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四章公民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 掌握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了解监护、 住所;掌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以及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的财产责任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章 公民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 掌握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了解监护、 住所;掌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以及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的财产责任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节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 一、公民的概念 公民: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自然人 自然人: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二、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 取决于自然属性 更取决于法律属性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节 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 一、公民的概念 公民: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自然人 自然人: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二、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 取决于自然属性 更取决于法律属性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二节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资格 2、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1、资格平等性,终身性,不可转让性 2、范围广泛性 3、内容统一性 4、实现的可靠性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节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资格 2、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1、资格平等性,终身性,不可转让性 2、范围广泛性 3、内容统一性 4、实现的可靠性

第一编民法总论 三、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始于出生 出:与母体分离;生:保有生命 终于死亡 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二)胎儿利益的保护 1、胎儿利益保护之场合一继承、接受赠与和遗赠、侵权损害赔偿 2、胎儿利益保护之依据 胎儿原则上不具有权利能力 。 胎儿以出生为条件,溯及胎儿时期,具有权利能力 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保护胎儿利益,旨在保护未来民事主体的利益
第一编 民法总论 三、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始于出生————出:与母体分离;生:保有生命 终于死亡————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二)胎儿利益的保护 1、胎儿利益保护之场合——继承、接受赠与和遗赠、侵权损害赔偿 2、胎儿利益保护之依据 • 胎儿原则上不具有权利能力 • 胎儿以出生为条件,溯及胎儿时期,具有权利能力 • 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保护胎儿利益,旨在保护未来民事主体的利益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三节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和特征 1、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已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 取得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 2、特征 1.由国家法律确认的 2.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相联系 3.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他人限制或被取消 二、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判精神正常。16一18岁的未成年人,自己的劳 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视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 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节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 概念和特征 1、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 取得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 2、特征 1.由国家法律确认的 2.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相联系 3.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他人限制或被取消 二、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精神正常。16——18岁的未成年人,自己的劳 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视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 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一编民法总论 三、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宣告 (一)对象:精神病人 (二) 申请:利害关系人一 法院 (三)宣告依据:司法鉴定 医院诊断一 群众公 认 (四)宣告撤销:利害关系人(或本人) 一法院
第一编 民法总论 三、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宣告 (一)对象:精神病人 (二)申请:利害关系人——法院 (三)宣告依据:司法鉴定——医院诊断——群众公 认 (四)宣告撤销:利害关系人(或本人)——法院

第一编民法总论 允许未成年人单独实施民事行为 (1)使未成年人纯获利益,或被免除义务的行为: (2)未成年人自由财产,如学费的处分行为; (3)被许可营业的未成年人的营业行为; (4)缔结劳动合同和请求劳动报酬; (5)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等
第一编 民法总论 允许未成年人单独实施民事行为 (1)使未成年人纯获利益,或被免除义务的行为; (2)未成年人自由财产,如学费的处分行为; (3)被许可营业的未成年人的营业行为; (4)缔结劳动合同和请求劳动报酬; (5)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等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四节 监护 监护的概念和意义 1、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 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2、在于弥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再民事行 为能力方面的缺陷,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充分有效的实现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节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意义 1、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 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2、在于弥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再民事行 为能力方面的缺陷,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充分有效的实现

第一编民法总论 二、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终于死亡一 死亡:生理死亡;宜告死亡 (二)死者人格的保护 1、保护之场合—名誉、遗体、身份 2、保护之依据 死者近亲属之保护 社会公共秩序之保护
第一编 民法总论 二、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终于死亡————死亡:生理死亡;宣告死亡 (二)死者人格的保护 1、保护之场合——名誉、遗体、身份 2、保护之依据 死者近亲属之保护 社会公共秩序之保护

第一编民法总论 二、监护人的设定 (一)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立 当然监护人 近亲属 其他亲友 单位 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 其他亲友 父母所在单位、 母、成年兄姐 未成年人居住地 村委会、居委会 当然监护 法定监护义务 双方同意 最后补充 设置程序 1、父母不能担任监护人 2、近亲属、其他亲友协商 3、协商不成,“单位”指定 4、“单位”指定不服,法院指定 5、无近亲属、其他亲友,单位监护
第一编 民法总论 二、监护人的设定 (一)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立 设置程序—— 1、父母不能担任监护人 2、近亲属、其他亲友协商 3、协商不成,“单位”指定 4、“单位”指定不服,法院指定 5、无近亲属、其他亲友,单位监护 当然监护人 近亲属 其他亲友 单位 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 母、成年兄姐 其他亲友 父母所在单位、 未成年人居住地 村委会、居委会 当然监护 法定监护义务 双方同意 最后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