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 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指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 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 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 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 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指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 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 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 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一)根据结算账户存款人的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 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办理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为单位银行结算 账户。 个人因使用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或邮政储蓄机构开 立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 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根据开户地的不同,分为本地银 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一)根据结算账户存款人的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 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办理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为单位银行结算 账户。 个人因使用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或邮政储蓄机构开 立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 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根据开户地的不同,分为本地银 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 基本银行账户。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存款人可以自主地选择银行开立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 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守法原则。 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 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银行必须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 询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 基本银行账户。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存款人可以自主地选择银行开立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 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守法原则。 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 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银行必须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 询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以实名开立。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1、开立程序 (1)填制开户申请书(存款人名称) (2)签订协议 (3)开户银行依法审查 (4)开立账户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以实名开立。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1、开立程序 (1)填制开户申请书(存款人名称) (2)签订协议 (3)开户银行依法审查 (4)开立账户

2、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注意的问题。 (1)存款人的预留签章(单位、个人) (2)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与预留银行签章中的公章 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的一致性,但下列情形可不一致: ①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 ②简称 ③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3)注册验资资金或增资验资资金的退还。 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无法出具证明的,应 于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 (4)银行结算账户的信息查询
2、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注意的问题。 (1)存款人的预留签章(单位、个人) (2)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与预留银行签章中的公章 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的一致性,但下列情形可不一致: ①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 ②简称 ③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3)注册验资资金或增资验资资金的退还。 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无法出具证明的,应 于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 (4)银行结算账户的信息查询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变更事由: (1)存款人的账户名称。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住址及其他开户资料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变更事由: (1)存款人的账户名称。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住址及其他开户资料

2、变更的时间要求 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发生变更,但不改变开户 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 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 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 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2、变更的时间要求 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发生变更,但不改变开户 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 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 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 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撒销事由: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事由: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程序 存款人发生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或被注 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终止的,应于5个工作日 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存款人申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 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 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 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 ◆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 算账户的撤销
2、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程序 存款人发生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或被注 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终止的,应于5个工作日 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存款人申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 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 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 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 ◆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 算账户的撤销

◆撤销顺序:一般存款账户一专用存款账户一临时存 款账户一基本存款账户。 ◆银行得知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情况的,存款人超过 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 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因地址变更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开户银行,银行结算 账户撤销手续的办理: ◆银行收到申请后符合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办理: ◆重新开立自撤销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开立 ◆出具“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撤销顺序: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 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 ◆银行得知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情况的,存款人超过 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 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因地址变更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开户银行,银行结算 账户撤销手续的办理: ◆银行收到申请后符合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办理; ◆重新开立自撤销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开立 ◆出具“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