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法制史重要名词解释 在讲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方法中,我讲到其中的一个方法是以点带面,点就是名词 解释,面就是这一章的基本内容。中国法制史课程中的名词解释是一种制度、一 种文化、一次较量、或一次革命的结晶。如果深刻地掌握了名词解释,有助于大 家了解和领会与此有关的法律制度。 有很多同学在网上答疑和讨论时,也询问中法史中的重要名词。我整理了中 法史中比较重要的,同时也是考试时出现频率比较高的一些名词,供大家在复习 时使用。除了解释这些名词外,我还提示大家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章至第五章的重要名词 1.射殄 商朝的一种刑罚。劓,割也,断也:殄,绝也。即斩尽杀绝,把犯罪者连 同其子孙后代都斩尽杀绝。 注意:不能与奴隶制五刑中的劓混淆。 2.炮烙 商朝的酷刑。即在铜柱上加上油脂,铜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柱上走, 因铜柱既滑又热,可使有罪者从铜柱上掉下,落人木炭中烧死。相传商纣王是为 了博姐己一笑而使用此刑罚手段处罚罪犯。 3.醢 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剁成肉酱。 相传在商朝末期,九侯有一个漂亮的女儿,“入之纣”,但九侯的女儿不喜 淫,纣王发怒,就把九侯的女儿杀了。九侯因此受牵连,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 后被剁成肉酱。 4.脯 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杀死晾成肉干。 在商朝末期,商纣王醢九侯之后,鄂侯因对九侯案不满而与纣王发生争辩, 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晒成肉干。 5.坐嘉石
中国法制史重要名词解释 在讲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方法中,我讲到其中的一个方法是以点带面,点就是名词 解释,面就是这一章的基本内容。中国法制史课程中的名词解释是一种制度、一 种文化、一次较量、或一次革命的结晶。如果深刻地掌握了名词解释,有助于大 家了解和领会与此有关的法律制度。 有很多同学在网上答疑和讨论时,也询问中法史中的重要名词。我整理了中 法史中比较重要的,同时也是考试时出现频率比较高的一些名词,供大家在复习 时使用。除了解释这些名词外,我还提示大家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章至第五章的重要名词 1.劓殄 商朝的一种刑罚。劓 ,割也,断也;殄,绝也。即斩尽杀绝,把犯罪者连 同其子孙后代都斩尽杀绝。 注意:不能与奴隶制五刑中的劓混淆。 2. 炮烙 商朝的酷刑。即在铜柱上加上油脂,铜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柱上走, 因铜柱既滑又热,可使有罪者从铜柱上掉下,落人木炭中烧死。相传商纣王是为 了博妲己一笑而使用此刑罚手段处罚罪犯。 3. 醢 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剁成肉酱。 相传在商朝末期,九侯有一个漂亮的女儿,“入之纣”,但九侯的女儿不喜 淫,纣王发怒,就把九侯的女儿杀了。九侯因此受牵连,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 后被剁成肉酱。 4.脯 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杀死晾成肉干。 在商朝末期,商纣王醢九侯之后,鄂侯因对九侯案不满而与纣王发生争辩, 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晒成肉干。 5.坐嘉石

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 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文石也,上刻嘉言,欲狱囚见之而悔悟也)旁坐 一定的时间反省自 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坐嘉石的 时间及服劳役的期限,根据罪犯罪过轻重而有所不同。劳役期满,罪犯由其居住 地的负责人担保,即可被释放回家。坐嘉石类似于近世的拘役。 6.质剂 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周礼?天官?小宰》“听买卖以质剂”。据郑玄注 释,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 而字全。这种竹简 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 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7.傅别 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周礼?天官?小宰》:“听称责以傅别”。称责 指借贷,傅别即契约。傅别的形式与质剂有所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 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椟上的字为半文。 注意:在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的书状也叫“傅别”。 8.禹刑 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据古书记载,夏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 法和军法。刑法又包括刑名、罪名和一些刑事政策原则。 注意:禹刑虽然是以禹来命名的,但它并不是大禹所做,而是夏朝统治者为 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禹命名的。其具体内容不详。 9.汤刑 以汤命名的商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 作汤刑。” 注意:汤刑虽然是以汤来命名的,但它并不是商汤所做,同样是商朝统治者 为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汤命名的。其具体内容不详。 9。九刑 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注意:考试时,要区别《九刑》
