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法律与秩序
第七讲 法律与秩序
课前提示 属于必须掌握的内容 掌握:法律秩序的含义、基本特征以及法 律的秩序价值;法律秩序相对于传统社 会秩序的优缺点 令理解法律在建立和维护现代社会秩序的 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课前提示 ❖属于必须掌握的内容 ❖掌握:法律秩序的含义、基本特征以及法 律的秩序价值;法律秩序相对于传统社 会秩序的优缺点 ❖理解法律在建立和维护现代社会秩序的 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第一节秩序与社会秩序 在汉语中,秩序,由“秩”和“序”组 order “次序、常规”的含义。许慎《说文解 字》:“秩,积也 段玉裁注释为 “积之,必有次叙,成文理,是白秩。” 进一步引申为“常规、常 《说文解字》:“叙,获弟也
第一节 秩序与社会秩序 ❖在汉语中,秩序,由“秩”和“序”组 合而成。和英文的order一样,都有 “次序、常规”的含义。许慎《说文解 字》:“秩,积也”,段玉裁注释为: “积之,必有次叙,成文理,是曰秩。” 进一步引申为“常规、常 度”。。”“序”为“叙”的假借字。 《说文解字》:“叙,次弟也
从静态上来看,秩序是指人或物处于 定的位置,有条理、有规则、不紊乱, 从而表现出结构的恒定性和一致性,形成 为一个统一的整体。 就动态而言,秩序是指事物在发展变化 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连续性、反复性和 可预测性
从静态上来看,秩序是指人或物处于 一定的位置,有条理、有规则、不紊乱, 从而表现出结构的恒定性和一致性,形成 为一个统一的整体。 就动态而言,秩序是指事物在发展变化 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连续性、反复性和 可预测性
社会秩序具有下列一般的共同特征: (1)社会性,即反映人与人或者人与自然的 关系,离不开人的行为; (2)稳定性,即意味着某种状态的持续存在 (3)可预测性,人们能够事先知道或者估计 到自己和他人行为的发展变化; (4)功能性,即社会秩序是社会生活得以存 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社会秩序具有下列一般的共同特征: (1)社会性,即反映人与人或者人与自然的 关系,离不开人的行为; (2)稳定性,即意味着某种状态的持续存在; (3)可预测性,人们能够事先知道或者估计 到自己和他人行为的发展变化; (4)功能性,即社会秩序是社会生活得以存 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社会秩序演化过程: 从宗教秩序到道德秩序再到法律秩序 宗教秩序 在原始社会,甚至在阶级社会产生以后的 很长一段时期内,宗教都是维持社会秩序 最主要、最有效的手段。 比如在犹太人那里,在摩西十诫中,宗教 道德和法律的命令和规则是不分的,都以 宗教命令的形式而规定下来。阿拉伯人、 埃及人和印度人那里,也是如此
社会秩序演化过程 : 从宗教秩序到道德秩序再到法律秩序 ❖ ——宗教秩序: 在原始社会,甚至在阶级社会产生以后的 很长一段时期内,宗教都是维持社会秩序 最主要、最有效的手段。 比如在犹太人那里,在摩西十诫中,宗教、 道德和法律的命令和规则是不分的,都以 宗教命令的形式而规定下来。阿拉伯人、 埃及人和印度人那里,也是如此
道德秩序: 随着社会和国家的分离,国家公共政治 生活的出现,此前以畏惧和虔敬为特点 的宗教的手段就再也不能够充分地维持 社会生活的秩序。道德开始取代宗教, 日益成为整个社会秩序的中心 国家就是一个以实现德行为目标的伦理 (或者道德)共同体。道德构成规范社会 秩序的根本力量
——道德秩序: 随着社会和国家的分离,国家公共政治 生活的出现,此前以畏惧和虔敬为特点 的宗教的手段就再也不能够充分地维持 社会生活的秩序。道德开始取代宗教, 日益成为整个社会秩序的中心 国家就是一个以实现德行为目标的伦理 (或者道德)共同体。道德构成规范社会 秩序的根本力量
布连克在《清代法律制度》一书中指出,宗 族、行会、邻里类似国家法院的下级法院, 宗族主要在继承、收养、祭祖方面;行会主 要在买卖方面;乡党邻里主要在土地、赁卖 契约方面发挥制约、调控冲突的功能 首先考虑的乃是“情”,其次是“礼”,然 后是“理”,最后才诉诸“法
❖ 布连克在《清代法律制度》一书中指出,宗 族、行会、邻里类似国家法院的下级法院, 宗族主要在继承、收养、祭祖方面;行会主 要在买卖方面;乡党邻里主要在土地、赁卖 契约方面发挥制约、调控冲突的功能 . ❖ 首先考虑的乃是“情”,其次是“礼”,然 后是“理”,最后才诉诸“法”
法律秩序: 在近代,法律逐步取代宗教、道德成为维 护社会秩序的最重要手段。 昂格尔认为:一是在一个社会中首先要有 多元利益集闭存在,这是法律秩序得以形成 的社会基础;二是要有一种超出于实证法之 上的更高的普遍的或者神圣的法律,即自然 法用以论诞或者批判图家制定的实证法, 这是法律秩序形成的理论 础
——法律秩序: 在近代,法律逐步取代宗教、道德成为维 护社会秩序的最重要手段。 昂格尔认为:一是在一个社会中首先要有 多元利益集团存在,这是法律秩序得以形成 的社会基础;二是要有一种超出于实证法之 上的更高的普遍的或者神圣的法律,即自然 法,用以论证或者批判国家制定的实证法, 这是法律秩序形成的理论上的基础
令昂格尔:《现代 社会中的法律》 吴玉章、周汉华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译,译林出版社 2001年版
❖ 昂格尔:《现代 社会中的法律》, 吴玉章、周汉华 译,译林出版社 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