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 学习目标 二 重点、难点问题 三 综合练习 凝
第 二 章 民法基础知识 一 学习目标 二 重点、难点问题 三 综合练习

学习目标: 1.重点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重点掌握法人与法人制度。 3.重点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4.重点掌握代理、无权代理以及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5.重点掌握债权发生的根据。 6.重点掌握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7.掌握诉讼时效的含义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8.掌握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9.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 10.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与形式 11.了解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学习目标: 1. 重点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 重点掌握法人与法人制度。 3.重点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4.重点掌握代理、无权代理以及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5.重点掌握债权发生的根据。 6.重点掌握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7.掌握诉讼时效的含义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8.掌握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9.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 10.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与形式 11.了解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重点、难点问题 1.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退≥间,法介产闻金民和 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2)民法调整的社会 关系属玉上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食 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其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2)自愿、公 平、等价有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 则:(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民 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重点、难点问题 1.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 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2)民法调整的社会 关系属于上述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民 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其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2)自愿、公 平、等价有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 则;(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民 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2.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经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 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为民法所调 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具体的权利、 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 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经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 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为民法所调 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具体的权利、 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 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 犁势餍罪暴事癸紊翻全体,这要毁其合民事爱藣身谿食事秀能包括相对独立的非法人组织。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国家通过法律确认的、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 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白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权利 能家零專李雕表期2的是雷等为能方是民羊杖利能分实烫的条件。食革特为能力的范雀的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发育的不同阶段和其他有 力三种。 法人的事权利能力和事行为能力,法龄的民事权利能力和眠事红为能力同时产告会凤时终: 一致的,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暴事镌关香朝意策和是導翳妻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 (4)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 ,都必须 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没有 律事实就不会形成任何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 终止 的客观现象。这里须要强调,必须是指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才能称作法律事实 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大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3.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这里的“人”,既包括自然人、法人,还包括相对独立的非法人组织。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国家通过法律确认的、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 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权利 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只 能小于或等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发育的不同阶段和其他有 关情况,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规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 力三种。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到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 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另外,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所为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限制范围所为民事行为,都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即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在范围上是完全一致的,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机关实现。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 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4)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都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没有法 律事实就不会形成任何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终止 的客观现象。这里须要强调,必须是指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才能称作法律事实。 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了 4.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特 征:(1)独立的组织;(2)独立的财产; (3)独立的责任。 ·法人以其活动的性质为标准,分为企业法人、事 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 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特 征:(1)独立的组织;(2)独立的财产; (3)独立的责任。 法人以其活动的性质为标准,分为企业法人、事 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 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形式及有效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 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的关系。民事行为是指能发生民事法律 后果的行为,民事行为包括合法民事行为和非法民事行为,合法 民事行为中包据民事法葎行另写其他适法行为,非法民事行为中 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以发生一定 的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 意思表示为必备的要素;(3)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就是意思表示的方式。主要有:(1)口头 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4)默示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县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已绘成立的民事行 为, 只看具备法定的案件才能生效,并受法律的保护。 (1)行 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 须真实;(3)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5.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形式及有效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 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的关系。民事行为是指能发生民事法律 后果的行为,民事行为包括合法民事行为和非法民事行为,合法 民事行为中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与其他适法行为,非法民事行为中 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以发生一定 的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 意思表示为必备的要素;(3)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就是意思表示的方式。主要有:(1)口头 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4)默示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已经成立的民事行 为,只有具备法定的条件才能生效,并受法律的保护。(1)行 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 须真实;(3)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6.无效和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缺乏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 从无警,升 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 为的民事行为无效。(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 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 为数法稀拿清务务芳碗麦蜜务 行为无效。 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可以说是绝对无效。民事 行为的无效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 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属于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规定 在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经当 事人请求,撤消该民事行为,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灵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自然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 的法律后果,但依法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 赔偿损失;(3)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 者返还给第三人
6.无效和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缺乏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2)限制行为能 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3)一方以欺诈、胁 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 为的民事行为无效。(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 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 行为无效。(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无效。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 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可以说是绝对无效。民事 行为的无效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 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属于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规定, 在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经当 事人请求,撤消该民事行为,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自然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 的法律后果,但依法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 赔偿损失;(3)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 者返还给第三人

7.代理的含义、特征及分类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向第三 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 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1)代理是由代理人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所进行的 法律行为;(2)代理人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行为;(3)代理 应在代理权限内进行;(4)代理是由本人(被代理人)承受法 律后果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可分为法定代理(因法律直接 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委托代理(基于委托关系而产生的代理) 和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有些与人的身份直接相关的民事行为不能代理,比如办理结婚登 记、演员履行表演合同等。 U
7.代理的含义、特征及分类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向第三 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 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1)代理是由代理人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所进行的 法律行为;(2)代理人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行为;(3)代理 应在代理权限内进行;(4)代理是由本人(被代理人)承受法 律后果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可分为法定代理(因法律直接 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委托代理(基于委托关系而产生的代理) 和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有些与人的身份直接相关的民事行为不能代理,比如办理结婚登 记、演员履行表演合同等

8.无权代理的概念及责任承担 具备代理关系的其他要件,惟独缺乏代理权的行为,称为无权代 理 ,无权代理是一种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因代理行为发生后 的某种法律事实而转化为有权代理或丧失其法律效力:, 无权代理 行为不等子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 效力的民事行为。,在无权代理行为时, 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和拒绝 权, 无校衣理行为的相对人看僱告权和撤回校。承认校写拒绝权 都是形成权,形成权一经行使就发生法律效果。即,承认了就不 能再拒绝,拒绝了就不能再承认。 无权代理的三种情况:(1)行为人与本人之间从未发生代理权 关系,即无合法的授权;,(2)行为人与本人之间虽存在代理校 关系,但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代理枚限;,(3)行为人与本人之 间虽曾经存在代理权关系,但行为发生时代理权关系己经终止。 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1)没有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无权代 理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2)第三人知道行为 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己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 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8.无权代理的概念及责任承担 具备代理关系的其他要件,惟独缺乏代理权的行为,称为无权代 理。无权代理是一种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因代理行为发生后 的某种法律事实而转化为有权代理或丧失其法律效力。无权代理 行为不等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 效力的民事行为。在无权代理行为时,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和拒绝 权,无权代理行为的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回权。承认权与拒绝权 都是形成权,形成权一经行使就发生法律效果。即,承认了就不 能再拒绝,拒绝了就不能再承认。 无权代理的三种情况:(1)行为人与本人之间从未发生代理权 关系,即无合法的授权;(2)行为人与本人之间虽存在代理权 关系,但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3)行为人与本人之 间虽曾经存在代理权关系,但行为发生时代理权关系已经终止。 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1)没有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无权代 理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2)第三人知道行为 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 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