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 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文石也,上刻嘉言,欲狱囚见之而悔悟也)旁坐 一定的时间反省自 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坐嘉石的 时间及服劳役的期限,根据罪犯罪过轻重而有所不同。劳役期满,罪犯由其居住 地的负责人担保,即可被释放回家。坐嘉石类似于近世的拘役。 6.质剂 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周礼?天官?小宰》“听买卖以质剂”。据郑玄注 释,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 而字全。这种竹简 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 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7.傅别 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周礼?天官?小宰 》:“听称责以傅别”。称责 指借贷,傅别即契约。傅别的形式与质剂有所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 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椟上的字为半文。 注意:在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的书状也叫“傅别”。 8.禹刑 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据古书记载,夏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 法和军法。刑法又包括刑名、罪名和一些刑事政策原则。 注意:禹刑虽然是以禹来命名的,但它并不是大禹所做,而是夏朝统治者为 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禹命名的。其具体内容不详。 9.汤刑 以汤命名的商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 作汤刑。” 注意:汤刑虽然是以汤来命名的,但它并不是商汤所做,同样是商朝统治者 为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汤命名的。其具体内容不详。 9.九刑 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注意:考试时,要区别《九刑》

10.奴隶制五刑 即黥(墨)、劓、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 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 刑。 11.《吕刑》 西周时吕侯受周穆王之命而作的有关赎刑的刑书。 注意:它参考了夏朝的赎刑,所以最早规定赎刑制度的是在夏朝。 12.竹刑 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在竹简上所著的刑书。竹刑原是邓析私人所编,本无法 律效力,后被郑国采用,才产生了法律效力。竹刑比刑鼎便于携带和流传,是新 兴地主阶级对法律制度改革的又一成果。 13.杀越人于货 西周的罪名,即杀人而取其货,类似于近世的抢劫杀人罪。 14.六礼 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额外内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纺结婚姻。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市。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六礼始于奴隶社会,对后世影响很大,是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相结合的体现, 并充满浓厚的迷信色彩。 15.明德慎罚 西周的刑事政策,意思是发扬德教,谨慎刑罚。这个思想最早由周公旦提出, 他认为商朝最终灭亡的原因是商纣王不务德,不能得到上天的支持。西周统治者 一定要承天命、顺民意,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才能奉天成运
10.奴隶制五刑 即黥(墨)、劓、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 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 刑。 11.《吕刑》 西周时吕侯受周穆王之命而作的有关赎刑的刑书。 注意:它参考了夏朝的赎刑,所以最早规定赎刑制度的是在夏朝。 12.竹刑 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在竹简上所著的刑书。竹刑原是邓析私人所编,本无法 律效力,后被郑国采用,才产生了法律效力。竹刑比刑鼎便于携带和流传,是新 兴地主阶级对法律制度改革的又一成果。 13.杀越人于货 西周的罪名,即杀人而取其货,类似于近世的抢劫杀人罪。 14.六礼 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额外内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纺结婚姻。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市。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六礼始于奴隶社会,对后世影响很大,是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相结合的体现, 并充满浓厚的迷信色彩。 15.明德慎罚 西周的刑事政策,意思是发扬德教,谨慎刑罚。这个思想最早由周公旦提出, 他认为商朝最终灭亡的原因是商纣王不务德,不能得到上天的支持。西周统治者 一定要承天命、顺民意,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才能奉天成运

