关系 的最高准则。 法制化管理,强调将管理活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具有严肃性、规 范性、强制性的特点。 广播电视业,作为新闻媒介的一种,既属于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的范畴,同 时又是一种信息产业。广播电视业也同样面临着向法制化管理的转变。 第一节 广播电视事业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 一 广播电视事业宏观管理体制 1、 广播电视事业管理体系 我国广播电视事业管理体制,可概括为四个方面: 党委政治领导 政府依法管理行业 规范协调 单位自我约束。 2.广播电视事业宏观管理体制的特点. 宏观管理体制具有如下特点: (1)宏观性和权威性 (2)规范性和强制性 (3)时代性与稳定性 (4)原则性与灵活性 二、我国广播电视的法规体系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目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加快法制现代化进程的要求已十分 明确和迫切。 三、我国广播电视法规的主要规范内容 广播电视管理的法规体制中所涉及的法规繁多,根据法规调控、规范广播电 视管理的不同方面。广播电视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新闻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 2.保护合法权利的有关内容 3.著作权保护 4.广告经营管理 5.对广播电视的传播内容进行规范和约束法规 ()保密法规 (2)禁载法规 仔)对广播电视播出以下特殊事件的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 (4)关于广播电视媒体播出境外制作、发行的广播电视节目规定 (⑤)关于广播电视媒体使用的规范化语言文字、标点符号等规定 6.广播电视事业管理综合性法律 第二节我国广播电视管理的主要法规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背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于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8 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9月1日起施行。《是国务院第 一次全面地规范管理广播电视事业的行政法规;是现行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 广播电视管理法规。 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从以下方面对广播电视事业管理的各个层面作出了具体的 规定: 1.《条例》确立了广播电视集宣传工作、事业建设和行业管理于一体的具 有中国特色的广播电视管理体制 2.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包括有线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应当按照《条 例》的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统一审批 3.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对行政区域内的广播 电视传输覆盖网进行规划、组建、开发和管理 4.《条例》规定了保护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设施的条款,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5.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加强对广播电视 节目制作、播放活动的管理,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
1.新闻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 2.保护合法权利的有关内容 3.著作权保护 4.广告经营管理 5.对广播电视的传播内容进行规范和约束法规 (1)保密法规 (2)禁载法规 (3)对广播电视播出以下特殊事件的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 (4)关于广播电视媒体播出境外制作、发行的广播电视节目规定。 (5)关于广播电视媒体使用的规范化语言文字、标点符号等规定。 6.广播电视事业管理综合性法律。 第二节 我国广播电视管理的主要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背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于 1997 年 8 月 1 日国务院第 61 次常务会议通过,8 月 1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28 号发布,9 月 1 日起施行。《是国务院第 一次全面地规范管理广播电视事业的行政法规;是现行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 广播电视管理法规。 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从以下方面对广播电视事业管理的各个层面作出了具体的 规定: 1.《条例》确立了广播电视集宣传工作、事业建设和行业管理于一体的具 有中国特色的广播电视管理体制 2.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包括有线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应当按照《条 例》的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统一审批 3.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对行政区域内的广播 电视传输覆盖网进行规划、组建、开发和管理 4.《条例》规定了保护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设施的条款,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5.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加强对广播电视 节目制作、播放活动的管理,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
6.为确保广播电视宣传任务的完成,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包括有线电视 台、教育电视台)的制作和播放活动,《条例》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履行的义 务作出规定如下: ()行政管理 (2)维护著作权人以及受众的利益 (仔)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转播义务 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特点 1.权威性 2.全面性 3.针对性 4.超前性和预见性 5.可操作性 第三节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设立 一、广播电视事业的主体资格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为此对广播电视事业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的限定。 《条例》第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要符合两项条件:其一是应当符合 国家广播电视事业的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其二是要具备广播电台、电视 台设立的必要条件,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才、技术设备、必要 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及必要的场所等条件。 二、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审查批准 广播电视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同时具有投资规模大、回收周期长、技术密集 等特点,为确保全国广播电视系统形成总量合理、布局均衡的结构,《条例》授 权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为建台审批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审批各级广播电 台、电视台的设立申请,防止重蹈擅自设台、多头批台、重复建设的覆辙。 三、无线电频率、信道的指配与规划 现代市场经济有两个最基本的特征:一是最有效地配置资源:二是以完备的 法律来规范市场行为。资源作为一种投入在社会系统中的优化配置程度,对生产 力的增产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对于广播电视来说,无线电频率资源的优化配置 是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增长的关键
