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九、恶意索发票,抵扣进项税 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 如何衔接? 企业善意取得虚假发票 应如何处理? 一、基本案情 2004年6月26日,W市国税城区分局在对W市AA实业有限公司的日常 评估中发现,该公司有偷税嫌疑,移交稽查局查处。稽查局接到案件后,立即将此案 件落实到稽查科,检查人员于2004年6月28日调阅了该单位2001年至2003 年度的征管数据,通过数字比对分析发现部分指标异常:一是物耗率异常,2001年 10一12月份平均物耗率(耗用主要原材料占生产成本借方发生额的比例)为86%, 1一9月平均物耗率为71%,10一12月份物耗率明显高于以前月份,而同行业 物耗率为70%左右,2002年3月物耗率又高达89%,其他月份正常:二是购物 能力(即[实收资本+短期借款]/存货期末数)出现异常,2001年度仅有 0.56%,2002年度为0.69%,且应付账款无明显增长:三是2001年度进项税增
案例九、恶意索发票,抵扣进项税 一、基本案情 2004 年 6 月 26 日 , W 市国税城区分局在对 W 市 AA 实业有限公司的日常 评估中发现,该公司有偷税嫌疑,移交稽查局查处。稽查局接到案件后,立即将此案 件落实到稽查科,检查人员于 2004 年 6 月 28 日 调阅了该单位 2001 年至 2003 年度的征管数据,通过数字比对分析发现部分指标异常:一是物耗率异常, 2001 年 10 - 12 月份平均物耗率(耗用主要原材料占生产成本借方发生额的比例)为 86% , 1 - 9 月平均物耗率为 71% , 10 - 12 月份物耗率明显高于以前月份,而同行业 物耗率为 70% 左右, 2002 年 3 月物耗率又高达 89% ,其他月份正常;二是购物 能力(即 [ 实收资本 + 短期借款 ]/ 存货期末数)出现异常, 2001 年度仅有 0.56% , 2002 年度为 0.69% ,且应付账款无明显增长;三是 2001 年度进项税增

长率为1.34%,生产成本借方发生额增长率为0.91%,2002年进项税增长率为 0.76%,生产成本借方发生额增长率为0.13%,两个年度进项税额增长率明显高于 生产成本借方发生额增长率,而2003年度上述各项指标基本均衡,为此,我们初步 断定企业有虚购材料虚抵进项税额的嫌疑。6月30日我们收到了群众来信举报 称:W市AA实业有限公司存在恶意取得河北邢台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的 嫌疑,结合分析的疑点,我们调阅了该单位2001、2002年度的抵扣联,将该单位 取得的河北省邢台地区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通过金税工程发票协查系 统,委托河北省邢台市国税稽查局进行协查,邢台市桥东区国家税务局分别于7月 12日、21日回复,回复结果为:查无此户,查无此票。针对此情况,我们W市 局领导高度重视,考虑到案情重大,随即与W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联系,成立联合检 查组,于2004年8月4日对涉案企业--W市AA实业有限公司展开了突击调 查。经调查W市AA实业有限公司为1999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位于W市经济 技术开发区XX路东首,法人代表:于XX,财务负责人:于X。拥有固定资产146 万元,职工70人,主要从事抽纱绗缝制品加工销售。 二、检查过程 检查人员要求该企业提供2001年以来的相关会计资料,该企业法人回答 2001、2002年两年的会计资料因企业搬迁丢失,言语有些慌乱,公安人员凭借职 业的敏感,在该企业财务科旁一房间内找到两年的会计资料。从账面记录看,该企业 2001年至2002年共实现销售收入12,389,064.00元,实现增值税242,771.52 元,己交838,854.23元,期末长缴267,226.59元。经过对企业会计凭证的深入检 查,发现凭证中有不少撕毁的痕迹,而且记账凭证与所附的原始单据不符,企业财务 人员也不能自圆其说,检查人员随后又重点对该企业2001年至2002年凭证中增值 税专用发票发票联与税务留存的抵扣联进行核对,发现从2001年至2002年3月 期间的会计凭证中少了25份“邢台XX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的河北省手写版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为06786122一06786125、06788184一06788186、 06788195、05727557、06332855-06332858、06333184—06333188、 06928551一06928554、发票金额计1,831,505.06元,税额311,355.86元均已抵 扣。通过检查人员质询,在大量的事实面前,该企业法人不得不承认其在2001年至 2002年期间从他人手中非法购得上述25份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与此同 时,我们派出人员到北京国家印钞造币总公司对这些发票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
长率为 1.34% ,生产成本借方发生额增长率为 0.91% , 2002 年进项税增长率为 0.76% ,生产成本借方发生额增长率为 0.13% ,两个年度进项税额增长率明显高于 生产成本借方发生额增长率,而 2003 年度上述各项指标基本均衡,为此,我们初步 断定企业有虚购材料虚抵进项税额的嫌疑。 6 月 30 日 我们收到了群众来信举报 称: W 市 AA 实业有限公司存在恶意取得河北邢台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的 嫌疑,结合分析的疑点,我们调阅了该单位 2001 、 2002 年度的抵扣联,将该单位 取得的河北省邢台地区开具的 25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通过金税工程发票协查系 统,委托河北省邢台市国税稽查局进行协查,邢台市桥东区国家税务局分别于 7 月 12 日 、 21 日回复,回复结果为:查无此户,查无此票。针对此情况,我们 W 市 局领导高度重视,考虑到案情重大,随即与 W 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联系,成立联合检 查组,于 2004 年 8 月 4 日 对涉案企业 ----W 市 AA 实业有限公司展开了突击调 查。经调查 W 市 AA 实业有限公司为 1999 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位于 W 市经济 技术开发区 XX 路东首,法人代表:于 XX ,财务负责人:于 X 。拥有固定资产 146 万元,职工 70 人,主要从事抽纱绗缝制品加工销售。 二 、检查过程 检查人员要求该企业提供 2001 年以来的相关会计资料,该企业法人回答 2001 、 2002 年两年的会计资料因企业搬迁丢失,言语有些慌乱,公安人员凭借职 业的敏感,在该企业财务科旁一房间内找到两年的会计资料。