注意:西周虽然提出明德慎罚的思想,但并未完全抛弃神权法,因为统治者 加强自身修养的目的是“以德配天”。 16.礼 最初是原始习俗,由供奉鬼神发展而来,到了阶级社会便逐渐成为调整人们 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成为西周法律的一部分。 17.不孝不友罪 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不孝指不孝敬父母;不友指不恭敬兄长。该罪被认 为是罪大恶极的犯罪。 18.群饮罪 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周初统治者接受商纣作长夜之饮而招致死亡的教 训,要求官吏勤于政务,不要饮酒,对聚众饮酒者以该罪论处。 19.附远厚别 这是西周同姓不婚原则的扩大。附远指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姓贵族建 立姻亲关系:厚别指严禁同宗通婚,以免紊乱纲常。 20.七出 又称“七去”、“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所谓“七出”, 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所谓“七去”,即不顺父 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七出”和“七去”词殊而意同,都体现了男尊女卑思想,有利于家庭中的 夫权统治。 注意:考试时,答出一种即可。 21.三不去 又称“三不出”,中国古代不能休弃妻子的三种情况。是指妻子虽然犯了 “七出”之条,但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休弃:有所娶无所归(无娘 家可归)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丈夫娶 妻时贫穷,以后富贵)不去。 22.司寇 (1)商、西周的司法官。商在中央设司寇,掌管刑法,至西周、司寇又具 体分为大司寇
注意:西周虽然提出明德慎罚的思想,但并未完全抛弃神权法,因为统治者 加强自身修养的目的是“以德配天”。 16.礼 最初是原始习俗,由供奉鬼神发展而来,到了阶级社会便逐渐成为调整人们 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成为西周法律的一部分。 17.不孝不友罪 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不孝指不孝敬父母;不友指不恭敬兄长。该罪被认 为是罪大恶极的犯罪。 18.群饮罪 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周初统治者接受商纣作长夜之饮而招致死亡的教 训,要求官吏勤于政务,不要饮酒,对聚众饮酒者以该罪论处。 19.附远厚别 这是西周同姓不婚原则的扩大。附远指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姓贵族建 立姻亲关系;厚别指严禁同宗通婚,以免紊乱纲常。 20.七出 又称“七去”、“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所谓“七出”, 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所谓“七去”,即不顺父 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七出”和“七去”词殊而意同,都体现了男尊女卑思想,有利于家庭中的 夫权统治。 注意:考试时,答出一种即可。 21. 三不去 又称“三不出”,中国古代不能休弃妻子的三种情况。是指妻子虽然犯了 “七出”之条,但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休弃:有所娶无所归(无娘 家可归)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丈夫娶 妻时贫穷,以后富贵)不去。 22. 司寇 (1) 商、西周的司法官。商在中央设司寇,掌管刑法,至西周、司寇又具 体分为大司寇

和小司寇。大司寇是中央最高司法官,除负责司法事务外,还负责制定和修 订法律。小司寇是中央直辖地区的最高司法官,其主要职责是“以五刑听万民之 狱讼” (2)秦、汉的徒刑。秦时服刑期限不明,汉时为二岁刑。 注意:考试中,如果出现此名词解释,会给出明确的提示。 23.五听 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 较大影响。《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 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 次: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 理亏则气喘: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指观察当事 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五听”表现出浓厚的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 察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一定借鉴意义。 24.非青、惟青、非终、惟终 即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偶然犯罪、一贯犯罪。西周时期在定罪量刑时对以 上情况加以区别。故意和一贯从重,过失和偶然从轻。 25.圆土 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传说因狱墙、狱窗皆为圆形而得名。 26.铸刑鼎 春秋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他们将成文法铸在铁鼎上,公布于 世,它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在上层建筑中的变革,打破了奴隶制法律的秘密状态, 打击了奴隶主阶 级垄断法律,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局面。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 首次公布成文法,并“铸刑书于鼎”的是郑国的子产。晋国赵鞅也曾铸刑鼎。 注意:子产“铸刑书于鼎”是我国首次公布成文法,这是我国法制史上非常 重要的一次历史事件。 27.兄终弟及 就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这是夏朝和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度之一。 夏朝的王位继承制度是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并行,但以父死子继为主。商朝的王 位继承制度也是父死子继与兄终弟及并行,但以兄终弟及为主。至西周成王时, 则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了