6.为确保广播电视宣传任务的完成,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包括有线电视 台、教育电视台)的制作和播放活动,《条例》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履行的义 务作出规定如下: (1)行政管理 (2)维护著作权人以及受众的利益 (3)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转播义务 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特点 1.权威性 2.全面性 3.针对性 、 4.超前性和预见性 5.可操作性 第三节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设立 一、广播电视事业的主体资格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为此对广播电视事业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的限定。 《条例》第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要符合两项条件:其一是应当符合 国家广播电视事业的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其二是要具备广播电台、电视 台设立的必要条件,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才、技术设备、必要 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及必要的场所等条件。 二、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审查批准 广播电视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同时具有投资规模大、回收周期长、技术密集 等特点,为确保全国广播电视系统形成总量合理、布局均衡的结构,《条例》授 权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为建台审批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审批各级广播电 台、电视台的设立申请,防止重蹈擅自设台、多头批台、重复建设的覆辙。 三、无线电频率、信道的指配与规划 现代市场经济有两个最基本的特征:一是最有效地配置资源;二是以完备的 法律来规范市场行为。资源作为一种投入在社会系统中的优化配置程度,对生产 力的增产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对于广播电视来说,无线电频率资源的优化配置 是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增长的关键
第四节政府对广播电视传播的调控 一、我国广播电视节目的审查制度及其标准 ()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 作经营单位制作,这是保证广播电视节目质量的一个基础。 (2)电视剧制作单位必须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仔)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包括影视剧),必须经国 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4)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要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及其他法规规定的节目标准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 (⑤)禁止制作、播放载有反动、淫秽、迷信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有关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 二、新闻自由与媒体内容管制 1.政府在媒介管制中的地位 2.政府对大众媒介的管理棋式 政府部门对大众传播媒介的管理和控制,可区分为两种基本形态:节目内 容及市场机制。前者指政府以法规或政策等形式对媒介所传播的特定的内容作 禁止、限制或强制媒体刊播的规定,从而达到使传播内容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 调控目的;而后者,是指政府对媒介的体制及资源配置(如频谱的分配,广播电 视执照的核发等作相应的管理,使具有经营资格的大众传播媒介的传播活动, 符合公众利益。·两者尽管在方式上各有侧重,但殊途同归,两者的本质是相通 的。 第五节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与规范 我国法规、政令中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的监管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规定或倡导播出的内容:(2)限制播出的内容:(3)襟止播出的内容:(4)行业标准。 一、法规规定或政令提倡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 1.與论引导与精神文明建设内容 2.必须转播的广播电视节目 3.法规规定必须播出的内容 4.更正性内容
第四节 政府对广播电视传播的调控 一、我国广播电视节目的审查制度及其标准 (1)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 作经营单位制作,这是保证广播电视节目质量的一个基础。 (2)电视剧制作单位必须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3)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包括影视剧),必须经国 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4)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要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及其他法规规定的节目标准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 (5)禁止制作、播放载有反动、淫秽、迷信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有关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 二、新闻自由与媒体内容管制 1.政府在媒介管制中的地位 2.政府对大众媒介的管理模式 政府部门对大众传播媒介的管理和控制,可区分为两种基本形态:节目内 容及市场机制。前者指政府以法规或政策等形式对媒介所传播的特定的内容作 禁止、限制或强制媒体刊播的规定,从而达到使传播内容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 调控目的;而后者,是指政府对媒介的体制及资源配置(如频谱的分配,广播电 视执照的核发等)作相应的管理,使具有经营资格的大众传播媒介的传播活动, 符合公众利益。·两者尽管在方式上各有侧重,但殊途同归,两者的本质是相通 的。 第五节 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与规范 我国法规、政令中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的监管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规定或倡导播出的内容;(2)限制播出的内容;(3)禁止播出的内容;(4)行业标准。 一、法规规定或政令提倡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 1.舆论引导与精神文明建设内容 2.必须转播的广播电视节目 3.法规规定必须播出的内容 4.更正性内容
5.对广播电视节目使用的语言文字的规定 二、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限制规定 1.特定节目比例及播出方式。 2,著作权使用的规定。 3.广播电视广告的限制性规定。 的内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以正面列表的方式详细列出被禁止播出的广播电 视节目的内容: (1)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2)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4)泄露国家秘密的: (5)诽滂、侮辱他人的: (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其中前六项列举了主要六类禁止制作、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第七项则以概括的方 式将其余未能穷尽的内容包含其中。 2.禁止播出的特定广播电视广告 4.对特定内容的广播电视新闻报道的限制 对于广播电视新闻报道,《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仅作出了“公正、真实”的 原则性规定,而下列特定新闻报道的具体规范散见于各该专业法律法规、政策文 件之中。 (1)涉及保密问题的新闻报道。 (2)天气预报、重大灾情、展情、疫情的发布 仔)外交事务、国际事件报道或对外宜传 (④)突发事件的报道 (⑤)司法报道 (6)弱势群体的报道 三严禁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 1禁止播出的一般原则 2禁止播出由资格不合法主体制作、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
5.对广播电视节目使用的语言文字的规定 二、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限制规定 1.特定节目比例及播出方式。 2. 著作权使用的规定。 3. 广播电视广告的限制性规定。 4.对特定内容的广播电视新闻报道的限制 对于广播电视新闻报道,《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仅作出了“公正、真实”的 原则性规定,而下列特定新闻报道的具体规范散见于各该专业法律法规、政策文 件之中。 (1)涉及保密问题的新闻报道。 (2)天气预报、重大灾情、震情、疫情的发布 (3)外交事务、国际事件报道或对外宣传 (4)突发事件的报道 (5)司法报道 (6)弱势群体的报道 三 严禁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 1 禁止播出的一般原则 2 禁止播出由资格不合法主体制作、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 的内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以正面列表的方式详细列出被禁止播出的广播电 视节目的内容: (1)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2)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4)泄露国家秘密的; (5)诽滂、侮辱他人的; (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其中前六项列举了主要六类禁止制作、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第七项则以概括的方 式将其余未能穷尽的内容包含其中。 2. 禁止播出的特定广播电视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