从账面记录看,该企业 2001 年至 2002 年共实现销售收入 12,389,064.00 元,实现增值税 242,771.52 元,已交 838,854.23 元,期末长缴 267,226.59 元。经过对企业会计凭证的深入检 查,发现凭证中有不少撕毁的痕迹,而且记账凭证与所附的原始单据不符,企业财务 人员也不能自圆其说,检查人员随后又重点对该企业 2001 年至 2002 年凭证中增值 税专用发票发票联与税务留存的抵扣联进行核对,发现从 2001 年至 2002 年 3 月 期间的会计凭证中少了 25 份 “ 邢台 XX 工贸有限公司 ” 开具的河北省手写版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为 06786122—06786125 、 06788184—06788186 、 06788195 、 05727557 、 06332855—06332858 、 06333184—06333188 、 06928551—06928554 、发票金额计 1,831,505.06 元,税额 311,355.86 元均已抵 扣。通过检查人员质询,在大量的事实面前,该企业法人不得不承认其在 2001 年至 2002 年期间从他人手中非法购得上述 25 份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与此同 时,我们派出人员到北京国家印钞造币总公司对这些发票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

上述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假发票。该企业上述行为构成偷税,且数额较大,情 况严重,公安人员依法对该企业法人代表及财务主管进行拘留,致此,W市AA实 业有限公司偷税一案真相大白。 三、查处结果 根据该企业法人代表和主管会计的供述及协查的结果,确认查无开票企业、查无 此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该企业故意取得。根据国税发[1997]134号及国税发 [2000]187号文件的规定,认定该企业上述行为属于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 为:该企业利用非法取得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税款,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偷税行为。W市国税稽 查局于2004年8月9日向W市AA实业有限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及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补缴所偷税款311,355.86元及相应的滞纳金,同 时处以偷税数额一倍的罚款311,355.86元,该企业于2004年10月8日前将查 补税款311,355.86元、涉税罚款311,355.86元、滞纳金149,018.31元全部入库。 该案己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件分析 W市AA实业有限公司为了偷逃税款,故意非法购买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 节恶劣。由此案可以看出,当前部分企业依然心存侥幸心理,为非法谋取利益铤而走 险,知法犯法。我们要做到防微杜渐,杜绝恶意取得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 发生,首先,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大对专用发票的审核力度,对于不能确认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要经过金税工程先进行协查,通过后再抵扣,否则不准抵扣:其次,在日 常监控和检查中,要注意核实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内容与实际入库及后续 生产是否吻合,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加以处理,保证国家税款的安全
上述 25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假发票。该企业上述行为构成偷税,且数额较大,情 况严重,公安人员依法对该企业法人代表及财务主管进行拘留,致此, W 市 AA 实 业有限公司偷税一案真相大白。 三、查处结果 根据该企业法人代表和主管会计的供述及协查的结果,确认查无开票企业、查无 此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该企业故意取得。根据国税发 [1997]134 号及国税发 [2000]187 号文件的规定,认定该企业上述行为属于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 为;该企业利用非法取得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税款,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偷税行为。 W 市国税稽 查局于 2004 年 8 月 9 日 向 W 市 AA 实业有限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及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补缴所偷税款 311,355.86 元及相应的滞纳金,同 时处以偷税数额一倍的罚款 311,355.86 元,该企业于 2004 年 10 月 8 日前 将查 补税款 311,355.86 元、涉税罚款 311,355.86 元、滞纳金 149,018.31 元全部入库。 该案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件分析 W 市 AA 实业有限公司为了偷逃税款,故意非法购买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 节恶劣。由此案可以看出,当前部分企业依然心存侥幸心理,为非法谋取利益铤而走 险,知法犯法。我们要做到防微杜渐,杜绝恶意取得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 发生,首先,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大对专用发票的审核力度,对于不能确认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要经过金税工程先进行协查,通过后再抵扣,否则不准抵扣;其次,在日 常监控和检查中,要注意核实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内容与实际入库及后续 生产是否吻合,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加以处理,保证国家税款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