和小司寇。大司寇是中央最高司法官,除负责司法事务外,还负责制定和修 订法律。小司寇是中央直辖地区的最高司法官,其主要职责是“以五刑听万民之 狱讼” (2)秦、汉的徒刑。秦时服刑期限不明,汉时为二岁刑。 注意:考试中,如果出现此名词解释,会给出明确的提示。 23.五听 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 较大影响。《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 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 次;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 理亏则气喘;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指观察当事 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五听”表现出浓厚的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 察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一定借鉴意义。 24.非青、惟青、非终、惟终 即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偶然犯罪、一贯犯罪。西周时期在定罪量刑时对以 上情况加以区别。故意和一贯从重,过失和偶然从轻。 25.圜土 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传说因狱墙、狱窗皆为 圆形而得名。 26.铸刑鼎 春秋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他们将成文法铸在铁鼎上,公布于 世,它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在上层建筑中的变革,打破了奴隶制法律的秘密状态, 打击了奴隶主阶 级垄断法律,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局面。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 首次公布成文法,并“铸刑书于鼎”的是郑国的子产。晋国赵鞅也曾铸刑鼎。 注意:子产“铸刑书于鼎”是我国首次公布成文法,这是我国法制史上非常 重要的一次历史事件。 27.兄终弟及 就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这是夏朝和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度之一。 夏朝的王位继承制度是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并行,但以父死子继为主。商朝的王 位继承制度也是父死子继与兄终弟及并行,但以兄终弟及为主。至西周成王时, 则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了

28.嫡长继承制 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 周初期正式确立。 29.宗法制度 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奴隶主贵放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 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而为一,宗 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西周, 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按照西周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 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 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 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 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 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后来,各封建王朝的统治者对奴隶制的宗法制度 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 30.法经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俚总结各诸 侯国的法律而编著。共有六篇,即《盗》、《贼》、《囚》、《捕》、《杂》、 《具》。其主要内容是惩办盗贼,以保护地主阶级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封建 统治秩序。其基本特点是:保护新兴地主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维护 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统治秩序:“一断于法”,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体 现法家“重刑轻罪”的思想。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阶 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工具。 31.秦律 秦代法律的总称。公元前356年商鞍变法时曾采用李俚的《法经》,并改法 为律,颁行秦国。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将秦律修订,作为全国统 的法律颁行各地。秦二世即位后,又修订了秦朝的律令。《秦律》的律文涉及到 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思想、生活等各个方面,使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皆有 法式”。据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云梦秦简》所载,秦律不仅 有《法经》六篇的内容,而且还有《田律》、《效律》、《置吏律》、《仓律》、 《工律》、《金布律》等内容。秦律有调整封建经济的作用,并且基本上是镇压 农民的反抗,巩固地主阶级专政的工具。秦律为以后的汉律所继承。 32.云梦秦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其内容大部分是秦 代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包括法律令、法律答间和司法文书等三个部分,为 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
28.嫡长继承制 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 周初期正式确立。 29.宗法制度 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奴隶主贵放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 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而为一,宗 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西周, 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按照西周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 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 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 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 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 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后来,各封建王朝的统治者对奴隶制的宗法制度 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 30.法经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俚总结各诸 侯国的法律而编著。共有六篇,即《盗》、《贼》、《囚》、《捕》、《杂》、 《具》。其主要内容是惩办盗贼,以保护地主阶级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封建 统治秩序。其基本特点是:保护新兴地主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维护 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统治秩序;“一断于法”,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体 现法家“重刑轻罪”的思想。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阶 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工具。 31.秦律 秦代法律的总称。公元前 356 年商鞍变法时曾采用李俚的《法经》,并改法 为律,颁行秦国。公元前 221 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将秦律修订,作为全国统一 的法律颁行各地。秦二世即位后,又修订了秦朝的律令。《秦律》的律文涉及到 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思想、生活等各个方面,使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皆有 法式”。据 1975 年 12 月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云梦秦简》所载,秦律不仅 有《法经》六篇的内容,而且还有《田律》、《效律》、《置吏律》、《仓律》、 《工律》、《金布律》等内容。秦律有调整封建经济的作用,并且基本上是镇压 农民的反抗,巩固地主阶级专政的工具。秦律为以后的汉律所继承。 32.云梦秦简 1975 年 12 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其内容大部分是秦 代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包括法律令、法律答间和司法文书等三个部分,为 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

33.盗徒封罪 秦简《法律答问》中的一条律文,指私自移动田界界标。对此要判处”耐” 刑(剃去须鬓,不去头发,服劳役二至四年),但允许出钱赎罪。这条律文的基 本精神是维护封建上地所有制。 34.汉律(主要是《九章律》) 汉代法律的总称。汉朝先后制订如下主要法律: (1)《九章律》,汉高祖时肖何制订,共九篇。肖何在《法经》六篇的基 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 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2)《军法》,汉高祖时韩信制订, 这是关于治军的法律。(3)《章程》,汉高祖时张苍制订,这是关于度量衡的 法律。(4)《傍章律》,汉惠帝时叔孙通制订,是关于礼仪的法律。(5)《越 宫律》,汉武帝时张汤制订,是关于宫廷警卫的法律。(6)《朝律》,汉武帝 时赵禹制订,是关于朝贺制度的法律。这些法典原文都一失传。 35。枭首 始于秦汉的一种死刑,即斩下人头,高悬在木杆上示众。 注意:枭本是一种鸟,当幼鸟快要独立捕食的时候,母鸟就被幼鸟吃掉,母 鸟的骨干就悬挂在树枝上。 36.具五刑 秦汉时期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汉书?刑法志》: “当三族者,皆先默、剔、斩左右趾,答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 署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37.连坐 秦自商秧变法开始实行的刑罚原则,即一人犯罪,全家、邻里或其他有关的 人连同受罚。按连坐适用范围区分全家连坐、邻伍连坐、职务连坐。连坐是为了 加强官吏、家人之间的相互监督,以有效地镇压人民对统治者的反抗。 38.反坐 对诬告者处以刑罚。诬告他人犯罪者,即以其所诬告的罪承担罪责。秦律、 汉律都规定有诬告反坐的原则。历代封建法律也都规定了这项原则。 39.公室告 秦朝的一种诉讼形式。《秦律》:“贼杀伤人为公室”,即侵犯它人人身权 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官府予以受理
33.盗徒封罪 秦简《法律答问》中的一条律文,指私自移动田界界标。对此要判处”耐” 刑(剃去须鬓,不去头发,服劳役二至四年),但允许出钱赎罪。这条律文的基 本精神是维护封建上地所有制。 34.汉律(主要是《九章律》) 汉代法律的总称。汉朝先后制订如下主要法律: (1)《九章律》,汉高祖时肖何制订,共九篇。肖何在《法经》六篇的基 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 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2)《军法》,汉高祖时韩信制订, 这是关于治军的法律。(3)《章程》,汉高祖时张苍制订,这是关于度量衡的 法律。 (4)《傍章律》,汉惠帝时叔孙通制订,是关于礼仪的法律。(5)《越 宫律》,汉武帝时张汤制订,是关于宫廷警卫的法律。(6)《朝律》,汉武帝 时赵禹制订,是关于朝贺制度的法律。这些法典原文都一失传。 35.枭首 始于秦汉的一种死刑,即斩下人头,高悬在木杆上示众。 注意:枭本是一种鸟,当幼鸟快要独立捕食的时候,母鸟就被幼鸟吃掉,母 鸟的骨干就悬挂在树枝上。 36.具五刑 秦汉时期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汉书?刑法志》: “当三族者,皆先默、剔、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 署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37.连坐 秦自商秧变法开始实行的刑罚原则,即一人犯罪,全家、邻里或其他有关的 人连同受罚。按连坐适用范围区分全家连坐、邻伍连坐、职务连坐。连坐是为了 加强官吏、家人之间的相互监督,以有效地镇压人民对统治者的反抗。 38.反坐 对诬告者处以刑罚。诬告他人犯罪者,即以其所诬告的罪承担罪责。秦律、 汉律都规定有诬告反坐的原则。历代封建法律也都规定了这项原则。 39.公室告 秦朝的一种诉讼形式。《秦律》:“贼杀伤人为公室”,即侵犯它人人身权 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官府予以受理

40.非公室告 秦朝的一种诉讼形式。《秦律》:“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不 为公室告。”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控告,儿子对父母,奴妾对 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刑罚提出控告,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41.廷行事 法廷已行之事,即司法机关的判例。《云梦秦简》中多次提到“廷行事”。 这说明“廷行事”在秦代司法实践中已成为一种判案的依据。 42.城旦春 秦代和汉代的徒刑,即男犯筑城、女犯春米的劳役刑或与之相当的其他劳役 刑。其刑期为四岁刑。 43.鬼薪白粲 秦代和汉代的徒刑,即男犯入山采薪供祭祀鬼神,女犯择米使之正白的劳役 刑或与之相当的其他劳役刑。二者的刑期皆为三年。 44.读鞫 鞫即审讯,引申为记录犯人罪状的文书,因而读鞠即为宣读记录犯人罪状的 文书,亦即宣读判决书。 45.乞鞫 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复审,即汉代的案件复审制度。复 审期限为三个月。 46.廷尉 秦朝和汉朝时期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注意:其长官也叫廷尉。 47.《九刑》 西周法律制度的总称,因为刑书九篇而得名。 注意:西周还有刑罚九种,也叫做“九刑”,但不是法典。 第六章至第十章的重要名词 1.《春秋》决狱
40.非公室告 秦朝的一种诉讼形式。《秦律》:“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不 为公室告。”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控告,儿子对父母,奴妾对 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刑罚提出控告,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41.廷行事 法廷已行之事,即司法机关的判例。《云梦秦简》中多次提到“廷行事”。 这说明“廷行事”在秦代司法实践中已成为一种判案的依据。 42.城旦春 秦代和汉代的徒刑,即男犯筑城、女犯春米的劳役刑或与之相当的其他劳役 刑。其刑期为四岁刑。 43.鬼薪白粲 秦代和汉代的徒刑,即男犯入山采薪供祭祀鬼神,女犯择米使之正白的劳役 刑或与之相当的其他劳役刑。二者的刑期皆为三年。 44.读鞫 鞫即审讯,引申为记录犯人罪状的文书,因而读鞠即为宣读记录犯人罪状的 文书,亦即宣读判决书。 45.乞鞫 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复审,即汉代的案件复审制度。复 审期限为三个月。 46.廷尉 秦朝和汉朝时期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注意:其长官也叫廷尉。 47.《九刑》 西周法律制度的总称,因为刑书九篇而得名。 注意:西周还有刑罚九种,也叫做“九刑”,但不是法典。 第六章至第十章的重要名词 1.《春秋》决狱

在汉朝如果遇到法律无有关规定,同时又无适当判例可以比照时,可以《春 秋》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这一制度是汉武帝时董仲舒所创,受到朝廷 的重视。 2.女徒顾山 汉代专为女犯设立的赎刑,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释放回家,但每月必须出钱 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 3.《九章律》 汉高祖时萧何制订,共九篇。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 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这是 一部综合性的法典。 4.亲亲得相首匿 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汉律规定,卑幼匿 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减免, 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 5.通行饮食罪 指给农民起义军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汉律严格镇压此种行为,犯者 处死刑。 6.见知故纵之法 官吏看见或知道有人犯法,特别是看见或知道“盗贼”在活动,则必须举告, 不举告即为故纵:官吏对应判刑的罪犯,则必须判刑,不判刑者也为故纵。见知 故纵者与罪犯同罪。 7.决事比 以类似的法律条文和典型案例来比照断案法。西周、秦、汉乃至以后的封建 王朝都广泛采用这种做法。 8.上请制度 唐律规定的一项保障贵族官僚封建特基本原则。指贵族官僚犯罪,一般司法 官吏无权审理,须先奏请皇帝裁断,以使其予以减刑或免刑。 9.约法三章 这是汉朝最早的立法,刘邦进入咸阳与秦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 人及盗抵罪
在汉朝如果遇到法律无有关规定,同时又无适当判例可以比照时,可以《春 秋》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这一制度是汉武帝时董仲舒所创,受到朝廷 的重视。 2.女徒顾山 汉代专为女犯设立的赎刑,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释放回家,但每月必须出钱 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 3.《九章律》 汉高祖时萧何制订,共九篇。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 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这是 一部综合性的法典。 4.亲亲得相首匿 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汉律规定,卑幼匿 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减免, 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 5.通行饮食罪 指给农民起义军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汉律严格镇压此种行为,犯者 处死刑。 6.见知故纵之法 官吏看见或知道有人犯法,特别是看见或知道“盗贼”在活动,则必须举告, 不举告即为故纵;官吏对应判刑的罪犯,则必须判刑,不判刑者也为故纵。见知 故纵者与罪犯同罪。 7.决事比 以类似的法律条文和典型案例来比照断案法。西周、秦、汉乃至以后的封建 王朝都广泛采用这种做法。 8.上请制度 唐律规定的一项保障贵族官僚封建特基本原则。指贵族官僚犯罪,一般司法 官吏无权审理,须先奏请皇帝裁断,以使其予以减刑或免刑。 9.约法三章 这是汉朝最早的立法,刘邦进入咸阳与秦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 人及盗抵罪

10.魏律 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 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 律之首。 11.晋律 晋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泰始律》),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为三国两晋 南北朝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晋律以汉律、魏律为基础,共二十篇,六百二 十条。 12.北齐律 南北朝时期北齐的法典,共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篇目依次为名例、禁卫、 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它沿用了前 代法律中的“八议”,新列了“重罪十条”,以“科条简要”而著称,是南北朝 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对以后的隋律、唐律发生了重要影响。 13.《开皇律》 共十二篇五百条,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在刑罚制度上,《开 皇律》确立了封建时代比较进步的五种刑名,废去一些残酷的刑罚。《开皇律》 对后代封建法律制度影响极大。 14.唐律 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 典。 《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 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大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 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 《永徽律》是唐高祖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 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 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 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 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 中。 15.《唐律疏议》
10.魏律 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公元 229 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 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 律之首。 11.晋律 晋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泰始律》),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为三国两晋 南北朝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晋律以汉律、魏律为基础,共二十篇,六百二 十条。 12.北齐律 南北朝时期北齐的法典,共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篇目依次为名例、禁卫、 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它沿用了前 代法律中的“八议”,新列了“重罪十条”,以“科条简要”而著称,是南北朝 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对以后的隋律、唐律发生了重要影响。 13.《开皇律》 共十二篇五百条,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在刑罚制度上,《开 皇律》确立了封建时代比较进步的五种刑名,废去一些残酷的刑罚。《开皇律》 对后代封建法律制度影响极大。 14.唐律 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 典。 《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 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 624 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大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 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 637 年)颁行。 《永徽律》是唐高祖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 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 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 651 年)颁行。《永 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 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 中。 15.《唐律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